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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非正常提前退休现象的研究

2019-07-12曾冰洁

就业与保障 2019年11期
关键词:工种社会保险养老金

曾冰洁

一、我国现行的提前退休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中,关于从事特殊工种、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前退休条件,我国早已明确,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相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而言,因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是参保职工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休制度。

二、非正常提前退休现象的表现形式

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劳动者,在满足国家政策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前提下,是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这不仅遵循了养老保险互助共济的基本原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人道关怀。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提前退休制度却屡屡被钻空子,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未达到提前退休的规定年龄,而通过更改真实年龄办理提前退休;

(二)未满足从事特殊工种的规定年限,而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提前退休;

(三)未在企业就业,而通过挂靠企业虚构劳动关系及工作岗位,从而达到提前退休的目的。

三、非正常提前退休现象的负面影响

(一)非正常提前退休使劳动者退出生产领域,一方面降低了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在职职工人数,导致养老基金收入规模缩小。另一方面让本该缴纳养老金的人提前领上了养老金,导致养老基金支出规模扩大。如此一增一减,势必加重养老基金收支平衡的压力。

(二)不少非正常提前退休人员“退而不休”,他们凭借自身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无需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优势,竞争力与普通失业职工相比大大凸显,导致就业岗位被挤占现象越来越突出,给劳动力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

(三)非正常提前退休现象的涌现,直接加重了在职人员的工作负担,并且一些非正常提前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的同时重新就业,其总收入要远远高于在职人员,容易造成在职人员心理失衡,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四、非正常提前退休现象的产生原因

(一)一部分相对年富力强的职工在提前退休后,既可领取退休养老金,又可继续寻找工作增加收入,出于自身利益的驱使,促使他们产生办理非正常退休的动力源;另一部分物质财富相对富裕的职工,重视享受闲暇生活,不愿意继续工作,希望能够提前退休。

(二)一些企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通过减少工资和保险福利等来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企业修改职工档案、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用违规手段鼓励职工提前退休。

(三)职工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均在参保企业,参保企业拥有职工的完全信息,倘若参保企业与职工达成提前退休的共识,对社保经办机构修改或隐瞒职工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岗位年限等关键信息则成为举手之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社保经办机构仅凭档案记载很难起到把关审批作用,让养老金欺诈行为有机可乘。

(四)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管理方法,无法很好地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执法不严导致违法成本降低,形成非正常提前退休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遏制非正常提前退休现象的措施

非正常提前退休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还会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带来长期严重的负面影响。要让提前退休回归本真,真正实现“退休面前,人人平等”,遏制和解决非正常提前退休问题刻不容缓。结合上述分析,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全面清理并修订、完善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目录

特殊工种的认定几经变化,政出多门,宽紧不一,有很多后续问题。1999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特殊工种目录仍按原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暂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近20年过去了,国家再也没有公布新的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目录。随着科技进步、工艺转变,许多特殊工种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特殊工种已经消亡了,有的工种劳动条件得到了改善,不再具有其原有的“特殊”性。另外,一些企业设立了新的工种,对职工的身体健康也有一定损害,但未能纳入特殊工种。当前,有必要对特殊工种目录进行清理和调整,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及时剔除不符合标准的特殊工种,以适应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提前退休审批管理

提前退休事关职工的经济利益,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会通过“打招呼”“说情”“给好处”等途径想尽办法办理提前退休,如果审批关口不把牢,将会造成社保基金的流失。行政审批部门一方面要强化廉政教育做好“人防”工作,增强干部队伍拒腐防变能力,确保提前退休审批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要建章立制完善“制防”工作,加强因从事特殊工种、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业务的信息比对,实行建档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国有、集体企业报备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确认。

(三)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明确了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即遂行为的法律责任,却没有规定未遂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通过篡改档案、虚报出生年月等手段办理提前退休的案例层出不穷,目前没有任何处罚措施,助长了骗保人的侥幸心理。因此建议对骗取社会保险未遂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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