我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三维建构
2019-07-12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当前的评价指标体系产生了企业环保信用等同于守法的悖论,不能有效度量、客观表征企业环保信用的全貌。信用管理学的信用三维度理论,为完善我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框架,但其中以道德文化理念等主观意识为内容的诚信度指标存在度量不能的困境。作为软法规范的企业环保社会责任与诚信度之软约束相耦合、环保社会责任兼具表征诚信度之外观和涵盖诚信度之实质,表达了企业环保社会责任表征诚信度指标的可能性。企业环保评价指标体系的改造可围绕诚信度、合规度和践约度三维展开,重点是将企业环保社会责任纳入诚信度指标体系,以环境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信息重组合规度指标,同时扩大践约度指标体系的张力范围。
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企业①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旨在以可量化的环境信息为基础重塑环境规制与治理过程,是对企业采取联动激励惩戒措施、分类监管施治的基础,是我国环境规制转型的创新性制度之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尽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关于加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等规范规定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但因为规范文件的效力过低,加之评价指标科学性尚待实践检验,在国家环保部门大力推动下,目前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省级行政单位均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域的评价指标。②地方评价指标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原则采用原环保部等四部委制定的标准,但对部分指标及其权重作出调整,如重庆市、湖北省等;二是突破了原环保部等四部委的标准,创造了更为简便易行的指标体系和计分方法,比如山东省、吉林省等。作为一种普适性法律制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需要具备在全国统一适用的能力,但当前各个地方基于不同标准产生的、以省份为界限割据的评价结果显然不具备此种能力[1](P101),因此打破省市地域界限,构建全国统一适用的评价指标体系成为完成十九大提出的“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先期条件③。
国外的信用评级机构不对企业环保信用进行独立评价④,只能从企业综合信用评级中查询到一些零星的关联成果,比如影响企业信用等级的环境类信息的种类及较为模糊的占比权重等。国外间接、分散的研究成果,尽管能够为我国提供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优化的可能方向,比如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因素等,但无法为我国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法律层面的制度建构提供系统性、全局性的思路和模式。在国内,学者们普遍认为现有评价指标设置不够合理,但研究多倾向于实践和现象解释,支撑指标体系建构的基础理论研究乏善可陈,标志性指标选取随意,评价指标体系尚不能有效度量企业真实信用水平。基于此,对我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从理论选择到指标建构的系统研究具有一定必要性,以重构指标体系生成的原则和规则,有效突破信用评级指标省域割据带来评级结果适用性不彰的瓶颈,满足国家层面科学、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的现实需求。
一、现行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产生信用等同于守法的悖论
指标体系如何设计,才可以既能全面、科学量化企业环保信用,又能使企业环保内生动力整体、显著提升,是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规范分析提供了一个常规、恰当的研究切入点。
(一)国家层面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检视
国家层面的指标体系参考原环保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附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根据该文件,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共21项子指标。其中防治污染指标权重29%,包括大气及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噪声污染防治等子指标;生态保护指标权重5%,包括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开发建设中的生态保护等子指标;环境管理指标权重54%,包括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排污费缴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企业自行监测、内部环境管理情况、环境风险管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等子指标;社会监督指标权重12%,包括群众投诉、媒体监督、信息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子指标。
上述指标体系设计,暂不论子指标之间是否存在交叉重叠、各类型项下子指标的归属是否合理、指标权重是否适当等问题,从总体上看,指标体系中除了内部环境管理情况之外,其他子指标均是企业违反法定义务形成的环境信息(实践中,被群众投诉和媒体监督曝光的行为也往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内部环境管理情况指标涉及的企业内部管理情况⑤尽管不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但权重只有5%,由此可以推导国家层面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整体上看是对现行法律框架内企业应当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汇总。换言之,几乎所有的评价指标均是违反法定义务的环境违法类指标,继而可以推导目前国家层面的规范趋同认为企业环保信用等同于守法: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则企业环保信用良好,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则企业环保信用缺失。由此产生的疑问有三:其一,企业环保信用应然全貌是什么,企业守法情况是否可以完全表征、全面呈现企业的环保信用状况?其二,企业守法已经有刑事、行政法律规范的严格规制情况下,是否需要利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再次强化,如此是否产生“一事二罚或多罚”的后果?其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建构的目的是否仅仅是促进企业守法,在守法之外,还是否存在其他价值趋向,如果有,这些价值趋向投射的企业环境行为是否应当作为评价指标?
