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机制构建
2019-06-25刘双良秦玉莹
刘双良 秦玉莹
摘 要: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存在深刻的内在逻辑,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需要加强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联动改革。理论上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具有重要的协同要义与显著的联动逻辑;实践上地方试点的总体现状与典型模式表明,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既存在协同推进的相适性,也存在不适性。系统构建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机制,需着重在引导农民合理分化的培育机制、流动机制与发展机制等相关性配套机制,以及公共服务机制、社会发展机制、经济激励机制等关键性联动机制方面加强创新设计。
关键词:城乡融合发展;宅基地流转;农民住房保障;政策协同机制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4-0031-07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宅基地自改革开放以来就承担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社会居住保障功能。从允许城镇居民买卖宅基地到禁止宅基地流转,以及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无偿申请”等规定,都是在牢固坚守对农民居住权的保护。就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限定性规定而言,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保护实则形成了“宅基地+农房”的住房保障模式,宅基地的禁止流转就是在保护农民的居住安全。但是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日益演化为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并行的双路径,且人口城镇化明显落后于土地城镇化。在此过程中,农民阶层高度分化,“宅基地+农房”的传统住房保障模式之于农民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价值正在被重新诠释,农民与宅基地、农房之间的纽带关系正在逐渐松解;土地问题日益凸显,诸如宅基地资源闲置浪费与宅基地“乡—城”市场隐形流转,农民住房财产收入增加困难与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元实现乏力等问题愈发突出。
因此,在当前农民阶层高度分化的背景下,为实现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农民住房保障正当其时。但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农民住房保障创新并不是两个割裂的问题,一方面,宅基地资源的有序流转可以为分化后农民的多元住房保障需求提供财力支持,形成人口城镇化的推动力量;另一方面,农民住房得到保障后可以助推宅基地资源的有序流转,提升宅基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土地城镇化的发展。由此可见,加强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机制构建不仅具有内在统一性,还是一项在实践上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当前学界对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研究成果颇丰。关于宅基地流转的研究:刘双良从法理视角上设计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三权”的权能构造并提出了实现路径①;胡振红、叶桦针对宅基地的“双重功能”及其变化趋势,提出了宅基地转让制度改革的总体设计方案,构建了农村新型居住权保障制度②;吴郁玲、石汇、王梅等提出应根据农村资源禀赋的差异执行差别化的宅基地的确权和流转管理政策③;崔江红提出应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限市场化流转改革,同时建立农村保障房制度④;许恒周提出应增强农户退出宅基地转向城镇非农就业的能力与机会,制定科学合理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提高农民退出宅基地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水平⑤。关于农民住房保障的研究:陶然、董昕等人对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的外部制度与内部消费等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⑥;吕萍、甄辉探讨了建立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的设想与可能途径⑦;崔永亮对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缺失提出了完善建议⑧。从既有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对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研究多聚焦于权能结构体系、具体制度设计、改革影响因素、运行机制缺陷、优化策略推进等方面,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性的建议,但对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机制的研究却着墨不足。基于此,本文就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逻辑问题进行解读,并扫视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总体实践现状,在对典型试点案例模式进行对比分析与适配性检验的基础上,构建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机制,以期为宅基地改革和农民住房保障创新提供理论参考。
二、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协同逻辑
1.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协同要义
