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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公务员义务比较

2019-07-08叶佳慧

大经贸 2019年3期
关键词:西方比较义务

【摘 要】 在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的权利和公务员的义务构成了一个平衡的体系,两者同样重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往往注重自己的权利,而忽视自身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大量滥用权利的腐败行为。本文在对国内外公务员义务的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公务员义务本位”的理念及其法治化。以期对我国的公务员的义务实施提供借鉴。

【关键词】 公务员制度 义务 西方 比较 公务员义务本位

一、引言

在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中,其重点便是公务员的权利及其义务,并且每个国家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的是在法律层面上对公务员应当享受的权利以及必须履行的义务做出清晰地规范,从而从根本上对公务员提供保障及监督,更为有效的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群体的管理。自十九世纪中叶公务员制度问世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公务员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制度改革之后,我国公务员制度也随之得以初成体系,并得以有效的实施。

二、中国与国外公务员义务的规范与比较

(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公务员义务的规范

公务员制度在西方自确立之初至今已有一百年的历史,当前西方各国的公务员制度已经发展的较为完善了。在西方各国相关法律中都对公务员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效忠国家、服务国民

效忠国家、服务国民是西方公务员制度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的首要要求。在《英国公务员法》中首先就明确了"忠诚、崇高和道德"是公务员必须具备的素质;在《美国公务员法》中,对于公务员的录用首先就需要考察应聘者是否坚定对国家忠诚。对美国政府存在丝毫怀疑者将无法接受公务员的任命;在德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官员法》中明确提出了:“公务员应当为全体人民服务”的规定。

2.服从上级,服从命令

在法国的《公务员法通则》中,明确规定:"负责公职的公务员必须直接对政府部门行政长官负责"。在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令,忠实执行上级的命令”;

3.保守国家机密

西方国家对公务员保密方面有严格的规定。例如,在英国,对于此专门出台有《国家保密法》;在法国《公务员法》的第十条中规定:“除了严格遵守《刑法》关于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定外,公务员还必须对其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4.就职宣誓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官员法》中明文规定:"当官员上任时,应郑重进行如下宣誓:‘我宣誓将竭尽全力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所颁布的所有法律进行维护,履行我的义务。”日本为此特别颁布了《国家公务员宣誓条例》。

5.对公务员的配偶的职业及身份进行监督

西方对公务员的配偶的职业及身份都采取了相应的监督。比如说,法国的《公务员总则》中的第八条:"公务员的配偶以私人身份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时,公务员必须向他所在的行政部门或公共部门进行申报。"

(二)西方公务员义务中有关不作为的义务

(1) 不得参与反对政府的活动;

(2) 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各种行为。如罢工、赌

博、受贿、失密、泄密、以公谋私等等;

(3)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营利性活动。在西方,大多数的国家都对公务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进行明文禁止。在英国的《公务员法》有:凡我国公务员一律禁止从事与商业相关的活动。这就有效地使政府的良好形象得到保证。法国的《公务员总法》也有相关规定:禁止所有公务员利用自身职权参与任何营利性的活动中。”

(三)中国公务员义务规范

1994年8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从八个层面对公务员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在当年的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实施。2005年4月27日全国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务员法》,并于次年的1月1日正式开始推行。《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原有的八项义务进行一定修正,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相关的一些条款。具体来说有如下几个方面:

(1)坚持遵守国家的宪法以及所有法律;

(2)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克己奉公,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且接受人民的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爱岗敬业,严格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中西公务员义务比较

西方国家对于公务员义务的规定,具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是义务划分相当细致、具体,二是大多数国家都明令禁止公务员利用自身身份进行牟利活动,并对公务员配偶的工作及社会身份进行监督。这些措施都能有效的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三是西方的大部分国家宣誓就职这项规定,这对公务员的使命感以及责任感的加强是极为有利的。我国对于公务员义务的规定与西方相比的话,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尽管对公务员义务的规定十分全面,然而却显得相对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并不强;二是没有对不作为义务进行相应的规范,第三是从纪律的角度看尽管规定了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兼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然而具体的条例却较为笼统。在词语方面,用的是“不得”,而不是"禁止",这就让一些公务员有空可钻,从而利用自身职权之便滋生腐败。

三、公务员义务本位的确立及其法制化

(一)确立公务员义务本位的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义务规范对公务员义务的规范有明确、明确的规定,尤其是不应承担的义务,具有良好的约束性。公务员腐败问题研究应重视公务员义务的规范和监督,特别是不作为义务。

1.公务员的义务标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

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也即是公务员的义务标准的制定原则,通过加强公仆意识能够更好的保证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实现。

2.公务员义务标准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前提

公务员制度的确立象征着国家政治正在进入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它的制定将会使得国家机器更为有效地运转,尤其是防止公务员腐败现象的发生。各个国家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防止腐败。而想要更好地完善公务员制度,有效地规范公务员的相关行为,就必须对公务员的义务标准进行更为科学的制定。

(二)公务员职务标准概念的法制化

建立公务员的义务标准,使之法制化,从而更好地加强行政效率并彻底清除腐败。具体来说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在公务员法的立法中,体现了公务员义务本位意识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公务员法律及法规,但显然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细则中,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义务的优点:一是除规定具体作为的公务员义务外,还需对不作为的义务进行规定,如禁止营利性兼职工作等。二是增加对公务员配偶的职业以及社会身份的监督;三是增加公务员在任命时宣誓的义务;四是增加公务员对自身家庭的财产进行及时公示的义务。

2.在各级公务员的行为守则和工作程序中体现公务员义务本位的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在基于我国公务员制度上制定的,它不可能规范各级各类公务员的具体行为,所以更需要针对各级各类公务员义务的更为细致的规范标准,并且在制定此类规范标准时应当强调公务员的义务本位理念。

3.公务员的职务标准应当体现在公务员职业生涯的各个方面

公务员的职务标准应当体现在公务员的就业、求职、培训、晋升、奖惩、退休、待遇等各个方面。在公务员招聘工作中,应大力宣传公务员的职务标准观念,强化公务员任职时的岗位职责标准;在公务员的就职、晋升、奖惩以及退休等整个职业生涯的各个方面都應对其义务进行规范,从而更好地体现公务员义务本位的理念。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6.

[2] 傅肃良.各国人事制度[M].台北:三民书局,2014:27.

[3] 阎青义,李淳.世界各国公务员法手册[J].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45.

作者简介:叶佳慧,性别:女;民族:汉;学历: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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