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协同育人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及相关问题初探
2019-06-24王瑾
摘 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作为实践性非常强的法学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应当勇于突破。出于现有实践教学环节无法满足人才培养质量要求,法学师资力量薄弱等因素的考虑,建立协同育人机制尤为必要,当然该制度的建立还要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确立实务部门与高校等多方共赢的认识,建立合理科学的考评标准和计酬办法。
关键词 法学专业 协同育人机制 培养模式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理工大学教改项目“我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的研究与实践”(编号:XJG1814)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瑾,陕西理工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法、法学教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92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针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明确要求各高校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也提出:“建立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由此可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创新是关键。
目前,各高校虽然已经在实践教学中,广泛地运用了协同育人模式,即指高校与相关企事业单位达成合作意识,协作配合进行应用型人才培养,构成产学结合的教育模式。但不可否认的是似乎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机制,育人效果也因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而很难作出评价。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高校在有关法学专业协同育人机制上还存在诸多问题,笔者以陕南地区唯一的高校陕西理工大学法学专业为例,分析法学专业建立协同育人机制的必要性。
一、法学专业协同育人机制的必要性
“法学教育是一门实践教育,这就要求法科生应具备较高的法律实践能力,而直接锻炼与培养法科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便是开展实践教学。”我国各法学施教院校对法学学科应用型特点都有较高共识,也都广泛采取实践教学以更好的开展法学教育,但在具体开展过程中因为经验性、盲目性、随意性等问题导致实践教学效果并不理想。此外,协同育人机制的抓手是机制中“人”的问题,机制能否运作,运作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因此,法学专业协同育人机制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现有的实践教学环节无法满足人才培养质量要求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既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要练就熟练的法律执业技能,从而具备回应现实问题、解决纠纷的能力。但由于我国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目前绝大多数高校在法学专业教育方面仍然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导致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比例失衡严重。以陕西理工大学法学专业2018版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设置为例(见表1),法学专业的集中实践环节只有21.5个学分,仅占总学分比例的13.11%,相对于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以及专业课程83.23%的比例,明显偏少。而且实践环节中颇为重要的专业实习虽然已延长到10周,但由于安排在大四上学期,与学生的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的备考时间相冲突,相当一部分的学生没有充足的精力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再加上有的实习单位认为学生实习时间过短,意义不大,因此对实习工作重视不够。这两方面的因素造成学生实习效果不佳,实际上,法学专业的其它实践教学活动也同样因为课时不足,重视不够而最终流于形式。可见,现有的实践教学环节是无法满足法学专业实践型人才的培养的,换言之,法学专业需要一种创新性的人才培养机制,“协同育人”可以把高校的理論优势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实践优势结合起来,有利于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二)师资力量有限无法满足人才培养质量要求
以陕西理工大学为例,法学专业是学校师资欠缺最为严重的专业之一,按照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要求,陕西理工大学法学专业应当配备26名教师,而目前法学专业只有专任教师11名,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半。因此,教师的授课任务繁重。在陕西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的现有教师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虽然高达72.7%,克服了教师缺乏实务经验,无法胜任实践教学任务的短板;但是,另一方面,实务工作也会占去教师的相当一部分精力,如果双师型教师对己身的本职工作认识不清,平衡不好学校工作和司法实务工作的关系,不仅无助于实践型人才的培养,相反,甚至可能会起到负面作用。因此,双师型教师的数量的多少,并不必然能够解决实践性人才培养的难题。尤其是以陕西理工大学为代表的这一类地方二本院校,更是要正视人才引进困难,教师编制有限,师资力量不足等现实问题,利用自身的优势和条件,与当地的司法实务部门联合起来,最大限度利用实务部门的力量,聘请校外兼职导师,建立起较为成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协同育人机制,弥补师资欠缺的短板,实现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双赢。
二、协同育人机制建立中需要阐明的几个问题
(一)协同育人机制是以“共赢”为目标的,并不是单向的司法实务部门服务、配合高校
“协同育人”应当作最为广泛的解释,从培育的對象上来看,既包括在校的学生,也包括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法律执业人员;从培育的方式上看,既包括从学校走向法院、检察院的模式,也包括从法院、检察院走向高校的模式,具体来说,可以包括互聘导师,即高校聘请司法实务部门的专业人才为实践型导师,司法实务部门聘请高校的专家为理论导师;打破原来的集中、短期的实习模式,实现“全过程、分阶段”的专业实习模式的创新;高校建立与司法实务部门相关问题的研究、实践基地,比如陕西理工大学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共建了“检察公益诉讼理论应用研究与实践基地”;司法实务部门邀请高校教师对司法实务人员进行理论培训、理论指导;高校邀请司法实务部门的骨干、专家到学校举办讲座活动;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定期举行研讨沙龙,对专业问题和人才培养问题进行讨论等等。总之,模式是多样的,结果应当是多赢、共赢的,即有益于提高高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有益于司法执业人员知识的更新,能力的提高,促进他们终生学习;有益于优质人才向政法队伍的输送;有益于地方的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和目标的达成。事实上,也只有能够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机制才是最持续、最有生命力的。
(二)协同育人机制的建立要避免从“重理论轻实践”转变为“重实践轻理论”
实践性人才的培养是创新协同育人机制建立的初衷,但是我们侧重于实践型人才的培养绝不是因为我们培养的学生在理论水平上已经达到了要求。恰恰相反,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理论功底是欠缺的,而理论根基不牢对实务能力的提高也会形成制约。事实上,合格的法学人才应当是在掌握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础方法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通过熟练的执业技能,解决现实问题,处理各类案件。协同育人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理论教学任务和实践教学任务的区分化,让更擅长于理论教学的专业专职教师把更多的精力投入理论教学。
(三)协同育人机制建立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计酬办法和考评机制
协同育人培养模式是对传统育人模式的突破和创新,意味着法学系专职教师会有一系列和传统教学不同的工作任务,当然也会涉及到对校外实务导师的工作计量和考评问题。因此,应当从学校层面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能够对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和教学效果作出准确、科学评价的标准体系,制订出校外导师薪酬发放标准和专职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办法。只有有了这些制度上的保障,才能够保证协同育人机制切实有效的建立起来并推行下去。
综上,法学专业应当立足于自己的专业特色,努力实现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的规范化、系统化、常态化和信息化,使协同育人机制的相关规则具有可操作性,各方责任明确,能够实现制度化运作、程式化运行,并在主体与客体、内容与形式、过程与结果等方面达致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而使之贯穿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体现在法学专业日常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过程之中,同时顺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运用信息化技术,破解“地方高校-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中的信息不畅的难题。
参考文献:
[1]秦玉文. 基于协同育人理念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及实践教学[J].法制博览 2018,1(中):247.
[2] 王利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