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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慈善意识研究

2019-06-28王琪

湖北农业科学 2019年5期
关键词:问卷调查农村

王琪

摘要:在《慈善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对QX村进行实地调查,采用文献法、问卷调查法辅之以半结构访谈法,对QX村现居住人口对慈善的认知状况、参与意识、责任意识、行动趋向等问题展开研究。从QX村慈善意识现状发现,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宣传力度小、税收优惠力度小限制了公民的慈善捐款热情等原因,其存在慈善捐款途径单一且存在被动捐赠现象、公民具有浓厚的传统慈善意识、缺乏慈善行动意识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拓展慈善捐赠途径,杜绝领导劝捐行为;树立现代慈善意识;加强有关部门的慈善方面宣传力度;建立健全慈善活动监督机制等建议,以期为实现中国慈善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慈善意识;问卷调查;农村

中图分类号:F323.89;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9)05-0152-09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harity Law, the QX village was investigated on the spot, using the literature method,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method and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 method to research in the cognition status, participation awareness, responsibility of the current resident population and consciousness and action trends of QX village.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arity awareness in QX village, it is found that due to the small propaganda of the relevant state departments, the small amount of tax incentives limits the enthusiasm of citizens for charitable donations, etc., there are single ways of charitable donations and passive donations, citizens have a strong sense of traditional charity, lack of awareness of philanthropy and other issues. In response to these problems, we proposed ways to expand charitable donations, put an end to the behavior of leaders to encourage donations, establish a modern sense of charity, strengthen the publicity of charities in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charitable activities, with a view to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arities in China.

Key words: charity awareness; questionnaire; rural area

慈善事业是政府扶植下的由个人或民间团体自愿组织与开展活动、对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实施救助的一种无私奉献的事业。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部分,在促进社会公平、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对慈善事业的理解与看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的慈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他们的慈善行为,而人们的慈善行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补充,在当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了《慈善法》,这是中国慈善事业的首部法律。《慈善法》将慈善的含义扩大为更广泛的范畴;对慈善组织的形式和概念进行了界定;慈善组织直接登记,不用再经过双重登记;要求慈善组织每年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1]。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的不断推进,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慈善工作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項重要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支持发展慈善事业”,这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出台说明中国慈善事业正在经历一个由幼稚转向成熟的关键转型期。

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显示,截至2010年底,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由2005年底的31万个增加到44万个,基金会数量从975个增加到2 200个,其中许多社会组织将慈善作为服务宗旨。到2014年为止,QX村10个县(市、区)和高新区都成立了慈善总会,139个乡镇、街办全部成立了慈善分会,5 010个村(社区)有4 416个建立了慈善联络站,县(市、区)级慈善工作站358个,市级慈善工作站51个[2]。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开展了“希望工程”“一张纸献爱心”“蒲公英爱心行动”“慈心爱家”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慈善活动。慈善事业为汶川、玉树等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重建贡献了巨大力量,在这些重大灾害面前公民慈善热情高涨,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民众的慈善态度与意识被进一步强化。但是随着“郭美美”事件、“天价帐篷”事件等慈善负面新闻的曝光,人们对慈善组织运行过程、信任度产生了怀疑,这也使公民刚刚发展的慈善意识遭受重创。公民的慈善行动受其慈善意识的影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依靠每一个公民的慈善行动,公民慈善意识的高低对慈善事业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正值《慈善法》初步运行之际,本研究从《慈善法》入手,探讨慈善事业发展状况与不足,通过文献法、问卷调查法辅之以半结构访谈法,对QX村当前居住人口对慈善认知状况、参与意识、责任意识、行动取向等问题展开调查,总结了QX村公民慈善意识的相关问题,为以后提高公民慈善意识奠定基础。