一方面,新型城镇化建设亟须解决“人—地”失衡问题。城镇化进程中的宅基地资源闲置荒废、流转不畅与农民住房保障失配等问题,事关“人—地”关系平衡,破除其瓶颈障碍需要满足分化后的不同农民阶层对宅基地与住房选择的多元化需求,这离不开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另一方面,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政策协同有助于城乡融合发展。宅基地合理有序流转的重要价值在于促进城乡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土地利用转型,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收入,促使城乡经济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土地权利平等。这一过程实质上也是农民住房保障模式的重构和再实现过程。因此,无论是从“人—地”失衡的问题化解来看,还是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实现来看,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明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联动逻辑
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之间存在着深刻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宅基地流转是否顺畅,直接影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进而影响农民选择其他非“宅基地+农房”类型住房的能力。当前宅基地流转主要有政府主导与农民自发流转两种形式,政府主导下的宅基地流转通常能够保证宅基地流转路径合法有序、程序规范,进而使农民的宅基地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保障,并增强其选择其他类型住房的经济实力;而农民在自发的宅基地流转过程中通常由于缺少法律意识,或受经济利益驱使,宅基地的流转范围易于突破法律限定,从而面临产权纠纷风险。同时,农民在宅基地无序流转过程中造成的产权纠纷与经济纠纷反过来也阻碍农民选择其他类型住房的能力。另一方面,农民受自身职业与收入水平的影响,对其他非“宅基地+农房”类型住房的选择意愿与支付能力存在较大差异,不同阶层农民对宅基地的价值认知与流转意愿进而也会出现较大分化。农民的职业选择与经济收入水平紧密相关,其经济收入水平对其他非“宅基地+農房”类型住房选择能力而言是一个硬约束条件。因此,在农民有意愿有能力选择其他非“宅基地+农房”类型住房时,其宅基地流转意愿更强。而对于有意愿却没有经济支付能力的农民而言,其对宅基地与农房的依赖程度较高,流转意愿也相对较弱。因此,在促进宅基地流转与加强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目标上,需要将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联动结合起来,构建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机制,在农民主体之外形成强效的推动力,助推二者良性联动。
由此可见,农民阶层分化后对其他类型住房(非“宅基地+农房”)的选择意愿与支付能力不同,导致其对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认知和选择呈现差异化。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之间相互影响的内在机理可以假定为:宅基地实现有序流转,农户家庭收入增加,支付能力得到增强,有利农民住房保障;宅基地资源浪费闲置,农民财产收入缺失,支付能力未获提升,无益农民住房保障;农民住房得保障,流转退出意愿高,促进宅基地流转;农民住房失保障,流转退出意愿低,阻碍宅基地流转。
三、宅基地流轉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总体现状与典型模式
1.总体实践现状的全景扫描
从宅基地流转方式来看,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各地宅基地流转已经探索出出租、转让、入股、抵押、联营等方式,并且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已经具有与农民住房保障相协同的发展趋势。纵览各地实践可以发现,我国宅基地流转已经由农民自发流转,逐渐发展出“宅基地换房”“指标捆绑挂钩”和“地票交易”等模式。⑨在具体演进过程中,宅基地流转范围逐渐扩大,交易机制不断健全。
从农民住房保障模式来看,“宅基地+农房”的单一住房保障模式已经在地方改革探索中被打破。成都的“五朵金花”、邛崃的“汤营模式”乃至成都统筹城乡建设中的“成都方式”都对农村住房保障改革做了许多或部分有益的尝试。⑩
从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实践成效来看,宅基地的多元化流转,实现了宅基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盘活了宅基地市场所蕴含的巨大价值。据2017年《中国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统计公报》数据,在2017年年末,通过土地整治、农业结构调整等增加耕地面积25.95万公顷,新增建设用地53.44万公顷。截至2018年6月底,共腾退零星、闲置宅基地9.7万户、7.2万亩。B11同时,宅基地的入市改革,归还了广大农户的房屋财产权,推动了城乡土地市场的一体化发展。农民住房保障模式的创新探索,满足了农民阶层分化背景下农民对住房的多元化需求,较好地促进了城乡居民住房权利平等。
2.地方典型模式的比较分析
近年来,由于受到大城市就业机会多和生活环境好的吸引,农村人口不断外流涌入城市,使得宅基地资源闲置浪费严重。同时,城市近郊的农民住房财产价值不断凸显,宅基地隐形流转乱象不断发生。地方政府为了有效治理宅基地乱象问题,纷纷发挥主创精神,探索多种宅基地流转模式(如表1所示),这些新兴实践模式在客观上推动了我国宅基地改革与农民住房保障模式的重构。