(二)地方层面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检视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标准,原有的评价指标可以继续适用。目前,除了在2013年国家文件发布之前已经完成了评价指标制定的江苏省、山西省、浙江省3个省级行政单位之外,全国其余28个省级行政单位(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区不在统计范围)均完成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文件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地方的指标体系,细分有四种模式,一是执行国家指标体系,这些省份有安徽、内蒙古、青海、海南;二是与国家指标体系形式上不同或少于国家指标,但可以被国家指标涵盖,这些省份有广东、四川、西藏、辽宁、江西、山西(其中山西省指标制定早于国家);三是原则参照国家标准,但对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这些省份有福建、湖南、宁夏、陕西、重庆、河南、贵州、甘肃、江苏、浙江(其中江苏、浙江两省指标文件制定早于国家);四是以环境行政处罚等为依托的简化型评价指标体系,这些省份有湖北、山东、河北、吉林、黑龙江。⑥
表1 10个省级行政单位与国家指标不同的指标梳理
其中,执行国家指标体系的4个省级行政单位、可以被国家指标体系涵盖的6个省级行政单位,指标体系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国家指标体系时已经被检视。以环境行政处罚等为依托的简化指标体系的5个省级行政单位,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指标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或者说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被环保行政机关执法评价之后的结果,这与国家指标体系将企业环保信用等同于企业守法并无二致。因此,在地方层面,占比将近60%省级行政单位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存在与国家指标相同或相似的问题。
值得分析的是对国家指标体系进行填补的10个省级行政单位,表1着力梳理这些省(市)评价指标中不能够被国家指标涵盖的指标,进而分析这些指标所意在表达的企业环保信用可能的辐射边界。
表1中增加的评价指标均属于法定义务之外企业的自愿环境行为,这些指标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部分企业的法定义务,其余企业因身份特殊不受该义务约束,比如环境污染责任险、自行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等;另外一类对所有企业均不是法定义务,比如环境管理质量体系认证、环境表彰、企业内部管理等,企业具备指标要求的评价材料,表明企业具有较好的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或者更符合绿色发展的要求。与国家指标相比,部分省份在环保守法指标之外进行的有限扩张,一方面表达了对守法指标也许不能完全表征企业环保信用全部内涵的担忧,另一方面也表达了在守法指标之外应该还存在其他能够表征企业环保信用指标类别的内心确认。但随之而来的疑问自然会产生:地方增加的指标,连同守法类指标,是否就能够完整表征企业环保信用内涵?如果不能,其他的可能表征空间在哪里呢?