1  文献综述

从国内研究来看,新中国建立后由于政治因素慈善事业曾经一度不受重视,慈善方面的学术研究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改革开放后,关于慈善方面的学术研究才日益发展。中国学者主要从慈善事业发展历程、经典文化对慈善意识的影响、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与作用、慈善事业发展趋向等方面进行研究。关于慈善意识方面的研究,卢进丽[3]认为,所谓慈善意识就是个体在面对需要帮助的人或事时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思想、理论、情感、意志、知觉等各种观念形态的总和,是反映人们对“类”的认识程度和认识水平,并最终借助于同情心表现出来;蔡勤禹[4]认为慈善意识是一种“捐款捐物给需要的人”的自觉心理反映,这种反映是出自“对人类的普遍的爱”;杨方方[5]认为公民慈善意识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慈善的认识、判断、了解和感知能力以及由此带来参与积极性,慈善意识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的慈善行为,是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最深层因素;王晶[6]认为慈善意识应包括公益意识、关怀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等内容。这些研究主要将慈善意识操作化为民众对慈善事业的认知、参与行为、责任意识等。关于慈善意识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中,韩振秋[7]认为中国公众慈善意识的发展与社会发展需求不能保持同步前行,具体表现为公众对参与慈善活动的目的、动机都有缺乏理性认识,他们最担心的是善款挪作他用、慈善机构贪污腐败现象发生,以至于不信赖慈善机构,公众对慈善事业制度建设等方面缺乏关注。许琳等[8]在全国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了关于中国公民慈善意识的调查,认为慈善事业在中国社会正逐渐被公众认可和接受,中国的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慈善;帮助弱势群体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社会公众更多地参与单位及工会组织的捐赠活动,这成为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一大特色。同时,他们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思考,地方慈善机构的社会影响力较弱,全社会尚未形成浓郁的慈善意识和社会氛围;政府有关慈善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落实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慈善组织建设,提升组织的公信力刻不容缓。熊小红等[9]认为慈善意识尚未成为中国的主流思想,中国慈善组织获得捐款总额占GDP比例小,远低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国慈善事业很大程度上依赖海外捐款。郑功成[10]认为中国人的仁爱与慈善通常限于家庭内部或親近之人,虽然有帮助非亲非故者的诸多事例,但总是遵循着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的潜规则,缺乏西方社会那种无论亲疏与远近均推崇爱人如己的博爱理念。蔡勤禹[4]认为中国慈善基于道德教化功能,行善不过是良心上的满足,没有将慈善活动转化成一种本能意识。

从国外研究来看,国外研究者常常从道德观、宗教观和财富观出发进行慈善意识方面的研究,最早的慈善起源于宗教对贫困人口的救济。在西方慈善思想史上,达尔文是进化伦理学的奠基人,他在《人类的由来》一书中对道德意识(良心)的起源和进化进行了彻底的自然主义考察,在他看来良心是由乐群感、同情心和爱等社会性本能发展而来的,而这些社会性本能又是由群体自然选择所造成的。达尔文的道德进化论研究,实则上也是良心进化论研究[11]。目前,美国是全球慈善事业的领头羊,其慈善意识根源于基督教的教义。但美国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主流的社会意识,这与行善是相悖的,因此又通过边疆个人主义和实用主义对极端个人主义进行适当限制。罗斯福新政对自由主义进行了适当改革,加之卡耐基等人的理论总结,美国社会形成了一整套的慈善理论。同时,以政府为主导的罗斯福新政的实施以及美国社会广泛的慈善参与,使美国民众的慈善意识得以不断完善[12]。欧美国家流行“及时行善”的财富观,诸如比尔盖茨、卡耐基等企业家将自己的财产捐给社会,以求回报社会;另一方面国家向巨额财产征收高额遗产税也从一定程度上促使富豪将遗产捐赠给社会,这也增加了慈善事业资金收入。英国有近三分之二的公众知道退役军人慈善,但是35岁以下人群知道退役军人慈善的却很少,随着老一代人们的衰退,密切监测年轻人的慈善意识将会变得很重要[13]。

综上所述,大多数国内学者从现实、传统文化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中国公民慈善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尚未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对慈善认知不够,慈善参与动机不强,慈善责任意识不清晰;慈善组织公信力面临挑战等问题。大多数国外学者则从道德观、宗教观出发研究公民慈善意识[14]。公民慈善意识越来越受学者关注,但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公民慈善意识通常采用定性研究,很少采用定性结合定量的研究方法;二是现有学者大多只从宏观视角进行分析,很少用宏观结合微观层次进行研究;三是关于公民慈善意识的研究很少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切入点。本研究从《慈善法》入手,探讨人们对慈善相关法律的认识,分析民众慈善意识淡薄的原因以及慈善法律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不足之处。

