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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开城工业园区与韩国FTA境外加工的关系研究

2019-07-01宋汶奎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14期
关键词:朝鲜韩国

宋汶奎

摘 要:自朝韩两国2000年签署“6·15共同宣言”(又称《南北共同宣言》2000年6月韩国与朝鲜经过多轮外交谈判后达成联合宣言。朝鲜半岛南北分治后,双方领导人首次会晤后签署的历史性文件,是朝鲜半岛南北关系发展中的里程碑)以来,为进一步促进双方交流与合作,2000年8月9日,韩国的现代集团峨山公司与朝鲜的亚太和平委员会(以下简称“亚太”)、民族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民经联”)联合签署了《开城工业园区建设运营协议书》,为工业园区的建设奠定了基础。此后,朝鲜于2002年11月27日颁布了《开城工业园区法》,并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在开城工业园区的建设中,韩国出资金和技术,朝鲜出土地与人力,这一历史性伟业在朝韩两国走向统一的道路上开辟了交流合作的新篇章。据此,主要就朝鲜开城工业园区与韩国FTA境外加工的关系进行分析,为促进地区经济提供借鉴。

关键词:开城工业园区;朝鲜;韩国;境外加工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4.026

1 渊源及变迁

2002年11月,朝鲜制定并颁布了《开城工业园区法》,随之到12月,韩国土地公社与现代峨山同朝鲜亚太及民经联联合签署了《开发商指定协议书》。2003年6月,开城工业园区启动开工仪式;2004年6月,2.8万坪示范园区建设竣工。2004年10月,成立开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事务所;2004年6月,选定18家企业入驻示范园区并签订相关协议;2004年12月,示范园区入驻企业生产的产品首次实现出厂上市。2005年9月,选定首批24家企业入驻正式园区并签订相关协议;2006年9月,正式园区首批入驻企业首次实现产品出厂上市。

2007年6月选定第二批企业入驻一期项目工程,2007年10月一期基础设施竣工。2010年9月,入驻企业产值突破10亿美元。2012年1月,园区内朝鲜工人突破5万。

2 开城工业园区介绍

开城工业园区的建设模式,是朝鲜将土地租赁给韩国,土地租赁期限自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为50年,土地租赁合同由韩国开发商和朝鲜中央工业园区领导机关共同签订。韩国方面,韩国土地公社和现代峨山承担园区建设工作,其中,韩国土地公社负责资金筹措、设计监理及销售等工作;现代峨山负责施工。此外,双方约定共同承担项目计划的制定、认证许可及对朝业务的协商等。2004年4月,开始着手进行工厂区一期100万坪土地的建设工程。韩国方面于2007年5月制定了《关于支援开城工业园区的法律》,并于2007年12月依据该法律成立了“开城工业园区支援财团”;2010年7月正式设立“开城工业园区企业负责人会议”制度。

朝鲜方面制定的《开城工业园区法》,于2002年11月20日被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通过为第3430号政令,并于2003年4月24日被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修订补充为第3715号政令。该法律共由5章(第1章 开城工业园区法的基本情况、第2章 开城工业园区的开发、第3章 开城工业园区的管理、第4章 开城工业园区的企业设立与运营、第5章 纠纷解决),46条组成。此外,还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附属规定,主要包括:开发规定(2003.4.24,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第102号决定)、管理机关设立运营规定(2003.12.11,第11号决定)、广告规定(2004.2.25,第17号决定)、企业财政规定(2005.6.28,第57号决定)、企业设立运营规定(2003.4.24,第103号决定;2005.4.28,修订补充第54号决定)、劳动规定(2003.9.18,第2号决定)、保险规定(2004.9.21,第35号决定)、不动产规定(2004.7.29,第33号决定;2005.4.28,修订补充第54号决定)、海关规定(2003.12.11,第13号决定)、税收规定(2003.9.18,第1号决定)、外汇管理规定(2004.2.25,第16号决定)、汽车管理规定(2006.7.25,第76号决定)、出入·滞留·居住规定(2003.12.11,第12号决定)、环境保护规定(2006.11.21,第82号决定)、会计验收规定(2005.9.13,第64号决定)、会计规定(2005.6.28,第58号决定)等共计16项规定。同时,还制定了一些细则和准则作为其它附属规定,细则由中央特区开发指导总局制定,准则由开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制定。截至2011年3月,相关准则已制定50条。

依据《开城工业园区法》的定义要求,开城工业园区是一个集工业、贸易、商业、金融、旅游于一体的国际性区域。

工业园区由工厂区、商业区、生活区及旅游区构成。其中,可以对工业园区进行投资的主体有韩国境内及海外同胞,还有其它国家的法人、个人及经济组织。原则上,朝鲜的机关、企业及团体不得参与工业园区的事务工作。鼓励投资的相关领域包括附属结构建设领域、轻工业领域及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开发商可以在工业园区从事住房建设业、旅游娱乐业及广告业等。原则上,企业需雇佣朝鲜工人为从业职工,而对于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的技术人员及高级技工人员,可以向工业园区管理机关进行报告,聘用韩国或其它国家的人员。