二、信用三维度理论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的意蕴
德国学者卢曼以一种新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角度界定信用,认为信任本质上是一种复杂社会的简化机制,它与社会结构和制度变迁有着明确的互动关系,信任本身就是契入社会结果和制度之中的一种功能化的社会机制,当社会发生变迁时,信任的内涵和功能也会相应地发生改变。[2](P14-28)现代意义上的信用,已经从作为道德要求的“诚信”、作为经济维度具有预警作用的“经济偿付能力”以及作为法律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中衍生出来,并体现为社会的综合信任文化与环境。信用危机的根源在于社会不能正确评价信用资本或者根本就没有建立起信用资本的社会评价体系。[3](P8-10)当前我国正在推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以信用为基础进行社会资源配置的创新制度安排[4](P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要找到可以度量现代信用的有效工具,也即评价的指标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吴晶妹教授创新性提出的现代信用三维度理论,提供了无形信用的有形度量方法。吴教授认为,信用是三维概念,现代信用具有诚信度、合规度和践约度三个维度,这三个维度是可以统计、能够量化的。信用主体具备诚信道德的基础素质,就拥有诚信度资本;信用主体遵守社会行为准则的要求和制度规则的约束,就拥有合规度资本;信用主体在经济交易中达成信用交易,履行契约规定,就拥有践约度资本。[5](P920)其中诚信度是信用主体的心理活动和道德价值取向,由主体自身的文化水平、价值取向、成长背景决定,受社会道德理念、文明进步、行政管理、法律体系的约束和影响;合规度表现为信用主体对法律法规、政府行政管理、行业规则等社会规范的遵守程度;践约度涵盖成交和履约两个方面,反映了信用主体遵守契约、履行承诺的执行程度。[6](P89)信用主体如果具备三个维度的所有资本,就拥有信用总资本,拥有这种资源和财富。[7](P3)
目前我国学者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成果并不多,有限的研究认为:我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不够合理,需要向激励企业绿色发展方向调整;包含评价指标体系在内的评级制度顶层设计不足[8](P51);评价指标对企业环境效益方面的改进所作出的努力地考量不足[9](P41);(环保)评级制度所赖以存在的指标体系,并不是简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二选一[10](P107);据以评价企业环保信用的信息范围有限,公众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的环保信用状况,环保信用观念不能有效宣传普及,[11](P84)等。上述分散、点滴的研究,显然并不足以支撑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科学的研究逻辑:从理论到体系建构一体化进路。
信用三维度理论对于完善我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借鉴价值和理论意蕴。首先,信用三维度理论中的合规度指标在我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已经体现。目前国家以及部分省级行政单位的绝大多数评价指标以企业环保违法行为作为指标内容,表征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等规范文件方面的情况,体现了企业信用重要的表征维度——合规度。其次,以信用三维度理论为参照,国家层面和绝大多数省级行政单位的指标体系在诚信度和践约度方面显然张力不足。主要表现为:诚信度和践约度方面的指标稀缺;有限指标权重较低;指标涵盖面不足。因此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需要在原有指标体系基础上,关照现行环保法律规范,探索可以纳入诚信度和践约度的具体指标。第三,根据三维度理论,践约度指标是企业达成环保信用交易,履行环保契约情况,比如碳交易、排污权交易等环保交易类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环保承诺等单方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等,都可以表征企业的环保践约度指标。但企业环保诚信度指标如何表征,却成为信用三维度理论应用于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建构的主要障碍。原因在于,根据三维度理论,诚信度是从道德文化层面理解信用,表现为信用主体的基本诚信素质,涉及信用主体的道德文化理念、精神素养等,是一个意识形态的概念。因此,诚信度是企业主观层面的衡量维度,信用评价是用客观标准度量信用的过程和工具,需要为主观意识创建客观化的衡量标准。
三、企业环保社会责任具备表征诚信度指标的能力
现有的企业法律规范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权义一致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奠定了法理基础。时代发展使得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逐渐丰富深化,从早期的劳工福利和慈善捐助扩展到现在的环境保护,正是这种扩展使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成为其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12](P10)鉴于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构需要为诚信度这一主观标准创建客观化的衡量标准,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找到合法(合规度)和合同(践约度)之外的规范依据,同时又能够贴合诚信度的基本内涵,笔者认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最为妥当。理由如下:
(一)作为软法规范的企业环保社会责任与诚信度之软约束相耦合
根据罗豪才教授的界定,软法是指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它是相对于硬法而言的,是指那些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13](P72)软法包含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内容的软法规范以及规范性文件[14](P86),但软法是法规范体系中的特定部分,由国家或公共机构创制的规范性行为规则,没有法律约束力或只在规制者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通过非法律性的手段实现其支配效果。[15](P126)顺应环境规制的转型发展,软法规范日益发挥着协调硬法治理不足的柔性治理效果。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言,法治现代化既要建设法治国家,更要建设法治社会;既要依靠国家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更要依靠社会依据符合法治精神的软法来自我规范。这种法治化显然需要国家与社会的珠联璧合,对应于一种软硬并举的混合治理模式,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整合国家强制与社会自治两种机制,发挥硬法与软法两种制度安排的潜力,调动公与私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全面回应多主体、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全方位实现公共性强弱不等的多样化法治目标。[16](P3-5)
