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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内容生产平台版权保护措施研究

2019-07-05谢湖伟贺哲野王卓

出版科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

谢湖伟 贺哲野 王卓

[摘 要] 以我国四家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作为研究对象,对于各平台版权纠纷案例以及措施进行分析,从组织间以及国家管理层面分析各大内容生产平台版权纠纷特点和刺激因素;从内部管理和外部战略合作角度把握各内容生产平台版权保护脉络,从而对于未来网络内容版权保护的趋势做出预测。

[关键词] 网络内容生产 网络版权 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G23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9) 03-0005-06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four representative Internet content production platforms in China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alyzing the copyright dispute cases and measures of each platform. Based on the aspects of the inter-organizational and national management, researcher summarize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stimulating factors of copyright disputes about content production platfor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l management and external strategic cooperation, we grasp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context of each content production platform, so as to predict the trend of network content copyright protection.

[Key words] Network content production Internet copyright Copyright protection

1 引 言

隨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内容生产平台不再局限于大众媒体,基于网络的内容生产平台成为当今信息产生与传播的重要渠道。网络内容生产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融合了内容型媒体以及平台型媒体[1]的内容生产渠道,其中内容生产对象包括专业媒体、机构媒体、自媒体、平台方以及用户自身,信息生产与传播的表现形式多样,其中包括图片、音频、视频、文字等形式。不同形式的网络内容生产平台也在不断地出现,其中存在的网络版权纠纷以及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也在日益凸显。

网络版权即网络著作权,其中包括文字、音频、图片、视频等作品,是信息生产者对于个人生产的作品在互联网上享有的权利。同时,网络版权保护是互联网内容生产、发布、流通的基础,加强网络版权的关注与管理,有利于互联网生态的良好持续发展。因此,对于网络内容生产平台的版权保护措施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我国互联网公司在建设内容生产平台的过程中,产生了内生型版权保护组织和外生型网络版权保护组织。内生型版权保护组织表现为内容生产平台内部根据自身情况和平台特点建立版权管理机制,保证内容平台原创者的版权利益,除此之外,逐步建立外生型的版权保护组织,将不同互联网内容平台进行跨平台的合作和融合,扩大版权保护范围。

本研究以我国四家主要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为研究对象,分析四家平台推出的版权保护措施的特点和规律,进而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未来组织形态作出预判,回答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各大内容生产平台存在哪些类型的版权纠纷,刺激版权保护的主体以及刺激因素有哪些;(2)各大内容生产平台采取的版权保护措施有哪些,版权保护存在哪些共性特点;(3)结合各大内容生产平台的版权保护措施,未来版权保护呈现哪些融合趋势。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选定

面对多元的网络内容生产平台,平台内容生产规模、平台技术支持以及版权纠纷等因素是选取研究对象的依据,将百度贴吧、微信公众平台、新浪微博、今日头条四家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作为研究对象具有代表性,其背后的百度、腾讯、新浪、字节跳动,企业组织各有特点,对于这些平台上的版权纠纷问题以及版权保护措施进行分析,具有研究价值。

2.2 研究方法

通过全网搜索信息,结合内容分析和文本分析,对于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的组织体系以及版权保护举措进行横向与纵向分析,横向分析进行各平台的对比,纵向分析各平台内部版权保护的变化。

2.3 研究步骤

梳理四大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的组织结构,并对其版权争议相关的报道以及版权声明进行全网搜索,使用百度搜索的高级搜索,在其中输入相关关键词“版权保护”“网络版权”“版权侵权”,梳理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的四大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相关信息,对信息进行分类和分析。

3 各家内容生产平台面临的侵权纠纷

百度贴吧、微信公众平台、新浪微博、今日头条四家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经历的诸如诉讼、抗议等形式的版权纠纷事件,构成了各自的多义性信息。其中,四家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在内容表现形式上具有差异,微信公众平台与百度贴吧两家平台的内容表达形式均以文字表达为主。不过,微信公众号的文章通常是个人独立思考的结晶,创作者具有较强的版权保护需求,而百度贴吧所生产的内容则体现出社交特征,重大议题往往由众人“盖楼”行为完成,由此产生了版权的划分与归属等确权难题。新浪微博由于内容主流表达通常不局限于文字形式,图片与短视频较多,多元化的文本呈现形式在增加内容表现张力的同时,也意味着其在内容是否存在侵权隐患这一问题的判断上,需要运用多个衡量标准,这导致版权保护的复杂化。

