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酉州救父事的文学书写
——以祁韵士等四位清人诗歌为中心
2019-07-12侯晓琴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杭州310028
⊙侯晓琴[浙江大学人文学院, 杭州 310028]
一
佘酉州救父事发生在嘉庆十七年(1812),清代官修史书与私家著述对此事俱有记述。《清史稿》卷五百八《列女传》记此事如下:
佘长安女名酉州,四川重庆人。长安妄讼人聚博宰耕牛,坐诬,戍湖北。嘉庆十六年,酉州走京师,诣都察院,自陈祖父母年皆逾八十,乞赦其父得侍养。事闻,仁宗以长安罪非常赦所不原,至配所已九年,其女年甫十一,不远数千里匍匐奔诉,情可愍,命赦长安。
佘酉州救父事在《嘉庆朝上谕档》《清实录》《东华续录》中的记载一致,内容也更详尽一些。现摘录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初二日上谕档全文,如下:
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奉旨:德文等奏,据四川崇庆州十一岁女子佘酉州以恳恩释赦伊父佘长安等情具禀请旨遵办一折,四川民人佘长安前因控告谭飞农等开赌私宰等事,审属虚诬,问拟军罪,发遣湖北,核其情罪,尚非常赦所不原,该犯到配已阅九年之久,现有父母年逾八旬,无人侍养,今伊女年甫十一,痛念伊父远遣,祖父母暮年缺养,不远数千里,匍匐来京申诉,其情甚为可悯,佘长安著加恩释放回籍。钦此。
此事也见于清人笔记,《郎潜纪闻三笔》记载:
嘉庆十七年,四川重庆州十一岁女子佘酉州,以其父佘长安遣戍湖北,其祖父母年逾八旬无人侍养,匍匐入京,叩请释放。台臣为之奏请,上以佘长安原犯罪情尚非常赦所不原,念伊女年幼至性,加恩释放回籍,是又本朝一缇萦、秦休矣。
另,《清稗类钞》等的记载与此相仿,此处不再引述。
从史书记述可知,佘长安事件是一桩诬告案。诬告在清代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难以禁息,朝廷为此屡加重申。顺治十六年(1659),朝廷接受山西道御史傅扆的疏请,申严诬告之禁,“诬告之徒,若不立法严惩,恐刁风难息,以后有诬告人笞杖、徙、流之罪,应照律加等科断,不准折赎”。乾隆六年(1741),上谕再次针对诬告发声,要求对诬告者加等治罪,“从来诬告、越诉,最为良民之害。……稍不遂意辄寻衅兴讼……以泄私忿……而不治以诬告之罪……于是,刁健之人以兴讼为得计,而告讦成风,闾阎不胜其扰累。虽诬告、越诉,律有明条,而实力奉行者少,嗣后州县审理词讼,凡理屈而驾词诬控者必按律加等治罪”。到嘉庆时,挟仇诬告之风依旧,甚有匿名捏造呈词者,上谕重申严惩讦告之风,“按律治罪,俾共知儆惕,以杜倾陷而安善良”。很明显,朝廷的努力收效甚微。佘长安事件就发生在这一背景下。按嘉庆十七年(1812)佘长安在配所已历九年之久的记述,他诬告谭飞农等人聚众赌博、私宰耕牛当在嘉庆八年(1803)。《大清律例》专设有诬告律,犯者据不同情况受笞、杖、徙、流等刑罚。佘长安被流放湖北,是依据律例而定的惩处方式,没有逾越清代法律边界。佘酉州挺身救父,虽然超越了清廷对越诉行为的规制,但朝廷以其孝行为念,旌其所为,以“非常赦所不原”释其父回籍。
二
佘酉州救父事经邸抄在朝野广泛流传,引起多位文人的关注。山西寿阳的祁韵士、祁寯藻父子,江苏山阳人李宗昉及四川汉州人张潜等都有感而发,赋诗传颂。为此,佘酉州救父事除了史家记述的版本外,又多了文学家笔下丰富多面、姿态万方的版本式样。
