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里·法兰克福的等级动机理论
2019-06-25严朔
严朔
摘 要:作为新相容主义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哈里?法兰克福在修正经典相容主义理论时,提出了关于自由意志的等级动机理论,对人格的内在机制深入分析,试图完善经典相容主义关于自由意志问题的不足之处。此后,新相容主义的各位后来者,在法兰克福理论显然的优缺点的基础上不断地精进,逐步完善着相容主义理论。本文即在对法兰克福的等级动机理论的分析中,发现相容主义的理论优缺处,以此启示我们在对待自由意志问题时可以采取的态度和策略,以及不能回避的道德责任问题。
关键词:法兰克福;新相容主义;二阶欲望;自我认同
在讨论自由意志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对讨论所要涉及的几个主要术语做一些简要陈述,虽然这些术语在各理论范畴中会有不同程度的演绎,从自由意志问题的讨论开始至今,讨论者对诸如自由意志、道德责任、决定论等确切内涵就多有争议,这里仅就传统意义上对这些术语先作出基本的界定。
首先,关于自由意志这一术语,我们通常认为一个人是自由的,会说他有自主权,即可以决定自己的行为,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行为是出于自己的决定;或者一个人的自由也可以体现在他有选择项,即他虽然选择了这条路,但实际上本也可以选择走另外一座桥。直觉上而言,正是因为可以自我决定、并且有选择,人才觉得自己充满了自由感。但是对于是否两个特征要同时满足,才能称为自由,是有待商榷的。
道德责任指行为者因为他的行为,受到表扬或是相反地受到谴责。也就是说,一个人对某个行为负有责任应该受到谴责,是因为他明知而自由地做了一些道德上错的事情。饱受嘉奖同理。
决定论是指一种广义的逻辑必然性,即基于过去的事实,加上自然法则,只有一种未来情景。
一、经典相容主义
基于上述陈述,当我们享有着自由,认为可以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做出改变,产生影响时,当我们满以为有开阔的未来道路立于眼前,却很可能会受到决定论的重重一击。因为从该决定论出发,我们通向未来的分叉的路径会萎缩成一条,我们根本无从选择。
在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看似不可调和的冲突下,相容主义者却认为它们并非水火不容、非此即彼,而是可以共存、相容的。从17世纪该理论流行起,他们在调和自由意志和决定论冲突时,首先重新反思界定了什么是自由意志。他们认为,“我们一般理解的自由,是(1)有权力或能力去做我们想做或有欲望做的事情,反过来也就包含了(2)对做我们想做的事情没有限制或阻碍,这些限制或阻碍包括物理限制、威压、强制等。”持此观点的被称为经典相容主义。传统相容主义者诸如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以及约翰?密尔在此意义上都是经典相容主义者。在霍布斯看来,当一个人在做他想做的事情时没有受限即可谓自由,这样的话就与决定论可以相容,因为即使人们的意志或欲望是由他们的过去决定的,也并不妨碍人的自由,因为他想做的没有受到阻碍。例如,一个人要是被囚禁或是以枪胁迫时,他就并不自由。若他恰好能够做自己想做的,他就是自由的。这种观点的迷人之处就在他的简单性,它并不需要对人这个行为主体有额外的设定,就可以与决定论共处。
二、等级动机理论
以上所论述的简单性的相容理论的缺陷也很明显,因为它只抓住了我们通常所谓的表面自由,即我们想要做某事,不想做某事等,并没有深入探讨我们的深层自由。可以说,我们有时候恰是因为自己的欲望而不自由,比如成瘾、恐惧症、痴迷、神经机能病等强制性行为,这些都可以归于行为主体,如果他依此行事,而没有受到任何所谓的外部阻碍,在经典相容主义者看来他就是自由的。但其实我们会认为他并不自由,因为本质上,那些强制性行为阻碍且损害了行为主体,而它们又在某种意义上来源于他自身的心理构成。
那么,新相容主义者是如何在确保相容主义的基本诉求(即自由根本上是具有正常功能的人类行为主体的未受损害的行为)下修正经典相容主义的漏洞呢?