2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核查所有问卷,筛选出有效问卷111份。调查对象基本情见表1。其中,男性54人,女性57人。处于21~30岁年龄段的受访者最多,为34人,占30.6%;61岁及以上的最少,为5人,占4.5%。受访者文化程度以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的最多,为51人,占45.9%;初中及以下的24人,占21.6%;高中学历的12人,占10.8%;大中专、技校、职业学校毕业24人,占21.6%。受访者中国家公职人员6人,占5.4%;教师13人,占11.7%;企业管理人员14人,占12.6%;工人7人,占6.3%;服务行业从业人员23人,占20.7%;在校学生23人,占20.7%;个体户、退休人员、家庭主妇等其他职业从业者25人,占22.5%。样本中月收入在2 000元以下的人最多,为51人,占54.9%;月收入6 000元以上的人最少,为9人,占8.1%;月收入2 001~4 000元的29人,占26.1%;月收入4 001~6 000元的22人,占19.8%。为了解宗教信仰与慈善意识的关系,问卷中设计了“您是否有宗教信仰”题项。调查结果显示,有宗教信仰的调查对象有23人,占20.7%;没有宗教信仰的调查对象有88人,占79.3%。

3  QX村公民慈善意识现状

慈善事业的发展要依靠社会中每一个公民的慈善行动,而公民慈善行为一定程度上受慈善意识的影响。分析QX村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并根据问卷调查和半结构式访谈剖析QX村公民慈善意识现状,分析其慈善意识存在的问题。

问卷共设计了33个问题,涉及4个方面,分别测量QX村公民对慈善、慈善活动以及对《慈善法》的认识和理解、对慈善组织了解程度,对提供和接受慈善救助的态度,被调查者的行为动机,发展慈善事业公民责任,下面就对收集到的数据展开分析。

3.1  公民慈善认识和了解程度

通过“您是否知道慈善事业或慈善活动”“您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是否满意”、“您认为慈善的定义是什么”“您认为慈善事业的作用是什么”“您对几项大型慈善活动了解程度”“您对下列慈善组织的了解程度”“您是否知道国家新颁布的《慈善法》”“您如何看待《慈善法》”“您是否了解个人、企业捐款时税前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您觉得捐款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吗”“对‘对弱势群体和不幸者的救助是政府的责任陈述的态度”“对‘民间救济的发展是政府无能的表现陈述的态度”“对‘有钱人应该积极参加慈善活动并且多捐一点钱陈述的态度”“对‘慈善是用仁心慈爱关心同胞的疾苦,乐行善举陈述的态度”“对‘我们应该关爱社会中的所有人,让社会中的鳏寡孤独残疾者得到社会的关怀和照顾陈述的态度”“对‘多行善事将来会有福报陈述的态度”等问题开展公民慈善认识和了解程度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88.3%的QX村公民(98人)知道慈善事业或活动,只有11.7%的公民(13人)不知道慈善事业或活动(图1)。这说明经过政府和媒体的大力宣传,公民普遍接触到了“慈善事业和活动”概念。

在知道慈善事业或活动的公民中,对中国慈善事业或活动非常不满意的公民有11人,占总数的11.2%;对中国慈善事业或活动不太满意的有62人,占63.3%;对中国慈善事业或活动比较满意的有23人,占23.5%;对中国慈善事业或活动非常满意的有2人,占2.0%。也就是说,74.5%的QX村公民对中国慈善事业或活动不满意,25.5%的公民对中国慈善事业或活动满意。

从半结构式访谈中了解到,慈善捐助程序繁杂、慈善机构服务缺失是大部分公民对慈善事业不满意的重要原因。此外,近些年曝光的慈善事业丑闻让慈善机构的信誉大幅度下降,这些原因都制约着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进程。

关于对慈善定义的理解,QX村公民中认为慈善是关心或同情的有10人,认为慈善是捐钱捐物的有14人,认为慈善是心理指导等社会工作专项服务的有20人,超过60%的QX村公民(67人)认为慈善是爱心和捐赠(图2)。

慈善事业兼具济贫助困、赈灾、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问卷调查显示,QX村公民大多数认同慈善事业作用的其中一项或两项功能,“济贫助困”是QX村公民认可度最高的“慈善事业作用”,而慈善事业的“赈灾”作用常常被忽略(图3)。

从表3可以看出,在对国家级和市级大型慈善活动了解程度上,绝大多数人知道“希望工程”,但仅有3人非常了解;对“一张纸献爱心”活動了解程度弱于“希望工程”;对“蒲公英爱心行动”和“慈心爱家”活动的了解程度更低。

