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路径研究
2019-06-27宋敏解连峰
宋敏 解连峰
摘 要:依法中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推行依法治国,应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要做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在整个社会中保障法治的权威性。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民主化与法治化,离不开法治宣传教育。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宣传教育;路径
中图分类号:D91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2-0183-02
抢抓新机遇,增强新本领,司法行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我们奋力前行,司法行政肩负着法治宣传的重要责任。
一、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宣传教育背景现状
众所周知,在我国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是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而在法治宣传教育的普及过程中领导干部和青少年群体更是重中之重。《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精神中,对“七五”普法强调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健全普法责任制。推进黑龙江省的法治黑龙江建设,努力营造全省“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以黑龙江省实际情况作为出发点,对城市和农村的普法宣传工作都要长期坚持不懈。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群众进行领导的基本治国方略就是依法治國。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否,与该国是够奉行依法治国政策有密切的因果关系。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后,尤其是十九大的胜利召开,法治中国建设已经被纳为国家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的重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地对普法宣传工作都加大了力度。
二、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
司法行政系统自开展普法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仍有不足之处。目前,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宣传方面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一)普法宣传工作尚存短板
1.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普法者普法理念有待提高。从普法理念上看,应该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协调一致。某些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不能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和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其灵活运用法律手段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稍显不足。
2.司法行政系统的单位和部门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否重视直接体现在工作成效上。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就会导致普法工作开展不均衡,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也就相应不能达标。这对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有要求,不能将普法工作用于应对上级检查,而应切实深入开展普法工作,对普法也不应持有敷衍了事的工作态度。
3.普法工作的方式在灵活性上应该有所增强,科学的工作方法和行之有效的措施仍然需要普法工作者继续深入加以探索,以期使其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进行普法宣传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明确重点问题,找准普法方向,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工作。
(二)法治宣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司法行政系统普法主体存在着法治宣传主体界定不清、法治宣传主体主动性不强的问题,“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制度在落实方面稍显不利。
1.法治宣传主体界定不清。司法行政系统力量有限,如果在普法工作中仅仅依靠司法行政系统来完成全部普法工作是不可能的。在普法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承担组织者和维护者的使命,而非唯一的法治宣传主体。要让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民众更多地参与到普法工作中,真正建立起“大普法”格局。
2.法治宣传主体主动性不强。在普法活动中法治宣传主体应该切实履行普法职责,更加积极主动地投身于普法宣传活动工作中。很多普法者表现出思想上有厌倦情绪,某些领导干部常年从事普法工作,在工作作风上流于形式,干部和群众普法意识的提高对法治宣传效果的影响甚微,某些普法工作者在普法过程中有应付情绪,认为普法工作是软指标,与经济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关系,在普法工作中没有针对性和适应性,搪塞应对现象比较突出;个别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对普法工作存在偏差。除此此外,固定的普法宣传时间和零散的普法地点、单一的普法内容、单调的普法方式也是普法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桎梏。法治宣传主体应当充分认识到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虽然普法工作在短期内成效不一定显著,但是假以时日定能产生明显效果。
3.“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制度尚未落实到位。健全社会普法教育的机制应从“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来入手,如果该项制度仅仅停留在文件上、形式上,那么在责任落实上就无的放矢。建立健全牵头单位责任制,将普法任务层层分解,形成普法工作大格局,将牵头单位的资源优势发挥到最大化,方能将普工作做大做强做实。在普法工作中注重发挥工作特色,发挥各部门行业的主观能动性,以此来满足不同普法对象的要求。完善普法工作,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建立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把普法工作具体到部门单位,落实基层普法责任。
三、法治宣传路径探索
(一)完善重点工作,“法律七进”活动继续推广铺开
1.继续推行“四级联治联创”模式。区域法治创建活动仍应常抓不懈,提高法治宣传教育水平。在普法方式方法上要提倡创新精神,既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同时也要开展经常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推广开展“法治惠民生”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深化“法律七进”活动,把工作标准细化并加以完善,以期建立长效机制。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学法用法过程中应该发挥排头兵的作用。企业在普法依法治理方面,应该围绕“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创建活动,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到位,并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
2.法治文化建设不容忽视。在法治文化产品创新和推广方面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建成有特色的法治文化示范基地,多层次地开展法治文艺活动、积极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公示和解读规章制度,打造法治文化品牌。进一步完善法律图书角、法制辅导站、法制宣传栏等城乡公共活动场所的法制宣传教育设施,搭建法治文化传播平台。在营造法治氛围和提高法治文化影响力方面,可以通过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收看、开展法治文艺演出等方式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3.法治宣传教育人员业务能力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工作优良的法治工作宣传队伍,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注重专门工作队伍建设,普法宣传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的水准都要稳步提升。在普法宣传工作的开展中,要高度重视普法讲师团建设,将普法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
(二)重点工作要重点开展
1.总结“七五”普法经验并将成型做法转换推广。“七五”普法以来,司法行政系统在普法宣传方面积累了大量的较为成型的普法工作经验,在普法工作的进一步推动中是工作开展,提升工作质量的宝贵财富。在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应该做到再动员、再部署、再回顾、再总结,把已经形成的普法工作经验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实用化,为实践工作做指导。
2.加强对新形势下法治宣传特点规律的研究把握。法治宣传的形势任务各个阶段要求有所不同,各类普法对象也有差异,法治宣传教育载体的形式也较为多样。普法工作的承担者应该牢牢掌握普法工作的主动权,抓准新形势下法治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认真做好“七五”普法工作。
(三)培养公民自觉守法意识
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在法治宣传教育上采取了多项措施推动法治文化的培育。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否对普法的效果有影响,在普法教育工作中应该从培养公民守法意识上下功夫,通过普法使得公民法治思维能力得以提升,培育人们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仰。
(四)普法责任制需落实
明确普法主体有利于法治工作的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在普法责任的落实和执行过程中不能仅停留在文件层面,对基层制度落实情况要进行督查调研。在工作中,如果有不明确、不合理的规定要及时进行修改。在整个司法行政系统范围内对做得好的单位要及时通报表扬,让普法成效好的单位对普法工作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五)普法内容要有针对性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普法工作者对普法工作全凭经验,没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工作。接受普法教育的公民文化层次不同,这就要求在普法工作要做到以人为本,以普法对象的实际情况作为着眼点,普法目标和学法范围要有针对性,分类施教。比如,依法行政能力、运用法治思维、方式解决问题的普法人员的层次应该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养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普法对象应该是青少年群体,通过法治宣传教育使青少年逐步养成尊重法律并且守法的习惯。
与此同时,司法行政系统在普法进程中还要按需服务。普法目标的实现与普法方式成正比,同时也决定着普法效果的好坏。贴近生活、寓教于乐的普法方式是普通公民更易于接受的方式,综合运用“撒网式”和“点对点”相结合的方式,使更多的公民在法治教育方面受益。通过散发法律传单的方式,采用“撒网式”的办法,让不特定的对象获取法律知识;对特定对象进行法治宣传应该是“点对点”,这种方式效果直观,比较好的方法是法制课堂。此外,“订单式”和“诊所式”相结合的普法模式也是必要的。对普法“订单”按需编制,群众可以根据“法律菜单”对感兴趣的法治内容进行选择,司法行政系统的普法人员按照群众的选择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工作;设立“村(居)法律服务诊所”,有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让群众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能够得到便捷的法律服务。
在依法治國背景下,司法行政系统应该立足本职,在新形势下强化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全体公民的法治素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效法制保障,做好这项工作,是形势所需、群众所需,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任务和光荣使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司法行政系统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喉舌作用,将普法工作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