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能力建设思考
2019-07-03周双盛东汪志
周 双 盛 东 汪 志
(1.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湖南长沙 410007;2.华一水库管理所,湖南岳阳 414200)
1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面临的形势
长江是亚洲第一长河、世界第三长河,流经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11个省市,流域面积达180万km2。长江经济带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战略作用最大的区域。作为横贯东西的“黄金水道”和经济发展的大动脉,长江经济带工业布局密集,包括五大钢铁基地、七大炼油厂、大量码头砂场以及上万家化工企业,沿岸生态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近年来,长江经济带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产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排放量大、水生态功能退化、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1],生态环境形势严峻。
2017年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调查发现,长江经济带共有入河排污口23830个,其中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8051个,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15579个,2016年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污水195.21亿t[2];长江经济带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分别占全国的43%、37%、43%[3],对沿江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污染物监测监控已成为当前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
长江水资源保护局统计数据显示,湖北、江苏、湖南、四川、江西5省废污水排放量占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的60%以上[4],作为排污大省,湖南省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至关重要。以湖南省为例探讨入河排污口监测能力建设的思路和举措,对于提升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水平、推动长江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能力建设的必要性
2.1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需要
作为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南省承担着保护长江、治理长江的重任,必须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障长江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支撑。
2.2 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水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013年,水利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严格水资源保护,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的管理目标。目前,湖南省正在积极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长沙、郴州以及株洲、芷江、凤凰先后被列入国家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并顺利通过试点验收。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是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全省水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基础和保障。
2.3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
201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要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该项任务纳入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这就要求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工作,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测监控,加大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时掌握入河排污口排污信息,严控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目标。
2.4 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需要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要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目前,湖南省已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明确河长3.57万人、湖长1052人,构建了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并在全国首创总河长令,先后下发了5道省总河长令,将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纳入了全省河长制工作重点。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将为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改善水生态提供支撑,推动河长制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2.5 提高水利信息化水平的需要
随着信息技术不断成熟,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无人机技术、航空摄影技术等科技手段逐渐运用到各行各业中[5],成为提升政府和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如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将GIS技术应用于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实践中,推动了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和高效化[6];淮委、广东省等以GIS为平台开发了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对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进行信息查询、数据管理及统计分析[7]。目前,湖南省正在积极建设湖南“水利云”平台,将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及时纳入该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管理平台基础信息,实现数据共享,推动“智慧水利”建设,实现“大数据”管理,提升水利信息化水平,为政府综合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3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概况
3.1 基本情况
2016年以来,湖南省先后组织开展了5轮全省范围的入河排污口核查,累计核查出各类入河排污口4146个,其中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1112个。近年来,全省大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违法入河排污口进行了拆除和关闭,部分入河排污口已就近纳入城市截污干管,截至2018年12月,全省现有入河排污口3214个,其中规模以上(废水年排放量10万t以上或日排放量300t以上)入河排污口937个,规模以下(废水年排放量10万t以下或日排放量300t以下)入河排污口2277个。
全省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废水年排污总量约41.19亿t,目前已开展在线监测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277个,包括生活入河排污口135个、工业入河排污口73个、混合入河排污口69个,在线监测比例为29.6%;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废水年排放量约9628.75万t,其监测能力建设相对滞后,以监督性监测为主,已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入河排污口共421个,监测比例约18.5%。
对全省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结果见图1、图2,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数量仅占全省入河排污口总数的30%,但其排污量占全省废水排放总量的98%。从市州分布来看,邵阳、娄底、衡阳、怀化、益阳5个市州排污口数量较多,超过全省排污口总数的60%,长沙、岳阳、衡阳等地排污量较大,超过全省排污总量的50%。从流域分布来看,湘江、资江流域排污口分布较密集,约占全省入河排污口总数的80%(湘江流域占43%),其中湘江流域排污量最大,约占全省排污总量的64%。
图1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市州分布情况
进一步分析排污口数量和排污量的关系发现,一般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如长沙、岳阳、湘江流域、长江干流),排污量越大,但因工业企业布局相对集中、污水收集管网比较完善,排污口设置数量反而较少。