以哈里?法兰克福为代表的新相容主义者认为,经典相容主义理论仅仅关照了自由的行为,而没有涉及自由的意志;此外,他们认为经典相容主义理论所论证的,自由是不受限制或阻碍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只关注了对自由的外部限制,诸如物理限制(坐牢或被绑架),威压或威胁(被抢指头威胁),或者形体残疾(瘫痪)。而没有关注到以上所提及的那些强制性行为对我们的限制,因为类似恐惧症、成瘾等都可以说是对我们意志的内部限制与阻碍。这些内部限制不仅会影响我们做我们想做的自由,也会影响到我们想我们所想的自由。
由于人的意志受到了内在限制,法兰克福随之对人的意志结构划分了层级,由此提出了他独特的等级动机理论。他首先区分了一阶欲望(First-order desire)和二阶欲望(Second-order desire),以及高阶欲望。在法兰克福看来,一阶欲望是人和非人物种都可能具有的,但是人和其他物种的本质区别就体现于人的意志结构中。人类不仅可以有欲望、动机、做出决定,还可以依据自己的喜好和思虑,决定想不想拥有这些欲望和动机。这种反思性自我评价能力(the capacity for reflective self-evaluation)是人才具有的特征,动物不具备。
那么到底什么是一阶欲望和二阶欲望呢?法兰克福在对表达式“A wants to X”的细致分析中指出,当“to X”以行为作为对象时,就是一个一阶欲望的表达,多数一阶欲望并不起作用;当“to X”以一阶欲望为对象时,表达式实际上是在说“A wants to want to X”,就是一个二阶欲望的表达,因为它表达了对一阶欲望的认同(identify)。此外,高阶的欲望则是对低阶欲望的欲望。
在他的经典案例中,“一个瘾君子想要吸食毒品”是一个一阶欲望的表达,但是他可能同时也有欲望“想为了工作和家庭克服毒瘾”,那么我们可以说他具有一个二阶欲望,具体地指他有的“渴望吸毒”的一阶欲望实际上并沒有让他真的吸食毒品。因此,二阶欲望实际上是关于欲望的欲望,是一种对一阶欲望的可欲性进行评价和选择。
同时,他又论述道“人拥有二阶欲望分为两种情况,要么是他简单地想有某种欲望;要么是他想要他的欲望成为他的意志”。在第二种情况下,人具有二阶意愿(second-order volition)。相比于二阶欲望,法兰克福认为二阶意愿对人的概念而言至关重要。二阶欲望只是人的意志的基础,真正可能成为人的意志的是二阶意愿。简单地说,二者的区别在于二阶意愿是选择一阶欲望成为自己的意志,而不仅止于对一阶欲望的反思。意志在法兰克福看来是有效的一阶欲望,能促使行为者依次行动。
他举例“放任者”(wanton),即一种只拥有一阶欲望,不论有无二阶欲望,都没有二阶意愿的不可称为人的行为者。放任者根本不关心一阶欲望是否真的是自己想要的,只是任随一阶欲望驱动而行动。这并不是说“放任者”不具备理性能力,而是他们不具备二阶意愿,没有对一阶欲望进行反思性评价来确定是否是自己想要的。因为,在法兰克福看来,人的本质即体现在反思性评价中形成的二阶意愿。
法兰克福在修正经典相容主义者片面关注行为的自由时,尤为强调意志的自由,正是后者才是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的特质。当二阶意愿与行为者的意志相符,行为者就拥有自由意志。他认为这样的自由意志与决定论并无必然冲突,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设想,在决定论为真的情况下,被决定的结果恰好与我们的意志相符,那么我们就是在按照自身的自由意志行事,而没有内外在的限制与阻碍,此时我们具有自由意志而又遵从决定论,二者可以相容。
三、对等级动机理论的批评与回应
首先,“无穷倒退”问题。
法兰克福将人的意志结构分层,高阶欲望是对低阶欲望的反思,那么如此倒推至四阶、五阶...如果我们始终无法找到那个可以确定成为我们意愿的某阶欲望,那么这个倒推是没有终点的,如何解决意愿成为意志的问题?
