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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本范畴

2019-07-03段灿艳胡海国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16期
关键词:建设目标主要内容含义

段灿艳 胡海国

摘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本范畴,包括含义、性质、提供主体、建设目标以及主要内容等等的廓清是开展和构建具体服务的必要前提。基于“服务型政府”这一观念,公共服务指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政府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但同时应注重与产业联盟、科研院所与行业协会等主体形成服务提供的协同机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建设以发挥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价值、保障企业高速发展与推进社会持续创新为目标,其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信息、交易、金融、维权援助公共服务。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含义;提供主体;建设目标;主要内容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6.060

1问题的提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本范畴的模糊

新时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建设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完备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是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转和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柱,能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而这均仰赖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高效开展。而在探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具体开展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本范畴,其中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含义、性质、目标定位、提供主体及其所涵盖的服务内容。

然而问题在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含义如何界定,对其应当设定怎样的目标定位?反过来,作为公共服务的一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具备何种性质,使其能够实现作为公共服务的目标?同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之间的分界线应如何划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是政府部门,抑或是可以由政府、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从业者等多元化主体协同提供?

同时,即使一些地方文件提出将构建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具体内容(例如《深圳市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其中提到“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要求,即完善中外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专利交易展示中心、专利商标版权统一预警系统、专利资助在线申报系统等应用平台建设。因此,深圳市官方文件认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专利交易展示中心、知识产权预警系统和专利资助在线申报系统等服务系统,相应的专利信息服务、交易展示服务、预警服务和资助申报服务均属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但落实到实践之中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范围在目前看来仍然不清晰。事实上,诸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鉴定评估之类的服务是否应当纳入公共服务的范畴,这样的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许多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名义出现的内容,实际上并不符合“公共服务”的内涵,无法体现所谓的“公共”,即无法体现面向所有公众、使所有公众都能够普遍受益的要求,又或者部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实际上远未达到使所有公众都能受益的效果。因而,目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含义、提供主体、目标定位和服务内容模糊的问题实际上是较为突出的,如何合理地确定这四项基本问题,是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极其重要的前置性问题。

2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含义与性质

2.1“服务型政府”观念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含义

由于对“公共服务”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对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含义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认识和理解上的不一致。按照学者的观点,广义的公共服务概念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产品四个方面,而狭义的公共服务主要指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按照这一定义,狭义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概念仅仅包括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内容,但广义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就还包括对专利、商标的审查登记、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内容。实际上,在理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概念时,学者更倾向于采用狭义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概念。

报告赞同采用狭义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概念。首先,有必要明确地区分政府的管理与服务职能。现阶段,我国政府正从管理型政府逐渐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这说明了在政府职能上,历来就有“管理”与“服务”之分,管理和服务存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尽管未来政府建设的目标在于构建一个“服务型政府”,但应当认识到,该目标实际上是建设一个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方面内容为主要职能的政府运行体制(参见温家宝2004年2月21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该讲话中较早提出了“服务型政府”的四项要求,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1日,http://dangshi.people.com.cn/GB/151935/176588/176941/177536/10680319.html。)。在這样一个目标中,服务型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是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其他职能相对分开的。因此,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含义应该采用狭义的定义,不包括专利、商标的审查登记、规范性文件制定这两项内容。

2.2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实质,就是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品(Public Goods)。根据经济学的定义,公共品包含了两种主要的性质:其一,非排他性。所谓非排他性,主要是指一个人对该物品的使用不会阻止他人同时使用该物品。其二,非竞争性。所谓非竞争性,主要是指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不会减损他人使用该物品的特性。路灯(包括航路上的灯塔)就是公共品的最典型代表。围绕着“灯塔”的问题,两位经济学大师萨缪尔森和科斯之间曾展开激烈的争论,但是争论的基点是建立在对“公共品”的一致认识之上的,必须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才能构成经济学上的“公共品”。而至于公共品应该由哪一个主体(私人或是政府)来提供,与“公共物品”与否无关。因而,在讨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时,应该牢牢把握住公共品的两种性质,换句话说,同时符合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服务,就可以构成公共服务。

