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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现实问题分析

2019-07-12梅真硕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河北廊坊065000

名作欣赏 2019年11期
关键词:万庆秋菊村主任

⊙梅真硕[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河北 廊坊 065000]

《秋菊打官司》是由我国著名导演张艺谋所导的一部具有法律题材的电影,其有效地反映出我国近现代人民初具法律意识的状态,从秋菊“讨说法”而反映出的诸多关于法律的现象,展现出当时我国农村人民法律和传统观念间具有的冲突。那么在《秋菊打官司》电影中都出现了哪些和法律相关的现实问题,且其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这就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

一、电影《秋菊打官司》内容简介

在张艺谋导演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中,发生的时间是我国20世纪的80年代期间,地点在陕北地区名叫西沟子村的地方,故事讲述秋菊丈夫与名叫王善堂的村主任为地里搭棚问题产生了矛盾,秋菊丈夫与村主任吵架过程中,骂了村主任“断子绝孙”的话,由于村主任只有四个女儿而没有儿子,导致他顿时大怒,从而踢到秋菊丈夫的“要命之处”,秋菊要求村主任认错道歉,但是村主任不答应,因此,秋菊就从乡里告至县里,又从县里告至市里,一级一级地告状讨“说法”。在庭审期间,秋菊出现难产的情况,村主任领着人,冒着风雪,走几十里的山路将其抬到最近的医院,终于将秋菊母子救了下来,秋菊十分感动,并对村主任也充满感激,但正当其感恩村主任,等村主任来自己家吃儿子满月酒席时,她的上访也有了结果:由于村主任对秋菊丈夫构成轻微的伤害,需要处以十五天的行政拘留,在村主任被公安局带走时,秋菊心里十分迷惑:她只是想讨个说法,为啥把人抓走了。

二、法律视角下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现实问题

(一)秋菊“说法”讨论

社会的存在对社会意识具有直接的影响,同时社会意识也是对社会的存在进行反映的体现,而秋菊讨“说法”的情况则是对社会意识的法律意识体现。在《秋菊打官司》电影中,秋菊讨“说法”是一种根植在我国几千年社会发展沉淀下农民呈现的一种维权意识,他们的这种维权意识依靠的“法”和他们自身的理性以及道德观念有着直接的关系,并不是以国家权威法律当作基础的。传统法学的模式是将法律描绘成相应规则,其规则符合逻辑运用的规律,并决定法律运作的方式,其并不注重规则本身,而对规则运行的过程和环境、受社会影响的因素等十分关注。我国农村体现的是一种熟人社会的状态,在改革开放之前,这种关系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而在法治社会中,这种熟人模式则和法律管理存在一定的冲突,人们对待熟人和陌生人的相处方式存在明显的不同,前者主要是对其行为实施社会性评价,但对后者行为一般是从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基础进行。因此,在我国农民的熟人模式中,常见“隐忍”相处的状态,其熟人间是具有“隐忍”义务的,往往是不愿把纠纷向法院诉诸的,从而呈现出一种“息讼”的思维相处模式。在我国农村也有着属于其自身的法律原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理”,这种“理”和“隐忍”的观念使他们的法律意识产生了支配作用,进而构成一种判断是非曲直的原则。电影中秋菊一直在讨个“说法”,就是由于其心中“理”超过了“隐忍”,在秋菊讨“说法”和村主任被抓走过程中,其实是和秋菊的想法有很大冲突的,她并不理解政府这种行为,这就说明她对国家法律还不够理解,同时这也体现出当时那个时期的农村社会,国家法还没有发挥其期望的效果。

