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经济法
2019-06-22杨舒然
杨舒然
摘要:在过去,由于我国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我国的资源和环境均遭到了一定的破坏,这便促使着我国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这一现实背景下,我国政府提出了进行供给侧改革的重要要求,從而促进我国尽早摆脱凯恩斯式需求侧短期干预的疲软困境,从而尽早促进我国经济的V字型反弹。但是,供给侧改革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还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供给侧“双腿迈进”,我国政府还需对经济法的主体制度进行改革,从而促进政府的简政放权和职责转变,从而为产权、社会分配等的进一步公平贡献力量,真正让利于市场主体,并最终达到有效实现供给侧改革的目的。为此,本文对当前我国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经济法发展挑战进行分析,并从经济法改革的角度为供给侧改革的更深层次发展提供方法借鉴,以期为我国的经济更加长久、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经济法 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的伟大创举为我国带来了一段持久的经济发展阶段,然而由于过有经济体制的后劲不足,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持续下降,并且过往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的缺陷不断暴露,这些问题都为我国的未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而言,各种经济发展背后的结构、体制、素质性问题不断的暴露,实体经济的发展遭遇瓶颈,工业产品价格下跌,财政收入下降,经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大上升。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提出的供给侧改革构想,是调节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不健康因素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趋势。
一、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正处于“刘易斯拐点”阶段,经济发展速度的延缓并不只是经济领域的发展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和我国的人口红利缩减、城镇化发展进程变慢均有着重要的联系,而在这其中,最为显著的问题因素就是传统的“三驾马车”式的需求带动经济发展的模式后劲不足。从2013年开始,我国政府便逐步对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进行着调节,从“三期叠加”的刺激政策消化期再到新经济常态,我国最终在基于这些经济发展改革的实践之上,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点,提出了供给侧改革的新要求。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经济指标提升速度飞快,在发展过程中,而与此同时,经济发展背景下,国家经济发展背景下,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整体的研究深度不断增加。
当前我国对供给侧改革的部署已经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全覆盖,有关学者将供给侧改革的内容归纳为“以改革为形式的经济结构调整”,通过对供给资源质量的要求提升出发来达到令我国供给结构能够更加满足多样化的需求要求的目的。除此之外,供给侧改革还对我国的社会生产效率提升做出了要求,并且提出了供给侧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发展需求,维系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在2016年,我国政府进一步深化了供给侧改革的战略部署,提出了“稳中求进”的发展方针,并从农业、实体经济等具体经济领域提出了发展供给侧改革的要求。
正如同上文中所提到的,经济发展的速度延缓只是一种表面的现象,究其深层原因却是我国深层次的经济发展制度和结构问题;供给侧改革就是转变了以往“治标不治本”的经济改革模式,真正的从根本上对当前我国发展过程中的各个根本问题进行解决。从宏观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的供给侧经济改革首先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模式向着集约化发展,从而改变和改善当前我国粗发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次,从对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供给侧改革还可以帮助我国的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通过供给侧改革我国的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经济地位和功能界限将会被进一步的细化划分,从而促进市场调控和宏观调控之间更好的合作。
供给侧改革从微观发展的角度来看,首先可以将目前存在着僵化问题国有企业制度进行活化,并将已经缺失了发展活力的企业尽早的从市场竞争中淘汰,或和其他企业进行合并重组等,这对于我国的实体经济发展而谈还可以促进其发展的活性提高。从人民生活的角度来看,供给侧改革后我国人民的收入水平差距将会进一步缩减,从而最终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可以越过中等收入的陷阱。供给侧结构改革可以说是完全摆脱了过往经济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式”特点。
但需要注意的,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开展是必须建立与依靠和遵循法律的基础上的,供给侧改革过程中对于各种市场不正当竞争乱象的整治也需要法律手段的介入。政府调节并不是万能的,为了更好的实现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作用,在进行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我国还需要对相关的经济法律进行完善和升级,使之可以适应供给侧改革的要求。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经济法主体制度改革更应当重视各种社会主体权益的分配,加强对社会主体利益发展的保障,并实现其发展的实质平等。经济法主体制度改革还需要和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稳中求进方针相一致,从而为供给侧结构改革提供一个更加稳定的社会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进一步公平。
二、现阶段我国供给侧改革对经济法的调整所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法主体制度面临的挑战
所谓经济法主体就是指参与经济法律管理并拥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在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正逐步向着彼此依存的状态改变,社群主义的快速发展加快了我国国家社会化的发展,而这一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就在于管理社会权利中心的多元化发展,团体社会不断兴起,并承担起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中介关系,这就为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提供了一个过渡的环节。我国社会发展的结构性变革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必然会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经济上的表现就在于主体成为供给和需求侧调整的基点,而当前我国所进行的供给侧改革,实则就是对过往权益配置和制度的重新规划调整,来对主体定位进行更换,从而再次唤起主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与动力。但是,中间层主体的不断发展也为我国的经济法主体制度变革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首先,中间层主体的变化需要我国的经济制度对其进行有效的刺激,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主体的创造活力,其次,为了实现主体地位的平等,还需要我国对我国的过往制度进行矫正;最后,对于不同社会主体的角色配置,也需要提供制度调整来实现。
