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2019-07-05曹航
曹航
【摘 要】调解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通过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研究,汲取对中国当今法治社会建立的启示,借鉴经验,古为今用。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类型及其特征进行分析,探究其形成的原因,为现代调解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古代调解制度;调解;成因
中国传统文化制度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儒家思想所主张的“无讼”“仁爱”使得调解成为中国古代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调解制度的建立对于中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尽管当今社会的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有很大的差异,但调解制度从古延续,传统法律文化无时无刻不在影响当下法治建设。
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类型及特征
(一)中国调解制度的类型
1.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又称邻里调解,这是中国古代最为常见的一种调解方式。其中包括民间自行调解,宗族调解,乡治调解等。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长者和乡官里正调解纠纷的习俗,民间自行调解是指人们之间出现了矛盾,绕过官府诉讼,以双方的亲友,邻里出面调停为主要的形式化解矛盾。民間自行调解方式简单灵活,至宋代已经普遍化,然民间自行调解始终面临法律约束力缺乏的问题;宗族调解是传统社会中民间调解最普遍的方式,中国古代大都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宗族调解是指家族成员间发生纠纷后,将纠纷应交由族长决断,宗族调解较之民间自行调解具有更高的约束力与强制力;乡治调解是一种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调解制度,是指先由里甲长与乡老对乡、里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诉至官府。民间调解是历来统治者所重视的,用以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手段。
2.官批民调
官批民调是指官府在接到诉状后,如认为情节轻微或事关亲族关系,不便公开传讯,即可批令当事人双方的族人从中劝和、加以调处,并将调处结果上报官府的一种调解制度。如调解成功,则上报到官府销案,调解不成,告知官府双方不愿调解并将案件交由官府进行判处。这种调解方式将官府审判和民间调解结合起来,成为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有效机制。
3.官府调解
官府调解是指在当地行政长官的主持下,对提交的民事案件或者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并加以处理的方式,是最具有权威性的调解。“在大多数告到衙门来的案件中,县令都会反复敦促原告和被告私了”。因为诉讼案件的多少是评判一个官吏政绩的重要指标,所以大多数官吏在判案之前都会劝解当事人进行和解,而官府在调处案件以后,会要求当事人写“和对状”或“无词状”。
(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特征
1.性质轻微性。能够运用调解结案的一般都是民事或轻微的刑事案件,诸如谋反,强盗,杀人等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案件和关乎纲教礼仪等危害统治阶级地位的案件不得适用调解。
2.依据的多元性。调解的依据是法律、道德、宗教、伦理,自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便成为中国主流思想。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无讼”思想的影响下,发生纠纷后,人们通常都会选择用调解的手段去处理。同时,伦理道德也被归于儒家思想之中,法与道德同出一理,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之下,也可以用伦理来判断是非。
3.目的特定性。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不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为导向,不要求明辨是非,而只追求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对于古代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案件的多少,考核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官员仕途与升迁,因此,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一般只是单纯追求平息事端,解除纠纷,最大化实现无讼的目的。
4.形式的灵活性。调解不局限于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既可以在公堂之下,也可以在田间地头,既可以在地方行政长官的主持下,也可以交给乡老或者族长。像孔子在鲁国当大司寇时,将一件父子相松案件中的父子关入监狱三个月,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变相的调解方法,而宋代出现的官批民调也是调解方式多样的一种体现。
5.调解的强制性。我国古代调解制度是建立在不平等的阶级制度之上的,因此注定并非所有的调解能按照当事人意愿进行,对于可以调解的案子,只要官吏愿意,就可以插手其中,对于诉到官府的案件,官吏们大多也会以强迫手段迫使当事人调解结案,已达到“息诉”目的。
二、中国古代传统调解制度成因
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形式多样,方式灵活,适用广泛,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成因与中国古代的自然经济,社会阶层,所遵从的“儒”家学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儒家思想中的“无讼”“德化”更是深深的影响着中国法律制度的建构。
(一)经济因素
中国古代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业文明的时代,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呈现出封闭性,集团性,血源性等多种特征。大多数人身边都是熟人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任何纠纷与冲突都会给自己或家族带来巨大影响,因此安居乐业成为一种追求,这种追求是与冲突相对的。而小国寡民的状态又使得邻里之间的摩擦与纠纷成为常态,由于集团血缘的原因,人们即使发生矛盾,往往也会选择息事宁人,以稳定和平的方式解决而不会破坏原有的人际关系。因此,调解是中国古代解决纠纷最普遍的选择。
(二)思想基础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调处息讼”和“天人合一”,中国古代哲学家都强调构建一个“和谐”社会,道家的“无为、不争”,墨家的“兼爱非攻”,孔子更是明确提出了“无讼”的思想,倡导建立无讼社会。在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的“德主刑辅”“三纲五常”将儒家学说推向顶峰,无讼思想也随之正统化,主流化。
(三)社会基础
从百姓角度来看,对簿公堂不利于人际关系的维护,在古代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度很高,为了避免今后的生活中存在隔阂与记恨,人们往往会选择规避诉讼,并且对于一般百姓来讲诉讼成本过高,诉讼过程久,诉讼过程中风险高,结果也可能不合理公平,百姓会出现“厌讼”心里而选择调解结案;从统治者角度来看,诉讼会带来一系列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维持社会的安定,也会对统治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从乡规民约和官府告示来看,也是不提倡以诉讼解决纠纷的,许多族规都禁止族人轻易向官府起诉。
(四)制度原因
中国古代司法注重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这一最终目的,并不会完全局限于制度之内,官吏自身的个人主观因素对案件的影响很大,所以,当出现矛盾纠纷时,官吏们往往会从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面出发,去说服、教育百姓,促成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而非诉讼形式结案。并且中国古代律例大都对百姓向官府提起诉讼作出诸多限制,这些限制也是调解制度得以发展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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