(二)秋菊“说法”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在电影中,秋菊其实对国家法还不了解,尽管有维权的意识,但是法律意识是不存在的,她认为解决其讨“说法”并不需要法律解决介入,她只希望通过国家法外的手段来解决和村主任之间的矛盾,因此她向国家行政机关寻求帮助,在这个时候其还没有法律意识,她眼中对于法的理解更多的是对规则、秩序或者习惯的遵从。但是,国家法律制定的过程就是一种严肃的行为规范,其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的执行和实施,保证法具有严格的强制性以及约束性,也包括对农村地区的管理和实施。在我国的农村地区,村民一般对法都有自己的主观想法,往往把国家制定的法律狭隘地当作是刑事法律等,其口中说的违法与犯法常指的是刑法,且法的威严性一般也体现于刑事的处罚中。我国农村地区的人民对民法以及其他的法律并没有深刻的认识,甚至完全没有概念,尽管这些法律也是存在的,但其处罚的手段没有刑法严厉,这也导致人们对真正意义的法治还没有深刻的认识。在我国的农村地区,还存在法盲的情况,人们维权意识还比较淡薄,他们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者问题的时候,往往会从“理”的方向思考,而对法的应用观念并不是很清楚。由于法律观念的缺失以及生活习惯的影响,导致他们并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甚至会出现和自身期望不一致的结果,这可能会造成他们对法律产生不信任的情况。

(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问题

在电影中,王善堂踢人造成的秋菊丈夫受伤,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行政拘留十五天,而这于法律方面是行不通的,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权力进行直接的行政拘留。秋菊丈夫的伤是轻伤类型,从《刑法》中相关的规定分析后得出,是由于王善堂故意导致万庆来出现轻伤,这种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需要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得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如果发现其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对刑事的责任追究对本案的审理没有影响时,可以继续审理,并将相关犯罪的材料及时移送到相关部门,若对刑事的责任追究会对本案的审理产生影响,则需要中止诉讼的进行,并把相关的犯罪材料向相关部门移送和处理,相关部门在做最终的处理之后,再进行诉讼的恢复。按照这一规定要求,秋菊讨“说法”案件的判决需要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中止和审理,并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万庆来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和民事诉讼的提起,并不是法院直接进行行政十五天拘留的判决。不管万庆来受的伤是否是轻伤,但从县和市的公安机关执行王善堂向万庆来的200元经济损失赔偿这一做法来说,就具有不合法性。按照原来《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治安的处罚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但县和市公安局裁决不是处罚的手段,且人民法院同样没有权力直接进行处罚的判决,同样人民法院也没有权力对王善堂实施十五天的行政拘留判决。

(四)公安机关不能实施王善堂向万庆来的赔偿判决

在电影中,秋菊由于不愿意低头拾钱,而向其县公安局进行申请解决,但是严格地说,这种申请的权力是其丈夫万庆来具有的,而秋菊只有在其丈夫万庆来的委托后才具备申请解决的权利。在县公安局对王善堂进行200元的赔偿判决时,由于秋菊不服,进而申诉至市公安局中,在市公安局的裁决中需要王善堂进行250元赔偿,秋菊还是不服,又把此案向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而按照公安部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民事纠纷导致的斗殴打架与毁损财物等案件时,除了对违反治安的行为进行调解或者裁决之外,还需要对所造成损失与伤害、赔偿与负担所需要的医疗费用调解处理,调解还需要制作相应调解的笔录,对于调解不成以及调解协议之后又发生反悔的情况,则需要告知当事人双方,再至人民法院根据民事案件进行起诉。因此,电影中的县和市级公安机关没有权力进行王善堂向万庆来赔偿200和250元的医疗费用的判决,并且县法院还对这种裁决进行了维持,市法院还进行了十五天行政拘留的判决,这都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三、结语

通过电影《秋菊打官司》,有效地反映出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但是在影片中也存在诸多的法律现实问题,在观看的同时需要观众对其具有客观的认识,体现出我国法律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之中。

① 李文博:《法律视角下的电影〈秋菊打官司〉赏析》,《芒种》2015年第 17期,第 121—122页。

② 陈青青:《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现实问题管窥——以法律为视角》,《 芒种》2015年第 7期,第 135—136页。

③ 顾伟:《〈秋菊打官司〉的法律视角解读》,《芒种》2015年第4期,第127—128页。

④ 辛源:《 在法律与礼俗、道德之间——对电影〈秋菊打官司〉与〈我不是潘金莲〉的“双重”思考》,《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第85—89页。

⑤ 於亚茹:《多视角下的农村电影及农村问题研究——以〈秋菊打官司〉〈一个都不能少〉〈留守孩子〉为例》,《戏剧之家》2015年第12期,第111—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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