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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用户协议看虚拟财产的属性

2019-07-05易宁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债权

【摘 要】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在虚拟世界中具有交易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无形资产,却没有纳入到法律保护之中,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认识不科学。对此,在网络世界日益蓬勃发展的今天,我们还是需要把这个老问题拿出来进行分析,从而为保护虚拟财产的顺利发展给予保护。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债权

虚拟财产,是指作为游戏软件中的软件模块的影像或化身于虚拟世界中被虚拟人物掌握和支配的具有虚拟的价值和使用的价值的虚拟物品或虚拟货币。按照这种定义的逻辑推导,虚拟财产一方面包括虚拟货币,另一方面还包括游戏中虚拟人物所使用或拥有的道具、装备等具有价值的虚拟物品。

中国游戏产业年收入从2008年以来的11年间平均以每年32%左右的增长速度持续增长,到2018年游戏产业年收入已达2144.4亿元。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只有几部行政法规对游戏行业的从业以及游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于其游戏产生的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归属却没有触及;新修订的《民法总则》本期待可以对这个问题进行一定的规定,但是经过各方面的利益衡量,最终只是留下了一个开放性的条款,强调虚拟财产应该受到保护,但是却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使得实践中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本文,从玩家与运营商签订的用户协议入手,期待能给予虚拟财产的保护一些建议。

一、从用户协议看虚拟财产的属性

中国游戏行业存在着明显的“二八效应”,也就是由腾讯与网易占据了整个游戏产业市场的八成左右,而剩下的两成由其他厂商进行瓜分。本文就选取有代表性的腾讯与网易的《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从上述这两个公司其用户协议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有何约定,管中窥豹看清整个游戏产业的行业规则。

《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第四部分4.8“您充分理解并同意:游戏道具、游戏装备、游戏币等是腾讯游戏服务的一部分,腾讯游戏在此许可您依本协议而获得其使用权。”4.16“腾讯未授权您从任何第三方通过购买、接受赠与或者其他的方式获得游戏账号、游戏道具、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腾讯不对第三方交易的行为负责,并且不受理因任何第三方交易发生纠纷而带来的申诉。”

《网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第五部分3.7,“宣传或进行线下交易:用户只可在游戏内或者通过网易公司认可的交易平台(如有)进行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用户不得在任何非网易公司事先人可的充值平台或交易平台进行充值或交易。”4,“……因此,用户承诺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游戏行为或交易虚拟物品,任何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游戏行为或交易虚拟物品的情形被视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七部分4,“游戏虚拟物品(或简称‘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角色、资源、道具(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中的武器、坐骑、宠物、装备等)等,其所有权归网易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用户只能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游戏规则进行使用。”

从上述两个公司的用户协议里可以看出,游戏公司都以合同的形式对于虚拟物品的归属做出了确定,并且对于虚拟物品能否作出处分都进行了限制(网易可以在官方及其认可的交易平台下进行交易)。游戏公司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作出这样的约定是基于这几点的考量:

第一,基于延长游戏寿命的考量。如果给予玩家对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就会导致游戏公司对于游戏道具、游戏内容的调整可能侵犯玩家对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对于游戏道具、游戏内容的调整是为了延长整个游戏的寿命作出的行为,游戏公司为了不受到侵犯所有权的制约,作出玩家只享有虚拟物品的所有权无可厚非。

第二,基于游戏运营结束后对于虚拟物品补偿的考量。如果基于玩家对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就会导致游戏不能给游戏公司带来利益时,游戏公司对该游戏停止运营时就会陷入侵犯玩家所有权的困境中,给予玩家补偿与公司利益相悖,但是不给予玩家补偿就会侵犯玩家所有权,而玩家只拥有使用权就不会出现此种情况。

第三,基于游戏公司利益的考量。对于游戏公司来说,获取经济利益是公司最重要的职责,基于获得最大利益的基础上给予玩家使用权是最合理的考量,限制了玩家间线下的交易作为独家供应商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并且可以减少其公司对于玩家间交易行为中产生的纠纷的判定。

从上述网游公司在用户协议里对于虚拟财产归属的约定,不难看出其本质是把虚拟财产当作一种债权关系处理,这种路径也是最符合游戏公司利益的选择。

二、从法学学说看虚拟财产的属性

(一)债权说

根据该学说,虚拟财产的取得是建立在債权的基础上,也就是把虚拟财产认为一种债权。玩家通过像游戏公司支付一定的价格后取得该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玩家通过在游戏公司预设的框架下通过花费一定的金钱、时间取得虚拟财产。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满足合法有效的条件,那么玩家和游戏公司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协议。那么按照此种学说,那么发生虚拟财产的纠纷就应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但是按照该种学说构建虚拟财产就会产生以下的疑问:

