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复仇制度与礼法之争
2019-07-08花蕾
【摘 要】 复仇是人类社会一个永远不可回避的现象,是超越文明与民族、种族的人类社会的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现象。中国古代复仇现象在其产生和发展中,深受情理法的影响与调整。对复仇制度进行研究,既可加深对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认识,并挖掘出其在当代存在的积极意义,也可从中寻找复仇案件的处理机制,有利于构建安定祥和的社会。
【关键词】 复仇 儒家思想 情理法冲突
一、复仇的起源和概念
(一)复仇的起源
自人类社会产生,复仇始终伴随着其发展,甚至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前,也存在复仇。 但笔者认为,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前,这时的复仇只能认定为人这种生物的一种报复本能, 按照穗积陈重先生的说
法,这是源自于生物的自保性,正如蜜蜂会蛰毁巢者,猛兽毒蛇会反噬攻击者,这完全是个体基于身体受到痛苦而给予对方本能的还击,尚未融入其他的社会性因素。进入原始社会后,法律尚未出现,但氏族之间的矛盾冲突必须得到解决,同态复仇便成为了最简便、最让人接受的方法,甲氏族的族人被乙氏族打伤或杀死,作为复仇,乙氏族必然会杀死或打伤甲氏族的一名成员,这样冲突将会得到平息。我们把这个时期的复仇行为定义为血亲复仇。
(二)、复仇的概念
“复仇”在辞海和词源中的概念如下:复仇、报仇(《辞海》)。复仇,报仇雪耻(《辞源》)。可见,“复仇”就是一种对于加害者的再加害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报复雪耻”的行为。當然,有的复仇不是针对加害者本身,而是想让加害者处于同自己一样的境地。笔者认为可以从这样两个方面来理解复仇行为:从个人角度上来说,复仇行为是一种私力制裁,是对个人不满情绪的释放,也是最朴素的公平正义的体现;而从社会角度上来看,复仇行为实际上是对社会秩序的自我维护,是对个人利益的再次平衡。
二、复仇制度的存在条件
(一)、复仇制度的思想渊源
首先是侠义崇拜观。在传统的中国,人们颇为崇拜行侠仗义的人和事,视其为侠肝义胆的英雄和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代表的是公理和正义, 具有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的精神。《游侠列传》开首就称“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体现了侠客一言九鼎、有诺必行、有行必果的气概。
而比侠义崇拜观更具影响力的是儒家的复仇观。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复仇深受儒家“重义”、“重孝”的思想影响,尤其“重孝”乃是复仇制度得以产生并持续存在的精神基础,有大量的复仇案件都是在孝的思想观念影响下发生的。由此可见,儒家的复仇观才是中国古代复仇制度的主要思想渊源。
因此,侠义复仇观和儒家复仇观构成了中国古代复仇制度的两大思想渊源。当然,要形成影响深远的复仇制度光有思想渊源是不够的,还需要一些实实在在的历史条件。
(二)复仇制度的历史条件
在经济上,中华民族早熟,很早就开始了农业种植经济,学界称这种经济为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十分脆弱,一旦有天灾必须共同面对,一旦有人祸也必须自助自救。经济上的自己自足与在人祸面前的自助自救,有其必然的内在联系。这不仅使复仇成为必然,而且在建立复仇制度时也必须服务于农业经济。
就社会来看,与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最相适应的社会就莫过于以一家一族为生产生活单位的宗法社会。由于世世代代、祖祖辈辈、子子孙孙都与土地结合在一起,都背朝青天面对黄土,所以家庭家族及其宗法血缘关系就备受重视。在这种社会组织里,一旦有人受辱受害,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而复仇就不可避免,建立复仇制度也必须以宗法家族为基础。
三、复仇司法中的情礼法冲突
在复仇问题上,儒家思想与法律之间却产生了难以逾越的沟壑,礼法的冲突与矛盾在复仇问题上表现得极为突出,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具体而言,复仇在司法裁判中的主要处理方式有“屈法伸情”与“依法悯情”两种情况。
(一)屈法伸情
典型案例:赵娥为父报仇。
