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2019-06-25
“炮局”预审故事
检察官·预审专家的深度对话
吕燕群 口述 蓝向东 执笔
本期点评 范媛丽
带着一颗悬着的心读完了预审故事之《江湖救急》,在为那位“威风凛凛”的梁警官捏了一把汗的同时,又为老卢那气定神闲、处事不惊的救急过程拍案称绝。倘若没有老卢的紧急施救,真不知道这个涉外案件的结果会何去何从。作为一名年轻检察干警,通过透析这个案件,我对自己在检察工作中的以下几个因素进行了粗浅的思考。
激情——执法办案的灵魂
激情体现的是乐观自信的人生态度,一种不畏困难、坚持勇毅的工作精神,它能够不断鞭策和鼓励我们奋勇前进。对工作充满高度的激情,可以使我们不畏惧现实中所遇到的重重困难和阻碍。可以这么说,激情是工作的灵魂。工作需要激情,但激情不是偏执,不是盲目冲动,更不是一时的兴之所至、心血来潮,而是尽职履责的责任体现。激情总是和责任紧密相连,在尽职履责的背后,我们总能发现激情的身影,没有责任感的激情犹如脱缰的烈马,冲动、盲目而危险。
故事中,我们在不考量梁警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工作方式和方法的情况下,梁警官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韧性是我们不可否认的,这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通过积极排查作案时间,将嫌疑对象锁定(后来证明排查是准确的);二是在嫌疑人不交代后,召集员工大会在现场对嫌疑人宣布当场逮捕,同时还给大家讲起了法制课;三是在眼见24小时就要到了,被逼得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哭丧着脸去找老卢帮忙。这种良好的工作热情和韧性是值得我们执法者学习的。但工作仅仅拥有热情和韧性是不够的,如果没有责任感传导,不讲究工作的策略方法,则可能南辕北辙,正如故事中的梁警官所做的一切,如果没有老卢的及时补救,其后果可能比不作为更加负面。
真正的激情根植于我们坚定的自信,根植于我们内心对成功强劲的追求,是我们价值观和认知观的一种体现。这样的激情,其表现不一定像故事中的梁警官那样轰轰烈烈,恣肆张扬。追求成功,是一种激情;永不放弃,是一种激情;面对困难、挫折、不如意,仍能积极、乐观、自信,更能体现出一种卓越的激情。一个执法者只有在工作中充满激情,以精进不息的精神,火焰般的热忱,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一个执法者如果仅仅勉强完成任务,那么做起事来就会马马虎虎,稍有困难就会打退堂鼓,很难想象其能高质量完成自己的工作,更别说是作出创造性的业绩了。
经验——执法办案的关键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语道出了执法经验对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性。执法是一项带有鲜明实践理性色彩的工作,实践经验在执法工作中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当然,这并非意味着要否定逻辑,逻辑与经验对于法律生命同等重要。强调一方面的重要性,不等于否定另一方面的重要性,逻辑与经验在于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得益彰。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我从检以来的主要工作就是公诉业务。这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更需要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入检时,我的师傅就告诉过我:“好的公诉人是用案子砸出来的。”即使具有良好的法学功底和理论基础水平,不经历长时间办案实践的洗礼,并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情况进行提炼和总结,在真正遇到问题和阻力时也难以作出正确、妥当的判断。正如故事中的梁警官和老卢一样,同样的一个问题,梁警官束手无策,而老卢却是游刃有余,三下五除二直接搞定。这并非梁警官智商不如老卢,也不是老卢的法律素养有多高,而取决于老卢多年从警的经验积淀。
日常办案中,我们更多的是审查“在卷证据”而不是审查“在案证据”,导致容易把办案变成简单的证据录入和法律逻辑判断。这使办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正如故事中的案件,如果没有老卢带领下的“走出去”,对“在案证据”进行依法全面搜集,而一味想着突破嫌疑人的口供,那么该案的处理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为此,在办案中我们在审查“在卷证据”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在案证据”的发现和审查。要重视走访案发现场、重视对关键证人的复核、重视对发案破案过程的审查,增强办案的亲历性。如果对应该调取的证据不去调取、对应该查证的事实不去查证、对应该核实的线索不去核实,尤其是在证据相对薄弱的情况下,简单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处理。这固然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规避了法律风险,但扪心自问:这是否履行了一名检察官的职责使命?是否做到了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
英国的柯克大法官曾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对于公诉人而言,能迅速地抓住案件关键点、正确地处理各种关系、准确地认定各种犯罪,不经过几番磨砺,又岂能轻易做到?因为再简单的案件,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都有一个复杂的过程;再明了的法条,其都可能被生活演绎得如万花筒般繁复冗杂。
法律——执法办案的底线
故事中,梁警官为了尽快破案,实施了诸多忽视诉讼程序的行为,例如未经审批,当众代表北京市公安局宣布逮捕嫌疑人、超期“寄存”嫌疑人、讯问时使用了威胁的言语等。这个故事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不能对当时的警察行为过多苛责。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诉讼法、刑法历经了大幅修改,司法解释也不断出台,特别是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更是从保障人权、深化司法改革、强化法律公正出发,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三大制度,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特别程序等六大程序都做出了修改。一是人权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条列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第一次在部门法律中载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意义深远、重大。二是证据制度大幅修改,不但修改和增加证据种类,明确了证据标准,同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的行为。三是强制措施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完善家属知情权等。
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与时俱进,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对我们这些青年干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要求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更加全面、客观、谨慎,以程序正义为保障,实现实质正义。一是要加强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学习和研究,及时更新理论知识,同时加强对问题的发现、研究、解决工作,不断更新执法理念。二是要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加强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正确和熟练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绝不降低证据标准“带病批捕”“带病起诉”,防止冤错案的发生。三是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侦支队、派出所等一线执法部门的监督,规范其取证、执法行为,同时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法律是执法办案的底线。作为执法人员必须忠诚于法律,坚守法律,不断提升依法办案意识、诉讼程序意识、人权保障意识。故事中,老卢说人生就是一个舞台,其实法律也是一个舞台,我们作为执法人员在这个舞台上要找准自己的位置,不触碰红线、不逾越底线。
(未完待续 本文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