3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

3.1政府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主体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品,在提供主体的问题上与公共品提供主体的问题一脉相承。在经济学上,一般认为公共品应该有政府来提供,因为公共品的提供并不能使提供者在经济上获益,在坚持经济学的“理性人”的基本假设的前提下,没有任何逐利的理性人愿意愿意提供公共品。长此以往,公共品的供给量必然不足,社会整体福利将会下降。因此,经济学家通常认为,公共品应该由政府提供,以提升社会整体福利。

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而言,目前国内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主体既有政府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等),也有以政府部门为依托的事业单位(如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专利信息中心等),还有一些行业协会(如深圳中彩联科技、DHIP数字家庭行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甚至是部分私营企业(如7号网、汇桔网、猪八戒网等提供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尽管如此,应该坚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主要由政府提供。一方面,政府具备其他主体所缺乏的强大的信息和数据获取能力,以及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且能够以充足的财政资金为支撑开展全面而优质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其有能力、也有责任为发展经济提供相应的公共品。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维权援助等方面,政府职能部门掌握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登记信息,由政府职能部门建设相关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其成本最低。另一方面,针对一些私营企业所建设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尤其是交易服务平台),应该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整合,避免不同市场主体在这方面的重复建设,避免相关交易信息过于分散。在这方面,也只有政府职能部门有能力完成协调、整合的事务。在已经形成了一些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前提下,整合不同交易平台的资源,比重新建设一个交易平台更为实际。因此,应当强调政府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上的“主体地位”,更高效地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发展。

3.2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构建的协同机制

在强调主要由政府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同时,应认识到政府部门与知识产权的市场运作机制和知识产权服务人才的培养流程具有天然的区隔,而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能够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机构、能够提供知识产权在线公共服务的企业,以及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人才资源和智库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与政府部门相比,具备更加贴近市场、贴近人才培养的特点。因此,政府部门在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时,应考量这些主体各自的功能优势,增强公共服务具体構建上的协作与互补,充分利用各方优势与资源,以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具合理性。

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团队的组建与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协同为例,在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时,一方面,在信息公共服务方面,由政府部门专人定期追踪美国、欧洲等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知识产权政策变化,而由高校科研院所中的人才队伍对外国政策法规环境和司法审判规律进行翻译、研究与整理,必要时引入相关法律实务人员的协助,共同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和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案例库,充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内容,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另一方面,在维权援助公共服务方面,由政府部门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政策与资金支持,由高校科研院所与实务机构协助共同提供海外维权援助的实务指引,从而使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真正符合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求。

4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建设目标

4.1发挥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价值

知识产权本身是“创新”的产物。对于知识产权而言,创新的价值必须通过被运用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尤其在技术创新领域,技术转化实施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项研发成功的技术如果得不到转化实施,不仅无法在经济上弥补发明人(专利权人)为研发所付出的费用,无法激励持续创新,而且对于亟待技术支撑的产业发展也造成阻碍。现实中,许多专利成为“沉睡专利”,严重阻碍了创新性的技术支持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如何唤醒“沉睡专利”,让专利技术都能够高效地服务于经济的发展,是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重要任务。

目前,导致专利技术成为“沉睡专利”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利技术的发明人与能够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际产品的制造商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信息沟通不畅。首先,许多发明人,尤其是个人发明者、科研机构、高校等此类发明人,由于自己不具备生产能力,其专利技术需要通过找到合适的生产者才能实现商用化。许多发明人在为其专利技术寻找下游生产制造商时,便面临着巨大的障碍。其次,许多企业由于受规模限制,其本身不可能配备相应的科研团队为其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因此,许多企业也需要获得技术支持,从而提高其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在技术的供需层面,无论是作为技术供给方的发明人,还是作为技术需求方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匹配的。但是,由于受制于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双方的需求都难以得到满足。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未来发展的中心和重点。

现实中还存在专利技术的科研与现实需求脱节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许多机构中,研究人员为了评职称、评奖项、项目申报等要求,未经实际产业需求的调查,就进行科技研发,实际产出的科研成果不能和现实需求相匹配。尽管近年来,许多项目申报的要求加上了“产业前景”的评估点,但是由于评估机制尚非十分健全,导致这种评估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形式的要求。这种技术研发脱离产业需求的现象在当前仍然较为突出。实际上,这一问题也可以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来得到解决。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将企业对技术的需求和科研人员的研发能力均作为一种产品进行交易。与已经完成的、成形的技术不同,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将着眼于技术研发前的需求的交易,并且是建立在企业与科研人员之间的直接的交易。尽管目前也存在诸多由企业发起的横向科研项目,但是这类项目在开展的时候只能够通过十分特定的渠道发布消息。因此,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中,增加对此类交易平台的建设,将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技术革新的方法促进“产学研”的进一步融合发展。

