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故意伤害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问题

2019-06-24陈赛

世界家苑 2019年5期
关键词:故意伤害刑事和解建议

陈赛

摘要:故意伤害案件,尤其是轻伤害案具有高发性,占法院受理刑事案件较大比例,这浪费了司法资源。该类案件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但具体适用中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具体、被害人保护不足、“漫天要价”“以钱买刑”及新的司法腐败等问题,对以上问题可通过提高可操作性、加强被害人保护、完善赔偿标准、把握从宽幅度、完善监督机制及完善对被害人帮教等方法予以解决。

关键词:刑事和解;故意伤害;问题;建议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对维护被害人权益、加害人回归社会、刑罚轻缓化及提高诉讼效率有积极作用,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我国刑事和解在故意伤害案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具体适用实践的法律依据,我国对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与条件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条款较为模糊且原则性较强,并没有精确到具体的案件类型。故意伤害案件适用和解时具体可操作的规定较少,多采用单处罚金、作相对不起诉或适用缓刑等,由于规定模糊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2)可能出现对被害人的保护不足,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刑事和解在故意伤害案适用中在类似问题。其一,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被忽略。被害人在故意伤害案中,其身体、生理及心理均会遭受创伤,然在适用和解时通常依其身体伤害的轻重确定赔偿金额。司法机关多为了提高效率重视表面损害,对于精神损害方面的关注较少。其二,和解协议执行困难。因协议签订以当事人自愿为准绳,所以在具体执行时作为第三方的司法机关干预较少。倘若加害人欺骗签订却不履行,诉讼程序便会重新开始,可能使被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也可能使案件解决时间迟延,也是对我国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3)引发“漫天要价”和“以钱买刑”问题,故意伤害案适用刑事和解,主要依靠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以经济赔偿为主。可能被一些被害人利用,成为其谋取利益的保护伞,而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并不全是优渥的,这使得一部份真诚悔罪且愿意和解的加害人因没有经济能力而无奈放弃和解。实践中社会公众对“以钱买刑”也存在质疑,经济条件好的加害人有能力履行协议,更易得到被害人谅解,因此可能成为加害人躲避刑事处罚的保护伞。

(4)可能导致新的司法腐败,“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权力越大,越有可能滋生腐败。适用刑事和解时,作为第三方的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有所扩大,可能会间接加剧司法腐败。“相对于刚性的刑罚原则而言,刑事和解的柔性具有超规范的性质。”司法机关可以自主选择适用该制度,可能会出现司法人员以权谋私,如收受加害人的财物而劝说被害人进行和解,也有可能出现办案人员帮助受害人索要巨额赔偿金,这显然不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也违背了社会正义与法律尊严。

(5)可能出现对加害人的帮教不足,故意轻伤害案加害人的人身及社会危害性小,采用刑事和解来处理此类案件,与我国刑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宗旨一致。然在具体适用中,可能出现为尽快处理案件而以协议的达成为案件的终结,事后对加害人不考察、不教育,完全放任其在社会中活动,这种处理方式是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加害人的放任与不负责任。

2 刑事和解在故意伤害案适用中的完善

(1)细化适用条件,提高可操作性。适用刑事和解处理故意伤害案,要注重细化适用条件及提高实践操作性。首先,明确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近年来,我国故意伤害案在适用刑事和解时范围模糊,一般是依习惯及解释进行操作,因此应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契合实际的方案。其次,鼓励加害人积极认罪,加害人认罪并自愿赔偿损失时和解协议才能达成。因此,在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加强对加害人的教育和引导,使其认真悔罪。再次,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在故意轻伤害案中加害人一般是积极悔罪的,希望获得回归社会的机会及不被歧视的社会环境。允许双方进行和解协商,更利于实现与满足双方的需求,利于案件及时解决。

(2)完善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一,注重保护精神损害,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在诉讼中往往被忽视。所以,加害人主动认罪并损害赔偿时,应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请求被害人谅解,以抚慰其精神及心理伤害。其二,完善协议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当事人自愿履行,可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办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协议履行,也可通过双方当事人所在居住地或社区建立监督小组,随时抽查协议执行情况。其三,完善国家补偿机制,实际实践中加害人并不都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所以,建立刑事和解国家补偿机制是我国司法现状的要求,利于被害人因受伤害而导致的生活更加困难问题有效解决。

(3)合理把握从宽幅度,我国刑法具有谦抑性,刑事和解的适用是其重要体现,但也需把握从宽幅度。如果不能较好的把握,便可能使该制度成为加害人逃避实际刑罚的挡箭牌。刑法设置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打击和惩罚,对该类案件加害人不能因其危害性小便一味的从宽,这有违刑法目的。

(4)建立合理的赔偿标准,刑事和解制度在具体的故意伤害案中适用时,由于各案件的情况不一,加害人的经济能力差异,赔偿的金额不一致,故规定一个最高限额是有必要的。可根据公平原则,可参照民事诉讼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考虑被害人实际损失及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以此确定切实可行的赔偿标准。司法机关也可建议双方当事人采用实物等方式进行赔偿,一方面有利于被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是加害人减轻了刑事责任,利于协议的达成和案件处理。

(5)完善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有重要的地位,有法律监督作用,适用刑事和解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作用。其对刑事和解的监督可体现在诉讼阶段、参与主体、被害人救济等方面。对侦查机关提交移送材料的审查与备案,着重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適用条件,该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以此来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同时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监督,防止出现司法腐败;注重对被害人的救济,倘若当事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可申请复核或申诉。完善社会公众监督,因其对该制度的适用效果有直接反应,司法机关可以采用报纸、新闻及网络等媒体,及时将刑事和解的结果公布于社会,利于社会大众的监督,认真的听取社会公众所提供的意见与建议,有利于更好地完善该制度的适用。

(6)完善对加害人的帮教,和解以回复原有的社会关系为目的,需要加强对加害人的帮教。我国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增加,故意轻伤害案件高发并在其居住地及亲邻之间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对加害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教育很必要。可以采取类似社区矫正的方式,在其住所地或居住的小区组成帮教小组,由加害人定期向相关的机关做一定的汇报加强思想教育,并定期的对加害人进行教育宣传与心理辅导,进一步的减轻其社会危害性,帮助其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05).

[2] 金美.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D].合肥:安徽大学,2010.

[3] 孙勤.刑事和解价值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4] 倪蕾.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猜你喜欢

故意伤害刑事和解建议
浅议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规范区分
浅谈常见涉嫌侵犯人身权犯罪的界定及相对关系
关于不做“低头族”的建议
故意伤害胎儿之定性问题研究
论湘西地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三代人的建议
F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