法兰克福承认意志结构的复杂性,也认为阶层欲望间的矛盾可能并不止于三两次反思,我们需要诉求于更高阶的欲望。于是,他提出了“认同”的概念,或者“决定性承诺”(decisive commitment),即对某阶欲望产生全身心的认同。这里的“认同”是说他认为(1)某阶欲望就是他想要实现的欲望,那么这个欲望就成为了他的意愿,也就是说他形成了与某低阶欲望一致的意愿;自然地,(2)进一步的考虑就毫无必要了。那么,“认同”对自由意志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这种“认同”可以说是人的意志选择、决定的过程,以此达到行为者的意志同一性,即我想要的确实是我想要的。
但是这个问题的回应很难满足所有人的质疑,因为他仍然直接使用了“认同”的概念而没有对认同的本质做过多解释,这种理论上看似不合理的决断性在法兰克福后来进一步的解释中加入了实践理性的特质,即在实际行为过程中,我们不可能进行无穷倒推式的反思,只要达到某种程度的自我信任就会可以产生后续的实践行为。
其次,操控問题。
罗伯特·凯恩(Robert Kane)和唐·洛克(Don Locke)一致质疑法兰克福的理论,他们提出这样一则案例,事例中行为者被秘密操纵着,其意愿、意志和行为都在控制范围内。根据操控的本质而言,行为者的行为并不自由,意志也不自由。但是按照法兰克福的观点,行为者并不能意识到内外限制,仍在其所认定的自由意志范围内行动,因而是自由的。
上述第一个案例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全面挑战”。行为主体是完全处于秘密操控之下。其实,全面挑战是每一个自由意志理论都要面临的难题。通常的勉为其难的回应就是,这样的上帝视角的设定,如果他只是作为最源头的设定,而再不做出干涉,那么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与环境相处,成为自身的一部分,可以说我们的行为和选择都是自由的。
最后,其他批评。
近来,也有评论者质疑法兰克福理论的是一种非历史理论。他们认为我们的道德责任概念具有历史维度的特征,这里不展开论述。而法兰克福对此质疑是无视的,仍然坚持自己的非历史主义。他认为我们是我们所是,重要的是我们所是,而不是我们的成长历史。但是多数人认为这样的处理代价太高,认为新相容主义者要么提出一条可以区分毁灭自由的历史和建立自由的历史,要么相容主义就要被搁置。
此外,既然法兰克福认为我们的自由意志体现在全心全意认同欲望,那么是否表示,我们从模棱两可、犹豫不定到确定的过程中并没有自由意志?若如此,很显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有冲突,因为我们很多时候恰恰是在诸多矛盾、两难境地中做出最终确定时,觉得自己拥有自由。对此质疑,法兰克福的回应差强人意,他认为我们是从何状态过渡到全身心的认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当下,当下对意愿的确认。
结语:
从对经典相容主义理论缺陷的修正入手,哈里?法兰克福提出自己的等级动机理论,对自由意志结构进行分析,开辟了相容主义路径下对人的内在机制分析的先路。此后的新相容主义者在其理论的优缺处前仆后继,有的修正、有的尝试辩护、有的提出自己的新看法,但无疑都受此理论的影响。
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问题讨论至今,无论哪条路径看似都没有一个完善的结果,但可能迷人之处就在于建路、修路的过程。对法兰克福理论的理解尚且不足,有些概念也并未有清晰的理解,无论从理论上探究他的论证历程,还是从实践上借鉴他的理论内涵,都有收获。在大问题中展开对理论的研究,在实践中让知识理论落地,都需要一番功夫。
注释:
Robert Kane, Free Wil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13.
2Harry. G. Frankfurt,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1.
参考文献:
[1]Robert Kane,(2011), The Oxford Handbook of Free Wil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Robert Kane, (2005), Free Wil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Harry. G. Frankfurt,(1971),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4]Sarah Buss, Lee Overton, ‘The Contours of Agency: Essays on Themes from Harry Frankfurt, The MIT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