4.2保障企业的高速发展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提供,其目标在于能够帮助、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是获取、实施知识产权最重要的行为主体。现代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因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发展应该主要是以服务企业为中心。但是,当前企业在发展中常常面临诸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着力于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

具体而言,一是要为企业提供发展中所需要的各类信息,使企业在发展中知晓其经营环境。例如,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内的专利预警服务,使其在后续的技术研发、专利布局、产品销售等各个方面能够预先做好判断,避免落入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中。二是要为企业提供必要的维权援助服务,为其在面临外国贸易调查等不正当待遇时,能够顺利渡过难关。美国频繁对中国企业发起“337调查”,使得中国的一些企业疲于应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当在这个方面发挥作用,帮助中国企业能够顺利地“走出去”。三是为企业之间产生的纠纷提供“调解机制”,通过组织调解,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和应诉风险,努力将对抗转为合作,营造企业之间的双赢局面。四是为企业提供高效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融资难”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鼓励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

4.3推进社会持续创新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其只有作为市场资源要素之一参与经济流通才能最大化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且为市场创新主体进行下一轮的知识产权革新创造和市场扩张铺垫技术、创意和创新基础,促进作为市场主体的创新主体高速发展,最终推进整个社会的持续创新发展。这一进程最终目标的实现也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目标。以“推进社会持续创新”为目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信息、产业导航、交易、金融、维权援助等不同环节、不同层次的服务,应坚守以为创新的延续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的建设思路。

5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主要从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四个方面出发进行建设。其中,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是建设的重点。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若提供的服务内容,应当与产业的实际需求相契合,应当立足于解决经济发展的实际困难。同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当能够较为普遍地使各个企业、单位都能够受益,而不仅仅是提供针对特定主体的服务。因此,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应该大致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5.1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知识产权的性质本为“信息”,因此,高效、便捷地运用知识产权就离不开对一系列信息的把握。因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展开首先就应当围绕“信息”做文章。

从目前的情况看,由政府主导搭建的部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已经能够初步实现部分信息检索功能。例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搭建的“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其依托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身的专利信息库建设而成,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专利检索,在完成检索的基础上,还能够进一步由用户选择已检索的专利形成分析数据库,在数据库中实现简单的专利信息分析(包括对申请人分析、发明人分析、区域分析、技术领域分析等)。但是从此类数据库的建设情况看,其所能够提供的信息往往较为简单,是十分机械的对专利申请人、发明人、技术领域等最基础的信息的最简单分析,与商业运用所需的检索分析报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未来的目标应该在于建立一个功能更为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更为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

除此之外,在当前大量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还非常需要对外国的法律、政策、知识产权布局等等方面的信息。随着中国企业的不断壮大和海外贸易的增加,中国企业在海外的资产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但是,相应的公共服務体系却尚未建立。在这方面,许多企业希望能够获得关于外国法律及其实际运行情况的信息,从而帮助他们判断海外投资的风险。通过公共服务的方式,由政府组织人员翻译外国法律文献、介绍外国法律运行情况,是企业所希望得到的一种理想的公共服务模式。因为由公共服务提供的这些信息,可以使所有企业都能够有效接触到,避免了多个企业对于相同或者类似问题的重复投入,降低了社会成本。

5.2知识产权交易公共服务

垃圾专利泛滥、沉睡专利多是我国目前专利制度的一大弊病。许多专利束之高阁,无法商用化,从而无法实现其价值。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技术交易中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从而无法实现技术交易转移而造成的。因此,从技术上和制度上,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包括转让和许可等方式),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当重点发展的方向。

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或是由民营企业开办的服务平台,都致力于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大部分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都将交易服务作为重要业务之一。从开展业务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可以分为两个模块:一是挂售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和商标权),这是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提供的最基础的服务。二是公示部分知识产权需求,主要为企业攻克生产技术难题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和有能力的解决者。这类服务有时也被称为“能力交易”(如“技E网”就专门设置了这样一项交易栏目)。在此基础上,目前有不少平台已经从技术上使用了竞价拍卖的系统。该系统的引入,使得知识产权交易变得更为便捷,并且使具体的知识产权报价更加接近市场价值。在交易能够达成的情况下,许多平台还为交易的达成提供了“交易公示”服务,该项服务还要结合国家和各地对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的规则,对技术交易合同进行登记后公示知识产权交易。

