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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现代农业探讨经营主体培育方向及政策建议

2019-06-28赵彦锋梅莉

中国市场 2019年19期
关键词:经营主体现代农业政策

赵彦锋 梅莉

摘要:现代农业对中国农业发展提出了高产量、优质、高效率、安全、生态安全等要求,培育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中国农业经营主体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是存在很大的差距,阻碍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文章首先研究了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现状,然后研究了中国农村经营主体的现状,分析了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面临的问題,最后提出了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是政府应该加大扶持的力度、实施农业经营准入制度、加强行业协会之间的协作,建立行业协会联盟制度等。

关键词: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政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指出以农业4.0作为农业现代化的制高点,引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经济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大量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中国农业劳动力逐渐减少,“谁来种地”、“怎么种好地“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的传统农业也在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过去“小而全”、“弱而散”的农业经济组织模式无法适应全球化大市场竞争的需要,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劳动者普遍年龄比较大、文化程度比较低,难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培育和新型农业经济组织模式的构建是发展我国现代农业的关键。需要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文章研究的农业经营主体指的是从事农业经营的组织、单位。多元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与发达国家农业经营主体存在一定差异,研究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有利于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1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的提出

现代农业要求实现农业生产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的现代化,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要素,农业生产要求实现化学化、生物化、信息化、电气化、机械化。农业组织管理也要实现现代化,农业生产要求实现专业化、区域化、社会化、企业化。现在中国大概有6亿农村人口,农村居住户大概有2.6亿户,耕地面积是18.26638亿亩,人均耕地面积是6.2亩(国家统计局,2016)。中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建立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农业经营规模比较小,生产效率比较低,与发达国家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发展模式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不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出现了“农村空心化”、“农业兼业化”、“农业老龄化”等问题。农业经营者科技素质比较低,只有很少的新生代农民愿意进行农业生产,农业发展缺乏后续人才,迫切需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李秀红,2018)。[1]中国的人均耕地只占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水资源只占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资源禀赋有限。中国单位面积农药和化肥的施用量已经远远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分别是平均水平的2.5倍和3.6倍,农业生产效率逐渐下降,农产品的质量令人担忧。农药、化肥对土壤环境造成了比较大的污染,温室大棚使用的塑料等废弃物产生白色污染,秸秆的焚烧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我国粮食安全保障难度加大,耕地质量不断恶化(万宝瑞,2018)。我国农业发展的现状不容乐观,党在十八大上提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要求。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可见,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本质要求,有利于中国农业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2我国农村经营主体现状

在政府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中国农村经营主体获得了飞速的发展,据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16年底,中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达到了280万个,其中家庭农场总数超过了87.7万家,有41.4万户得到了农业部门的认证,其中农民合作社超过了179.4万家,全国44.4%的农户加入了合作社,一共拥有产业化组织38.6万个,龙头企业数目达到了13万个。相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13年8月,中国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91.06万家,是农业经营主体的0.34%,入社社员3444.1万人,只占到农村人口的5.25%(国家工商总局,2013)。可见,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在近年来发展比较迅速,实现了多元化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又与各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多元所有制形式有密切的关联。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使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对加速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具有一定作用(赵晓峰 赵祥云,2018)。

(1)家庭农场。学者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论证了家庭农场是最有效率的农业生产方式,其占据了稳定的主导地位,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资料显示,全世界超过90%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家庭农场。中国农业部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有98.2%的家庭农场从事种养业或者种养结合业,有40%的家庭农场从事大田作物生产。中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26785.73万个,其中传统农户有26606.97万户,占到总数的99.3%,经营的耕地是11006.7万公顷,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数量多、规模小的特征。现阶段大概有4000多万户家庭承包经营户流转出承包地,大概占到其经营耕地面积的20%,并且以2.1%的速度加速流转。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有4亿多人居住在农村,1.5亿多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家庭承包经营户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其规模小、效率低的特征也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家庭农场和现代农业的家庭农场相比较,存在经营规模比较小、产品品质低、技术运用覆盖率低、难以保证单产效率等问题。