表4显示了QX村公民对国家级和市级慈善组织的了解程度,知道中华慈善总会和嫣然天使基金的公民分别有73和70人;中国扶贫基金会知晓程度小于中华慈善总会;近85.6%的QX村公民不知道所属市慈善四级组织。绝大多数公民对慈善组织的了解仅限于皮毛,对这5个慈善组织非常了解的QX村公民仅有4人。

除以上各方面公民慈善意识外,仅有25人知道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占总人数的22.5%;有63人不知道个人、企业捐款时税前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占56.8%。这些状况对于慈善事业立法普遍化很不利,更无法提高公民慈善法律意识。

从表5可以看出,71.2%的QX村村民认为“对弱势群体和不幸者的救助是政府的责任”、31.5%的公民认为“民间救济的发展是政府无能的表现”,这些公民对慈善事业发展的看法与中国传统儒家的“仁政”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大部分公民认为慈善事业是政府的责任,但也有39.6%的公民认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需要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墨家强调兼爱非攻,而“慈善是用仁心慈爱关心同胞的疾苦,乐行善举”“应该关爱社会中的所有人,让社会中的鳏寡孤独残疾者得到社会的关怀和照顾”正体现着“仁”和“兼爱”思想。绝大多数QX村公民都同意这样的看法,说明绝大多数公民对慈善的认知受到儒家、墨家等传统文化的熏陶。

3.2  公民提供和接受慈善救助的态度

公民进行慈善活动的目的和对慈善救助的态度也是衡量其慈善意识的重要指标。问卷设计“您认为在慈善活动中,社会上富人捐款的目的”“您自己参加慈善活动的目的”2个问题项来测量公民慈善捐助的目的和对慈善救助的态度。调查结果(表6、表7)显示,在村民认为的富人捐款目的中,“善心助人”的最多,占总数的43.2%,但认为富人出于“扬名”的目的而捐款的人也占总数的41.4%,二者相差只有1.8个百分点。与此相比,公民自认慈善捐款出于“善心助人”目的的比例远远超过“赢得社会荣誉”的比例,超过85.6个百分点。

当调查对象被问到“如果您遭遇困难,您是否会接受慈善救助”时,38.7%的被访者回答“会,等着有关组织找到自己实施救助”;46.8%的被访者回答“会,并且会主动寻求帮助”;4.5%的被访者回答“不会,接受救助是可耻的”;9.9%的被访者回答“不会接受救助,尽量自己解决”。说明QX村村民主动自我救助意识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等、靠、要”“被救助羞辱感”等陈旧慈善救助意识。

3.3  慈善事业中的公民慈善责任

为了解QX村慈善责任意识,问卷设计了“您觉得谁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题项。结果(表8)显示,认为国家或政府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的村民最多,占50.5%;认为慈善事业发展责任主体的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村民占39.6%;认为慈善事业发展责任主体是慈善组织和富人的村民最少。

3.4  公民慈善行为取向和意愿

在慈善行为方面,有82位村民参加过慈善活动,29位村民没参加过慈善活动。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村民中,参与过慈善活动的占58.3%,没参与过慈善活动的占41.7%;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村民中,参与过慈善活动的村民占72.5%,没参与过的占27.5%(表9)。这说明文化程度越高的村民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越高。

在慈善意愿方面,当被问及“您是否愿意将自己的遗产捐赠给社会”时,不同年龄段具有不同的意愿倾向(表10)。21~30岁年龄段有16人愿意将部分遗产捐出,占该年龄段总人数的47.1%,3人愿意将遗产全部留给儿女,占8.8%;31~40岁年龄段有5人愿意捐出部分遗产,占该年龄段总人数的23.8%,7人愿意将全部财产留给儿女,占33.3%。41~50岁年龄段有2人愿意捐出部分遗产,占该年龄段总人数的8.7%,6人愿意将全部遗产留给儿女,占26.1%。51~60岁年龄段仅有1人愿意捐出部分遗产,占7.1%。由此可以看出,随着年龄的增加,人们更希望把遗产留给儿女。调查过程中,大多数村民表示自己没有考虑过遗产问题,说明在中国遗产捐赠意识还比较淡薄。

