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追逃办成立五周年“百名红通”已有59人归案
2019-07-11霍思伊
霍思伊
2017年9月19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逃往美国16年并已取得美国国籍的“红通人员”闵某(女,59岁)被成功劝返回国。图/中新
6月27日,中央追逃办成立五周年。
五年前的2014年6月27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简称中央追逃办)正式成立。
中央追逃办有关负责人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十八大以来,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从2014年至今年5月,全国共计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5974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425人,共追回赃款142.48亿元。“百名红通”已有59人归案。
更多外逃人员被纳入“天网”中
2018年3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专设“反腐败国际合作”一章,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职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既要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又要负责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一批外逃多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相继归案。2019年3月28日,外逃近17年的廣东健力宝集团原副总经理于善福回国投案;4月4日,外逃16年的中国建筑(南洋)发展有限公司原副经理席飞被抓捕归案;4月9日,外逃25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管理检查处原干部袁国方主动投案。
中央追逃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外逃案件取得突破,是监察体制改革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最生动、最直接、最有力的体现。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察范围,更多外逃腐败分子被纳入到追逃追赃的“天网”中。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谢浩杰从菲律宾被押解回国。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新增监察对象,从出逃到被缉捕回国不到10个月。
中央追逃办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下一步要按照监察全覆盖要求,将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追逃防逃追赃范围,加大对这些领域外逃人员的追逃追赃力度。
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
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增设国家监委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中央机关,直接以国家监委的名义与外方开展执法合作,向外方提出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请求。
2018年10月出台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明确规定,国家监委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按照职责审核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处理对外联系机关转递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承担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工作。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黄风表示,以前,外国如果有腐败分子将赃款转移到我国境内,对方向我国请求司法协助,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赃款,我国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内法律规定,是无法执行对方的司法协助请求的。出于互惠对等原则,当我国向对方提出相应的司法协助请求时,也有可能遭到拒绝。
因此,《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填补了我国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法律的空白,改变了之前我国同外国开展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无国内法律可依的局面,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我国同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在国内真正“落地”。
2018年12月13日,中澳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反腐败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这是国家监委成立后首次同西方国家签署反腐败执法合作文件,对中澳完善反腐败合作法律框架、加强合作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已经和78个国家签订了121项引渡和司法协助条约。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与境外执法机关的执法合作成效明显。2018年从境外缉捕275人,遣返66人,同比均大幅增长。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我国依据双边引渡条约和他国开展引渡也愈发成熟。2018年,先后从保加利亚、西班牙、希腊、葡萄牙、韩国、秘鲁等国引渡17人。
形成投案自首连锁效应
2017年4月,中央追逃办发布了《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部分外逃人员藏匿线索》,向社会公布了22名 “红通人员”藏匿线索。
2018年6月6日,中央追逃办第二次发布外逃人员线索公告,并将人数增到了50名。这些外逃人员线索中大多附上了“目前可能居住地”,有的甚至标注了其目前可能居住的社区、街道。
中央追逃办工作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自发出公告以来,已经有100多名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形成投案自首连锁效应。
十九大以来,主动投案自首的人员明显增多。以广东省为例,2018年共有408人主动投案回国,超过前5年主动投案人数的总和。
中央追逃办工作人员介绍,2019年,中央追逃办把追赃作为年度工作重点,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推动攻坚和突破。加大反洗钱调查力度,持续发力打击地下钱庄,梳理赃款流向,对外逃腐败分子的国内外动产、不动产,依法应冻尽冻、应收尽收,努力实现赃款在境内“藏不住、转不出”。对外推动建立涉案赃款查找、冻结、返还合作机制,推动外方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出具的冻结令和没收令,利用政府合作等多样化手段追缴赃款,力争赃款在境外“找得到、追得回”。
2018年7月,外逃17年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从美国被强制遣返回国,随后他贪污挪用中国银行的20多亿资金也被追回。这是近年来开展境外追赃的成功案例。
另外,在资金转移证据链条比较完整的情况下,中国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赃。当中国的法院对境外的赃款赃物做出生效的没收判决后,可以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赃款赃物所在国予以执行。
2018年,共追回赃款35.41亿元。
事实上,追赃一直是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难点。腐败分子外逃都是经过长期准备和仔细筹划,在外逃前大多会提前转移赃款。“所以,如果能够盯住了钱,及时发现腐败分子把赃款转到哪里去了,对追逃、防逃和追赃都会有很大帮助。”中央追逃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2018年3月,来自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1个经济体和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的100多位代表在曼谷召开研讨会,围绕腐败资产追缴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中方提出《腐败资产追缴国际合作十条倡议》,得到各方积极支持。
中央追逃办还将结合金融、扶贫领域反腐败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国企和金融机构海外机构、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等防逃工作薄弱环节,逐步形成“不敢逃”“不能逃”“不想逃”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