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管理现状的分析
2019-06-24吴祎楠
吴祎楠
摘 要: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信贷征信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设立,完善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机制以及管理制度。当下,中国人民银行正努力加强征信系统的发展,展开了一系列的征信活动。但由于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中国人民银行在开展信贷征信管理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我国银行信贷征信系统较为封闭、国内企业和个人缺少信用认识以及信息收集困难、征信体系比较孤立等问题。
关键词:人民银行;沈阳市;征信;信贷
中图分类号:F832.4;F832.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編号:1673-291X(2019)08-0145-02
一、我国征信体系现状
征信是以合法的、独立的、专业的机构为个人和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通过采集和客观记录其有关信用信息对其进行记录,并依法向客户提供有效信用信息服务的手段。真实的信用信息和专业的授信机构为用户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共享通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信息的正确与否更加显得举足轻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十分迅速,征集体系建设成果显著。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信息搜集范围较为广泛、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完善、以公共征信为主体的多样化的征信体系格局。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从信贷征信业开始,目前已构成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主体、以征信业机构的市场化为辅的多样化格局。征信系统是我国征信体制的重点所在。在细分市场的市场化征信机构中立足,运用其细分数据优势,两者差异化的完美结合组成了我国完善的征信体系。第一层次主要由包括数量庞大的公共信用数据库的基本内容以及由多个专业信用数据库组成的,这主要以我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的系统数据库为核心。第二层次是由掌握特殊经济信用讯息的政府各部门、金融投资机构、经济鉴定类的中介机构构成,该层次主要包括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第三层次是收集、查找、完善信用信息并提供相应信用产品的专业第三方机构,这既有地方性征信机构,也包含众多的民营征信机构以及外资征信机构在国内设立办事机构的。我国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尽管如此,我国的征信体系发展的较晚,与发达国家的信用信息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并且还有着许多问题。
二、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体系不健全,业务不广泛
由于我国征信机构才刚刚起步,与很多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目前在我国信用信息市场上活跃的机构仅有300 多家,提供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也相对较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库的数据内容更加完善并且也是当下我国最大的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库,但在七八年前也仅有1 600多万的用户信息。因为信息内容的匮乏,所以就全球征信产品的公信力而言,我国征信机构还有巨大的提高空间。正因如此,我国评级机构实力与资力的不足,涉及的业务面狭隘,美国标普等世界三大信用评级机构都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领域的发展。此外,因为我国公共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定位信息和协作机制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所以我国的征信机构需要改进的方面还很多,如与阿里巴巴、微信等合作。
(二)服务不够规范,市场秩序混乱
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较比于发达国家还很落后,征信市场监管缺乏有力措施。目前只能依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研究制定我国的征信业发展计划。我国目前仍未建立具有专业性能力指导和管理征信体系的相关部门。目前仍未开展行业协会制度对征信业进行严格管理。由于我国还没有具备一定能力的征信业协会,因此,国内各类征信业机构之间还有着诸多的不良竞争现象。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的缺失不仅打击了守信人员的积极性,也降低了对失信人员的惩罚措施。
(三)征信立法滞后,监管缺位
当下我国缺少完整系统性的征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大部分有关征信的法律大多还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有关规范征信的制度也包含在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制度之中,但我国当下还处于法律分散、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的现状,还缺乏具有强有力法律约束性的全国性法律,所以在执行中,效果并不明显。由于我国目前规范征信立法困难较大,也基本没有直接规范征信活动的法律,并且所规定的内容常常局限于个别方面,在有效信息的公开共享与隐私保护的平衡方面、失信惩罚等内容几乎无任何保障可言。合理有效的监管征信市场是我国的首要内容。但就目前的情形而言,我国在建立具有专门指导能力并能合理管理征信体系建设的机构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和面临着众多的挑战。
三、解决对策分析
(一)推动征信立法进程
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着征信业的快速发展,而我国征信业立法进程的加快对征信的发展而言更有着深远的意义。征信业法律规定和各类规章制度制定的首要条件是,必须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市场要求。必须制定合理的征信机构管理制度,确定征信机构的定位以及征信机构的运作方法措施,建立健全的个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方法,确立以政府为主、以市场为辅的协调发展模式,确保监管主体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信息收集加工主体,以征信中心和各征信机构为主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格局。
(二)努力实现征信机构专业化
首先,必须要确保征信机构是诚信的。只有征信机构是诚信的,社会信用行为才有保障。征信机构只有通过提供守信的产品才能更好地规范信用行为,才能起到规范的作用。其次,信用信息完善性和客观性也是检验征信机构的第一要求。目前我国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档案正是通过征信机构的信用产品体现出来的,信用档案的优劣将直接与消费者和企业生产在经济生活中的利害得失相关联,而不客观、不具体、不真实的信用信息将会给用户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各种本不会发生的经济损失。最后,随着我国征信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的征信机构将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用户信用信息传递的路径,通过数据库系统的及时更新和完善来确保各项信用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由于时代的高速发展,个人和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是瞬息万变的,征信机构只有及时获取这些信息的变化,才能确保征信产品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应时性。
(三)建立完善的体系和数据库
数据库的建设工作主要是以提高征信资料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权威性以及体系完整,加大信息收集范围为主。通过使用各类工具等不同的方法提高数据的质量,增加数据的真实性和应时性。征信信息内容的应用,在于其能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具有的防范并规避风险的作用,在保证信用信息是安全的状况下,通过查询信用报告和使用等方法,充分发挥征信系统有效性的作用。
(四)大力拓展查询渠道,提升征信服务水平
完善信用体系不能只靠征信体系的建设。为了更好促进征信业发展,人民银行应该拓展查询信息的渠道,为信息需求方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信息。如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可以很方便的提供信息咨询,也可以降低银行的人工成本。由此,银行可以扩大网络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等信息。这不仅可以包含征信系統中的个人信贷信息、公共基础信息和曾被查询信息等一系列详细记录等,同时,为了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征信体系还应该加大信息防范的力度,保证非本人无法通过征信体系获得相关信用信息。
(五)扩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范围
当下我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允许接入的来源主要是一些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的一些金融机构,但是这些只是少数的,大多数的系统还没有完全开放。所以,目前的征信信息仅局限于各类银行信息,而非银行机构的一些信贷活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并未完全接入央行的征信信息系统,这并没有给失信者一种威慑。但正常应该是即便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失信行为也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并且计入诚信信息,非银行机构也应该通过央行征信系统查询并了解自己的用户在其他机构的贷款信用情形。
(六)完善网贷信息的收集并积极纳入银行征信体系
当下,随着更多的互联网信贷产品的兴起以发展迅速的互联网作为金融背景,这对征信业服务的标准提出了更多的准则。征信业的快速发展是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重要部门更应将有关网络贷款的信息包含在银行的征信体系内,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对信息整理的过程中应该扩大信息的来源,对有关内容也应该完善地分析,以供高质量的网贷信息。
结论
我国在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措施还不够健全,人民银行在信贷征信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由于征信对于市场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加快速度发展征信业市场是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首要目标。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征信问题,分析和研究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征信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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