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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反恐的新疆经验

2019-07-01赵立璋

大经贸 2019年2期
关键词:恐怖主义法治化

【摘 要】 恐怖主义是影响世界和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呈现出全球性、爆发性、宗教性等特征。为加强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国际社会纷纷加强反恐怖主义立法,我国也于2015年通过《反恐怖主义法》。本文对新疆反恐的现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对当前反恐法治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系统的罗列,最后结合新疆地方特色和国际相关经验,对后期反恐治制化建设提供优化路径选择。

【关键词】 恐怖主义 反恐主义法 法治化

一、我国反恐法律现状

从国内法律视角观察,尽管目前国家对于捍卫“国土安全”与百姓的人身自由等具备完整的法律根据,然而在反恐法治方面国家颁发了专门法律根据较少,使得国内反恐的主要是依据政策,强制力与安定性不足。为更有效、更全面打击恐怖事件,就需要出台相关法律制度,使反恐工作具备法律支撑。因此,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提出并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又称《反恐工作决定》)。然而《反恐工作决定》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没有把控全局,却使得反恐的法律规定更加零散化,逻辑关系紊乱,所以我国在反恐法治化建设的步伐并没有迈出巨大的一步,推动法治化建设的道路依旧艰辛,反恐法律体系只形成了初步的轮廓,要想进一步进行反恐工作仍需要加大打击力度。

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我国的立法水平和质量,在《反恐工作决定》中并没有处理好概念与具体实施的联系,没有明确强调如何预防恐怖活动的立法。其后,2014年9月9日,为进一步补充完善《反恐工作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下文中简称《意见》),规范相关案件具体审理工作。《意见》与以往的司法解释略有不同,它不仅仅对如何定罪和管理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而且它还在法官如何确定案件性质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充分做到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意见》落实对恐怖活动和宗教极端案件的处理,明确将7种行为定性为“领导、组织、参加恐怖组织罪”,这其中包括“参与恐怖活动的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建立恐怖活动的训练营地”等。但缺乏对于暴力恐怖事件的预防措施,因此要想更加有效地打击恐怖活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打击恐怖活动的法律制度。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施行。自《反恐法》颁布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以宪法为母体,反恐法为子体,多法协作”的反恐法治化新局面,确定以“人权与法治、中国国情、国与国之间协同合作”互相结合的主要方针原理。自《反恐法》颁发施行一年多以来,根据新闻公布的案件情况观察,我国已经处理的暴恐音影像案件共计21起。在这些案件里,依照反恐法相关条例,多数行为人将被判罚行政拘留15日以内抑或是罚款,唯有一起案件被移交到检察院,并做出了刑事拘留判罚,此外有一起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了行政拘留三天的判罚。因为每个省彼此之间并没有进行什么对话,所以他们对于发布“暴恐音频视频”等行为的严重性并无统一、详细的规划与惩罚准则,这让案情相近的案子在不同省份里作出的是迥异的判罚。缺乏相关细则管理,就会导致各地对于反恐量刑自由裁量幅度不统一、差异过大等问题。虽然我国已明确恐怖主义的定性,并在法律中增添恐怖活动罪名、具体记录反恐步骤、增强人权保护、继续修缮反恐执法体制,整个反恐法律体系已有一定规模,若完全达到高水平的反恐法治化,还必须在司法等方面不断作出探索与修缮。

二、当前我国反恐法制化存在的困境

(一)对宗教问题认识不足

反恐法治化建设道路上遇到的障碍。第一是对宗教自由认识不够,非常模糊,不能够准确地把握法律的界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在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实际生活中,不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会被边缘化,有的不去做“礼拜”、“讲经班”还会遭到亲戚排斥。这样一来,没有信仰穆斯林的人民群众会被那些穆斯林的信徒进行思想上的“绑架”,这与我国所施行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所违背,公民的权利也受到侵害。

第二是在民族平等方面公民认识有所偏差,理解不到位。国家所提倡的民族平等说的是每个民族在社会上都是平等的,权利相同,也同样履行相同的义务,民族平等的实质是各民族之间在法律面前无差别的平等对待。但实际中,往往把工作矛盾、个人矛盾、乃至正常的法律问题都归结为民族矛盾,致使无法依法依规正确处理民族问题。

第三是對青少年宗教认识监管不够,由于新疆少数民族民众信仰穆斯林居多,青少年也容易受到家庭传统宗教氛围的影响。使青少年更容易受到“台比力克”(非法讲经点)的误导,从事暴力恐怖事件。2014年6月15日年仅19岁的青少年在新疆和田棋牌室残忍地拿刀砍杀了普通老百姓;7月30日一名爱国宗教人士在前往清真寺的路上被一群恐怖分子杀害,而经调查凶手是年仅19岁的少年努尔买买提﹒阿比迪力米提,而该少年就是因为受到了非法宗教的蛊惑,对其爱国宗教人士痛下杀手。

