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很有必要
2019-07-09李东
李东
最近几年,离婚率逐年走高。面对越来越脆弱的婚姻,很多人开始关注夫妻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这两个虽然都和离婚相关,但又不完全是一回事,有些人傻傻分不清,容易吃亏上当。
先说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之间关于彼此的个人财产及夫妻财产的归属所达成的合意。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夫妻财产共有制度。夫妻财产约定根据订约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订约时间不同并不影响夫妻财产书的法律效力。
离婚财产协议不同于夫妻财产约定,因为离婚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自己的婚姻身份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问题进行一揽子处理的协议。由于离婚财产协议涉及身份问题,因此,离婚财产协议本身也是附条件的财产协议。只有离婚了,夫妻婚姻身份关系解除了,离婚财产协议才会生效。如果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无法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知各位看官有没有看清其中的奥妙?离婚协议书是准备离婚的夫妻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达成一致。可问题是,相当一部分的夫妻在离婚时已经视如仇敌,双方对财产分割那是针尖对麦芒,谁都不相让,往往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有的即使达成了,也是一方基于某种压力而不得不做出的妥协。不能协议离婚的,就只能走离婚诉讼这条路了。清官难断家务事,查清财产并进行分割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有的人还故意隐藏转移财产,一场诉讼下来,当事人精疲力尽,好似脱了一层皮。
但是,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就不一样了。当事人未雨绸缪,对夫妻个人财产、夫妻财产的归属都在友好的气氛下做了明確约定,即使不公平,也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在已存有夫妻财产约定书的情况下,比如有一对夫妻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离婚登记时,双方却另签订离婚协议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产分割平分。随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重新分割该房产,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离婚时夫妻双方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优先于原来的财产约定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存在这种情形,女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申请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配该房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证据效力的认定问题,推翻离婚协议的难度很大。
其实,上面这位女士握有对自己有利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完全可以将其作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依据办理协议离婚,如果男方不认可也没关系,诉讼离婚即可。只要法院认定合法有效,就会依照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分割财产,这样的诉讼就容易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