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除乐籍之前清代山西乐户研究
2019-06-25王玉君
王玉君
摘 要:乐户,指户籍制度建立后,被编入乐籍且以音乐歌舞为专业活动的贱民群体。本文将山西乐户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山西乐户在中国历史上占重要地位。山西是乐户的主要聚集地,北魏以来,大量乐户盘踞山西,直到清初,山西乐户已初具规模。这一群体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但社会却用鄙夷的眼光看待他们,整个封建社会中,乐户们遭受着太多不公待遇。
关键词:清初;山西;乐户
自北魏乐籍制度建立,数千年来它都一直被其他政权沿袭,各朝代都城均设置专门管理乐户的机构太常和教坊司。受此影响,以都城为中心向外辐射数千里的区域范围,相对来说,也是乐户的主要活动区域。这样看来,无论是唐都长安、宋都汴梁,还是金之南京、元都北京,山西都在这个范围之内,形成乐户的“生产基地”之一。
一、山西為乐户聚集地
北魏,山西位于中心区域,多受朝廷倚重,乐籍制度推行,山西成为重要实施地。《山西通志》记载,“皇甫奴,河东郡人。景明初,河东郡杨风等七百五十人,列称乐户”①。山西乐户出现时间几乎与北魏乐籍制度推行时间一致,因此,在北魏,宫廷乐户与地方乐户是一种并存局面。
北魏以后,山西归齐国所辖,那时,齐国已经出现乐户,之后隋朝统一,政府便将各地乐人收入囊中。唐朝,山西依旧为乐户常在地,《旧唐书·音乐志》记载,歌工孙元忠自唐高祖至开元,以乐为生,代传其业。其乐技由并州人所传,之后受统治者喜好,诏令在教乐府传教。
宋初,遵循旧制,设立教坊,平定各地,掳掠乐人,太原便是一处。《宋史·乐志》中记载,“宋初,循旧制设教坊,凡四部。其后平荆南得乐工三十二人……平太原得十九人,余藩臣所贡者八十三人”②。宋代的乐户人数已经达到一定规模。
明代,乐籍制度发生畸变,它成为了统治者打击政敌的工具。200多年里,全国的罪犯前前后后发配于此,登记入籍,从事乐职,终身继代,永无出头之日。即便到了清朝,雍正豁除乐籍,他们的子孙后代也未曾离开。
二、清初山西乐户的管理
北魏乐籍制度建立以来,乐户主要服务于宫廷和州县。清初中央乐户机构设有太常和教坊,地方上设有州县教坊。山西与全国各地州县教坊功能相同,负责管理山西乐户,其中,乐户的管理者或召集人是“科头”,他们也是乐籍中人。由于科头本身出身于乐籍,所以身份地位并不高,只是比其他普通乐户待遇稍好。科头并非官职,更没有品阶。
古代郡县衙门中一般都有六房,即礼、户、刑、工、吏、兵六房,其中礼房是管理乐礼的主要机构,同样也是乐户基层管理者的当差之地。科头作为乐户的管理者,也分总体负责活动的总科头,和负责沟通各县的科头。《唐摭言》中就曾记载:“主乐两人,一人主饮妓。放榜后,大科头两人,尝诘旦至期集院。常宴则小科头主张,大宴则大科头。纵无宴席,科头亦逐日请给茶钱”③。从中可以看出科头这一职位很早就已经存在,清朝地方科头是对历史的继承。在山西各县均设一名总科头负责接收州县衙门以及官府的差事调遣,其他小科头负责对一定数量的乐户管理,这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管理方式,上令下达,形成一个严密的组织结构,加强了对乐户的有序安排。
对于官鼓手,他们也有一种职官称呼,叫班头。虽然名称不同,但在职能上,他们与科头是一致的。此前长子县一家牛姓户里收藏了一份手抄《唐乐星图》,其中记载了清朝嘉庆年间关于迎神赛社时科头活动的片段记录。他们要求科头在举办迎神赛社之前要准备好表演用的随身衣物、音乐器件。对乐人大小人口,着实登录花名,每日给乐人配送的食物以及乐人是赏钱要公道分捻。同时还规定科头要“当前谨慎,锣鼓紧奏喧天。笙簧嘹亮,奉神法筵,勿得欺神怠慢”④。由此看出乐人执业对科头有严格要求。科头这一称谓在雍正豁除贱籍之后,仍然长期存在,直到民国,“科头”一词在山西依旧使用。
三、清初山西乐户的地位
乐户这一群体自北魏乐籍制度建立以来,他们的社会地位就注定卑贱、低下。发展到封建社会后期,乐户身份地位已经和北魏时期大不相同。虽然与历代相比,清代对于乐籍制度的管理较为宽松,某些受宠的乐户有脱籍机会,但就整个封建社会来说,乐户的地位仍旧卑贱,备受他人歧视。
山西乐户自北魏就存在,尤其是上党地区乐户数量更多,《魏书·刑罚志》记载:“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⑤。其实,山西很多乐户出身并非低贱,只因犯罪受到牵连被迫编入乐籍,这使他们终身沦为地方州县官府在籍人员,没有人身自由。《钦定大清会典》规定:“凡民之著于籍,其别有四:一日民籍、二日军籍、三日商籍、四日灶籍……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⑥。这里提到的“倡优”,是指优伶、乐工、杂耍艺人等从事娱乐服务的人,乐户就是其中一类。