(1)天津东丽模式:宅基地换房。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的“宅基地换房”是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增减挂钩”政策的先行试点。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市场和集体成员是三大核心利益主体。各级政府以保护农户合法权益、保障政策执行效果为核心责任,在宅基地置换初期调动农民与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成立项目公司,拟定政策措施、规划方案,监管宅基地流转过程合理有序进行。区建委成立建筑公司(滨丽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征地后通过接受政府项目资本注入与贷款的资金来源方式,分担政府面对的成本风险,而后负责建设农民新安置区,并在建成后以土地流转收益偿还贷款,实现资金平衡。华明镇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实质上实现了城镇化的并进。村民在宅基地流转中身份发生转变,其享有的权利也得到进一步扩充。房屋保障方式由以前的农房置换成和城市居民同权的“大产权房”,同时可以享受城市居民身份的同等待遇,例如对失地农民进行非农职业技能培训,提供社会保险和更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
根据尊重农民意愿、保持承包责任制不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宅基地换房的基本原则,华明镇政府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按照“增减挂钩”的要求,严格控制占地总量指标,定期考核土地整理情况,确保了耕地总量的占补平衡。在监管组织结构上,基层设有华明示范镇管理委员会,村民自我管理模式的重新构建极大地发挥了农民群众主体力量,实现了民主管理。
从天津模式的总体效果来看,华明镇“宅基地换房”相对于其他地方的居民点整理,范围更大、整体性更强、工程标准更高。B12在建设过程中,既遵循现行政策又进行机制创新,农民告别旧乡村、迁入新市镇,妥善解决了“安居难题”。B13在改革中节约出3644亩土地,获得40亿元的土地出让收入,解决了土地和资金问题。B14华明镇“宅基地换房”模式也因此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周边宅基地整理的示范样本。当然,也正因为“天津模式”具有一定的区位性特点,其推广受到局限。同时,宅基地置换后农户就业不足、人口城镇化的实质转变也存在一些难题。
(2)浙江嘉兴模式:“两分两换”。“两分两换”就是将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承包地换股、换租、换保障,推进集约经营,转换生产方式;以宅基地换房、换钱、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B15浙江嘉兴“两分两换”模式中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政府组建的投融资公司与农民。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组建投资开发公司,协调配合各部门展开工作,同时在宅基地整治中为农民拆迁补偿与安置地区住宅建设提供资金。投资公司在承接项目后,成为宅基地置换的融资方,负责宅基地整理中的征地、拆迁、融资与建设。农民有权依据“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宅基地流转,也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公寓房结合产业用房、货币补偿”的不同安置模式。
“两分两换”模式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两个不变”,即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两分两换”模式的监管重点在于土地用途方面。在农民退出宅基地后,复垦的宅基地将在合理规划后分为三个用途:一是集中建设居民安置区,为农民提供住房保障;二是建设工业园区与农业开发区,以解决农民的再就业问题;三是用作商业开发,所获资金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与平衡农民安置房建设的成本。此外,对于农民合法收益与产权的保护也是监管里的重要内容。
总体来看,“两分两换”模式通过宅基地换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等方式,使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在化解宅基地资源闲置浪费问题的同时使集体土地资源利用结构得到优化。此外,农民居住环境得到改善,住房财产价值得到体现,乡村振兴建设与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得以加速实现。但是嘉兴“两分两换”模式的成功有赖于其独特的地理优势与当地的经济优势,比较适用于经济发达地区。同时,宅基地流转过程中政府行政主导性比较强,宅基地流转后对农民的后期保障略有不足。
(3)成都温江模式:双放弃换保障。所谓“双放弃”,即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后,可获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住房与其他优惠政策的补贴。“双放弃模式”中的参与主体包括农民、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农民作为核心利益主体,有权决定是否自愿放弃承包地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放弃“两权”后,有权获得征地制度和当地政策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以及与市民身份同权的社会保障。按照温江区《关于鼓励农民向城镇和规划聚居区集中的意见(试行)》规定,“双放弃”农民享有购买特定区位住房的价格优惠权。政府作为核心统筹者,主要调控土地的开发、整理、置换,并做好土地的再次规划使用工作,以及负责土地用途的监管与项目资金的运营使用。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土地流转中的另一利益方,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获得农民“双放弃”的土地,进行项目后期建设和运营。
成都温江模式在协调兼顾各方总体利益的情况下,拓展了宅基地入市流转路径,并探索出了更多的农民权益保障方式。总体来看,“双放弃”模式使农民沉睡的土地资产得以活化,有利于城乡实现同地同权。同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得以提高,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土地城市化与人口城市化速度能够趋同。但也面临村社治理模式现代化的转型问题,即村委会作为原有的村社治理主体必然要应对集体治理环境、治理对象与治理结构变化的挑战。
四、地方典型创新实践与协同逻辑推演的适配性检验
通过对上述典型模式的分析发现,地方试点实践与前文关于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协同逻辑推演既存在一定的匹配性,也存在一定的不适性(如图1所示)。
1.相适性: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协同推进
