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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经理诈骗,谁该担责

2019-06-28

新传奇 2019年8期
关键词:行为人经理诈骗

浙江的叶女士将1900余万元存入银行,委托经理叶国强理财,五年后发现账户里仅剩30余元。2016年,涉事理财经理叶国强因诈骗获刑,叶女士随后将当事银行起诉至法院,称在自己未到场情况下,理财经理伪造签名将钱款转出属违规操作,涉事银行应担责。法院两审,均判决储户败诉,之后叶女士提出再审申请。2019年1月22日,浙江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听证。

就此案而言,叶女士与叶国强、该银行的法律关系认定,对于判决至关重要。

必须看到的是,叶国强的真实身份,是该银行的个人金融部经理,他所代表的是银行而不是个人。

当初,叶女士将存款交由叶国强理财,正是基于对这一特定身份的信任。如果对叶国强与银行关系视而不见,就意味着,人为割断了银行违规操作与叶女士损失的因果关系,而撇清了法律责任的银行,就可以“置身事外”、隔岸观火。

根據《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流转秩序。回到该案也是如此,叶女士作为善意第三人,财产权益理应得到保护,而有关银行作为被代理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就算不提“表见代理”,涉事银行也有“过错责任”。叶女士表示,“自己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自己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银行方面也承认了“在办理柜面转账业务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但认为叶女士的损失是“由于叶国强将资金购买高风险的股票期货所致”。

问题是,就一个理财过程看,存取款与购买股票期货能强行分割吗?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存款化为乌有,固有罪犯违法因素,但跟银行过错很难完全切断关联。鉴于此,在依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宜通过审判更准确地认定事实,把正义送到应去的地方。

(《新京报》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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