清代乐户一部分是在宫廷太常和教坊中从事音乐活动,还有一部分散落于地方州县官府军旅等地,山西乐户与其他地方乐户地位无差,都受到“奴脾贱人,律比畜产”的法律制约。乐户们就像一种物质财产,可以随意买卖交换,毫无自由可言。
乐户婚姻严格遵守清代法律规定的“良贱不婚”。乐户们作为“低贱”者,只准进行“内婚制”。乐户们不可以与官吏、富人、平民通婚,否则会受到法律惩罚。“婚姻配偶,义取敌体,以贱娶良,则良者辱矣”⑦。这也是当时百姓们的普遍想法,由此看出,清代法律对于“良贱等级”的重视。清朝政府对官员也明文规定,不可娶乐人为妻妾,“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候荫袭之日,降一等叙用”⑧。若有官员娶乐户为妻,将会视为有辱门风。在这种严苛的法律规定下,乐户们最终与其他阶层隔离开来,使自己的职业世袭化,长时间无法摆脱这一身份的约束。
在政治地位上,乐户主要是在入学和入仕上受到不公平待遇。乐户们不能像普通平民那样,通过入学应试,来实现自己的阶层流动,只有高阶层的人可转化为乐户,乐户几乎不能转化为高阶层。另外,参加考试就必须入学,但是,在地方上乐户们是不被允许入学的,清朝社会将学校收取贱民为学生之事,视之为“学政弊端”,但凡入仕者,都必须保证自己身家清白。这反映出清政府对乐户身份的严重打压,可以说,禁止乐户入学应试,对于乐户来讲,这是禁锢他们身份的一道枷锁,牢牢将他们固定在自己的等级中。
清政府对于乐户的限制是各方各面的,乐户在服饰上也会受到严格的管控。在古代,服饰是一种礼法的象征,也展示了一个人的身份地位,任何一种服饰的规定,都不可随意僭越,否则将会治罪。生活中,乐户们不允许穿着光鲜亮丽,清代法律明文规定:“奴仆及优人皂隶,准用狐、貉、沙狐皮帽。乐户准用本色黄鼠皮帽。凉帽用绿绢裹,绿绢绿边”⑨。这样的规定,对于乐户来说,是一个身份的代表,这使得任何人都能通过服饰判断出他们地位,这使社会形成一种歧视观念,乐户们但凡有一点逾越,将会被这个社会唾弃、谴责。
乐户在清朝法律面前也无公平公正可言。《大清律例》规定:“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凡奸一等”⑩。虽然这条法律中并未明确提及乐户,但乐户与奴婢身份地位相近,同样受用于此,在法律面前,良人犯罪要比贱民惩罚量刑轻很多,相反,贱民犯罪时,甚至会轻而易举赔上自己的性命。这便是清政府對于乐户的态度。
从北魏乐籍制度建立到清朝雍正豁除贱籍,山西乐户在法律层面上存在1400多年,无论他们出身乐籍还是被迫编入乐籍,这一群体都会受整个封建社会的歧视和压迫,即便到了民国,这一群体的身影依旧散落于民间各地,默默为社会文化出一份微薄之力。
四、结语
由于山西在历史上特殊地理位置的影响,乐户们大量集中于山西,特别是明代,统治者将乐籍制度当作打击政敌的工具,全国各地的罪犯纷纷押送到此,一时之间,清代山西乐户的数量大大增加。清初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乐户,地方同中央一样,也建立了州县教坊,教坊中有专门管理乐户的头头儿,即“科头”,
科头负责接收官府任务,召集地方乐户。历史上的乐户地位卑微,清初山西乐户也是如此,山西乐户在婚姻上,不可与良人互通,在法律上,同样罪责,平民比乐户量刑重,在生活中,山西乐户遭受着来自社会的鄙视,吃穿住行受到严格管理。雍正时期,皇帝怜悯这一贱民群体,豁除乐籍,乐户们才在法律上得到了释放。
注释:
①(明)李维祯.山西通志·孝友[M].北京:中华书局,1990:9483.
②(五代)刘昫等撰.旧唐书·音乐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1072.
③(五代)王定保.唐摭言[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21.
④韩声等.上党傩文化于祭祀戏剧[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99:574.
⑤(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0.
⑥(清)昆冈等撰.钦定大清会典(卷17)[M].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76:180.
⑦(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81.
⑧(清)大清律例(卷10) [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224.
⑨(清)托津等撰.钦定大清会典事例[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886.
⑩大清律例(卷10)[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