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研究
2019-07-01胡占成
【摘 要】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应对,打破了人们对金融机构“大而不倒原则”的信任与崇拜。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公共资金救助的弊端被前所未所的放大,包括美国、英国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修改金融稳定法或银行法的方式来规范和限制这一曾经最常用、最有效、也是最受争议的救助措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金融组织的积极推动下,识别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SIFIs)、加强这些机构的审慎监管、提高这些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为这些大型机构建立有序处置机制等内容成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各国金融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可处置性 市场化处置 国家适度干预 恢复与处置计划
在我国大型金融机构传统的救助实践中,中央银行“提款机”式的拯救措施助涨了这些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加重了公共财政的负担、扰乱了金融市场竞争秩序。在后危机时代,传统的处置模式偏离了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金融机构的正当性基础、使公平正义的价值基础在大型金融机构的“疯狂侵蚀”中荡然无存。从本质上讲,SIFIs 危机处置问题的核心内容是政府干预权的边界及其内容的法制化,是“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在金融市场中的具体化。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运用经济学、金融学、以及法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来进行论证。新结构经济学理论强调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特别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该理论的运用,能够为政府在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角色定位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同时,运用经济法学的政府适度干预理论,对政府在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干预权边界及干预权内容的正当性进行理论构建。在具体制度方面,以我国金融机构危机处置的立法和实践为基础,在坚持法定处置目标的前提下,通过构建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重塑了大型金融机构公共资金救助的正当性基础,确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中不同处置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处置问责,对相关的市场化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进行制度设计,对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救济进行了法律设计。
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核心内容就是: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为我国 SIFIs 危机处置提供制度化的法律保障,为市场提供一个理性化的预期。同时,与我国传统的处置模式相比,本文设计的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为:处置机构、处置权、处置程序、以及处置措施等都具有法定性,这将有利于提高处置效率;改革传统处置中处置行为的临时性和随意性,通过法律制度来约束政府的公共資金救助,明确公共资金救助的范围就是维持“系统重要性功能”和预防“系统性危机”;通过处置措施的设计,让股东和债权人承担危机机构的损失,激励他们积极的进行恢复行动,降低处置中的道德风险;当公共资源使用的正当性确立后,按照规范化的制度来处置每一个市场主体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政府在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边界主要表现为:应该将传统处置实践中政府“全职”管理的模式转变为政府宏观调控与指导相结合的干预模式,政府干预权的内容是为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提供规范化的制度框架,并监督该制度的正当运行。而具体制度内容的设计应该尊重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基本规律,政府只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提供公共资源的救助。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的立法体系也逐渐的趋于完善。我国加入 WTO 之后,金融业“国际化”的脚步加快,金融监管体制也发生了重大改革。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专业法律为主体,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各部委规章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2008 年金融危机之后,伴随着“大而不倒原则”的破除,我国也加强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承诺按照巴塞尔最新协议的要求实施审慎监管。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基本能够实现金融机构监管“从生到死”的全面覆盖,金融业法制化程度显著提高。在金融机构危机处置方面,主要形成了以《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保险类法律法规为主的法律体系。
但是,有一个事实是不可否认的,即中国在世界政治、经济中的话语权正在稳步增加,中国作为最大的新兴发展中经济体在国际经济新秩序构建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我国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既是一个国内问题,也是一个跨国问题;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制度的法制化构建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市场环境的建设和跨境合作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在国内外的双重需求下,从程序、措施等各个角度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为我国 SIFIs提供可以有序退出的市场化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等著.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2] 董裕平等译.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系统性银行危机的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胡占成(1993-),男,学历:研究生,院校:山西财经大学,毕业方向:环资法,
基金项目:本文是以课题“金融机构运营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研究内容所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