宅基地不仅是农民安家守业之根本,还是城乡发展的重要载体及依托;不仅具有实现农民基本生存居住安全的社会保障功能,同时兼备提升农民家庭收入的财产性功能与缓解城乡紧张人地关系的价值功能。因此,宅基地流转过程实质是农民住房保障重新实现、家庭财产收入提升与城乡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天津东丽“华明模式”、浙江嘉兴“两分两换模式”、成都温江“双放弃模式”都探索出了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协同并进、良性循环的有益经验。这三种模式均具有对土地统一布局、集中建设、集约高效利用的特点,在有效治理以往宅基地闲置、居住点散乱困境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民的住房财产性收入,为农民提供了更优质、更具财产价值的居住空间。三种模式均将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联动,这是三地对自身区位经济发展特点、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发展规律的清晰把握,证明了实行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二者间的改革联动具有内在一致性和较高的匹配度。
2.不适性: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离散”困境
虽然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协同推进在地方试点中取得了较好效果,但由于目前农民阶层的异质化、宅基地制度自身的缺憾、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在试点改革中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离散”状态。首先,在推动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中,试点地区对农民阶层分化程度认识不足,农民退出宅基地后的住房选择较为单一,置换的住房种类、质量、价格未能有效考虑不同阶层农民的差异化需求。其次,在推动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中,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不足,缺乏有效的收益分配机制。现行法规政策对农民的补偿规定缺少对土地发展权的考虑,即缺少对农民土地未来增值收益的补偿。最后,农民换房过程中的实际选择权较为有限B16,置换后他们新住所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还不健全,“农民被上楼”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民的可持续发展与人本关怀还有所欠缺。
五、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协同机制构建
深化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改革联动,构建二者的政策协同机制需要加强配套机制和联动机制两方面的创新设计(如图2所示)。
1.构建引导农民阶层合理分化的配套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农民阶层结构合理分化的培育机制。宅基地流转后,为促进农民阶层结构合理分化,维持村庄较为稳定的经济、政治与生活状态,需要搭建农民阶层结构合理分化的培育机制。首先,在经济层面,为促进部分失地农民非农化转型,应为其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在宅基地退出后,可发展集体产业,进行产业结构转型,用内生经济力量引导农户就业多样化选择。其次,在乡村治理结构层面,宅基地流转与农民的流动将引致权力结构、村庄原有差序格局发生变化,新农村的未来发展需要培养、任用新的乡村精英来进行乡村治理。最后,村庄原有生活居住空间、社交活动与生活方式被改变,容易造成不同阶层交往的区隔化,需要建立有效的文化机制预防农民社交上、心理上的区隔。由此,促进农民阶层分化的平衡性与合理性。
第二,建立健全农民阶层结构合理分化的流动机制。农民阶层分化后,不同农民群体会根据自身职业、收入、市民化能力的现实考量,选择不同的迁移路径。为确保广大农民在宅基地流转与住房保障方式转换中都能获得最大的满意感,并预防城市流民的出现,应建立合理的分化流动机制。一方面,政府可为有意愿退出宅基地、有能力主动市民化的农民提供“乡—城”迁移的制度路径,在确保农户“乡—城”迁移无风险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政策通道,最大程度保障农民进城后的生存居住安全,并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保障,维护人口城镇化秩序。另一方面,对于没有能力主动人口城镇化的农民,可实现就地人口城镇化,在就地城镇化过程中为农民提高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提供更多机会。
第三,建立健全农民阶层结构合理分化的發展机制。随着宅基地流转和农民身份市民化的转变,村社共同体与乡村治理格局正在经历一个重新建构的过程,出于维护乡村内部公共规则、原有道德和规范,缩小农村内部贫富差距,维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考虑,需要建立农民阶层结构合理分化的发展机制。首先,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制定出促进农民阶层结构合理分化的发展政策。这其中应牢固树立以农民为主体的理念,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策略。其次,根据不同农民职业特点制定出不同的发展路径,并予以政策扶持。最后,要充分利用集体内外部一切可以借助的经济带动力量,充分发挥农民主体的生存智慧,为农民阶层结构合理分化提供可持续的发展动能。
2.构建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联动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机制。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规则的制定者、运行的维护者,需要为解决宅基地流转后失地农民的住房保障问题建构起更完善的服务机制,尤其是加紧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机制联动。在二者联动的公共服务机制制定中,政府应首先考虑失地农民的住房保障需求,以及与生活相关的就业、医疗、子女入学教育等问题,尽可能提供较为详尽完善的公共服务。其次,在制定详尽公共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号召农民、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使群众既成为公共服务的接受者,又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由此形成一种多元主体参与的共建共享共治新格局。最后,对提供给农民的公共服务要进行有效监督,进行服务意见的反馈收集,保障政府公共服务能真正推行到终端,做到落地生效,保证服务供给内容能与农民服务需求相对接,满足不同农民阶层的服务诉求。