祁韵士《阅邸抄佘女上书事感作》与祁寯藻《孝女吟》是记述佘酉州救父事的重要作品。《阅邸抄佘女上书事感作》见《覆瓿诗稿》,此诗为一首七言古诗,是作者阅览当时邸抄,有感于佘酉州上书救父事而作。诗歌依其内容可分为三层,第一层交代写作缘起,“到眼突兀展寸纸,块垒无端胸中起。咄哉何事伤我心,使我感叹不已”;第二层是佘酉州救父事的主体,从“有女闲关解上书”起至“金鸡诏下人人喜”止;第三层是作者对佘酉州事的感想与感慨。对照史书记载,可以发现祁韵士《阅邸抄佘女上书事感作》一诗有以下特点:第一,出现了史书中没有的情节内容。佘酉州“母为救父中道死”,“自小未得见爷娘,无兄无弟无妹姊”等信息于史无证。史书只记载了佘酉州年过八旬的祖父母,并没提及她的母亲,也未交代她是否有兄弟姐妹等。第二,诗歌为突显佘酉州的孝义之举,对事件真相作了不同于史书记载的阐述,把佘长安遣戍的原因归于遭仇家陷害。
祁寯藻《孝女吟》见《䜱䜪亭集》卷一,这是一首五言古诗,有明显的汉魏五古遗风。全诗也可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写西蜀孝女佘酉州赴京上书的缘由,第二部分写佘酉州上诉经过与救父决心,第三部分写诉讼结果及作者对事件的慨叹评价。和史书记载相比,此诗又有以下特点:第一,和其父祁韵士所作一样,出现了史书不见的内容,尤其是增加了不少史书所缺的细节。如孝女之母为刘氏,她在入都救夫的归途中死于山西灵石;孝女赴京上书并非只身一人,相伴而行的是她的舅舅;孝女诉求的内容,不只“祖老谁为养”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其父佘长安控告谭飞农事件的定性问题,等等。第二,作者虽然也写了佘长安“负罪为楚囚”的事实,但整首诗是站在佘长安被冤的立场上来写的。“女言父被诬,颠末事有由。博徒者谭某,虎冠气如牛。慷慨首发奸,岂知倒戈矛”几句是此诗的关键,这是佘酉州上诉的主要内容,关乎佘长安事件的定性问题。佘长安第一个站出来慷慨揭发博徒谭飞农等人,反被对方中伤,坐诬遣戍,这种说法和史书记载相左。
从祁韵士《阅邸抄佘女上书事感作》一诗题目可知,他的创作素材来源于朝廷邸抄。朝廷邸抄由内阁抄发,刊发内容依次包括以下几种:一为宫廷内事及人事任免情况,二为上谕,三为诸臣奏折。祁韵士在邸抄所见佘酉州救父事当是嘉庆皇帝的上谕,内容与前文摘录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初二日上谕档全文同。另,嘉庆十七年佘酉州救父事发生时,祁寯藻正随其父祁韵士在兰山书院读书,因此祁氏父子颂扬佘酉州的诗歌作品是在同时同地诞生的。不言而喻,祁寯藻《孝女吟》的写作素材也来自这份邸抄,而且,父子二人极有可能围绕佘酉州救父事有过一场谈话。因此,邸抄所载上谕是《孝女吟》与《阅邸抄佘女上书事感作》共同的素材源头。那么,两诗中史书不载的情节内容又源自何处?它们极有可能出自相关奏折。因邸抄也刊发臣子的奏折,故当日邸抄在刊发上谕的同时可能连带把大臣上奏的佘酉州赴京上书的折子也刊发了,也即上谕所说的“德文等奏……请旨遵办一折”。这份奏折包含有对佘酉州上书内容的详细记述,它们正是史书所缺而出现在祁氏父子诗歌中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上谕与佘酉州上书在佘长安事件的定性上截然相反,祁氏父子在创作时一致站在了佘酉州上书的立场上,是不同寻常的。
李宗昉《佘酉州》一诗如下:
佘酉州
蜀中十一岁女子佘酉州上书吁释父戍,得宥赦还,人义之。
长天天西头,有女佘酉州。酉州父得罪,远戍戍近汉江水。八十翁媪哭思子,十一女孙悲欲死。死不得父归,翁媪心益悲。生欲得父归,此事岂是弱女为。吿之法吏遭呵麾,谓官执法他不知,得赦会有归来期。女曰翁媪皆白发,待父归来恐朽骨。我将匍匐入帝都,直叩天扃求赦书。栈云莽苍苍,连山多虎狼。黄河渡头风夜黑,劲波山立渡不得。仓皇急走胫无肤,行路之人心憯恻。登闻院鼓鸣雷声,骢马使君争顾惊。触阶额血光棱棱,阁门封章奏圣主。圣主曰咨孝哉女。女之父,罪可原。宥之宥之去荆门,归向蜀江为良民。呜呼!百男䞴趟,不如缇萦。千夫优柔,不如秦休。缇萦秦休皆英流,于今又见佘酉州。
