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探讨
2019-07-10马隽
马隽
摘 要: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综合国力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经济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和国家干预经济的发展均无法与当前的经济发展相适应,而混合系模式已经成为经济时代下新市场的必然趋势。混合经济模式下出现了两个市场必然产物,即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差异较大,但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两者的出现往往是同时发生的,同时也正是两者的互补使得经济发展更加系统化、多元化。文章就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的关系进行了相关分析,阐述了两者的功能差异,旨在利用两者的互补关系来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
0引言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维护经济市场秩序需要多项法律政策的共同作用,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地完善,保证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主要有民商法和经济法。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了维护经济市场的秩序而制定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和联系,只有了解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具体联系和区别,才能在运用的时候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共同保障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
1民商法与经济法概述
1.1民商法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一般来说,民商法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体例。就目前来看,我国民商法还没有就属于哪种体例做出说明。其中,民法包括财产法与人身法,对人们的财产及人身做出了规范、完善的保护,也对人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效保护。民法包含的法律法规民法总则、继承法、合同法等。而商法主要是商业相关法律,其法律法规包含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对经济市场的合法商业主体和商业活动进行保护,惩治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注重对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及自由意志做出保护。而商法则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所产生的,其主要价值追求目标在于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进行规范管理与保护。
1.2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对整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整的法律规范。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能够对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关系进行全面协调。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需要注意的是,它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具有一定局限性的。针对不同的国家形态,经济法会衍生出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规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法是否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系统,实际上是存在一定争议的。经济法的特点包括强调干预经济、强调社会责任本位、要求商品经济发达、以经济为目的进行综合调整,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2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
2.1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第一、民商法注重微观调控,而经济法注重宏观调控。保证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民商法的最终目的,而经济法注重以自由平等的法律手段来达到个人利益的维护。第二、民商法注重自治,而经济法对自治进行了限制。民商法属于私法,社会民商主体可根据自己意愿进行行为准则约定,而经济法则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来评定是否对他人以及国家形成利益威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其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民商法强调所有经济个体都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得面向对象则是部分市场经济主体。民商法对不同经济市场的主体都付与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考虑其强弱关系。经济法根据面向对象的不同,来做出不同力度的法律保护和责任承担,注重保护弱者,维持社会安定。第四、民商法稳定性较强,而经济法相对来说其稳定性较差。民商法以诚信、自愿为准则,遵循中华民族长久以来的传统美德,进而演变为最合理的行为准则,而经济法则是根据现时代的经济问题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2.2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在快速的发展变化,民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着极为紧密的联系。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调整范围、价值取向与作用职能上。在调整范围方面,民商法与经济法具有较大的交叉性。毫无疑问,二者的存在都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中民商法是从个人的角度展开,体现出了市场调节作用。而经济法则是对市场进行宏观调节和维护,体现了国家干预作用。可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从微观和宏观方面对市场经济进行了调整与维护。在价值取向上,民商法正在逐渐向经济法靠拢,并终将形成以保护公民利益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虽说民商法更加注重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而经济法更加注重对公众利益的保护,但二者的受益对象都将是普通公民,维护处于弱势的经济对象的利益。另外,从作用职能上来看,民商法与经济法存在互补性。在市场经济稳定的情况下,民商法是主要的适用法律。而在市场经济混乱失控的情况下,经济法就能充分发挥其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维护市场和谐稳定。
2.4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责任追究驱动程序方面的互补
当社会民商主体因民商行为而产生侵权、违约等违法行为时,对于责任追究常常是出于被动状态,不告不理原则是常见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害的处理方式,只有当纠纷真正的发生且无法通过协商进行解决,社会民商主体才会通过法律途径对危害其合法权益的主体进行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处理,如此一来,救济程序才能被启动。相对来说,经济法则处于主动追责状态,就是说即使社会主体并没有对违法者的行为进行追究,国家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证整体利益,会主动地对违法者进行责任追究,这种方式恰好的补充了民商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将两者结合起来,不但可以使社会民商主体得个人利益得到保障,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经济利益,保证其平稳发展。
3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在原则上的发展与变化
民商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关于自治原则的变化,在发展的过程中,自治原则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内涵意义也更加详实,交易主体可以依照自身需求进行各种民商活动。只要其不触犯法律法规,不会受到任何限制。这种情况完全可以代表自治原则在社会经济中的变革。还有关于平等原则方面。不可否认,每一个参与交易的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那么他们所受到法律保护的權利也是一样的,所应当承受的义务也是相同的。就当前的国际形势,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交易的方式也是日新月异,涉及到的领域之繁杂,数不胜数。在这样的背景下,平等的原则显得越发重要。具体变化包括交易条件平等,技术平等等多个方面。最后就是在安全原则方面,之所以把这一点放到这里,并不是因为其不重要。相反,安全原则的变化,在民商法的变化中占有很大的篇幅。不过鉴于上文有所提及,这里就不过多的赘述了,可以具体的总结为,为了避免交易资源的丢失与破坏,减小交易风险,增大安全性,对民商法中安全原则有了更高的要求。
4结语
综上所述,对国家的整体发展状况而言,利用民商法与经济法为经济发展和运行保驾护航,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实的方式和手段。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者都是建立在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之上,发挥的作用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民商法更加强调个人的平等,强调人民的切身利益,为个人利益提供保护,而经济法是立足于经济发展的整体形势之上,为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提供保障,更加重视的是社会利益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以促进国家的整体发展。民商法和经济法分别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加强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规范和保护,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刘库志谢.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探讨[J].中国市场,2017(27).
[2]徐莉.论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