本文对四家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在2015年1月—2018年9月的版权纠纷报道进行了统计(见图1)。

研究者将收集的版权纠纷的刺激主体进行分类,分为组织间刺激以及国家管理刺激。组织间刺激包括内容生产平台用户之间的版权纠纷以及平台之间的版权纠纷,而国家管理刺激表现为国家相关政策以及组织活动的推动,促进了各大内容生产平台版权保护措施。在这四个平台中,微信公众平台以及今日头条存在的版权纠纷问题尤其突出。

将四大内容生产平台中的组织间刺激下的版权纠纷案例进行内容分析,发现刺激呈现多维度的特征。第一,形式的多维度。百度贴吧、微信公众平台与今日头条以文章类版权纠纷案件居多,分别占到内部因素总量的100%、61%与53%;新浪微博的图片与视频侵权案例较文本侵权案例更多,两种呈现形式在内部因素总量中的占比分别为50%和30%,余下的文本侵权案例仅占比20%。第二,新旧媒体均有涉及。以今日头条为例,其早期的侵权对象多为传统媒体, 2015年今日头条因非法转载而被《楚天都市报》《江南都市报》起诉。随着互联网内容平台发展,版权纠纷问题则向新媒体方向扩散,2018年6月今日头条被搜狐以侵犯著作权起诉。表现形式的多维度使得版权管理问题复杂化,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多义性信息亦在更新,各平台需分析考察不同形式的内容呈现体,总结其特征以出台相应的组织手段。

同时,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所处的国家政策与管理环境,刺激各平台不断调整与更新网络版权维护措施。如百度贴吧所受的外部刺激主要来源于2016年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的“剑网行动”。正是该次行动中对文学作品版权环境重要性的强调,刺激了百度贴吧官方加大贴吧吧务的惩处力度,并设置贴吧作者权益保护平台。

四家内容生产平台在2015年以来所经历的组织间刺激与国家刺激的重要案例数量(见表1)在总体上处于上升态势。以微信平台为例,尽管2015年全年都进行了“原创”标识维权系统的完善,并在其后的2016年取得了一定的维权进展,刺激案例数量由8起降低到5起,但由于国家对网络版权的管理日益重视,如剑网行动在2016年加强对 App上传者和应用程序商店的版权执法监管,强化应用程序商店对提供文学、影视、音乐、新闻等作品的 App 上传者的版权监管责任[2],因此将网吧、贴吧、微博、微信列为专项行动的重点监管对象。在2016年至2018年9月,其经历的刺激案例的数量一直处于上升状态。

面对网络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以及不断加强的国家版权管理,各家互联网内容平台依照自身在版权保护范畴上面临的特征,制定了相应的版权保护措施。

4 各平台版权保护措施分析与共性总结

各平台上的版权纠纷推动了平台自身版权保护措施的不断更新,本文将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各内容生产平台所提出的版权保护措施进行文本分析,试图梳理各大内容生产平台版权保护的管理脉络,从内部管理和外部融合两个方面入手,分析各平台版权保护措施呈现的不同以及共性特点。

4.1 内部:架构调整

网络版权保护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涉及文本、图片、视频、音频和其他内容的版权。各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保护的范围,也具有广泛性。但是,各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仍会根据自身的平台结构特征,对保护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明确筛选。其中包括对原创内容生产者、生产内容,进行形式和范畴上的界定;对网络版权权益的保护对象,通过协议和规定来进行组织行为规范;对合作伙伴的甄选,以借助引流原创内容来抑制侵权现象的滋生。