此诗是一首古诗,诗前有小序介绍创作背景。和祁氏父子的作品相比,李宗昉的《佘酉州》表现有以下特点:第一,在内容框架上和史书一致,通篇没有出现史书所不载的内容,如佘酉州母亲的信息等未在诗歌中出现;第二,在写作立场上也和史书记载保持一致,不像祁氏父子以佘酉州上书内容为写作立场的做法,李宗昉作品是站在佘长安真实有罪的基础上写作的,对事件定性符合史家记述;第三,祁氏父子基于底层民声而有别于史家的写作立场极易成就其塑造人物与突显主题的写作目的,李宗昉据史直书,承认佘长安有应得之罪,在写作起点上不占优势,但《佘酉州》一诗在塑造孝女形象并彰显孝义主题上无疑是成功的。那么,李宗昉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这恐怕要得力于其合理的细节想象。一方面,他通过想象渲染了佘长安远戍后其家人悲哭欲绝的悲怆场景;另一方面,又想象了佘酉州从与地方法吏正面周旋到入京求赦书的过程,这部分内容最醒目处在于作者想象描摹了佘酉州从四川进京一路的艰辛不易,“栈云莽苍苍,连山多虎狼。黄河渡头风夜黑,劲波山立渡不得。仓皇急走胫无肤,行路之人心憯恻”,行路的细节描摹外加为达上闻而触阶的决绝情态和弱女的相形使诗歌完成了其主题表达的需要。李宗昉《佘酉州》文学想象营造的感染力掩盖了佘长安事件本身,突出了孝女形象,可谓本诗艺术层面的最大特色。
张潜《佘孝女诗》也写酉州救父事,全诗见同治《续汉州志》卷二十三:
佘孝女诗并序
孝女名酉州,崇庆州民家女。父缘事戍湖北,母入都讼冤,死于途。女甫两岁,依祖母居十一载,诣京师陈情。台院乞代奏上,得旨,赦其父还蜀焉。
天下冤奇奇至此,妻代夫伸为夫死。黑暗地狱大光明,天语煌煌褒孝子。孝子为谁佘酉州,生长晋康十三秋。世人重男不重女,缇萦少女谁能俦。高堂思儿泪如甫,楚江远戍女有父。父冤不雪女不生,栢台愤击登闻鼓。省释归来阅九年,双鬓皤皤喜欲颠。女孝妇烈夫无冤,奇行合与千秋传。
对照史书记载和前述几首诗歌,此诗有以下特点:首先,出现了史书无载或有载但不一致的内容。史书无载者有二,一是酉州母亲的信息,二是佘长安事件是一桩冤案的说法。从前序可知,作者认为佘长安遣戍是蒙冤的,他的妻子就死于讼冤途中,这是作者立意的起点。诗歌正文又有“天下冤奇奇至此”与“父冤不雪女不生”等句,进一步强化了此种立意。故从写作立场说,本诗不像李宗昉那样遵于史家记述,它以佘酉州上诉内容为据,改变了佘长安遣戍事件的性质,做法类似于祁氏父子。史书有载但不一致处有一,即佘酉州的年岁。“生长晋康十三秋”是说佘酉州救父当年正值十三岁,此说异于史书记载的十一岁之说。诗作前序交代佘长安戍湖北、其妻讼冤死于途时,其女“甫两岁”,之后“依祖母居十一载”,正好十三岁。但诗中又说佘长安“省释归来阅九年”,并非前序中所说“十一载”。据“九年说”,则佘酉州救父时为十一岁,与史相符。从以上信息可知,张潜的写作素材来自邸抄,但从佘酉州年岁自相矛盾的迹象来看,可能作者不是直接阅读邸抄获知,而是通过传闻得来。其次,和前述作品相比,本诗的文学性大为逊色。最主要的原因是,从服务于主题需要的角度而言,其写作立场相比遵史书写者似乎胜算一筹,但作品以歌颂孝女佘酉州为主旨,对她着墨却不多,尤其是未把她救父经过设为内容主体,因此佘酉州的个性形象并不丰满,加之诗歌最终落笔于“女孝妇烈夫无冤,奇行合与千秋传”的说教路径,致使作品整体缺乏文学感染力。
三
