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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农民工的就业困境及应对路径

2019-07-05刘晓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户籍制度就业农民工

刘晓

【摘 要】进城农民工作为城市“边缘人”,在就业领域中遭受着不公正的国民待遇,陷入多样化的就业困境,本文描述了农民工就业困境的种种表现,揭示了农民工就业困境的根源,进而提出解决就业困境的应对路径。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户籍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数以亿计农民工涌入城市寻求工作和发展机会,他们广泛分布在各行各业,已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贡献力量。但他们在就业领域仍然被束缚在二元化的城乡壁垒中,没有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合法权益屡屡被侵犯,因此,解决进城农民工就业问题,是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

一、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现状

一些相关研究发现,进城农民工没有得到公平的待遇,他们必须忍受来自就业岗位、薪酬、管理以及生活方面的歧视。具体表现为:

1.在就业模式上,劳动契约松散,合法权益遭到侵犯

农民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契约十分松散,即使是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只是强调农民工的义务和用工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甚至以一些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厂规代替合同,因此当发生雇佣纠纷时,因为劳动关系不具合法性,使得农民工在多数情况下成为利益受损者,企业得以逃避其责任和义务,政府对此也无能为力。

2.在劳动报酬上,同工不同酬,工资被克扣甚至拖欠,收入低下

农民工虽然从事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同时工资被克扣或拖欠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劳動法》中明文规定,企业不能随意拖欠、克扣工资,工资的水准不得低于地方的工资线。但在雇主决定工资模式下,大多数企业按季度或年末支付工资,如农民工违约,工资就被克扣或拖欠。再加上城市部门中的正式职工还能享受各种福利待遇,而外来临时工得不到任何福利保障,其工资水平与城镇职工的工资水平差距还很大。

3.在劳动状况上,劳动强度高,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

农民工一天工作11到12小时是相当普遍的情况,有些企业为了节约时间,甚至车间、食堂、仓库是一体的,农民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吃饭和换班,他们在长时间的过度劳累中,出现了大量的“过劳死”现象。同时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极其恶劣,有些农民工长年工作在有毒环境中,大多患上严重的职业病而被辞退,甚至因此而丧失了生命。

4.在就业层次上,低层次,职业选择面窄且稳定性较差

他们所从事的行业是城市居民不愿涉足的行业,既不需要特殊技能也不需要很高的教育水平,只要有力气,不怕脏、累、危险就能做的工作,即便是农民工群体中素质高的“草根精英”也被排斥在高层次工作之外,不能实现向上流动,且由于农民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雇主可随时解雇他们,更换工作的频率较高且属于同级流动,长期在底层工作中徘徊。

5.在就业准入上,一些行业和工种限制农民工进入,政策向城市居民倾斜

一些城市在农民工进入之前要求农民工办理各种证件,人为地设置了一道看似合理的收费壁垒,一些地区只把一些脏、累、苦、差的城市劳动者所不愿干的行业领域对外来农民工开放,同时,城市居民失去工作后便加入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队伍,获得相应的失业保险和救济,政府也采取“腾笼换鸟”政策即清退农民工以促进本市下岗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来保证城市居民优先就业,而进城农民则成为这些权利的牺牲者。

二、多重就业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依附于户籍的就业、保障制度的排斥

1958年我国开始实施户口登记条例以来,户籍分隔得以确立,由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其他一系列制度如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形成了阻止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制度性障碍。虽然2014年国家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但依附于户籍的诸多排斥却依然存在。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结构理论认为社会中存在着两种劳动力市场,其一是工资高、劳动条件好、工作有保障、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其二就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的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因为没有城市户口,只好去干一些城市人所不愿干的报酬低且待遇差的脏活、累活、重活、险活,且收入较低。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也在户籍制度分割基础上实行了二元分化,农民工大部分进城打工,脱离了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入了城市,但又不被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考虑,成为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下的”边缘化“的社会群体,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就出现制度性的严重失缺。[2]

(二)城市居民对农村居民的固有歧视

作为具有双重角色和双重身份的“边际人”,农民工经常受到城市中一些单位、职工和市民的歧视,这种歧视心理已经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大多领域并产生了各式各样的具体表现形态。[3]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隔离体制,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彼此形成了不同的群体社会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城市居民往往对农民有一种先天的歧视与厌恶,习惯性地把进城农民工视为乡巴佬、下里巴人,这种思维定势一旦形成,几代人都无法改变,特别是那些负责制定政策的管理者,固有的偏见和心理定势影响了他们的政策制定,这种从政府到城市居民的对农民工所采取的的“集体排他”的方式,会导致形成了一个“共同集团”,必然会做出激烈的反应,激化社会矛盾,目前层出不穷的自焚、跳楼等讨要工资的手段就不足为奇了。