4  QX村村民慈善意识存在的问题

4.1  慈善捐赠途径单一,存在被动捐赠现象

从表11结果可以看出,参加过慈善活动的村民中有64人通过自己所在单位参与慈善活动、奉献爱心,占总数的78%,通过慈善组织、直接帮助救助对象和新闻媒体等其他途径参与慈善捐赠的比较少,这与中国官方式慈善传统息息相关。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由官方主导,民间慈善发展相对薄弱;另外中国长期实行“单位制”,制度变革过程中的惰性问题使得公民普遍形成了“有事找单位”的老旧思想,因此“单位”成了慈善募捐的主要途径,再通过政府转交给需要帮助的地区。这种形式很不利于提高慈善组织的独立性及其吸纳慈善物资的能力,不利于慈善组织职能的建立健全。

除此之外,调查中也发现一些企业员工中存在“被动捐赠”“劝捐”现象,通过自己所在单位参与慈善活动的64位村民中,有20人不愿意再次参加类似的捐赠活动,占31.3%(表12)。有公民认为,中国式慈善捐赠背负着政绩工程和道德绑架的枷锁。

4.2  具有浓厚的传统慈善意识

4.2.1  以“亲疏远近”论慈善  根据此次调查可以看出,公民普遍存在以“亲疏远近”论慈善的问题,突出的表现为亲朋好友、邻里互助,而不习惯于陌生人的救助,相对于西方公民的普遍慈善救助意识而言,中国公民更习惯于根据血缘、地缘实施慈善救助。根据表13与表14对比显示,77人认为路边乞讨现象真假难辨,很难捐钱,占总数的69.4%;24人认为值得同情,可以捐钱,占总数的21.6%。相比较之下如果周围熟人遭遇困难,106人愿意向熟人捐钱,占总数的95.5%;不愿意捐钱的仅有5人,只占总数的4.5%。通过“您看电视或读报纸时会关注哪方面的慈善信息”题项的调查分析也得到了同样的慈善救助观点(表15),67人关注自己身边需要慈善救助的人和事,占总数的60.3%。

4.2.2  遗产捐赠意识淡薄  调查显示,QX村村民存在宗族救济观念,公共救济意识比较淡薄,QX村村民遗产捐赠方面意识也还比较模糊、保守。根据表10可知,被调查对象中有56人表示没考虑过将遗产捐赠给社会,占50.5%;有24人愿意将全部遗产留给儿女,占21.6%;有30人愿意部分捐出自己的遗产,占27.0%。

4.2.3  认为慈善是政府的责任  QX村村民慈善责任意识相对落后,根据表5和表8研究结果显示,超过50%的村民认为政府或国家是慈善事业的责任主体。但在慈善事业实际发展过程中,公民应该自觉将参与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当作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不是认为是慈善事业只是政府的责任。

4.3  缺乏慈善行动意识

公民缺乏慈善行动意识主要表现为缺乏主动求助意识和主动实施慈善救助意识薄弱两个方面。

第一,村民在遭受困难时缺乏主动求助意识。表16结果显示,有46.8%的受访者会主动寻求有关组织的帮助,38.7%的受访者会等着慈善组织找到自己实施救助,9.9%的受访者说尽量自己解决,甚至有4.5%的受访者觉得接受救助是可耻的。结合表4和实际访谈资料可以看出,QX村村民大多数对慈善组织了解程度仅限于知道机构的存在而不了解其具体功能,更不用说主动寻求帮助。由此可见,对慈善组织的了解程度也是影响慈善行動意识的因素之一。另外,有关部门在慈善法律法规政策方面宣传力度小也会影响村民主动求助的意识,人们不了解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法律法规会错失求助的有力根据。表17和表18结果显示,被调查对象中有61人认为《慈善法》的有关部门宣传力度小因此不了解,占55.0%;村民获得慈善信息的方式主要依赖于电视、电脑等电子媒体,只有17.1%的人通过国家出台的慈善法律法规政策获得慈善信息。一项新的法律法规要想尽快投入社会使用,必须要让村民熟悉这项法律法规,虽然《慈善法》已经颁布,但是仍有77.5%的村民不知道《慈善法》。表11显示,64人通过所在单位参与过慈善活动,却只有55人从所在单位慈善活动宣传中获得慈善信息(表18),这说明单位在让员工捐钱捐物的同时对慈善活动的宣传没有做到位,导致员工只知道捐钱捐物而不能进一步了解慈善活动内涵。此外,公民对慈善组织不了解也是影响其慈善求助意识的重要因素,表4显示QX村村民知道所属市慈善总会、所属市慈善四级组织的人数较少,甚至少于知道壹基金、嫣然天使基金的人数。

