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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联盟人权宪章研究及其人权法新发展

2019-06-29钟玮曲佳荣李浩铭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4期
关键词:国际法发展

钟玮 曲佳荣 李浩铭

摘 要:阿拉伯国家联盟于2004年正式通过了经修订的《阿拉伯人权宪章》(以下称《宪章》),引起了国际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国际法学者就该《宪章》是否符合人权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旨在通过对该《宪章》订立的背景和一些具体条款来分析该《宪章》的进步性和目前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相关建议来促进阿拉伯区域人权的新发展。

关键词:阿拉伯国家联盟;《人权宪章》;发展;国际法

随着国际人权理论的发扬和各国人权机制的健全发展,伊斯兰国家开始讨论是否有必要起草一个属于阿拉伯联盟的人权宪章。2008年,在阿拉伯国家联盟框架内起草的《阿拉伯人权宪章》正式生效。这一事实受到国际社会、非政府组织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广泛欢迎。《阿拉伯人权宪章》(以下称宪章)被认为标志着阿拉伯国家人权发展的新纪元。然而,仔细研究其通过的文案,该宪章所规定的阿拉伯人权保障机制无论是从程序还是内容上都相当落后,很多条款还保有浓重的宗教主義色彩,对妇女和儿童的歧视尤为突出。结合《宪章》制定的背景,我们有理由怀疑阿拉伯国家没有真正致力于普及人权。本文将着重分析《宪章》的进步性和落后性,进而提出改进措施。

一、《阿拉伯人权宪章》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1994年2月阿拉伯联盟理事会通过了《阿拉伯人权宪章》第一份草案,但当时该区域内外的许多人权组织都对该草案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认为其没有达到国际人权标准。没有一个阿拉伯联盟国家准备批准该决议草案。该《宪章》的修订计划提上了日程。

由于在2004年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上这些建议缺乏有力的支持,修订《宪章》便成为了改革这一制度所需要的唯一具体步骤。在非政府组织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压力下,阿拉伯联盟同意让独立专家编写一份新的草案,并且需要与非政府组织和外部专家进行协商。

2004年5月阿拉伯联盟成员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宪章》的修正案,并于2008年3月15日正式生效。《宪章》的定稿由52条组成。与1994年通过的《宪章》相比,新的《宪章》作了重大修订,增加了新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宪章》中载有的许多条款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各项国际条约的标准,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国际人权法理的发展。这一事实受到国际社会、非政府组织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广泛欢迎。

二、《阿拉伯人权宪章》的缺点分析

(一) 程序方面——申诉机制存在缺陷

《宪章》第48条规定设立一个阿拉伯人权委员会,由缔约国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的七名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宪章》的执行情况。它将审查各缔约国的定期报告,并就应采取的必要行动提出建议,以改善遵守情况。

该种制度的缺陷是,没有任何机制来处理缔约国或个人向本委员会提出的违反宪章的申诉,即缺乏个人请愿的机制。同时,大多数阿拉伯国家尚未签订联合国申诉制度,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权利和义务受到侵犯的人缺乏有效的补救办法。

(二) 内容方面

1.对婚姻问题的规定

《宪章》保留了对婚姻的保守立场,指出国家立法应规范男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和消灭时的权利和义务,但未能认识到某些阿拉伯国家在立法时不能保证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平等。同样,《宪章》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家庭的规定也作了修改。《宪章》还规定,结成家庭的基础应符合婚姻条件(Arkan al-Zawaj),这一概念尚未界定,而是源于伊斯兰教法,基于几种不同的解释,会导致配偶之间的误解和歧视。

2.缺乏重要的个人自由保障

如被拘留在公认拘留地点的权利;被羁押的妇女与男子分开关押的权,由女工作人员监督的权利,确保外国国民享有合理设施,与本国政府代表进行交流和接受访问的权利等。

三、如何促进阿拉伯人权的进一步发展

(一)加快设立阿拉伯人权法院的进程

近几年来阿拉伯国家正在进行着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阿拉伯之春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阿拉伯人权委员会长期存在的种种缺陷,表明它无法充分处理大多是阿拉伯国家普遍存在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受到了民众的广泛批评。阿拉伯地区需要一个新的组织和相应的制度来检测人权保护的实施情况。调查表明,阿拉伯民众一直在呼吁建立一个阿拉伯人权法院来保障他们的各项权利。

但是,人权法院的构想也同样存在着阻力,受到许多宗教和政治因素的反对。在阿拉伯地区,人权的概念被认为是西方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人权法院更是具有西方政治色彩的机构,与伊斯兰的宗教文化不相容。这些内部因素导致大多数阿拉伯国家对建立人权法院的行动犹豫不决。虽然区域人权法院的设立还遥遥无期,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阿拉伯地区的民众正在用自己的努力争取平等的人权,这是值得鼓励和赞扬的。

(二) 规范阿拉伯地区人权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20世纪70年来以来,由于中东地区人权活动逐渐频繁,推动了中东人权观念和人权批判精神的成长,成为推动中东民主政治化和人权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这些年来,这些人权组织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很多政府的公共资金才能维持运转,2002年美国实施”中东民主改革计划,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拨巨款资助中东各国致力于人权和善治的非丈夫组织。”因此,除少数人权组织外,大多数都难以摆脱西方政府控制的阴影其原因在于。因而受到了受到阿拉伯地区各个国家政府的排斥。

为了促进阿拉伯地区的人权的发展,我们应该坚持谨慎独立的原则,依法引导规范西方人权非政府组织的行为,防止人权非政府组织成为颠覆或变革现有社会秩序的力量,引导其成为有益于阿拉伯地区人权发挥的推动力量。

四、结语

《宪章》的规定揭示了与国际人权法的一些不一致之处。最受批评的条款将包括对孕妇和未成年人判处死刑,对处理酷刑、残酷和不人道待遇、歧视妇女和非公民以及妇女权利等问题的国家的积极义务规定不足。除了对上述权利有不同的解释外,《宪章》没有规定个人请愿的权利和对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的有效救济。《宪章》的规定没有预见到有可能审议阿拉伯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个别请愿书。缺乏有效的机制削弱了委员会捍卫根据《宪章》条款受到侵犯的权利的能力。因此,《宪章》的最后案文未能证明非政府组织、国际社会和人权高专办的期望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1]肖军拥.国际人权法讲义[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2]何志鹏.人权全球化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李步云.人权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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