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矿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探析
2019-06-25夏勇
夏勇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3-115-02
摘 要 现阶段我国反腐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完善还是政府机构优化,都在“反腐春风”的作用下稳步推进,同时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发展也在齐头并进,特别是工矿集团的改革发展出现了新局面、新形势。基于此,工矿集团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其整体效果并不明显,这是由于集團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缺失,具体而言,就是指集团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问题,因此,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对策探讨是亟待进行的,期望能对相关者产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工矿集团 对策
一、引言
工矿集团作为早期以来国民经济的重要组分,它对重工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十分明显,但由于历史性因素和外部因素影响,工矿集团内部的纪检监察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同时纪检监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问题亟需解决,包括集团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设置缺失、内部纪检监察程序及制度的规范性和执行力缺失等等。所以,集团企业要结合自身现实情况,在十九大精神指导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加强集团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现状及问题
(一)集团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设置缺失
目前工矿集团的发展进入稳定期和转型期,为求得更长远的发展前景,其内部治理现状需要得到改善,所以,集团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日益受到重视,特别是集团企业对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完善更为普遍,工矿集团也不例外。但是,工矿集团的纪检监察部门在结构设计、监督布局上存在缺失。就其结构设计而言,指的是部分集团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受到双重领导,一方面是来自同级党委领导对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任免、工资待遇调整等实质性决定,另一方面是来自集团内部上一级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指导、事件查办指导等业务性引领。由于双重领导的关联程度过大,现实情况中的纪检监察工作会存在极大的阻碍,比如,有部门涉及到基层单位的违规违纪问题,与事件直接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存在“徇私舞弊”的风险,从而出现“为保障本单位声誉而阻止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的情况。就其监督布局而言,部分集团企业的监督有效性难以发挥,这是由于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中无法受到公正科学的监督。由于集团各级监察部门受到双重领导,很多时候监察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容易受到领导压力和内部协调压力,使得集团内部的监督氛围不良,最终影响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内部纪检监察程序及制度的规范性和执行力缺失
现在尽管工矿集团的内部设立了纪检监察部门,但是与其对接的内部纪检监察程序及制度存在两方面的缺失:一方面是纪检监察程序及制度的规范性不足。当前集团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入到攻坚克难期,但是针对腐败问题的根除还不够彻底,这绝大程度上取决于集团企业管理者及领导层的重视程度。由于部分集团高层对纪检监察问题的不重视,纪检监察程序在设计之初就存在缺失,同时在日常纪检监察工作中缺失实质性的改进,使得集团企业内部的违规违纪事件频发,继而导致纪检监察程序形同虚设,最终导致纪检监察制度的规范性难以保障。另一方面是,集团企业内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执行力不足。具体而言,就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执行局限于大型宣传标语以及腐败惩戒条款,使得集团内部难以形成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最终无法保障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效推进。
(三)纪检监察部门对问责机制、完善查办手段的不重视
工矿集团的纪检监察部门实际上是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执行者和推进者,但是目前纪检监察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还存在问责机制、查办手段的不足。具体来讲,就是指集团纪检监察人员对问责机制及查办手段的完善不够重视。就问责机制而言,纪检监察人员还不能够贯彻“零纵容、零疏忽“的原则,使得违规违纪案件的当事人、涉及领导无法受到纪检监察的有力惩戒,继而导致领导对监督员工廉洁工作的职责缺失,最终促使当事人上级领导或管理层的渎职现象得不到遏制。就查办手段而言,它决定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效益,同时还对构建集团企业的内部廉洁氛围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目前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办手段还很单一和局限,具体体现为:一旦集团内部出现腐败及违规违纪事件,纪检人员仅仅能够依靠线索提供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时对集团相关资料的核查权限比较有限,使得纪检监察人员的反腐难度加大,最终难以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进度和效率。