第二,村民主動实施慈善救助意识薄弱。表19和表20显示,大部分人认为媒体中看到或读到慈善信息可信程度还是比较高的,但还是有接近一半的人不会向电视网络上报道的需要帮助的人捐钱捐物。税收的优惠力度也会影响村民主动实施慈善救助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表21)显示,接近一半的村民认为捐款时税收优惠政策不太合理,优惠力度太小。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无法享受捐款全额扣除抑制了企业和公民的慈善热情,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激励公民和企业对慈善事业的投入。

5  结论与建议

慈善事业作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补充,在“社会第三次分配”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促进公民形成良好的慈善观念关系着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本研究通过对QX村村民慈善意识的调查,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从研究慈善事业发展状况、村民慈善认识和了解程度、村民对提供和接受慈善救助的态度、发展慈善事业中的村民慈善责任、村民慈善行为趋向和意愿五个方面对QX村村民慈善意识现状展开描述。通过分析QX村村民慈善意识现状,发现其中存在慈善捐款途径单一且存在被动捐赠现象、公民具有浓厚的传统慈善意识、缺乏慈善行动意识等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宣传力度小,税收优惠力度小限制了公民的慈善捐款热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拓展慈善捐赠途径,杜绝领导劝捐行为;树立现代慈善意识;加强有关部门的慈善方面宣传力度;健全慈善活动监督机制等建议,培养公民慈善意识任重而道远。

5.1  拓展慈善捐赠途径,杜绝劝捐行为

调查显示,78%的公民通过自己所在单位参与慈善活动,很少通过慈善组织或新闻媒体参与。要改变慈善参与途径单一的现状,就需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慈善捐赠途径,鼓励、激励村民通过慈善组织、新闻媒体或直接帮助救助对象等途径参与慈善活动;各企业也可以积极组织“爱心一日捐”“下乡”等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除此之外,中国宪法规定村民在完成个人纳税义务后,任何人也没有权力要求村民捐赠,因此相关企业无权强制员工捐赠或规定捐赠金额,慈善行为应该尊重个人的意愿。

5.2  树立现代慈善意识

综上所述,公民具有根据“亲疏远近”进行救助、公共救济观念差;遗产捐赠观保守;认为慈善事业责任在于政府等传统慈善意识。相对于传统慈善意识而言,现代慈善意识是公民平等、广泛地对社会上陷入危急的其他公民实施关爱,将推动慈善发展当作自己应尽的责任的一种普遍的先进慈善观念。树立现代慈善意识要做到如下3点:首先村民应该祛除“关系”慈善救助意识,树立普遍的慈善观,在获取全面的慈善信息后尽量无差别地帮助困难人员;其次树立先进的遗产捐赠意识,让自己的遗产在最大范围内帮助更多的人;最后村民应该树立普遍的慈善责任意识,自觉将参与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当作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不能认为慈善事业只是政府的责任。

5.3  加强慈善宣传力度

一方面,在慈善法律法规政策方面要拓宽宣传面,利用新闻媒体、基层社区、企业内部宣传进行广泛地传播,通过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基层百姓知道、了解关乎自己切身利益法律法规政策、有困难时该向哪些部门求助,提高公民慈善行动能力。还可以利用现代多媒体手段大力宣传慈善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结合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定期开展慈善知识科普展览、慈善法律讲座、社区工作人员走访村民居民发放讲解慈善法规宣传册,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慈善方面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慈善宣传要贴近民生,多创办一些“接地气”的节目,深入人民生活,解决与人们切身利益有关的困难事、烦心事,诸如人们的医疗问题、“空巢老人”精神慰藉方面的问题等,让公民感受慈善的力量。

5.4  健全慈善活动监管机制

慈善意识的调查结果显示,50.0%的村民因为“捐赠款项运行不透明,容易造成贪污挪用”而不愿意再次参加慈善活动,说明善款运作过程的透明性也影响着公民再次参与慈善活动的意愿。有些慈善组织网站只是列出了部分善款的去向,而有些网站限制只有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捐赠人才可以查询到捐款信息和相对应的援建项目及善款的具体使用情况,这都大大降低了公众对相关慈善活动的信任度。针对这样的情况,国家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慈善活动监管机制,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无条件地全部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让善款情况透明清晰地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使慈善事业走向规范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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