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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任性的代价
——对兰州市城关区一起违法行政强拆案的法治观察

2019-07-12温家玉马震坤

民主与法制 2019年23期
关键词:城关区执法局兰州市

本社记者 温家玉 马震坤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可以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福祉人民和社会,在法律之外运行则会酿下不可估量的损失和祸端。为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规范内运行。

本刊曾以《甘肃兰州:行政权对抗司法权的背后》《兰州行政强拆被一审法院认定违法》为题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对兰州润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润波公司)商砼站的违法行政强拆行为作了报道。

2018年12月28日,兰州润波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政府、城关区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案尘埃落定,经甘肃省高院终审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记者随后了解到,自从被违法行政强拆后,兰州润波公司再也无力回天。今年2月底,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兰州润波公司,以其破产管理人身份分别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赔偿因违法强拆其商砼站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3亿余元。目前,城关区政府已将行政赔偿申请书转到区司法局。

尽管涉案行政机关尚未对数额惊人的赔偿请求作出明确答复,但是从法治的视角观察此案,不难发现,在法治政府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的当下,任性的行政权力仍在作祟,它就像脱缰的野马酿下“失控的祸端”,其教训可谓深刻。

埋有隐患的企业建设

2013年4月,兰州润波公司同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白道坪村委会协商一致,决定利用该村涝池沟一带的荒地及平整后的山坡地建设商砼站。为此,白道坪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与兰州润波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土地50亩,租赁期限15年,每年租金33万元。

2013年10月,白道坪村委会把兰州润波公司作为招商引资企业,就建设商砼站项目向兰州市城关区发改局上报立项报告。报告认为,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营业收入可达2.8亿元,缴税总额预计在930万元以上。

随后,兰州润波公司一边开始“三通一平”等建设工作,一边积极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殊不知,他们“未批先建”的行为,给此后建成的商砼站被强制拆除埋下隐患。

但是,2013年11月,该项目却顺利通过了兰州市城关区维稳办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其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予以认可。

2014年1月,由于立项报告未被批准,青白石街道又向城关区发改局提交了项目备案申请文件,该局于2014年2月同意备案,有效期两年,要求企业按照两年的建设期完成建设投产。

2014年3月,兰州润波公司在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只好向兰州市执法局提出修建临时建筑的申请,该局批复同意其修建临时建筑4196平方米,但未告知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在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规定,临时建筑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由于兰州润波公司并不知晓这些规定,也未对投资收益再次预判,而是加大了投资建设和设备购进力度。

>>终审判决书 作者供图

2014年8月,投产不久的兰州润波公司商砼站附近又入住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兰州润波公司发生抢占土地之争,堵塞了商砼站的运输道路,造成商砼生产经营举步维艰。此后,兰州润波公司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

罔顾司法的行政强拆

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因兰州润波公司涉及多起诉讼纠纷,其商砼站的车辆、厂房、设备、食堂、会议室、实验室、生产线、原材料等建筑及其他财物先后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城关区人民法院、白银区人民法院、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相继司法查封。

2016年8月,兰州市执法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称兰州润波公司所办的临时建筑手续已经到期,责令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此时,兰州润波公司方知申请延长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的时效已过,想方设法极力挽回局面,但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7年6月,兰州润波公司又接到青白石街道办事处和兰州市城关区执法局的违章建筑拆除通知书,称企业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及建设部门审批,私自在项目区施工建房,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要求兰州润波公司自行拆除,否则将强行拆除。

由于兰州润波公司商砼站绝大部分建筑和财物已被法院司法查封,在未解封时任何人不得变卖、毁损,兰州市城关区政府、城关区执法局同查封法院之一的白银中院进行协商。

2017年10月,城关区执法局在未征得法院解除查封的情况下,罔顾司法查封的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兰州润波公司在三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兰州润波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兰州市执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就在行政复议期间,城关区执法局并未停止对处罚决定的执行,又向兰州润波公司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2017年11月8日,城关区执法局再向兰州润波公司发出《强制拆除公告》,限兰州润波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商砼站。

2017年11月10日,在《强制拆除公告》期限未满之日,兰州市城关区政府一名副区长和城关区执法局局长赶赴现场指挥,城关区执法局出动几十名执法人员,在不少身着警服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兰州润波公司商砼站进行了强制拆除。

由于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法院查封财物的灭失,2018年1月,白银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城关区政府、城关区执法局就景泰县龙达公司与兰州润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龙达公司赔偿1300万元。

2018年2月,白银区法院也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城关区政府、城关区执法局将申请执行人张某与兰州润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109万余元的赔偿款打入指定账户。

值得反思的违法教训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纵观全案的发生、发展和结果,任性的行政权力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其造成的多处违法教训值得反思。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城关区政府和城关区执法局的强拆行为毁损了司法查封的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责令赔偿。

其次,行政强制法给行政机关实施违法建筑强拆行为设定了特别程序,也就是说即使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城关区执法局在兰州润波公司申请复议期间仍然实施强拆行为,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城关区执法局连自己设定的强制拆除公告期限都不遵守,在期限未满之日即实施强拆,损害了行政行为的公信力。

由此可见,权力一旦任性,就可能伤及无辜,甚至伤害自己,自食恶果。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根治行政权力任性,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法律的尺子填补监督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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