第一,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有违公平正义的原则。如果只把消费者与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签订的服务协议当作虚拟财产取得的根据,就把虚拟财产的性质定义为债权是不合理的,很多虚拟财产的取得是通过玩家时间与金钱双重的花费才取得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设置游戏规则,通过设置爆率等手段控制游戏内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产出,而玩家是通过花费时间与金钱来获得,而取得的虚拟财产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通过服务协议限制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这个对价是不合理的。

第二、债权是一种行为,是一种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虚拟财产是一种客观存在于人体之外的可支配的,虽然虚拟财产的支配是需要网络运营商的一定的协助,但这个也不能否认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的属性。

第三、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利,网络用户在自己的虚拟财产受到损害后,他不能直接通过侵害人赔偿损失,只能通过网络运营商的协助来进行追回损失。

(二)物权说

持此说观点的作者认为,虚拟财产可以被直接支配,具有排他效力;认为游戏提供商只是提供了保管的工作,而不是占有该物。玩家付出了时间和金钱,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换算成等价现实货币,玩家付出时间得到的虚拟物品也是劳动产出,也是等价交换的产物。

第一,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是直接支配的。有些观点认为,网络用户对于虚拟财产的支配是需要网络运营商的介入才可以行使的,这个就是他们认为虚拟财产不具有物权属性的论点之一。

第二,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网络用户在通过自己花费时间与金钱后取得虚拟财产后,通过独立的账号与密码来确定自己对于虚拟财产的排他性的所有。

(三)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获得的,伴随着玩家的智力性劳动投入,因而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精神产品,应将其划归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网络游戏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因而应当列为知识产权范畴。也就是说,对于开发商,对网络虚拟财产应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对待;对于玩家,只限于该著作权中的使用权,系玩家通过过关斩将或购买获取的,并非对这些数据享有独占权和所有权,而是使用权。

三、虚拟财产属性路径选择

通过对游戏公司服务协议和各种学说的分析,笔者还是坚持在物权的框架下对于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第一,首先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一种支配权。虽然虚拟财产需要服务商提供一定的协助才能对虚拟财产进行支配,但是我们不能把这种帮助认为是具有请求权性质的,因为虚拟财产是通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或者通过现实货币比例兑换而获得的,这个就具有了物权的性质。债权是一种相对权,而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而虚拟财产满足了玩家的需求,是一种支配性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上所说的简单的义务与权利关系。

第二,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准物权。将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定性为一种准物权意味着除玩家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玩家拥有的虚拟财产的义务。这有利于防止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行为发生;当前玩家之间进行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频繁发生,却缺少有关规制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法规,这不利于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解决。将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定性为准物权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准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关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移转的时点、风险的分配、责任的划分以及公示方法等都可以准用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则,这将给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解决带来极大的便利。

虚拟财产是种特殊的物,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设立在网络运营商所有权之上的用益物权。我们可以仿照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构造我们虚拟财产的制度,网络运营商就相当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里的“国家和集体”的角色,网路运营商提供一个完整规则的“土地”,而网络用户在这个规则体系下取得虚拟财产的使用权,而这个虚拟财产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但是应该在这个虚拟财产上限制一定的时间,防止游戏公司在停止运营时还会遇到对玩家赔偿的问题。

四、结语

伴随着网络给我们带来的便利,人们将越来越频繁地使用网络,感受网络带来的便利,但是另一方面网络上存在的一些难以用传统法学方法去解决的问题也给人们带来了不小的挑战。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和普及让人们越来越感受到网络技术的发展,体会到了另一个世界。相信隨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将会普及到除游戏之外的众多领域,使用率会不断的增长,而同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也会亟待出具相关法律去规制,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网络财产的政策保护,同时加强网络安全建设,让网络虚拟财产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

作者简介:易宁,1993年8月19日出生,男,回族,籍贯甘肃省,现就读于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2017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1]林旭霞.虚拟财产权性质论[J].中国法学.2009

[2]齐爱民.论网络虚拟物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保护[J].科技与法律.2005

[3]李威.论网络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J].河北法学.2015

[4]钱明星、张帆.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探究.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5]李丽坤.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D].河南: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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