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改革背景下警察职业倦怠与主观能动性的研究
2019-07-10李琳
李琳
(河南警察学院警察管理系,河南 郑州 450046)
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历史时期,习近平主席在2019年全国公安会议中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公安改革,并为新时代的公安队伍建设尽快提供系统性的方案,保证公安改革的顺利进行。如何在新时代各项改革中,激发各级公安机关的活力,增加公安战斗力,成为公安改革顺利开展的重要问题。公安改革背景下警察职业倦怠与自我效能感的相关研究课题组成立于2018年6月,根据课题组的安排,先后对河南省18个地市公安局部分警察发放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378份。根据公安改革分类,将全部警察分为综合管理类和执法类两块进行分析,涉及交警、刑警、特警、治安、综合警等警种。将警察的年龄分组为30岁以下、31-40岁、41-50岁、51-60岁四个主要的层次划分,并将基础信息中添加警衔、工作范围和加班情况几个要素。
一、公安改革背景下警察职业倦怠与主观能动性的调研状况
(一)公安改革中警察职业倦怠的情况
职业倦怠(job burnout)也称工作耗竭、工作倦怠、职业枯竭等。Pines和Aronson(1993)认为,职业倦怠是指个体在长期情绪资源过度要求的工作环境下所产生的,这种状态表现为生理(physioalox haustion)、情绪(emotionalex haustion)和精神衰竭(mentalex haustion)。职业倦怠已经成为全面公安改革背景下,人民警察心理健康关注的重点。课题组1999年至2018年期间有关职业倦怠方面的主题、关键字、篇名、引用等词频进行搜索,中国知网搜索结果有相关内容9652篇相关论文。其中涉及教师职业倦怠的相关论文4360篇,涉及护士职业倦怠的论文1243篇,涉及警察职业倦怠的论文191篇。
经本课题组调研,河南省警察职业倦怠的情感耗竭维度的平均值为3.35(表一),标准差为1.33,人格解体维度的平均数为2.68,标准差为1.47,成就感降低维度平均数为3.90,标准差为1.16。因此,在公安改革时期,河南省公安队伍存在警察职业倦怠的现象,且出现压力大,对工作职业倦怠较高的现象。
表一:警察职业倦怠与自我效能感的平均数和标准差
(二)公安改革进程中警察主观能动性情况
Bandura(1977)认为自我效能感是指人们在某种特定环境中,能否运用自身技能去完成某项工作,从而产生自信程度。自班杜拉1977年提出“主观能动性”的概念以来。自我效能感成为众多学者争相研究的主题。课题组1999年至2018年期间有关自我效能感方面的主题、关键字、篇名、引用等词频进行搜索,中国知网搜索结果有相关内容9132篇相关论文。其中涉及教师自我效能感的相关论文1257篇,涉及学生的论文3582篇,涉及警察自我效能感的论文28篇。经调研结果显示,河南省警察的自我效能感平均值为2.79,标准差为0.53。警龄对自我效能感产生影响,学历、警衔等因素与自我效能感不构成显著影响。河南省内各地区、各警种的警察,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较为满意,认为在压力较大的工作中,可以通过自我调节,完成自己的工作。
(三)公安改革进程中警察职业倦怠与主观能动性辩证关系
在公安改革的背景下,课题组进行研究发现,警察职业倦怠感稍高,是否能够通过警察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对警察的职业倦怠产生干预。课题组1999年至2018年期间有关职业倦怠与自我效能感方面的主题、关键字、篇名、引用等词频进行搜索,中国知网搜索结果有相关内容218篇相关论文,其中涉及职业倦怠与自我效能感方面的论文并不多,仅有4篇。课题组调研结果显示,河南省人民警察中具有较高自我效能感的个体,会根据大环境和小环境的变化,实时地做出调整,也能根据工作中的压力和挑战程度,调整自己。警察职业倦怠的三个维度与警察的自我效能感之间均存在极其显著的相关,并呈现显著的预测作用。
二、公安改革背景下缓解警察职业倦怠的对策
(一)公安改革中应加强民警心理建设
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时期,公安机关的外部和内部工作,因为改革而产生的“人员”、“部门”的变动。课题组在走访中发现,受体制、机制影响,公安改革后,执法和综合类改革中,因年限的原因,不可能完全满足个人需要。这就需要在全面改革的过程中,实时跟进民警的思想状况和心理建设,保证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注重常规的心理疏导。各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改革的步伐,结合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应内容,增加结合度高的讲座。二是落实谈心制度。各公安机关应根据公安改革和公安工作需要,落实各层谈心制度,及早发现问题。三是要开展问卷调查和调研的方法,通过各种匿名的问卷方式,了解民警在改革中的真实想法。
(二)公安改革时期应注重“公安文化建设”