第二,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社会发展机制。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政策有效联动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虽然现有部分地区改革实践起到了一定的示范效应,但是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推广过程会受到适用条件的限制。因此,首先应建立起宅基地流转与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联的动力机制。即在发挥集体内生原动力的基础上,用有吸引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协同推进的外部动力,激发群众合理流转宅基地,参与城镇化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是健全协调人地关系的平衡机制。在宅基地流转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同时,也需关注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关系,最大限度保护农民与土地原有的和谐性。最后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宣传等方式,不断修正农民对宅基地流转与住房保障方式多样化选择的认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由此形成宅基地合理有序流转,减少征地冲突和宅基地隐形流转等问题的发生。通过以上三方面的努力,构建起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协同发展的社会发展机制。
第三,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经济激励机制。虽然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因获得土地补偿或是租金收入使得家庭财产收入有所提升,但是目前因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不公或是宅基地退出后房屋租金收入、非农就业收入单薄,使得部分地区农民宅基地流转积极性受损。尤其是城市近郊地区拥有家庭作坊、家庭工厂的农民,宅基地退出意味着其原有经济收入的断裂。因此,在推动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联动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不同农民阶层主体的特征,建立起相应的经济激励机制。对于有意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给予合理补偿,使其无后顾之忧地退出;对于不愿退出宅基地如有家庭产业的农民,在给予其相应经济补偿的同时,还应助其探索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以最大限度保障其经济收入来源的可持续性。
注释
①刘双良:《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构造及实现路径研究》,《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②胡振红、叶桦:《农村宅基地转让制度改革目标及总体方案研究》,《贵州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
③吴郁玲等:《农村异质性资源禀赋、宅基地使用权确权与农户宅基地流转:理论与来自湖北省的经验》,《中国农村经济》2018年第5期。
④崔江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限市场化流转改革研究——从利益相关群体利益冲突治理的视角》,《云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⑤许恒周:《基于农户受偿意愿的宅基地退出补偿及影响因素分析——以山东省临清市为例》,《中国土地科学》2012年第10期。
⑥陶然:《以土地制度改革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11期;董昕、张翼:《农民工住房消费的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12年第10期。
⑦吕萍、甄辉:《城乡统筹发展中统一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城市发展研究》2010年第1期。
⑧崔永亮:《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缺失及其未来改善》,《改革》2013年第12期。
⑨张梦琳:《农村宅基地流转模式演进机理研究》,《农村经济》2017年第5期。
⑩刘新荣:《加快宅基地流转促进农村住房保障建设研究》,《改革与战略》2011年第7期。
B11刘展超:《三块地改革近收官:农地入市已达193亿,城里人买宅基地仍严禁》,《第一财经》2018年11月25日。
B12何邕健等:《天津小城镇建设的“华明模式”评析》,《城市问题》2011年第1期。
B13郁俊莉、孔维、宗一鸣:《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安居难题”解决的理念、机制与路径研究——以天津華明示范镇“宅基地换房”实践为例》,《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0期。
B14张秋:《现行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理性反思:制度缺陷及矫正》,《现代经济探讨》2013年第5期。
B15杨卫忠、李勇:《基于农户效用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愿研究——以嘉兴市“两分两换”为例》,《中国土地科学》2013年第9期。
B16刘润秋:《土地流转占补平衡:典型模式与制度缺陷》,《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4期。
责任编辑:澍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