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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举报当休矣

2019-07-12汪增平

就业与保障 2019年12期
关键词:曹某名誉权名誉

汪增平

名誉,是一个公民与一个法人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在社会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已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已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长期的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尤其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他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公司法人是有名誉权的。

2017年10月,某安装公司在南京某地施工的一个物流园项目,因门禁安防监控系统需对外采购招标,就通过网络筛选了数家公司予以报价,曹某(南京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因报价虚高且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不合格未中标。为达到强行承揽该项目的目的,一方面,曹某数次以言语利诱、威逼某安装公司相关技术人员未果后,于是捏造该项目存在“野蛮施工、噪声扰民、污染环境、车辆违停”等各种虚假的信息,并向当地环保、安监等部门不停举报;另一方面,曹某以记者(自封的新浪网“头版头条”南京站站长)采访的口吻撰写文章,发表在“新浪博客”“新浪微博”“百度贴吧”等网站上。其内容大肆侮辱与诽谤建设方、施工方等,以致当地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频频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最终检查结果均为合格。曹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施工方等正常的生产秩序,涉及本案的文章在新浪博客中阅读量达六百多次,对某安装公司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防止曹某不实言行的蔓延,某安装公司法务人员在数次电话劝阻其删除文章、停止侵权行为无效后,正式就该事件向当地法院申请立案。

该案于2018年5月底在南京某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某安装公司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和第274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条文,对某安装公司的诉求一一举证。审理法官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方面入手,展开了一系列庭审……

在审理的尾声,曹某当庭向某安装公司(原告方)作出郑重道歉。本案最终在法官主持下,以法院责令曹某限期删除发表在新浪博客、新浪微博及百度贴吧上的文章,在这些网络媒体上发布对某安装公司的书面致歉声明(道歉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最终的和解生效条件。原、被告双方在调解笔录中具名后,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法律层面上维护了企业声誉,消除了在社会层面对某安装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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