三、加强工矿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对策
(一)优化集团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设置
为了适应工矿集团的战略发展目标,集团需要优化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设置,以求得更加规范的经营和发展,具体而言,要完善三个方面内容:首先,优化纪检监察部门在集团内部的结构设计。这需要集团企业改变对原有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机制,敢于放权给纪检监察部门,使得纪检监察部门在集团内部的各项反腐工作中获取充分的权利支持。同时,改变对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指导来源,完善包括同级党委领导、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内的定期工作指导方案,确保纪检监察部门能够获取更为充分的反腐倡廉建议,使得反腐意识深入集团企业内部,最终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无阻进行。其次,实现“基层监察工作与上一级监察工作”的一致性。这是指,集团企业要杜绝“徇私舞弊”的现象,要重点遏止“基层护短”的行为,对基层违规违纪事件实施同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方式一致的惩戒力度,使得基层人员不敢腐、不能腐,最终保障企业内部从下到上形成“廉洁自律”的反腐风气。第三,改善围绕纪检监察部门设计的集团监督布局。这需要集团内部各部门负责人从自身出发,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对纪检监察人员的行为实施全面监督,同时对自身行为实施廉洁性自我监督,以确保纪检监察人员受到严正的反腐思想影响,最终保障纪检监察工作在反腐倡廉意识的引导下科学开展。
(二)完善问责机制及腐败查办手段
针对工矿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在问责机制和腐败查办手段中的不足,集团企业领导或管理者应当思考其完善途径。具体而言,纪检监察部门要优化三个层面的工作内容:一是增强问责机制的有效性。这是指,反腐倡廉的问责机制不应当是形同虚设的,要贯彻“零纵容、零疏忽、有腐必查、有责必追”的原则,使得腐败违纪案件在集团内部没有生存余地,最终促使腐败违纪案件的涉及人受到强有力的惩戒和警示。同时,对待同级领导的包庇现象,纪检监察人员势必不能心存侥幸,坚定反腐立场,确保纪检监察人员的内部队伍足够廉洁,最终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廉洁性。二是加强腐败事件的查办力度。这需要纪检监察人员明确反腐倡廉意识,就是要把“反腐工作”抓在日常、严在日常,确保日常纪检监察工作能为腐败的滋生留下“火盆”,使得腐败违纪案件及时发现、及时惩办。三是完善查办手段的科学性和综合性。這需要纪检监察人员进一步增强反腐意识,从集团全局考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义,使得纪检监察工作能够深入集团运营的每一个环节,最终探寻出创新的科学的腐败查办手段。另外,对腐败违纪事件的查处还要结合集团外部的综合性反腐信息,比如,十九大精神对反腐工作的引导,使得纪检监察人员能够获得更为多元化的有用信息,为腐败违纪事件的及时查处做准备。
(三)规范集团内部纪检监察程序及制度,增强内部人员执行力度
为促使集团纪检监察部门能与内部工作流程无缝对接,纪检监察部门要思考对内部纪检监察程度及制度的完善,具体而言,需要完善其规范性、增强其执行力。就纪检监察程序及制度的规范性而言,它需要集团企业管理者及领导层的支持。也就是说,集团企业这个整体需要重视自身纪检监察程度和制度的完善,因而集团企业领导要发挥出引领作用,在集团内部大型会议中定期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时把纪检监察程序制度的定期完善讲解提到日程上去。对纪检监察程度制度的完善,需要集团企业进一步考察自身情况,重点改善长期的、影响力大的纪检监察漏洞,以增强纪检监察程序制度的规范性,使得纪检监察程序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发挥作用,最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有力贡献。就纪检监察程序制度的执行力而言,需要集团企业思考多角度多层面的执行方式,以增强纪检监察程度制度的实际作用。为确保纪检监察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辟良好路径,集团企业应当思考对反腐倡廉宣传工作的多元化探讨,比如,对反腐倡廉意识的宣传要创新传播途径,不仅要抓住传统途径的反腐倡廉倡导,同时还要抓住新媒体、全媒体途径的反腐倡廉意识宣传,使得反腐倡廉意识深入集团员工心中,最终为纪检监察工作营造良好的宣传基础。再或者,对反腐倡廉意识的宣传不要局限于单一标语的文字内容,要设计新的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教育性宣传视频,同时要注重视频内容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结合,最终保障反腐倡廉意识深入集团内部。
四、结语
综合而言,工矿集团需要在十九大精神的指引下高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时首先对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并解决,继而发掘出集团企业纪检监察环节中的薄弱点,对其实施有的放矢的强化,通过优化集团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设置、完善问责机制及腐败查办手段等对策,最终为增强集团企业管理层或领导层的工作廉洁性做贡献。
参考文献:
[1] 戴秉则.把讲政治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03-19(002).
[2] 沈红宇.国企纪检人要有“三板斧”“十二般武艺”[J].廉政瞭望(上半月),2018(10):73.
[3] 郭兴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法治反腐的实践探索与深化创新[J].观察与思考,2019(01):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