(二)源头应对不足,防控措施失当

第一,不能彻底杜绝非法宗教渗透。近些年来,境外的非法宗教一点点地渗透进我国的手段越来越高明,范围越来越宽广。从破获的暴恐事件看,“三股势力”通过地下讲经、非法宣传品、暴恐音视频等方式宣传宗教极端思想,对广大穆斯林尤其青少年穆斯林宣扬“圣战殉教进天堂”等极端反动言论,传授暴恐技术知识,起到了培养暴恐分子的作用。非法宗教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他们利用多媒体映像和互联网等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借助QQ聊天群、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宗教传播,目的是为了袭击和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法治体系。针对这种极其恶劣的手段,国家必须对其进行严厉打击,警方也应该采取强硬措施,但就目前情况来看警方在这方面的方法打击措施有限,往往不能够及时打击此类非法活动,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更加猖狂。

第二,警力使用不当。警察方面人数不足,另外警察执法权有限。防范与打击恐怖主义活动,需要大量警力,由于警力不足,政府从其他部门抽掉了大批干部参与维稳工作,还从社会上招聘了大量辅警。从法治化角度来看,非警人员没有处置暴恐事件的执法权,而且其专业能力不强,不能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因此,新疆尤其是南疆地区的警察编制,应从实际工作出发,大量培养增加专业化警察力量。

第三,预警和情报工作有所缺陷。政府面对暴恐事件的应对措施主要体现在案件发生后的侦查破案,以及漫无目标的全面防范,虽然有一定效果,但这种过分反应反而会制造社会恐慌,给老百姓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因此,做好预警和情报工作,比案发后处理打击更加有效。

三、新疆地区反恐法治化建设的建议和展望

(一)完善新疆地区的反恐法律法规体系

新疆的反恐形势不容乐观,通过颁布反恐相关地方性法规是目前新疆打击恐怖主义的有效方法之一。为从根本上维持新疆的稳定,地方政府应该注重消除体质障碍,注重解决实际性的问题,强化管理模式,使得传统管理模式与时代接轨,注重创新,确保新疆各地区的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力求人民安居乐业,达到人民的满意。新疆地区的地理位置也是比较特殊的,位于西北边陲与中亚多国毗邻,跟周边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也比较频繁。因此,加强新疆地区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对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对新疆管理有压倒性作用。防微杜渐,把恐怖分子阻挡在国门之外,建起一道“城墙”,从而挤压“暴恐分子”的活动空间和机会。与此同时,有利于规范我国边境地区周边人员往来和商业活动,能够从资金渠道上打击犯罪分子一切不利于治国安邦的活动,保证新疆的社会稳定。

(二)建立新疆反恐法治化预警机制

建立新疆反恐法治化預警机制是为了从源头上进行及时的预防,将犯罪团伙扼杀在摇篮之中,任何事情的解决都需要从源头出发解决,而预防恐怖活动是为了更有效、更及时地对其治理。借鉴以往经验、分析我国的现状,不难看出恐怖危险在新疆地区日益膨胀,新疆的形势日益恶化,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建立新疆反恐法治化预警机制的步伐,有效预防恐怖主义才是当下首要。

(三)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反恐法治化的联系

在国际反恐合作的工作之中,也有着难以处理的问题存在,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各国对恐怖组织的认定并不统一,而且对反恐工作具体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并不相同,从而达不到完全统一。比如说,世界上存在着很多的“恐怖”组织,但是每个国家对这些组织的认定范围都不一样,在西方国家他们认为只有“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才算是恐怖组织。从而使国际反恐行动不能充分结合在一起,使国际反恐不能顺利进行。另外,各国在执行过程中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因为各国的政治文化不同,所制定的政策也不一样,并且恐怖主义的本事就带有政治缘由。这个问题最大困扰的就是我国,因为西方国家的标准并不是单一的,所以在有些时候就会对恐怖组织头目给予庇护。要想真正意义上实现统一,必须将我国新疆的反恐问题与各国的反恐工作进行法治化,从而共同实现目标。

结 语

打击恐怖分子是各级政府的目标,也是人民群众的心愿,既是大势所趋,也是人心所向。恐怖分子乃是人类文明的公敌,是社会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所以打击恐怖犯罪刻不容缓。法治化建设乃是对于权力制约的进程,若是惩处犯罪能够任意妄行,无须考虑后果,那么根本不需要反恐法治的存在。反恐法治化的推行既是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为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长治久安、和平稳定的发展作出重要指引性作用。国家必须通过法治这种权力来约束反恐措施,从而完成“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努力实现我们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 王涛,鲍家政.恐怖主义动荡弧:基于体系视角的解读[J].西亚非洲, 2019(01):114-139.

[2] 孙学诚,陈前,唐家骏.大数据背景下的恐怖主义信息传播途径分析[J].吉林大学学报(信息科学版),2019,37(01):88-95.

[3] 胡江.区域合作组织与恐怖主义犯罪防控——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例的分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9,34(01):1-10.

作者简介:赵立璋(1996.1-),男,贵州贵阳人,就读于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研究反向:维吾尔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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