4.1.1 百度贴吧:对传统吧务权利系统的重构

网络文学的版权和版权开发是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网络文学也是网络盗版的“重灾区”[3]。当下大多数UGC性质的论坛,通常会为用户上传侵权作品或其他使用侵权作品的方式提供帮助,实施帮助侵权[4]。以“用户搬运”形式出现在UGC平台的侵权文学内容,其日益增长的数量势必威胁到平台官方“把关人”职责的行使效率。面对该种险境,百度贴吧采取了以“用户”治理“用户”进而降低“侵权风险”的管理模式:对于违规“搬运”现象恣意横生、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现象频发的贴吧环境而言,贴吧官方建立了“管理员—吧主—用户”模式,重构了传统的吧务权力系统。在版权管理上较其他几家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更加注重发挥吧主在组织活动中的协调作。百度官方除了对贴吧内容展开直接治理,一直着力于透过吧务(吧主、小吧主)这个中介,引导每个贴吧进行自我管理。百度贴吧的一系列整治版权问题举措的变化,反映其组织的运行规律:百度贴吧对“吧务”端进行重构,包括“逐出消极吧主”与“扶持积极吧主”两个方面。2016年5月,百度贴吧官方开展文学类贴吧的盗版整治行动,关闭盗版严重的贴吧,并规定吧务在删除盗版内容后方可重启相关贴吧。百度贴吧开始严格执行“吧主问责制”,禁止吧务“置顶”或“加精”盗版内容,针对违规的吧务团队,将给予撤销的处罚。其后,百度贴吧官方建立了贴吧作者权益保护平台,规定文学作品的作者身份认证成功后可成为相关作品吧的吧主,拥有对盗版内容删除的權利。这一举措可视为“逐出消极吧主”,百度贴吧官方通过强化惩罚手段,筛选出不作为的消极管理者并加以滤除,以求引导一个版权环境相对优良的贴吧空间。其后的贴吧作者权益保护平台则是“扶持积极吧主”,是百度贴吧官方对于吧务结构改造的一个新阶段。百度贴吧官方通过与正版内容提供方建立直接联系,主动推进“积极吧务”的产生并加以扶持,并最终实现吧务结构的重构。

4.1.2 微信公众平台:“原创”维权系统与“洗稿投诉合议”机制

2015年推出的“原创”标识维权系统,是微信公众平台具有关键意义的版权保护措施。该措施在2015年进行了多次更新调整,最终在2017年12月全面应用于全体微信公众号用户,切实保证维权流程由“产生后治理”向“产生前防止”的转变。

微信公众平台“原创”标识于2015年1月发布,作为微信官方的版权认证渠道,为真实的原创作者提供“原创声明功能”。但其对象仅面向微信官方认证的媒体类公众号,而针对非法转载“原创”标识的处罚机制尚未完善,媒体类公众号的响应并不积极。同年2月,官方公布“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宣布对原创抄袭的处罚机制,有效地抑制了该种多义性信息的滋生,避免陷入1月“原创”政策可能带来的困境。同年6月,微信公众平台“用户行为规范”中,将“仿冒、混淆他人账号昵称、头像、功能介绍或发布内容等,或冒充、利用他人名义的情况”的违规行为单独列出,通过赋予重点关注的版权难题以更高的处理权级,以实现版权保护措施的侧重化、明确化。同年7月,微信公众平台开放了由作者自行设置的文章转载许可设定,该措施将侵权内容的界定权利下放给内容生产者,部分不易被微信公众平台官方维权团队所察觉的潜在侵权现象得以借助这部分用户之手得到抑制。同年12月,官方升级“原创文章授权转载功能”,原创公众号可给予某些账号修改文章和不显示转载来源等权限,权利纠纷的筛选对象得到进一步细化。

2017年12月,微信公众平台“原创功能”全面开放,所有用户生产的原创内容均享有“原创”保护的权利,版权保护范畴得到扩张。除了基于“原创”标识的维权系统,微信公众平台于2018年12月3日开始试运行“洗稿投诉合议机制”,通过引导建立“洗稿投诉合议小组”对公众号平台上的“洗稿”乱象展开合议与治理。在该机制下,部分微信公众号原创作者将会收到一条来自微信公众平台官方的合议小组邀请讯息,若用户接受邀请,将不定期收到“洗稿”合议邀请。微信官方表示,“洗稿投诉合议小组”初期随机邀请在微信公众平台坚持原创且无抄袭违规记录的首批个人作者加入。“合议”机制的出台,进一步激活了微信公众号用户在版权问题处理上的能动性,使得以“洗稿”为主的不易被官方侦测到的潜在版权纠纷,将在合议小组的集智化裁决下得到更为严谨有效的过滤。