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概念,包括那些不能通过法律制裁强制实施的责任。[17](P219)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条款表现为软法条款。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上述有关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条款缺乏法律责任规定,意味着不能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具备软法规范的特性,属于法律规范中的软法条款。⑦而所谓“道德”是指人类生活或行为的一种善的价值意义和价值规范,偏重于行为主体的美德。与作为“他律”的法律相比,作为“自律”的道德具有生成方式上的非建构性、行为标准上的模糊性、存在形态上的多元性、调整和评价方式的内在关注、运作机制上的非程序性、强制方式上的内在约束、解决方式上的不可诉性等特点[18](P96),这些特征表明作为治理工具的道德具有“软约束”属性。企业环保信用的诚信度指标是企业诚信道德基础素质指标,道德的“软约束”属性决定了诚信度指标的软约束。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条款的软法属性耦合了诚信度指标之软约束特征,此种耦合恰到好处地回应了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论争和统一[19](P35),软约束的共通性,提供了将企业环保社会责任作为诚信度客观化衡量标准的基本话语平台。
(二)企业环保社会责任具有表征诚信度之外观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普遍要求企业将经营目标与社会利益相统一,在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更多兼顾职工、消费者、社会公众及国家公共利益,履行保护环境、消除污染等社会责任。[20](P561)密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认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与企业创造最大价值之间并不背离,只是企业在获取利润时需要遵守法律和商业伦理习惯等社会基本规则。[21](P176)
早在1895年,美国社会学界的著名学者阿尔比恩·斯莫尔(Albion w.Small)在美国社会学创刊号上的呼吁:“不仅仅是公共办事处,私人企业也应该为公众所信任。”信任是企业存在之根本,企业行为是获取信任的过程,环保社会责任承担也不例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会为“社会责任购买投票”,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会影响他们的消费选择,这一行为反过来又促进了企业必须对社会和环境负责。[22](P125)企业慈善与市场营销联系是相互关联的,企业表现出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行为通常是为了获得良好声誉和消费者信任,继而便于更好地营销。[23](P21)企业社会责任代表了企业通过提高社会福利而获取商业实践的判断能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本身也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会对企业与利益相关者间的关系产生积极影响,能够提高企业预期的现金流。[24](P30)因此,企业承担环保社会责任与获取经济利益之间是需要媒介的,这一媒介是信任。
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社会信任,作出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的承诺是其中的方式之一。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一个人作出承诺时,承诺会成为一种内部和外部压力,这种压力会增加承诺人言行一致的可能性,尤其是当承诺以书面的、公开的和不断重复的方式表现时,承诺影响其行为的机会将进一步大大增加。[25](P818)承诺并履行是信任一词原始的、本真的含义,正如学者所言,企业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主要的产品与服务提供者,其影响力已远非契约关系所能约束,而需要从关系契约和信义关系入手来加强其社会义务。[26](P82)企业环保社会责任自身容纳的信任内涵,企业环保社会责任通向经济利益实现的信任媒介,以及企业环保社会承担路径呈现的信任本源,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具备表征诚信度的外观。
(三)企业环保社会责任具有涵盖诚信度之实质
按照现代社会伦理和社会互动理论[27](P51),企业既不是机器也不是动物,它们是由人来运行的组织,而且正因为如此,即使它们不是道德人,但是却具有了接受道德评价的道德身份,企业应当对社会尽到更多道义责任,因为企业在攫取利润、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自我发展和自我提升过程中,不但消耗了大量的资源、破坏了环境,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安全、公共安全方面的影响和不利因素,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现代社会比较普遍的道德要求。1924年,谢尔顿(Sheldon)就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28](P117)美国佐治亚大学的公司社会责任专家卡罗尔(Archie H.Carroll)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的义务,完整的公司社会责任为公司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以及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的责任(即慈善责任)之总和。在国际层面,“德法并施"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倡导的社会治理模式[29](P58)。国内学者也认为,《公司法》关于企业(环保)社会责任的表述成为一种对公司的道德期望[30](P164)。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The 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第3.02条规定也做出了相似的表述:“可以考虑各种道德的要求,只要这些道德要求对一个负责的商人来说是适当的。”[31]
对于道德底线要求的企业社会责任(如对环境、消费者、劳工的某些保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其转化为法律责任。然而,在社会责任的法律化过程中,并不是采取强制性的“义务—责任”的规定方式,而是采取“遵循或是解释”的“软法”方式。国际上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其中强制信息披露越来越明显。如欧盟形成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其发布的生态环境管理审核规则(EMAS)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是当今国际最全面、科学的环境报告标准。欧盟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强制披露多采用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或是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模式。2014年,印度《公司法草案》首次在全球范围内规定了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有学者评价:“印度设立社会责任最低标准的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是国际势力舆论压迫和国内社会高度不稳定环境下揠苗助长的产物,从短期效果看,其促进了印度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的整体提升,但却是以牺牲企业价值和投资者利益为代价的,并不符合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长期目标。”[32](P104)