尽管不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交易方面的建设有一定的创新和突破,但是从各个平台的数据情况看,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数量还十分有限,甚至有许多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是十分陈旧的,并没有上线新的待交易项目。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人们并不习惯于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寻求技术交易。许多人在寻求技术支持的过程中,仍然坚持通过中间人(包括中介)的介绍,直接找到技术对接方。对于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方式,许多人仍抱怀疑态度。二是目前市场上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非常多,而且没有权威的交易机构,使得人们在企图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完成技术交易的过程中,也不知道如何选择合适的、可信的网上交易平台。三是网上交易平台所提供的待交易技术的内容过于简单,这也是造成人们不信任网上交易平台的原因之一。许多交易平台提供的待交易技术内容仅仅是简单的,这些内容既不能满足需求方在检索需求技术的要求,更不能满足交易所需要的信息要求。而且,对于专利技术是否能够真正实现技术效果,仅仅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的信息也是无从得知的。

另外,从国外的经验看,许多国家针对高校、科研院所、中小企业等特定主体,专门成立了具有官方背景的促进技术转移的机构,这些机构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提供了大量具有公益性质的服务。例如,美国就成立了全国性的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NTTC)”,该中心成立于1992年,旨在协调、整合、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促进知识产权成果市场化应用。此外,日本政府支持成立的“日本产业技术振兴协会(Japan IT Innovation Association,JITA)”,该协会主要向中小企业、科研院所提供技术转让和市场应用的相关信息,并致力于促成知识产权交易。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公共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整合程度不高,许多平台自身获取信息的能力十分有限,导致不仅在推介交易方面无法提供足够多数量的可交易知识产权,所提供的某一具体知识产权的信息也非常不全面。因此,急需建设一个能够信息整合能力强,能够提供丰富交易资源和充足交易信息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同时,这一平台如果能够由政府推动建立,还有助于其形成一个权威的、有公信力的平台。因而,在推进促进技术专利方面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当着力于上述几个目标,尝试建立一个高效的、权威的平台。

5.3知识产权金融公共服务

近年来,为科技企业创造融资渠道,帮助科技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上着力推进的一个重要方面。早在2010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就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财企〔2010〕199号),明确强调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在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通过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5〕38号),强调:“加快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推动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在我国现阶段的政府工作和企业发展中,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已经不仅仅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也是国家宏观政策所大力支持和引导的重要业务。而且,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中涉及诸多问题,例如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登记、担保规则等,都不是企业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需要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第三方机构协作才能解决。因此,必须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在实际操作中,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生产规模和资本实力不强,导致很多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其提供质押担保,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知识产权金融公共服务的,就应当主要着眼于解决这样一个难题,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协助其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提供相关的专利保险等金融产品,从不同方面协调中小企业融资所遇到的困难。

5.4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

知识产权的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是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营造良好环境的话题一直是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流话语。作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类别之一的维权援助服务通常是指以一定的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为符合条件的對象提供知识产权维权公共服务,较为理想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通常包括,第一,为受知识产权侵权之困的权利人提供维权法律咨询;第二,为特定产业或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预警服务;第三,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第四,对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国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援助支持。基于这些维权援助服务,维权援助平台接收各类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举报投诉案件,快速处理,并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形成协调机制,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转交案件线索,并做好案件的跟踪、反馈工作。与此同时,注重展会维权和电子商务维权,为权利人和公众提供便利服务,探索建立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机制,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就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而言,随着国家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中单边主义的反复,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已经不再仅仅是单纯的对“私权”的保护,而是成为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有力工具。具体而言,例如美国经常对中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实际上就已经超越了对私权进行保护的范畴。因此,针对国际贸易中的这种做法,就已经不能再认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纯粹的私权,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中国的实体产业。因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应当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维权援助支持,并提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能力。

6结论

基于本文在理论上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含义、提供主体、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这几项基本范畴的梳理与廓清,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前置性问题迎刃而解。在后续的构建方向上,清晰的基本范畴和已有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将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明确的指引,打造高效、实用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最终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转和实现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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