4.1.3 新浪微博:对签约自媒体提供快速举报通道

新浪微博作为新浪推出的微型博客类社交平台,以用户生产内容(UGC)的形式构成微博社交平台上的信息内容,必然存在网络版权纠纷问题。2015年,微博以1.5亿扶持签约自媒体,同时微博官方对部分签约自媒体提供快速举报处理通道。

微博官方以经济刺激与举报通道的双重手段,强化了对优质内容的扶持力度。并通过提供快速举报通道,将操作效率更强的筛选手段下放给这部分自媒体,确保能够有效应对平台内存在的违法转载。

4.1.4 今日头条:向原创者提供全网监测

今日头条针对头条媒体账号设置原创性属性用于控制消重,设置审核级别属性用于控制过滤[5]。在今日头条的头条号原创申请时,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开通头条号满30天;在发布内容中,原创比例超过70%;最近30天,头条号后台显示获系统推荐的文章(即打上“已推荐”标识)超过10篇等。

2016年今日头条启用“全网维权系统”、2017年启用“内容指纹”,提供“站内抄袭一键删除、全网监测与删文、未维权先赔付,站外投诉秒处理”的原创保护体系,头条号作者签约授权后,官方将对于微信公众号等多家平台的内容产品进行识别,挖掘出与原创作品重复度较高的文章,其中符合抄袭特征的文章将在作者头条号的后台呈现。

4.2 外部:战略合作

除在内部建立版权保护机制外,各内容生产平台也采取外部战略合作形式,加大各自版权保护的范围。外部战略合作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内容生产平台之间的跨平台合作,即微信公众平台、新浪微博、百度贴吧、今日头条这四家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均存在转载机制,且都根据转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多义性信息制定了解决方案。例如,新浪微博的视频若想转载到微信公众平台,可先上传至腾讯视频,其后即可在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百度贴吧App则提供更为便捷的转载渠道,用户可通过帖子内的“分享”按钮,直接将内容转发至微博或微信。

另一方面,对于四家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而言,网络版权的确权如仅存于内容生产平台内部,则对该平台内容生产者的保护范围并不在“全网”。因此各内容生产平台加大了跨领域的合作,融合多个种类的信息平台,实现全网信息融合,保护内容生产者的版权。2016年,百度贴吧与纵横中文网、天地中文网等多个版权所有平台及作者合作、微信在知乎上推出的微信公众号侵权投诉产品等。这样的外部战略合作有效解决了两大问题,即内容来源的正版和内容的广泛传播,前者降低了在平台上内容在全网传播时可能出现的版权风险,后者解决了内容在跨平台传播时传播力低下的问题。

4.3 版权保护措施共性总结

各家内容生产平台在维权的对象和范畴上具有差异性,该种差异性的产生与各家内容生产平台所面临侵权纠纷的特性存在关联。例如,百度贴吧的版权纠纷主要以文字内容抄袭为主,官方所出台的版权保护措施与执行的版权整顿行动,主要围绕文学类贴吧展开,所建立合作关系的战略伙伴也基本上为文学类网站,所有维权举措都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尽管这四家内容生产平台指定的版权保护措施具有各自的特征,但从总体上而言,四者之间均具有一个共性:将维权流程中部分环节的操作权利下放给内容生产者。以往的用户生产内容体系中,用户主要负责平台上内容的“生产”到“发布”这一阶段,相较之下,目前的四家原创内容生产平台的用户所需负责的环节从“发布”延长到了“反馈”這一阶段——该“反馈”并非指内容生产者对受众评论的运营,而是指熟练运用官方出台的维权措施,降低自身生产内容被抄袭、盗用的风险。除了彼此各异的针对性版权保护措施以外,内容生产平台亦需与统一的机构或技术元素建立关系,以引导该原创内容生产用户进行更有效的维权行动。