(2)农民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既是生产主体,又是服务主体,是农户之间通过自愿形式组成的组织,能够节约农户的交易成本,增加农户的谈判能力,有利于实现小农户融入大市场。合作社提供了很多生产性质的服务,例如技术指导、团购服务、作业指导等,利用规模效应能够有效降低成本。现在中国193万家合作社共带动农户成员达到了1亿户,是全部农户总数的46.8%。但是,合作社从总体来说规模比较小、管理缺乏规范、缺乏市场竞争力。大多数合作社属于能人带动型,主要是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主要提供生产服务的占到了26.9%,主要提供产销一体化服务的占到了52.2%。很多合作社在管理上存在不科学、不规范的现象,财务管理不透明、激励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等。很多农村能人、精英掌握着农民合作社的决策权,很容易出现决策垄断和精英俘获的现象,很多能人会借助合作社的力量为自己谋福利,形成对其他普通农户利益的侵占。

(3)农业企业。很多农业企业是由乡镇企业发展而来,或者是由外来工商资本组合而成,具有比较好的资本聚集效应、人才吸引效应、技术研发效应,企业管理科学,生产技术先进,农业企业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和导向性作用,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发展农业企业方面,应该向高端农产品生产、加工方向发展,塑造农产品品牌,开拓更多的营销渠道。中国农业部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现在拥有的各类龙头企业超过了13万家,年销售收入达到了9.2万亿元,彰显了农业企业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引领作用。但是农业企业存在与农民“抢地、争利”的现象,从农民手中租用的土地不仅租金不高,雇佣的农民比较少,解决农民就业问题的能力有限。还存在“非粮化”、“非农化”的倾向,统计资料显示,企业租用的土地绝大部分都用于旅游开发、园艺开发、住宅建设等,并没有用于农业生产,在长期对现代农业的发展会具有一定的影响。国营农场是由国家投资的农业经济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国营农场的耕地面积占到中国耕地总面积的5.7%,统计资料显示,2016年底,中国的国营农场大概是1785个,现在中国的国营农场与美国的家庭农场相比较,专业化还处在中等水平,科技水平、劳动生产率还比较低,粮食单产还处于比较低的话水平。

(4)社会化服务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是聚集在生产服务领域,不直接参与到农业生产活动中,主要是为农民提供一些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拥有专用设施设备、懂技术的技术人员、广泛的社交网络,能够为农民提供农业设备使用和维修服务、技术指导、产品信息咨询等,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联系在一起,实现服务型规模经营。我国农业设备跨区服务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我国还出现了大量“托管”、“半托管”服务模式,说明生产性服务业在我国将会发展迅速,对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农业部201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现在中国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组织有22.7万个,托管服务的土地面积达到了2.32亿亩,服务农户数量达到了3656万户,说明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大型家庭农场以及家庭养殖场将会变成中国大宗农产品和商品粮的主要生产者,企业将成为主要的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由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组织提供。我国的农业经济主体与现代农业的经济主体相比较,在经营者的文化程度上存在差异,现在的经营者普遍文化程度比较低,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龙头企业占到38%,国有农场占到12.9%,其他均少于10%。农业经营主体科技含量比较低,生产效率比较低、商品农药、化肥超标,不仅影响农产品的安全,对生态环境也造成巨大的影响,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现代化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问题

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专业化的分工和规模经济效益,但是其自身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障碍。①内生因素分析。一是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规模比较小,不能形成比较强的带动能力。中国一些学者对某市的调查研究显示,四类农业经营主体人均经营耕地面积为4.56亩,其吸收的劳动力是全市农业劳动力的6.7%,但是在美国,家庭农场经营的耕地面积占到总面积的81%,生产83%的谷物,在法国,家庭农场经营的平均耕地面积是42公顷。二是农业合作社社员规模比较小,在中国大概有45%的农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在法国90%的农场主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在日本100%的农民和一些地区的非农民都加入了农民合作社。三是缺乏农业经营人才,不仅缺乏专业农业技术人才,还缺乏先进的管理人才。据调查,现在农村实用人才仅占到农业劳动力的1.6%,受过中等及以上教育的人才不到4%。中国农业劳动力存在老龄化趋势,难以吸引专业的人才,由于工作条件比较艰苦、待遇比较差,很难留住人才。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农业生产的技术含量比较低,农业生产率比较低,缺乏创新意识,经营方式比较粗放。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主要依靠传统习惯和经验进行管理,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市场意识不强,管理效率比较低。②外生因素分析。一是土地稳定流转比较困难。要实现规模化的生产,应该先将土地集中成片,才能够进行机械化操作。我国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实行的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政策,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保障,很多农民即使外出务工也不愿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种粮大户,造成了“有田的不想种,想种的没田”现象。据调查,现在中国家庭经营承包地流转占总承包面积的20%,与劳动力的转移比例相比较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流转关系不稳定,大户们普遍存在“怕变”、“不敢投入”的心理,对土地的投入普遍存在不足。二是政策支持不足。中国的农业补贴政策主要是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补贴政策比较少,种粮补贴主要是按照农民的承包面积发放,造成“拿钱的不種粮,种粮的不拿钱”现象。很多经营大户不仅要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还拿不到补贴,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生产的成本。三是公共服务不足。通过调查,很多经营大户反应建设用地不足,储藏粮食的仓库不足,储备农业生产资料的库房比较紧缺,晾晒粮食的晒场比较少,农业机械设备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需要挖掘水渠、平整耕地、修建晒场等,但是基础设施的投入一般比较大,回报的周期有比较长,很多经营大户都不愿意进行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投入不足。政府对新技术的引进、质量检测、综合性信息的提供存在明显不足,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提供综合性的服务。