佘酉州救父事见于史书记载与文学书写。史家记述以上谕为准,面目同一。文学书写在上谕和酉州上书间各取所需,因而状貌不一。祁氏父子、张潜等人诗歌中记录了史书不曾记载的内容,有补史之阙的价值,尤其是祁寯藻的《孝女吟》,提供了佘酉州上书内容的细节,对了解与认识这一事件有重要帮助。文学书写者自身经验的差异缔造了文学记述的多样化与个性化,祁氏父子一致以酉州上书内容为立场,或许和自身牢狱经历有关。嘉庆九年(1804)宝泉局亏铜案发后,祁韵士被逮下狱,祁寯藻陪侍狱中,时年十一岁。祁寯藻对这段经历记忆深刻,道光年间他曾把此事讲述给好友程恩泽听,程恩泽就此事记云:“恩泽与阁学契交,且同直十余年,一日阁学谓恩泽曰:‘忆先公在狴犴,奏当重辟,寯藻甫十一龄,与世弇实侍侧,闻翼日谳上当勾,寯藻股弁,泣涕不自胜,先公意殊泰然,就烛下为削诗文草数首,引枕鼾齁睡,迄今思之,森森若身置刀戟林也。’”宝泉局亏铜案案审历数月之久,祁韵士有无私收书吏贿赂,因查无实据,于次年得免死罪遣戍新疆。嘉庆十七年,十一岁女子佘酉州替父奔诉鸣冤、得父赦归事经邸抄传到兰州时,祁寯藻定会想到自己十一岁侍父狱中以及父亲流放新疆后自己随母亲回寿阳乡下生活的情景。《孝女吟》写作立场的选择,很大程度上暗含祁寯藻对其父祁韵士入狱并被流放的理解与诠释,“今日见缇萦,男子为之羞”一句可能即蕴含着比对后的羞愧之情,而类似《孝女吟》以此事映照彼事的创作笔法在祁寯藻数年前的诗歌创作中就出现过。嘉庆九年(1804),祁寯藻在刑部狱中开始学诗。次年春,狱外新绿,祁韵士指初发嫩草命其子赋诗,祁寯藻作《春草》诗一首云:“春草生何地,托根古墙隅。感时亦自青,焉敢怨凋枯。皇天仁万物,日月照不殊。百谷方播种,念此寸茎孤。”此诗借景寓情,以此映彼,暗喻父亲的冤抑总会有洗白昭雪之日。五十年后,看到幼年时所作《春草》诗,祁寯藻立赋《春草吟》一首,并在前序中说:“嘉庆乙丑之岁,余年十三,侍先君子读书比部之北所,偶命赋《春草》诗,慈颜有怿。越月,前事得白,遂蒙宽政。迄今追忆,感慨系之矣。”《清史稿》本传也特别提及此事,评述云:“父韵士……以事系狱。寯藻方幼,随侍读书不辍,赋《春草》诗以见志。”据此,对《孝女吟》创作旨向的推测是有一定依据的。同样,祁韵士写作立场的选择也极可能和自身遭际有关。他离别妻儿,只身流放新疆,格局极像佘长安事件。不过,祁氏父子虽然在写作立场上的选择相同,但表达方式却不尽相同。祁寯藻的《孝女吟》直白刻露,不论对照史家记述或酉州上书内容,或是脱离这两者语境之外的解读,都是毫无疑义的。祁韵士《阅邸抄佘女上书事感作》却不然,单纯对照史家记述与完全站在酉州上书内容上的理解并不对等,因此会产生模棱两可的疑义。个中原因,一方面可能还是生活经验的差异,佘酉州救父事发生的嘉庆十七年,祁寯藻年仅十九岁,年轻气锐,慷慨激越,而祁韵士时年六十二岁,久经官场顿挫,在上谕与酉州上书内容间采用笼统的表述方式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也可能受制于诗歌的体裁形式,出于句式、字数、对仗、平仄等各方面的考虑,诗人有时不得不有所取舍。总之,无论如何,祁韵士流放新疆一事对《阅邸抄佘女上书事感作》与《孝女吟》的思想立意有过重大影响。
张潜《佘孝女诗》的表现风貌也和他自身特点有关。《续汉州志·仕宦》记张潜云:“性孝,生平得父母欢。”其诗以颂扬孝女佘酉州为主题,但又不注重塑造人物形象,只流于肤浅说教,这恐怕和他思想中浓重的“孝”观念有关。《续汉州志》中除《佘孝女诗》外,还收录了张潜的《张将军墓》《张贞妇曾女诗》《驿梅怨》《何孝子诗》等作品,分别歌颂忠、贞、烈、孝等品格,可知作者头脑中装满的尽是道德说教。但并非这些作品都不注重文学性,同类主题的《何孝子诗》描写何孝子火海中救母丧生,就很注意救母的过程细节,从而有效服务于人物形象的塑造。《佘孝女诗》孝女形象的不突出,还在于前序简要而完整地写了酉州救父的整个过程,为此救父的过程细节在诗歌正文中便缺失了,因此就少了为人物形象服务的重要基础。
那么,佘酉州救父事于此就结束了吗?否。《比引成案新编》卷一《犯罪存留养亲》记载:
四川司嘉庆二十年奏:佘长安原因屡次滋事照棍徒拟军,该犯本有弟兄并非独子,辄捏亲老丁单,在配遣女佘酉州赴京具呈,仰蒙圣恩,以该犯父母逾八旬无人侍奉,并幼女远赴京师具呈,情甚可悯,加恩将该犯释放。乃于回籍后复更名捐监,叼唆词讼,图诈钱文,实属怙恶不悛。……情罪本属相符,惟原系烟瘴少轻改发极边足四千里之犯,今量加一等应发极边烟瘴充军。
