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减刑假释新规:围堵贪官逃刑“后门”
2019-06-24郭芳王红茹
郭芳 王红茹
5月的最后一天,最高法发布的一项新规或许要让秦城监狱中的贪官们心凉半截。
这项从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几乎堵死了贪官们逃避刑罚的“后门”。
《补充规定》明确适用的对象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因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明确对拒不认罪悔罪的贪官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和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同时强调对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通俗一点说,这是专门针对贪官减刑、假释的从严规定。这也意味着,从6月1日起,贪官们想要通过“开后门”来减刑、假释以逃避刑罚变得更难了。
孙政才们想减刑更难了
这一新的《补充规定》距离最高法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下称《规定》)不过两年半时间。此次出台的《补充规定》,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节点,对犯贪污贿赂罪的原国家工作人员减刑、假释,作出了相比其他罪犯更加严格的规定,无论是减刑的时间间隔还是幅度皆从严。
有多严呢?
按《补充规定》,贪官如果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而如果是一般罪犯适用《规定》,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可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可减刑。
也就是说,刑罚相同的情况下,贪官要比其他罪犯监内服刑更长时间才能获得减刑资格。特别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贪官,原来是两年后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新规之后则要延长至4年后方可减刑。
以孙政才案为例,孙政才是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2018年5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按《补充规定》,他至少须在2022年5月之后才有可能获得减刑资格。
同样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2017年8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按《补充规定》,他至少须在2021年8月之后才有可能获得减刑资格。
贪官每次减刑的幅度也更小。
按《补充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贪官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而如果是其他罪犯适用《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显然,同等条件下,贪官的最大减刑幅度要比一般罪犯小得多,甚至“打了对折”,并且,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也更长。例如,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贪官,两次减刑须间隔二年以上,而判处同样刑罚的一般罪犯两次减刑间隔为一年半个月。
总而言之,贪官们想要缩短在监狱里的时间更加困难了。
被判无期的贪官在监狱终老是大概率事件
那么,最高法为什么要专门提高贪官减刑假释的门槛呢?
长期以来,司法领域一直存在的一個乱象是,某些“有权”“有钱”的罪犯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
减刑和假释甚至被异化为少数落马官员提前出狱、逃避刑罚的手段。
早年曾有媒体报道称,中国落马官员获减刑的比例高达70%。而在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一般不对公众公开,存在极易滋生腐败的空间,并引发公众对腐败的猜疑和想象。
有媒体报道,2013年,因贪污受贿于2006年被判入狱11年的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提前出狱,当地官员和煤老板及名流富商们,争相迎接贪官“荣归故里”,其礼遇犹如英雄凯旋。此消息一出,随即引起轩然大波,批评和质疑扑面而来,后经山西省官方出面辟谣才得以平息。
类似的风波在其他地方也曾发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重拳出击,对被判重刑的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罪犯等“三类罪犯”,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标准。贪腐类犯罪即属于职务犯罪范畴,贪腐官员逃避刑罚也成为此次重点打击的领域。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这一意见,该“三类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这在当时被认为是史上最严厉的减刑规定。这一次最高法的《补充规定》是在此基础上再加码,有过之而无不及。
2014年,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被判死缓或无期的腐败官员通过减刑或假释,实际刑期也就13年或15年。如果保外那就更快了。”
如今按《补充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贪腐官员,执行4年以上方可减刑,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会少于19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4年以上方可减刑,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也不会少于23年。但这个最低刑罚年限的假设前提是,每隔两年就有一次重大立功表现,每次均获最大幅度减刑,而这个可能性微乎其微。
因此,像孙政才、令计划、王珉等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贪官,理论上,至少要在秦城监狱待19年以上,而更大的概率是坐上20多年牢甚至在监狱终老。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贪官,不得减刑、假释。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要把牢底坐穿了。
“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刘志军们
不仅于此,对贪官的减刑、假释等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按中央政法委的上述意见,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以实现全社会的监督。
最高法根据此意见提出了“五个一律”的要求:即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凡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凡是三类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从重追究责任。
检察系统的一位高级别官员此前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这使得获刑官员减刑、假释的考核变得非常严格。此举一方面为了杜绝造假,另一方面也是警告获刑官员,“你该老老实实地在监狱里面待着了”。
据可查询的减刑公示信息看,迄今为止,十八大后获刑的省部高官中获得减刑的仅有数人,包括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内蒙古自治区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等。
2013年7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刘志军在服刑2年3个月后获秦城监狱提请减为无期徒刑。提请减刑的理由为:除了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之外,刘志军还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了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
大约一个月后,北京高院裁定刘志军减为无期徒刑。
2014年7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王素毅同样在服刑2年3个月后,即2016年10月,获秦城监狱提请减为有期徒刑20年1个月。在秦城监狱提请的减刑理由中,王素毅除了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之外,他还在2016年3月获得重大立功单项奖励。
当时,按中央政法委的上述意见,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受此限制。
王素毅提请减刑时服刑尚不满3年,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北京高院还是间隔了9个月后直至王素毅服刑满3年才裁定其减刑,且减刑时间也从服刑满3年后起算。
减刑尺度把握之严由此可见。而且,并非所有来自秦城监狱的减刑建议都会被采纳。在李达球的减刑庭审中,检方便提出了不同意见。
秦城监狱认为,李达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他減刑9个月。
但检方提出异议认为:李达球是职务犯罪罪犯,且没收个人财产、继续追缴赃款判项尚未履行,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从严掌握减刑幅度,裁定对李达球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比秦城监狱建议的9个月少了两个月。
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的减刑似乎不太顺利。2015年2月,倪发科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18年3月,在倪发科服刑3年后,秦城监狱以他获得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监狱嘉奖奖励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然而,截至目前,一年多时间过去了,仍未有倪发科减刑的裁定发布。
从几位已经获得减刑的贪腐高官看,他们获得减刑的前提都必须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且均获得了“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被认定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仅有王素毅,因检举重大犯罪活动而获重大立功。
这也是贪官们最常见的立功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