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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整改有效性的思考

2019-07-08陆璐

财会学习 2019年18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有效性

陆璐

摘要:审计整改是内部审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是对审计工作成果的巩固和保证。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践,从提高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整改有效性的意义出发,对现阶段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整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提出了提高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有效性的措施和建议,以期推动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关键词:内部审计整改;国有企业;有效性

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党组书记、审计长胡泽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 号,公布了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规定中以全新的章节对如何运用内部审计结果做出了明确规定,将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性提升到了新的高度,进一步强化了审计作用的发挥。对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来说,内部审计整改落实不仅是确保内部审计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重要保障。

一、提高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整改有效性的意义

内部审计整改意见落实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并对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内部控制缺陷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审计整改工作是整个内部审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审计工作的闭环管理,直接关系到审计实效能否得以充分发挥。被审计单位通过认真梳理问题,对照审计意见及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得完成整改,从而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内部审计整改的有效性,对于帮助国有企业完善经营制度、降低内控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整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是保障其充分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健全的内审机构设置是保证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前提。目前,部分国有企业集团或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仍然缺乏独立性,如尚未在董事会下单独设立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机构,或即使单独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也未能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而是由总会计师或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主管,无法从行政上实现真正的独立,使得内部审计机构权威性不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执行力度不够,整改意见落实流于形式。

(二)被审计单位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被审计单位受传统思想束缚,认为内部审计就是挑毛病,对后续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从内心深处抵触和排斥整改工作,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对整改工作避重就轻,上级督导部门追得紧就敷衍了事,没有督导就一拖再拖,人为延误整改进度。还有部分被审计单位整改组织不力,未能将整改工作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导致相关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不利于整改工作的有效推进,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也很难充分发挥。

(三)缺乏完善的监督考核机制

从目前现状看,部分国有企业缺乏健全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一是审计整改的督导工作仅由内部审计一个部门实施,在缺少相关部门参与或配合的情况下,整改督导措施和力度有限,未能建立督导审计整改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监督合力尚未形成。二是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未纳入考核、任免和奖惩范畴,导致审计整改工作很难引起相关单位领导者的重视,影响了审计整改的有效性。

(四)对审计整改结果缺乏再复合过程

审计结果下发后,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机构书面反馈整改落实结果,部分国有企业内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上报的整改落实结果审核把关不严,缺乏再复合过程,从而无法判断整改措施是否恰当有效、整改到位,如针对制度不健全等类整改问题,被审计单位虽已按要求象征性的完善了制度体系,但实际并未依照执行,制度形同虚设,使整改工作仅停留在表面,无法实现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最终目的。

三、国有企业提高内部审计整改有效性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整改意见落实制度

国有企业应结合《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6]48号)、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文件以及企业内部审计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审计意见落实管理办法,对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审计结果下发流程、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范围,工作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审计整改工作有据可依,并为整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有企业在逐步建立和完善集团及下属企业治理结构及审计体系架构的同时,应建立内部审计结果通报机制,并将其纳入企业决策层议事规则,由内审部门将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重大违规操作、内部控制管理、经营潜在风险等相关问题及审计意见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通报,依照会议决议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落实要求,相关“会议决议”或“批示”作为附件一并下发,以强化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权威性。

(三)通过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审计整改过程中,审计机构作为审计意见落实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完成整改。同时依照审计报告中指出的运营管理、财务管理、违规违纪等方面问题,将同级相关职能管理机构如运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风控管理、法律事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确立为对口职能督导责任部门,明確其依据自身职责范围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落实工作负有督导责任,同时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结果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协调联动机制,不断加强全方位、多层面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审计意见真正落实到位。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机制

国有企业应将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跟踪检查专项工作列入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员,依照被审计单位整改计划完成时间截点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审计发现问题是否全部得到整改,整改措施是否恰当有效,整改工作是否按时完成。对于尚未全部完成的体制机制类、业务转型类或历史遗留等需要长期整改的审计问题,建立未完成问题清单,实施整改“销号”台账管理,以确保整改效果。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原则进行评估,对重点企业或重点问题的后续整改情况安排实施现场专项检查,评价整改效果,加大督促审计整改力度。

(五)建立完善审计整改考核、问责机制

国有企业的审计整改工作要从集团或公司层面“一盘棋”考虑,内部审计部门应与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建立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将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和巡查巡视范围,审计整改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领导个人利益事项挂钩,从而提高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的重视程度,增强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能动性和管理内生动力。加大审计整改问责力度,对被审计单位不及时落实或拒不落实审计意见,或因整改不力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同一问题屡审屡犯的情况,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必要时移交纪检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问责的震慑作用,确保审计整改工作有效推进。

(六)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审计整改管理

国有企业可将审计跟踪整改模块嵌入公司现行信息化体系当中,审计整改模块主要收集和录入集团公司全范围内经济责任、财务收支、工程审计以及专项审计等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项目分别明确审计意见落实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部门及督导责任部门的具体责任人,并授予相应权限,使相关人员对整改时限、责任分工一目了然,杜绝了相互间推诿扯皮。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固化审计整改后续跟踪流程,规范整改文件上报和整改意见反馈形式,以期不断提高审计信息共享及整改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审计整改工作是实现审计目标的重要环节,国有企业需要不断审视自身在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等多种有效手段,达到提高内部审计整改有效性的目标,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最终实现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健康持续科学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符群力.关于落实内部审计整改意见的思考[J].新西部(理论版),2015 (24):65.

[2]时现.最新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特点分析——基于修订前后比较的视角[J].中国内部审计,2018 (3):4-7.

[3]文科.審计整改三方履责长效机制的构建[J].中国内部审计,2018 (2):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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