4有效政策和措施

(1)政府应该加大扶持力度。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市场主导的流转方式是最有效率的,应该加强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使农业劳动力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贺文华,2017)。[4]目前我国实施的农业扶持政策具有普惠性质,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改为具有条件的扶持政策,对一些有基础、有发展前景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政府补贴,主要考察其经营规模、土地面积等,鼓励这些主体的发展。在国家没有发布相应的政策之前,各级主管部门应该寻求地方财政补贴,政策应该向新型农业主体倾斜。政府应该完善土地流转政策,目前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主要是在农村亲戚、朋友之间流转,流转的数量比较有限。[5]还存在流转不彻底现象,经营主体无法作出详细的未来发展规划,发展比较缓慢。[6]政府应该采取综合手段,加速土地的流转,例如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鼓励一些中老年人放弃对土地的依赖,完成土地的长期流转。[7]这样有利于减少农业从业人口,优化农业人口的文化、年龄结构,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国家农业发展水平的关键指标,发达国家这一比值都在5%以下,我国的这一比值在40%左右。政府应该为企业的融资创造条件,县市级财政部门应该联合各级财政部门,组建信贷担保基金,为这些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

(2)实施农业经营准入制度。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农业从业资格认证,例如法国在1973年就规定作为农业组织负责人,应该取得农业专业技能证书,类似于中国农学专科毕业证,这一要求还在逐渐提高。中国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借鉴这项经验,对经营主体负责人进行培训,要求其取得一定的合格证书,并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其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培养一批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职业农民,解决农业兼业化的问题。[8]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实现科学化的发展,政府的监管也从分散变得相对集中,提高负责人食品安全意识,制定农产品合格标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3)加强行业协会之间的协作,建立行业协会联盟制度。农业行业协会是介于农业市场主体和政府之间的一个社会协调性组织,是非营利社团组织,实行的是自我管理(吴振利,2018)。[9]政府应该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由有能力的企业家承担其服务事项,为农民提供一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并做好市场预测,指导会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有效应对市场风险。有效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当发生侵权事件的时候,行业协会能够出面进行调解,对成员的权利进行维护,增强经营主体在市场中的话语权,增加维权的实际效果。还能够增加行业协会在农民中的影响力,督促经营主体进行守法经营,实现主体之间互相监督,提高合法经营的效率。农民协会还能够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加快土地流转速度,帮助农民尽快从依靠土地养老向依赖社会养老转变。

参考文献:

[1]李秀红,邹良影.涉农高职院校现代农业创业教育的实踐探索——以温州科技职业学院为例[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8(2):165-169,175.

[2]万宝瑞. 实现“双目标”是落实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任务[J]. 农业经济问题, 2018(1):4-7.

[3]赵晓峰,赵祥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与小农经济的发展前景[J].农业经济问题,2018(4):99-107.

[4]贺文华.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创新与现代农业发展研究[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7,31(5):106-116.

[5]吴振利,论新形势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J].农业经济,2018(4)

[6]范平宇.几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利弊分析[J]. 中国高新区,2018(9):5,7

[7]佚名,适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有助于耕地减“肥”[Z].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平台,2018.

[8]经济日报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六期)报告》发布[J].农经,2017(12):12

[9] 明明债券研究团队.【“区域看债”之四】屯垦戍边,改革为先 ——农垦主体债券价值探索[EB/OL]. http://www.sohu.com/a/229586693_618350

作者简介:

赵彦锋,男,副教授,博士,单位:郑州大学,研究方向:土壤地理和土地利用领域;梅莉,女,硕士研究生,单位:郑州大学,研究方向:土地利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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