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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办法和管理

2019-07-03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19年9期
关键词:申请材料农业部门有效期

杨晓峰

浙江宁波市某农药经营公司林先生问,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向该公司提供了正在登记试验的农药,公司能销售吗?

海南省余先生、成都市沈先生、河南省晋先生等,也提出了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和销售方面的法律规定问题。

“在线律师”: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在线律师”按照读者提出的若干问题,分6次分别介绍相关法律规定。本文简要介绍农药经营许可办法和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

1 农药经营许可的依据与基本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以及第十四条“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2 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2.1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

①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②有不少于30 m2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 m2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③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④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⑤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⑥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②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③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2.3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的材料

①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③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④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⑤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⑥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⑦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⑧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2.4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①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②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3 农药经营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 (四位数)。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分别标注。

4 农药经营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5 农药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①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②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③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①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②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③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④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⑤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③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④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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