公安文化建设的核心就是公安队伍“凝聚力”的建设。公安机关内部制度、规则仅仅只能管理冰山浮出水面的冰块,但真正推动组织朝前走的,是水面下层的部分,也就是经常说的“冰山现象”。在公安改革时期,更应重视公安机关内部的文化建设,考虑深层次的问题。如何塑造“公安文化”的精气神,塑造公安机关的凝聚力和文化。各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会议、主题活动等形式,加强公安机关公安环境、公安机关内部凝聚力等方面的建设,提高公安机关内部战斗力。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重视警务沟通的运作机制
警务沟通反应民警与社会公众,与其他民警之间为实现预定目标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建立起的心理关系。它也反映公安工作中,民警与社会公众之间,民警与民警、上级与下级、民警与群体之间各自的心理差距,这些心理差距由其不同的社会因素所决定,并呈现出不同的作用机制:
1.警务沟通贯穿于整个公安工作中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警务沟通产生于民警与社会公众、民警与公安机关内部各种交往和合作关系之中,由公安机关的性质所决定,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公安部一再强调,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确保良性的警务沟通,切实提高公安基层民警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的能力,把良性的警务沟通贯穿于整个公安工作中。
2.警务沟通是为实现预定目标而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的形成依赖于社会实践。所以,警务沟通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它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实现具体公安工作目标,在工作和生活等实践活动中,通过人际交往和沟通手段而形成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一种心理关系,这种关系确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公安工作、保证社会长治久安。
(四)注重公安改革进程中警务内部沟通的协调
1.注重公安机关内部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协调
在公安群体中,上下级关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内部关系。就上级而言,应当设身处地为下级着想,尽可能地照顾下级的利益,以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此外,还要经常向下级通报工作情况,使下级更多地了解上级意图,以更好地贯彻上级的政策;对公安群体的下级来说,要尊重上级,自觉服从上级领导,体谅上级处境,充分理解其处理问题的方式,维护上级领导权威。下级要做好本职工作,不能自行其是,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擅自做主,凡遇到无权做出决定的事必须向上级请示,经上级允许,方可酌情处理。
2.注重公安机关内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
公安工作面临复杂多变的外在因素,这些因素随时会反映到警察群体中来。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中要做到协调配合,克服各种矛盾、重复和不平衡现象,开展横向、纵向的人际交往活动。现在有些县市公安局之间,虽然地域相邻,相互间却不协作,遇事推诿或互相拆台,导致了公安工作的低效率局面。一旦发生的案件与两个部门都有关系,如果案件线索清楚、成果大,可能两个部门都抢着办案。在公安群体内部,同级或互不隶属的群体之间的关系中,最重要的特征是竞争性和协调性的统一。在部门与部门中保持适度的竞争,有利于发挥竞争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各部门的荣誉感和工作热情,并能相对保持上级领导的权威和稳定。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很多工作需要跨地区和跨部门的合作才能完成,因此,在强调竞争不影响团结的基础上,更要强调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合作,达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高效的完成公安工作。
3.注重公安机关内部警务内部沟通的信息协调
公安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情报、敌情、社情等公安业务信息的交流,另一类是各公安群体之间的人际交往。各部门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获得信息的渠道不同,受到的影响也不同。如果缺乏彼此的交流,就会造成公安群体间的矛盾。因此,不仅要建立跨地区、跨系统的公安信息协作,还要建立公安群体间多方信息之间的交流,经常互通情况,互通有无。双方部门领导,还应建立定期的互访制度,经常交流探讨。在同一省辖区的各公安机关及警种之间,也要经常开展各种交流活动,有效解决警察职业倦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