3 开城工业园区现状

因2016年朝鲜核试验和远程导弹发射的缘故,目前,开城工业园区处于停产状态,韩国企业和企业家已全部撤離。园区停产后,韩国和朝鲜的紧张局势曾一度处于一触即发的状况,但2017年韩国文在寅政府执政后,以平昌冬季奥运会为契机,两国首脑先后举行了两次会晤。同时,朝鲜还首次与美国举行了首脑会谈。此后,韩国与朝鲜就重启开城工业园区的相关事务进行了持续协商。开城工业园区作为韩国FTA的境外加工地区,是韩国签订每一个FTA(自由贸易协议)时最费周章的事项之一,为了使开城工业园区的产品被认定产地为韩国,韩国在其它方面也做出了很大让步。

对于开城工业园区的产品,可以将产地争议最小化的最佳方法,是韩国签署的FTA中被认定为“境外加工”的特例原产地规则。除开城工业园区启动之前于2004年4月生效的韩国-智利FTA之外,韩国缔结的其它14个FTA(以协议宣言为准)中,都涵盖了与开城工业园区相关的境外加工条款。其方式分为三种: ①将境外加工地区限定为开城工业园区;②尚未认定为境外加工,等后期通过委员会进行磋商;③将除开城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及更宽泛的产品范围认定其原产地为韩国。

3.1 限定开城工业园区的方式

在韩国同印度、秘鲁、哥伦比亚签署的FTA中,都涵盖了境外加工条款,采用“开城工业园区限定”方式,将境外加工地区限定为开城工业园区。这种方式只承认开城工业园区内的境外加工,其范围和内容十分有限。上述三个协定都将开城工业园区视为境外加工认定地区,不承认其它地区的认定。更为具体一点来说,在韩国-印度CEPA协定中,仅指定“朝鲜开城工业园区的9.9km2地区”为韩国境外加工地区,在相关协议文件中还附上了地图进行标注;在产品种类方面,只认定6位HS编码项下的108个产品为境外加工产品。在韩国-秘鲁FTA协定中,除上述地域限制外,附件中还具体规定了塑料橡胶、钢铁、家电、手表、家具等100个产品种类。而在韩国-哥伦比亚FTA协定中,还规定了在境内附加值比率(RVC)的基准上,开城工业园区的非原产地原料投入的价值不得超过商品价格(FOB)的40%。

3.2 朝鲜半岛境外加工地区委员会方式

韩国同美国、欧盟、土耳其、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签署的FTA协定中,目前尚未承认开城工业园区的产品产自韩国,后期将成立朝鲜半岛境外加工地区委员会来进行裁定,这就是所谓的“委员会方式”。

在韩国-美国FTA协定中,详细阐明了朝鲜半岛无核化的进展、境外加工地区对韩朝关系的影响以及境外加工区域内的一般环境标准、劳动基准及惯例、薪资惯例、营业及经营惯例等内容,以此作为境外加工地区的指定标准及依据。在当前的现实状况下,美国将朝鲜视为敌对国家,短时间内开城工业园区的境外加工预计将很难得到认可。

开城工业园区的产品有望与产自韩国的产品同样享受最惠国关税待遇,还制定了具体的现实制度框架,从这些方面来看,这种认定方式的意义非常深远,但从实效性及后期协商中关系改善的现实性来看,预计这种方式将比其它两种方式面临更多的困难。

3.3 “开城工业园区+”方式

目前,“开城工业园区+”的方式主要在韩国与新加坡、EFTA、ASEAN、中国、越南的FTA协定中有所体现。这里被称为“开城工业园区+”的方式,并不只是將境外加工地区的认定范围局限为开城工业园区,而且在税率减让产品种类的数量及范围方面也更加宽泛了。如果此前中断的开城工业园区可以重新启动,中国企业以韩中合作或直接投资的形式进入开城工业园区,那将会为开城工业园区实现国际化提供有力支撑,助力开城工业园区再次成为潜力非凡的投资对象。

例如,在韩国-新加坡FTA协定及韩国-EFTA FTA协定中,分别规定了“开城工业园区或朝鲜半岛其它工业园区”以及“除开城工业园区外,未来在朝鲜设立类似工业园区时,也可享受同样的优惠待遇”等内容,双方认定的地理区域条件更加宽泛。在特惠商品的种类方面,与其它“限定”方式相比,内容更加完善。例如,在韩国-新加坡FTA协定中,规定了6位HS编码项下约4600多个产品种类;韩国-越南FTA协定中的产品种类与当前韩国-ASEAN的FTA协定内容相同,涉及产品只有100种,但通过双方磋商,对工业园区当地企业目前正在生产或未来可能会生产的产品种类进行了调查,并以此为基础,以现实情况为依据,对70多种产品进行了更换及调整。

韩中FTA协定的签署,因考虑到朝中关系,整个磋商过程应该采用了非常积极的方式。在最近公开的英文版协定文件内容中,里面注有“在签字之前设立的朝鲜现有工业园区中所生产的鞋子、箱包、手套、手绢、帐篷、剪刀、锅炉零件等310个产品种类,被认定其原产地为韩国及中国。”等条款。从谈判初期开始,中国就非常重视韩中FTA协定中对朝鲜境外加工方面的条款,同时中国也打算在朝鲜设立境外加工区域,如果考虑到这些因素,预计该协定的磋商或将更加开放。

参考文献

[1] 任立冉.朝鲜对外经济合作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8.

[2] 申龙燮.朝鲜半岛南北经济合作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7.

[3] 吴荣林.韩国FTA中“境外加工”条款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7.

[4] 张东哲.基于朝鲜半岛局势常态化与朝鲜经济发展视角的辽宁区域对朝经济对策[J].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06):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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