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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奴婢的“996”

2019-06-24徐英瑾

南风窗 2019年13期
关键词:奴婢老板娘契约

徐英瑾

现在“996”的问题在中国互联网上非常热闹,不少IT界的“码农”都在抱怨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太少。我很喜欢拿汉朝的事情比附现代,有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是:汉代劳工的工作待遇,究竟如何?

现代意义上的雇佣制度,当然不是汉代的主要劳动组织方式。除了自耕农之外,在当时,广大劳动力主要是以奴婢或者部曲(家奴)的方式存在的。关于这些奴婢的实际生活状态,西汉著名辞赋家、四川人王褒(约公元前90—前52年,字子渊)写的《僮约》(即针对奴婢的约定)是一份很重要的材料。

王褒写这份材料的背景,可理解为当下生活中的场景:他到湔山办事,在寡妇杨惠的家里住民宿,王褒突然还想喝饮料,但店里却没存货了。老板娘杨惠叫自己的奴婢便了去取货,便了却嘴里啰里啰嗦,说根据合同,他的任务就是看家,不包括买饮料。很想马上喝到饮料的王褒非常不爽,立即帮老板娘重新定了一份合同,用来约束便了。其中内容包括:一早起床,洒水扫地;吃饭以后,洗净餐具;捆扫帚,做酒斗,通水渠;圈篱落,平阡陌,除野草;织鞋捕雀,设网捉鸦,结网捕鱼,射雁弹鸭;喝酒只能喝一口,房屋坏了立即修;半夜持盾敲锣鼓,防火防盗防奸人。便了读了很害怕,觉得这工作条件比“996”还惨,立即向王先生道歉,立即冲出门去买饮料了。

读到这里,读者或许会问:按照现代的法权观点,契约关系是建立在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而既然汉代的奴婢本身是可以被买卖的,主人为何还要与奴婢订立什么契约呢?这或许与汉代奴婢的奇怪地位相关。一方面,汉代的奴婢地位接近牛马,可以被买卖,因此似乎不应当具有契约主体的资格;另外一方面,汉代的儒学精神所自带的人道主义意蕴,却使得官方不时立法减轻对于奴婢的欺压。

譬如,王莽在政治作秀阶段,就因为儿子弄死了一个奴婢而命令其自杀谢罪,而光武帝刘秀建立东汉后,更明确“杀死奴婢不得减罪”,并六次下令释放奴婢。奴婢的真实法律地位,接近家庭中主人的子女。因此,即使是一个地主花钱买来的女奴婢,该地主也不能随便与之发生性关系,否则就会犯下“禽兽行”,被揭发后官府可是要追究的。

换言之,汉代奴婢在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性虽然非常不充分,却在封建家法的体系中具有一定地位,并非毫无表达自由意志的空间。因此,其实际地位要高于古希腊、古罗马与近代美国南方的奴隶。

也正因如此,便了才胆敢以他与老板娘的原始合同的内容不包含“为主人以外的人买饮料”为理由,试图为自己维权。可见,主奴之间的合同内容是有一定稳定性的。而王褒之所以能对合同内容进行改定,其逻辑前提便是王褒向老板娘提出购买此奴婢的请求。很显然,只要这笔买卖成交,前面的约定自然失效,新主人王褒自然就有权用更苛刻的工作规定来要求便了了。便了出于恐惧,立即表示愿意继续服务于现有主人,并对王褒表示恭敬。這一点客观上也说明了当时奴婢的真实生活境遇,会因为自身主人的性格与家境等因素而形成巨大差异。

要指出的是,王褒所列出的工作条件虽然貌似非常苛刻,但他当时这么写的主观意图,仅仅是为了吓唬便了罢了,而这一点又是由《僮约》自身的喜剧风格所决定的。从常识角度看,要将王褒列出的这些工作全部做完,他显然需要买多个奴婢,而这样分摊下来,这些奴婢也未必需要人人“996”。大汉朝虽然也有不少阴暗面,但儒家的仁德之风毕竟还是为社会交往的准则定下了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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