(三)社会交往面窄,社会资本积累少

格兰洛维特认为,通过弱关系得到信息的人往往流动到一个地位较高、收入较好的职业,而通过强关系得到信息的人向上流动的机会则比较少,他把这一现象成为“弱关系的强度”并提出了著名的“弱关系假设”[4]在中国找工作,很大程度上要通过社会关系网,但农民工进入城市后,由于体制性因素,使得他们的交往主要限于内群体,没有建立起以业缘关系、社区生活为纽带的社会网络,他们不得不依赖于体制外的关系,主要通过亲戚、老乡、熟人的介绍找工作,进入的往往是次属劳动力市场,相互交换的也只是相同的资源,极少能够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和资源,只能从事着低层次、低待遇、低收入的低端工作。

(四)人力资本投资低,自身素质差

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表现为人的能力和素质,即人力资本是内含于人本身的知识和技能的存量,它体现在体质、智力、知识和技能、道德等四个方面。[5]一方面农村教育体制的缺陷,政府教育投入不够,基础设施薄弱,师资力量短缺,削弱了农村家庭为孩子投资的意愿和能力,农村的人力资本总体质量低下,不能满足外出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培训体制的缺陷。当前许多农村并没有职业学校,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则把培训对象定位于城市人口,再加上农民工自身家庭负担大,对培训的参与积极性不高,他们在就业领域中极易陷入“低人力资本-低素质-低收入-低人力资本”的恶性循环。

(五)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大多没有加入工会,自我维权意识差

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可以加入工会组织,农民工则被排斥在工会组织之外,没有自己的代言机构,在与用人单位谈判时没有发言权,更无法参与规则的制定,导致一些歧视性的就业政策得以顺利通过,一些歧视性的就业制度改革停滞不前并得以长期延续。同时农民工很少建立自己的合法组织,大多属农民工即使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很少有利用法律自我维权的意识,大多找同乡会、联谊会等非正规团体出面主持公道,但这些团体与政府组织联系不大,所以很难达到维权目的。

三、应对就业困境的路径选择

当前农民工进城带来的就业问题日益突出,最有效的是建立一個法律、制度、组织、观念、资本等全方位的社会支持系统。

1.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行、监督力度

进一步完善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部门要加大农民工就业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查处用工单位所存在的不与农民工签署劳动合同、恶性克扣和拖欠工资、打骂或虐待农民工等一系列劳动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好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法律规定。

2.以户籍改革为基础,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改革户籍制度的目标就是要变“城乡分治“、”城乡两制的户籍制度为城乡统一、非农业人口与农业人口一视同仁的人口管理制度。[6]当然,农民工并不是只需要一个空头的市民称号,因此必须打破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同时应按照分类分层保障原则,首先是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当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要做好工伤认定和工伤支付工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建立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3.提高农民工的组织程度,增强维权力量

首先,农民工有加入工会的权利,使工会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代言机构,提高农民工在就业领域的话语权,并及时制定与实施农民工援助行动计划,帮助他们解决工伤、医疗、欠薪等问题。其次,应鼓励单位内和单位外如业余爱好团体、文娱体育团体等非正规组织的建立,这些所谓的“草根团体”能够为成员提供信息、激励、自我表达的机会、社会支持、归属感和相互帮助,对成员产生不同的“内部效应”。[7]通过这种途径建立起与市民的某些联系,实现群体内外的情感交流,从而发展成为组织化的团体,提高自身的维权力量。

4.完善社会大环境,消除歧视

首先政府应在全社会倡导支持和尊重农民工,为农民工进城就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并对一些不利于进城农民获得公正待遇的社会环境因素进行引导和控制,使他们实现与城市的文化融合。其次,各单位要转变观念,倡导人文关怀,创造农民工与单位其他职工相互交流的机会,营造公平友爱的企业文化气氛。[8]再次媒体应发挥自身应有的监督权,对危害、践踏进城农民权益的现象进行曝光和批判,并大力宣传农民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农民工的良好气氛。最后城市居民应该以平等的心态来看待农民工,克服自身“一等公民”的优越性的偏见,要形成关心、帮助进城农民的观念。

5.增强人力资本投资,扩大社会关系网

提高农村教育水平,鼓励农村青少年继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为进城务工进行必要的技能储备,培养农民工懂法、知法、用法意识,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利益。完善农民工职业培训体系。就政府而言,鼓励用人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技能培训,并对组织培训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就企业而言,加强对农民工人力资本培养力度,引导农民工由体力型向智能型转变。就农民工个人而言,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再学习的重要性,主动积极参加培训,并创造性地进行自我开发和自我发展。

【参考文献】

[1]袁亚愚,对近年来歧视进城务工农民现象的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1997⑹

[2]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⑻

[3]袁亚愚,对近年来歧视进城务工农民现象的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1997⑹

[4]Mark Granovetter,1974.Getting A Job;A Study of contacts and Careers,N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5]美,西奥多,w.舒尔茨:《人力资本-人口质量经济学》贾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0

[6]邹农俭进城人口的户籍制度改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⑸

[7]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版图浙江学刊,2004⑹

[8]布劳《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与交换》华夏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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