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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公证与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维护

2019-07-10姚晓雨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8期
关键词:民商事公证法定

姚晓雨

摘 要: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十分迅速,民商事交易种类也逐渐增多,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众多的法律问题,这是我国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绊脚石。经调查研究表明,如果要建立民商事法律秩序,法定公证必不可少。因此,通过建立法定公证的制度来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是一个关键的步骤。

关键词:法定公证;民商事法律秩序

0引言

经济在不断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实际上,“法定公证”这一词汇在我国经济市场中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的,虽然我国法定公证体系的构建时间稍晚,但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早已存在。尽管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于法定公证的相关法律条例,但在处理民商事纠纷的过程中,却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鉴于此,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完善法定公证体系,并加强其执行力度,为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公证事项法定有利于稳定法律关系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法律建设在不断的完善,法定公证的意思是,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规定某些重大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文书,为必须公证的事项,民商事交易主体必须进行公证,否则,将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如果不办理公证,交易主体则要承担法律关系不生效的法律后果,法律对这种权利义务也将不会进行保护;如果办理了公证则法律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法律关系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生效,产生法律对这种权利义务的保护。民商事领域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繁多,人们如果在民商事领域中处理事务不慎重,很容易引起矛盾与纠纷,就会使得各种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要求法律建立一种有效的规则来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法定公证就是这种规则的很好体现,让法律事先对涉及重大、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用公证制度来予以确定,确保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各项活动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使民商事交易在安全的环境中顺利进行,从而形成一种稳定的民商事法律秩序。因此,在改革和完善我国公证制度中应当将法定公证作为一个原则确立下来———法定公证原则。在我国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中,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法定公证原则在《公证法》中已有体现。而目前,我国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公证事项非常少,根本无法体现法定公证原则,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制建设中的成功经验,在制定和修改民商事实体法时,把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和重要法律行为,作为法定必须公证事项明确规定下来使其成为国家预防纠纷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法定公证在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中作用

2.1诚信保障

法定公证能够让民商事更加具有诚信保障,能够很好推动生产力发展,改变民商事法律行为中出现盲目性,实现自发性和唯利性,促进交易双方之间稳定性,诚实信用是民商法律和民商活动中灵魂。随着我国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发展,要促进民商事的交易复杂性问题处理,促进民商事业主体之间管理和交往合理化,加大相互之间关系稳定性,推动信用环境和法律制度管理。

2.2法定公证使民商事交易预防纠纷

随着民商事交易越来越重要,规模不断扩大,接踵而来的就是各种法律纠纷和事故。在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调查和处理在民商事交易中出现的纠纷和事故,来维护民商事的法律秩序,但这样的程度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合理的公证能够确保法人在交易过程权益不会受到侵犯,也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预防纠纷的产生,这样就更好地维护了民商事法律秩序。所以,在重要的交易过程中法定公证就至关重要。有了法定公证,参与民商事交易的人在交易的过程中就可以更认真仔细地思考,而最终的结果公证会为其确保。在发生纠纷时,法定公证会直接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其在最短的时间中消除纠纷。

2.3法定公证保障民商事交易更加可信

科技在不断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法律的建設在不断的完善。法定公证与一般的法律执行方式不同,由于具有公证的特性,是民商事法律秩序中一种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手段,对事物或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定性。实质上,任何事物的产生与发展都具有两面性,经济市场中存在的各种交易行为也是一样。在我国经济社会的运行过程中,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采取的任何一种行为,一定是带有目的性的。正因如此,在民商事交易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使民商事交易的整个过程变得盲目、唯利及具有较强的自发性。在这种情况下,参与民商事交易的企业或组织的信誉度就会不断降低,导致民商事交易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各领域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民商事交易的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去维持民商事交易的稳定性。目前,法定公证制度已经在国际上取得了各权威机构的认可,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鉴于此,我国法定公证机构也必须针对公证体制这一制度,建立相关的监督体系与管理体系,保障民商事交易的有效性,使相关部门能够对民商事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管。

2.4重大、复杂的民商事交易需要法定公证的存在

随着我国的发展在不断的加快,重大、复杂的民商事交易往往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众多交易环节。而大多法律部门对这些交易行为只实行形式审查,并不注重实质内容,到时纠纷的产生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民商事交易主体一般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在交易过程中有可能发现不了交易的瑕疵,这使得法律关系在行为作出时还没能够达到稳定状态,随时都有可能使依此建立起来的秩序陷于混乱中。而《公证法》中规定,承担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样,公证员的专业素质得到保障,能使公证工作专业化,规范化,从而保证了公证的质量,弥补了交易主体对法律认识的不足,保障交易在无瑕疵的基础上进行。况且《公证法》建立了一套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惩不依法公证的行为,使公证的效力得到保障。再者,法律规定重大、复杂的民商事行为的公证事项,使公证机构有费用保障,有效避免了公证机构为争夺公证事项,增加收入来源而采取非法手段,放宽审查标准,失去公证应有的法律效力,给民商事法律秩序带来混乱的后果。

3结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运行过程中,法定公证在民商事领域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该领域中法律秩序的稳定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法定公证也具备了更高的社会价值。因此,必须进一步探究更加合理的法定公证方式,将其应用到民商事法律事件的处理中,增强法律秩序的稳定性。相信我国的公证制度将不断完善,民商事领域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勇锋.一起涉港继承公证案例引发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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