从这段记载可知,嘉庆十七年佘酉州上书内容原本是在佘长安的指点下捏造的。佘长安被流放,是因为他“屡次滋事”,罪有应得,并非他人诬陷。所谓父母年逾八旬无人侍养也是编造的。《大清律例》有犯罪存留养亲的规定,若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则犯徙、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佘长安捏造亲老丁单,正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还有佘酉州赴京上诉,也是佘长安的要求,并非自己主动奔诉。佘长安回原籍后变更姓名,纳赀为监生,但本性依旧,“叼唆词讼,图诈钱文”,更把圣旨旌表孝女用为开脱之资,实属恶劣。以上信息的披露滞后于文学创作,虽使人识清了事件真相,但已难消解上谕旌表与文学产出共致的影响。
① 《清实录》《东华续录》等所记时间为嘉庆十七年(1812),《清史稿》记为嘉庆十六年(1811),误,当以实录为准。
②[18] 赵尔巽:《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4033页,第11675页。
③⑩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3页。
④ 〔清〕陈康祺:《郎潜纪闻三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13页。
⑤ 《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一二五),见《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66页。
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册),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版,第718页。
⑦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⑧[21] 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516-517页,第106页。
⑨ 于衡:《大清报律之研究》,台湾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页。
[11] 此句疑有脱漏或余字。清人张应昌辑《国朝诗铎》选入此诗,其中本句为“酉州父得罪,远戍汉江水”。
[12] 〔清〕李宗昉:《闻妙香室诗》,见《清代诗文集汇编》(第53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497页。
[13][19] 〔清〕张超修、曾履中纂:《续汉州志》,清同治八年刊本,第327页,第74页。
[14] 祁寯藻生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嘉庆九年(1804年)周岁十一。
[15] 〔清〕程恩泽:《程侍郎遗集》,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7页。
[16][17] 〔清〕祁寯藻:《祁寯藻集》(第2册),三晋出版社2011年版,第303页。
[20] 任继愈:《中华大典·法律典·刑法分典》(第2册),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