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优化研究
2019-06-29衣亚男
衣亚男
摘要:目前我国政府财政体制限制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及时性等方面,同时更是在一定范围内制约了政府对债务风险的有效监管与合理控制。面对这种情况,研究改进完善我国政府债务信息披露,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有重大的意义。在详细研究了地方政府债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地方政府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对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的优化提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等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债务;信息披露;债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1-0084-02
一、引言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总体规模已不容小觑,而且呈现递增的态势,这成为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为提高政府绩效,增加政府债务透明度,新公共管理要求政府优化成本核算和控制,优化绩效评估,对政府债务信息的披露要保持全面性。我国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已然在折射政府预算执行方面做到了优化,但不能完整体现政府债务信息。因为披露的信息达不到完整、全面的要求,所以各级政府隐性债务不能得以体现,政府债务风险与财政风险逐年加剧,极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為政府债务信息公布不完整、披露达不到要求,使得评估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不那么容易,直接加大政府债务风险,甚至可能导致政府部门决策失误。
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现状
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政府债务信息披露制度。[1]政府债务信息披露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用预算会计报告公布有关债务情况。有关政府债务情况大多集中于资产负债表来体现,针对社会的举债主要体现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的资产负债表上。第二,用财政预决算报告公布有关政府债务情况。地方政府部门也会透过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对社会进行公开部分政府财政情况,但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仅仅在财政收支的部分报告里被提到。第三, 监管机构核算信息。现今财政部门、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作为中国政府债务监管的主要机构。这些机构运用不一样的手段收集和监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不过除了审计署之外,其他机构没有针对社会大众披露详细的债务信息。
我国政府部门公开的多种途径的报告,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工作报告”及“审计结果公告”等其他形式,在披露政府债务信息的披露方面同样起到了一定作用,是对政府公布的其他报告的有效补充说明。总体来看,我国政府在债务信息披露方面达到了一定的成果。这不仅维护了公共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还增加了政府债务透明度,让人民群众获得了更多的政府信息,在相当范围内促进了政府债务信息的披露效果。
三、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内容不完整
债务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无法满足多元化信息需求。一方面,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政府债务信息披露制度。政府债务信息和其他财政相关信息整体基本上是在预算会计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上得以公布,所以,政府部门公布的政府债务信息通常已经是不具体、细碎的信息了。另一方面,很多政府债务并不在财政预算中,严重破坏了政府预算完整性与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各地政府在对债务信息披露时,有的涵盖债务信息,有的根本就没涵盖在内。而政府对债务信息公布的方式,有的用附表的形式披露,有的直接在相关报告正文里表述。各级政府部门公布的内容也大不一样,有的只是披露了本级政府“债务利息支出”数目,有的披露了“债务还本付息”数目,有的披露了本级政府债券收入与国债转贷收入。根据当下披露的政府债务数据来观察,通常仅公布了一些直接显性债务情况,涵盖不到其他类型的债务情况。尽管主要监管机构,特别是财政部门统计各级政府债务信息的时候有其相对完善的财务报表,可是,一些相关的信息只是供政府内部统计,社会公众无法通过相关渠道获得信息。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我国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的频率是每年一次,相关的审计报告也相应披露。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报告仅仅是简单地公布政府财务状况,较为明确的数据只能翻阅《中国年鉴》与《中国统计年鉴》等著作才能获得信息。以上出版物发布周期是以年为单位的,有严重的滞后性,不能及时地体现出政府的债务状况。财政总决算与单位财务决算只能体现当年财政收支的相关情况,不足以真实、完整地体现政府债务信息的状况。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
第一,相关法律的监督不够完善。尽管政府机构提出了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地方政府要公布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可这只是原则上的提出,详细的披露方式和公布的内容有什么要求都没有明确。第二,会计监督也不到位。目前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协调统一的对政府债务监管的机制始终没有建立,引起相关政府债务信息的最终状况和发生过程中的情况得不到有效的公布。第三,社会监督程度不够。现在并没发生地方或是个人由于不合理举借债务受到惩罚的情况。事实上人大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控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的,信用评级系统的缺失,并且不能保持足够的中立,政府债务风险等管理的问题仍旧得不到良好的控制。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理念的提升及社会大众逐渐想要获得更多的政府债务信息,这些都催促政府债务信息的披露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现有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早就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求,亟需优化完善。
四、优化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提高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政府债务信息披露只有保障完整性才能保障信息的可靠。按照现有预算会计提供的信息内容,要保障信息的完整性是不容易的。政府负债信息核算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导致预算会计报告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显性负债、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不能得到合理的体现,所以政府债务综合的信息达不到完整的披露。此外,因为预算会计进行确认、计量、报告的凭证并不按照实际发生的负债来确定,所以直接导致政府债务整体规模不能得到明确评估,更不足以保障信息的真实可靠。政府债务信息的披露应达到以下条件:首先,让政府债务的整体规模切实的反映出来。其次,政府债务的增加减少能够得到体现。最后,政府债务结构的变动得到体现。只有达到以上条件,政府债务信息才可能如实全面地反映政府债务和风险状态,进而为有效地管理政府债务风险做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