5 “DCI+区块链”促进各组织活动融合

在网络版权保护中,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均建立了各自独立的网络版权保护体系,成为内生型网络版权保护组织。同时,一些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还通过合作等形式,将组织活动进行相互保存,成为外生型网络版权保护组织。2015—2018年微信公众平台、新浪微博、百度贴吧、今日头条在网络版权方面的外生活动,显现出两个倾向:一是与其他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融合,另一方面是与拥有行业标准的版权服务体系融合。

5.1 与DCI版权体系的融合

我国版权行业标准的官方服务体系,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推出的創新服务系统——数字版权标识符(DCI),用于在数字网络环境中提供版权公共服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颁布并起草的 “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其中包含颁发数字版权标识符代码、数字版权标识符标志和工作版权登记证书(电子版)。2018年7月,新浪微博接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数字版权标识符体系,为微博用户提供了数字版权标识符确权通道, 成为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与数字版权标识符版权体系融合的首个案例。

数字版权标识符系统由数字版权标识符识别、验证、特征提取和监视以及取证等技术支持。具备三项基本功能: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版权费结算认证、监控和取证快速维权,以此全面建立起包括版权确认、授权和维权在内的综合过程版权服务体系。数字版权标识符的设计思想是嵌入并连接现有的互联网内容制作平台,通过嵌入式服务模式实现集成化的服务,即将技术处理手段的经验模型整合进入对方的维权环节中。信息整合的两端分别为内容资源与技术体系。内容资源即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中用户所生产原创内容,技术体系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版权处理的智能模型,以将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的原创内容“外化”,通过数字版权标识符标识保存在数字版权标识符版权体系中,进而借助数字版权标识符体系,打通各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的壁垒。

5.2 与区块链的融合

在实际业务推进中,除新浪微博开放了数字版权标识符嵌入外,微信公众平台、百度贴吧等都没有采取与数字版权标识符体系链接的网络版权保护方式,原因之一是内容安全。由于嵌入数字版权标识符后,需要原创者将内容输出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进行数字版权标识符标识、验证和特征提取。各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一旦接入数字版权标识符体系,便存在平台内容外泄的风险;其二是数字版权标识符体系的公正和效率。数字版权标识符体系虽归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但各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之间的版权纠纷,能否在数字版权标识符版权登记的技术层面有唯一、易识别并得到共同认可的标准,以有效地解决各平台之间的版权矛盾,也是各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慎重接入数字版权标识符体系的原因。

由于确权、用权及维权这三个网络内容版权管理环节存在分散化特征,而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知识资产管理平台可以将这些零散的用户和信息汇聚起来, 形成联合的分布式信息交易转化中心,以去中心化的信任和全民参与机制搭建一个统一的共享平台[6]。依托版权印、时间戳、数字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可进一步为版权归属的确认、权利人身份的证明、版权维权举证提供技术证明手段[7]。由于区块链的版权管理流程具备高效化特征,以中心化为特点的数字版权标识符体系有必要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进行有机融合,并催生出新的组织体系。具体而言,应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牵头,成为联盟链的发起节点,以此建立跨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的共识机制,而各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成为联盟链的各节点,平台内容在本平台内标识为“原创”前,必须经过联盟链的标识。联盟链以去中心化的模式,采用技术将各组织之间相互联系起来,建立基于共识下的制度规范,来协同网络版权的保护。如此,更形成了数字版权标识符的“中心化”和联盟链的“去中心化”相结合的融合型网络版权保护组织,面对日益复杂和不断变化的网络版权环境,它提供了一种新的融合型网络版权保护组织的解决方案。

注 释

[1]喻国明.内容生产的供给侧与需求侧:趋势与变化[J].新闻与写作,2018(11):53

[2]于慈珂.紧抓重点领域监管主线  持续推进“剑网”专项行动[J].中国出版,2016(15):10

[3]张玲玲.网络文学是网络盗版的“重灾区”[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6-04-28

[4]彭桂兵.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侵权形态与司法认定:兼评近期的几个案例[J].出版科学,2018(4):24

[5]周晓瑜.新闻资讯类App“今日头条”的个性化发展分析[J].新闻论坛,2016(5):56

[6]郑阳.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知识资产管理中的应用[J].出版科学,2018(3):99

[7]孟奇勋,吴乙婕.区块链视角下网络著作权交易的技术之道[J].出版科学,2017(6):30

(收稿日期: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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