因此,我国应当设立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质量负责、只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信息负责的部门,客观、中立地对不同层次的企业主体所承担社会责任进行评价。[33](P104)作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之一的环保诚信度指标,是信用主体对各利益相关方的环保道德,包含环保价值观念、环保伦理道德等内容,以社会价值规范、道德标准为度量对象。[34](P125)“可普遍化原理”为道德规范的证成提供了逻辑和形式上的标准,企业环保诚信度指标以企业普遍化环保道德为基础进行的指标建构,普遍化道德为具备道德法律化的正当性基础。
四、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三维指标体系构建
作为公法属性的环保法,其本质在于国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社会现象的调控和管理。管理学是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学科,也是环境行政管理的理论源流,理应成为环保法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管理学的信用三维度理论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提供了可依赖的理论基础和指标选择范围,我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应在此三维基础上构建。法律规范提供了行为人对行为合理预期的准则,在指标体系建构过程中,应当在现行法规范内寻找合适的子指标。未来我国企业环保信用将从目前的环保部门评价逐步过渡到第三方社会机构独立评价,因此评价指标的筛选还应该考虑指标信息的社会可获取性,与现有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效衔接。[35](P118)
(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之诚信度指标体系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诚信度指标在现行国家和地方评价指标体系中没有体现或者体现不足,企业作为一个系统,具备自组织演化的本质,应当和其他组织有效结合才能达到良性运行的效果,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应顺应自组织演化规律[36](P42),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凸显。与企业环保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公司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之诚信度指标选取依据上述法律规范。
综合现有法律规范,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之诚信度指标包含的子指标及其法律规范依据有: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环境保护法》第42条2款);内部环保管理机构建设及环保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循环经济促进法》第9条)⑧;环境保护目标及落实情况(《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9条);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公司法》第17条);无法律要求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环境保护法》第52条);无法律要求自愿开展验收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7条);无法律要求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9条);获得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9条);获得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清洁生产促进法》第6条);获得政府环保奖励(《环境保护法》第11条,《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8条,《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0条)。
(二)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之合规度指标体系
目前已有两种指标类型,即环境违法行为指标和违法行为处理结果指标,尽管后者存在会增加评价结果不客观、间接评价的风险⑨,但环境违法行为指标因为无法抽取部分单行法中特殊违法行为的公因式,存在无法穷尽、挂一漏万的必然性,同样无法回避评价结果不客观的问题。假设立法对违法行为适用相同或相同幅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行政命令时,表明该类违法行为与他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评价是相同或对等的,那么在此基础上,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可以表达为对违法行为的直接评价。而且,通常作为合规度指标法渊的《环境保护法》第54条第3款——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这里的环境违法信息可以解释为违法行为信息和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信息,处理结果信息包含违法行为的具体信息,将其解释为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信息更为周全。因此,以环境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信息重组合规度指标是相对较优的选择,同时满足《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关于缩小自由裁量权空间,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等要求。
综合现有法律规范,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之合规度指标包括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命令、环境行政强制以及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命令等四类子指标。环境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用、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等次级指标。环境行政命令分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其他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等次级指标。环境行政强制是指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等强制措施。上述次级指标法律规范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单行环保法律法规等。
(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之践约度指标体系