东汉时有一女子名叫赵娥,酒泉县人,其父被同县恶霸李寿打死。赵娥的三个兄弟也在不久之后死于一场瘟疫,自此赵家已无子为父报仇。于是赵娥这样一位弱不禁风的女子寻找到一个机会,手刃了杀父仇人李寿,然后向官府自首。
县令尹嘉在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十分钦佩赵娥,但同时感到很犯难,不杀则不合法律,而杀了又不合孝道。最后,他拒绝受理此案,并解下随身的官印,辞官而去。然而出人意外的是,赵娥拒绝了尹嘉的好意。还说明了理由:杀人依法当罪,而作为执法者,其职责就是严格执行法律。因而绝不苟且偷生,罔顾王法,污毁法律的尊严。表现出一位女子大义凛然、无所畏惧、不惜以生命维护法律权威的崇高精神。
从案例中,可以看到,复仇在当时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县令宁可辞官都不肯判赵娥的罪,汉灵帝更是法外开恩,通过行使“特赦权”来表彰其孝行。在遇到的“情”、“礼”与“法”冲突中,无论是君主还是地方官都选择了屈法以伸情的处理方式。
(二)依法悯情
典型案例:徐元庆为父报仇。
在唐朝武则天时期,徐元庆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冤杀,为了替父亲报仇,徐元庆隐姓埋名做了驿站的一名仆役伺机复仇,最后徐元庆终于等到赵师韫到驿站歇脚的机会手刃了仇人,然后自投官府,接受审判的故事。 对于这一案件,时任左拾遗的陈子昂认为法律与礼义出现的矛盾,法律须遵守,礼义也不可废弃,礼法彼应此兼顾,对复仇者既应“正国之法”,依法处死元庆,但又应对其复仇行为予以表彰,“旌其墓”,为之立牌坊。从以上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尽管法律有着禁止复仇或者限制复仇的规定,并对违反者严加制裁,私自复仇的风气却仍旧屡禁不止,许多人宁愿挺身受刑,也绝不肯因怕死而忘仇不孝。而社会对复仇者则是深表同情并高度赞扬,不但一般舆论如此,读书人更是推崇,便是有司法责任的官吏也抱着如此看法。
四、复仇案件中情理法冲突的解决模式
(一)情理法共治的总体模式
首先,复仇价值判定。情理法的共治模式对复仇者在情理上进行彰表,认为复仇合于情理的要求,具有合于傳统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要求。因此复仇具有高度的合于道德伦理的价值性。但是在国家的层面出现了基于法律否定的态度,法律否定价值的出现使得复仇具有违法性。情理法的共治价值模式就是这样在道义上肯定和法律上进行否定的价值判定,这是一种形式二元的模式。其次,复仇的裁判结果。虽然有“施刑则刑,施死则死。”的观念,但是复仇案件的裁判在主体上是司法者适用法律和与考虑情理的综合结果。作为司法者需要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同时也需要考虑案件的情理因素和民间的习惯风俗要素。最后,复仇文化。中国的情理法的文化影响着复仇文化的形成。复仇不在仅是单独社会情理行为或者法律的违法犯罪,而是一种民间解决矛盾的手段和方式。
(二)法制内部的调整模式
在复仇法制模式方面的立法与司法主要体现的是一种相互补充的状态。一方面复仇立法指导司法,司法需要依靠的一定法律进行案件审理。复仇是一种刑事犯罪,需要接受刑事法律的审判。复仇起初适用一般的杀伤人命的法律,由于历史发展出现了复仇的专门的法条。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了许可、禁止、限制复仇的具体细节情况,使得司法者在审理复仇案件的有了充分依据。另一方面复仇司法反作用于立法,“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求司法者发挥核心作用。
总之,由于礼和法在复仇案件上的不可调和性,因此历朝都有对复仇个案的争论,这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始终存在着的一对矛盾,是由中国伦理法的特性决定的,是礼与法结合和冲突的一种必然的产物。因此每有复仇个案发生,其结果不外乎是在“礼”与“法”之间徘徊,而中国古代复仇思想也也对复仇行为和复仇个案的处理产生了影响。因此,研究中国古代复仇思想,对于研究现代社会的复仇个案,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有着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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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作者简介:花蕾,女,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