3.2 存在问题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数量众多、类型多样,且较为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地方政府管理难度。
3.2.1 管理体制不完善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前,入河排污口监管存在职能交叉的问题,其主管部门是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但现行法律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授权不充分,在具体执法职责权限、处罚职权等方面未作明确规定。同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日常监管和整治、规范化建设等不同环节涉及多个部门,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水利部门负责,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水污染监督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由住建、市政等部门负责,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相互衔接不到位等问题。根据国家层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指导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职责,省级层面需出台文件进一步厘清各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3.2.2 基层队伍薄弱
基层水利、环保部门是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关键力量,但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已有的人才队伍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主要体现在人员编制不够、学历整体偏低、专业结构不合理、执法力量偏弱等方面。如:张家界市桑植县,入河排污口监管、河长制、水土保持等任务集中在一个部门,人员严重短缺,且缺乏具有水资源保护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3.2.3 监测监控能力不足
a.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比例偏低,仅占29.6%,主要集中在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等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内容不全面,流量监测、视频监控等方面比较薄弱,在主要开展的水质监测方面也存在监测项目不全的问题。同时存在监测站运行维护难,专业人员缺乏,经费来源不足,自动监控系统粗放运行、管理不规范,仪器参数设置不合理,设施设备检修维护不及时等问题。
b.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由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开展监测,目前已实现监督性监测全覆盖;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由各市州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监测,因实验室资质有限、仪器设备不够、实验人员短缺等问题,监督性监测比例仅为18.5%,监测覆盖率过低。
3.2.4 管理手段落后
当前,湖南省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以现场执法及各级督查检查为主,工作范围广、强度大、内容多,因相关监管部门人力、物力有限,不可避免地存在监管盲区;现有管理方式单一且较为薄弱,在信息化建设、大数据管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工作开展相对滞后,亟需借助新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能。
4 提升入河排污口监测能力的建议
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总体要求,借力河长制、湖长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等抓手,充分发挥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升全省入河排污口监测监控能力。
4.1 进一步完善监测体系
4.1.1 提升自动监测能力
按照“先干流,再支流”的原则,分阶段推进不同规模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测站建设,包括水质在线监测、流量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等内容,逐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全覆盖,监测数据实时传入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放规模、排放方式、所在位置及周边环境等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机柜式智能监控终端、一体化微型站、移动板房等建设模式;对已开展自动监测的入河排污口,适当进行提质改造,满足监测需求。
4.1.2 扩大监督性监测覆盖范围
继续开展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由机构改革后相应主管部门承担监测任务,监测频率为每季度开展一次;对于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重点开展工业、混合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由各市级主管部门承担相关任务,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因子、监测频率等内容,提升监督性监测覆盖率。
结合湖南省“水利云”平台建设,开发具有数据存储与管理、动态监测、分析评价以及信息服务等功能的入河排污口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入河排污口信息化、可视化水平,为用户提供智能化、专业化服务。加强数据整合和共享,一方面可以加强数据纵向融合,争取将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纳入长江经济带综合信息平台和国家水资源监控信息平台,实现大数据管理,为长江流域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另一方面,加强数据横向对接,将平台数据与环保、住建等部门已有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整合,实现监测数据共建共享,可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监测数据一致性和利用率,提升职能部门工作效率和协作水平。
4.2 加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4.3 提升实验室监测能力
加强实验室建设和整体改造,推进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强化基础设施配备,根据各监测中心实际情况及承担的监测任务配置相应的仪器,提高设备精度,增强指标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应急监测设备和生物毒性仪的配置,增强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老化设备要及时更新,确保设施的灵敏性和稳定性;加强实验室人员配备、技术指导和培训,提升实验人员操作技能和分析能力,为全省入河排污口的监测提供保障。
4.4 强化管理能力建设
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大学生服务基层,增加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充实基层力量,打造年龄结构优良、专业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入河排污口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把握,培养业务能力精干的管理队伍,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强化经费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加大地方政府资金投入,用于在线监测站及相关实验设备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将监督性监测相关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4.5 加强监督和公众参与
强化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对自动监测站进行运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防止数据造假行为;加强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超标排放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推进入河排污口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公布电话热线、随手拍APP二维码等,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建议。
5 结语
实施长江大保护必须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水平,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能力建设是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推进入河排污口监测能力建设,有利于实现立体化监测、精准化管理、规范化监督、智能化决策和便捷化服务,推动“传统水利”向“智慧水利”转变,驱动水治理体系和水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政府综合管理和日常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