践约度是对企业履行契约风险的度量,注重对企业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评价。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践约度度量企业对绿色环保合同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评价,这里的合同既可以是双务合同也可以是单方的承诺。综合现有法律规范及政策文件,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之践约度指标体系包括排污权交易、碳交易、资源产权交易等的签约及履约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各试点地区的交易管理办法);环保承诺(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等子指标。其中环保承诺(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子指标包括环保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承诺(《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承诺(《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保约谈承诺(《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法律规范);企业填报、提供环保信用评价材料真实性承诺(《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等地方评价文件);其他类型承诺等次级指标。
五、结 语
信用管理学的信用三维度理论,提供了度量企业信用相对科学、客观的图景,也打开了我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可供借鉴的理论之门。但对于兼具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社会属性为主、经济属性为辅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而言,指标体系建构不可以完全套用信用三维度理论,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方可满足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形成的制度目标。
本文构建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三维度指标体系是一般情况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参考的标准,在某些情形下,比如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构成环境刑事犯罪等,不再适宜对企业环保信用进行评价,而应当采用一票否决方式直接确定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同时,评价指标并不是决定评级结果的唯一因素,其他因素,如评价机制、评价指标权重、评价材料规范性、评价模式等也会影响评级结果,但这些因素属于评价技术问题,不适宜进行法律层面的讨论,故并无涉及。
此外,本文对企业范围进行了有意的限缩,没有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等非排污类环境服务企业,原因在于服务型企业和生产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应当执行不同的指标体系。在信用评价范围日益推展情况下,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如《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规定,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实行信用管理。第三方服务类企业环保信用亟待评价背景下,应当优位解决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问题,这又是另一个学术论题。
注释:
①本文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讨论时对“企业”范围进行了有意的限缩,没有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非排污类第三方环境服务类企业。
②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单位(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在统计范围)均完成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文件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③研究制定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规范已经得到了生态环境部的共识。2018年7月,生态环境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下一步将推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相关立法工作,目前已会同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开展研究起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条例(草案)》等相关工作,通过行政法规方式明确环保信用边界,规定包括评价指标体系在内的若干问题。在实践中,一些省份已经认识到以省份割据的评价结果弊端,探索区域化的联合评价模式,比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建立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区域联动机制。详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探索五年,专家建言:让市场传导压力》(澎湃新闻),网址:http://www.sohu.com/a/242394860_100218212.2018-10-12。
④印度尼西亚PROPER计划、菲律宾的Eco-Watch计划的制度实质与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类似,并不等同于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
⑤第14项指标企业内部管理包括: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治污设施操作人员经过定期培训并持证上岗,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账齐全。现行《公司法》《环境保护法》《企业法》等并未强制性规定公司、企业内部管理的标准或规范。
⑥本表需要解释的是:可以被国家指标体系涵盖的省级行政单位(6个),与国家指标有差异,但在国家指标的范围之内,或者仅做了微小调整;从现有网络信息看,云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已开展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但具体的评价指标笔者尚无法从网络资源获取,因此这6个省级行政单位不在统计之列。
⑦硬法是指由国家创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规范体系,具备法律责任条款是硬法的典型特征。狭义上的软法是指由社会公权力所制定的不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行为规范,软法与硬法的划分标准在于是否具有强制拘束力。参见:蒋建湘《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第128-129页)。
⑧潜在借款人的管理能力是偿还能力的良好指标,该研究结果提供了新的指标因素,可以用来扩展现有的信贷评估工具,以便更准确地预测还款能力。尽管国内法律规范没有对企业内部管理作出具体的规范要求。但结合国外信用评级指标的发展趋向,本文增加了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指标。See Johannes I.F.Henning and Henry Jordaan.Determinants of Financial Sustainability for Farm Credit Applications—A Delphi Study.Sustainability,2016,8(1).
⑨由于执法人员个体差异造成的执法能力偏差,以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为指标存在因处罚、命令或强制措施偏差造成评价结果差异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