(二)宏观调控制度层面面临的挑战
虽然供给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活力的进一步提升,但是市场所固有的垄断性、外部性和信息失灵等弊端是无法通过单一的供给侧改革来进行改变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也需要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无论是政府调节还是市场调节,其各自都具有着各自的局限性,市场调节过度就会导致我国的市场经济无序发展,由此引发经济危机等一系列市场经济风险问题,而政府的过分干预则会导致企业发展的活力受限,从而使得经济发展的动力不足。就目前的供给侧改革要求而言,其对于政府宏观调控的需求要求也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必须对供给侧和需求侧的比重进行协调,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种并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二者之间互为条件,可以提供一系列的操作实现相互转换,因此经济法在对宏观调控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首先就需要平衡好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关系。其次,在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对社会利益方的暂时利益损害情况,因此在经济法对宏观调控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做好对社会心理预期的有效把握,从而减少供给侧结构改革对社会经济造成的震荡。对于无序市场竞争的行为,当前经济法改革的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对其进行引导,而不是继续演绎过往“堵死”式的惩罚管理方法。最后,为了保证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顺利有序开展,经济法改革还需对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性进行增強,从而在宏观的层面上保证供给侧改革的有效进行。
(三)市场规则制度面临的挑战
市场规则制度是从微观管理的角度对市场运行进行管理与规范的法律制度,市场规则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就在于,当前市场竞争过程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问题逐步凸显,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有所抬头,而通过市场规则制度的管理,这些市场无序竞争行为便可以被有效的控制。市场配置作为一种自发性的秩序,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其会对有利于其发展的优者进行优先发展,这就必然会导致市场主体的资源配置可能会因为利益的驱使而偏离了追求社会效益的方向。在上文中提到,供给侧改革需要一个良好而稳定的市场环境,因此其对市场规则制度的改革发展也提出了以下要求。首先,市场规则制度改革必须要从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从而为供给侧改革的开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生产要素。其次,市场规则制度还需要对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为供给侧结构改革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在促进供给侧改革深化的同时,对供给侧改革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的把控和纠正。最后,对于政府市场规则制权的边界,市场规则制度也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划分,从而才能保证市场持续发挥其基础作用。
三、现阶段我国供给侧改革对经济法的调整所面临的挑战的反应
(一)经济法主体制度对挑战的回应
经济法主体制度对于挑战的回应首先是从国家干预主体制度上的回应,其为供给侧改革的开展和深化而弱化了政府对市场要素的控制力度,从而进一步的提升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做法也是同我国过往经济制度改革中所要求的“政府简政放权”要求所一致的。而具体的法律体现上我国经济法则颁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要点)的通知》等。其次,社会中间层主体制度则进一步的的的了加强,从而更好的为社会中间层发挥其“润滑作用”而发力。经济法主体制度对中间层主体的独立地位进行加强,从而改变了过往政府单向进行施号令的情况,并通过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模式来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利与责任进行了规定。最后,市场主体制度也对供给侧改革进行了响应,从而为供给侧改革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其不仅对所有的经济权利和机会、规则等的平等地位进行了强调,还对产权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从而为企业更好的进行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二)法律制度对挑战的回应
宏观调控法并不能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进行预测和全面控制,就当前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律缺失的情况,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对这些挑战进行了一系列的回应。首先,从财政法律制度上来看,预算法、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均对供给侧改革对开展做出了响应,提出了一系列减税、减负的政策措施,来帮助企业更好的顺应供给侧改革进行发展。其次,金融法律制度的层面还对我国的金融体制革新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并对金融监管能力的提升提出了一系列的优化升级措施。最后,在产业政策法和发展规划法的方面,也对供给侧改革过程中所要涉及的农业、服务业等提出了具体的发展导向,从而在发展规划的方面对供给侧改革的具体过程提供了方向参考,弥补了我国发展规范法长期缺位的不足。法律制度整体的发展速度较慢,对于市场环境的把控不够细致。
(三)市场规则制度对挑战的回应
市场规则制度是对“看不见的手”的有效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我国的供给侧机构改革能够在一个健康、稳定的市场发展环境中进行,我国的市场规则制度首先从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角度,对供给质量的提升做出了要求,随后,又针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以此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市场规则制度。最后,市场规则制度还对市场竞争法律体系进行了有效的完善,从而真正的为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提供了法律力量,这对于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的提升也具有着重要的作用。市场规则制度对供给侧改革的响应,可以从法律的层面上增强对市场调控的控制作用,从而为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和谐有序开展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除此之外,市场规则制度的发展还可以和我国的宏观市场调控制度发展相互促进,从而对供给侧机构改革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促进作用。
四、总结
综上所述,供给侧改革是带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提升,保障我国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公平稳定的重要改革,其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而言具有着里程碑式的改革作用。针对当前我国供给侧改革过程中所要面临的各方面问题,我国的市场规则制度、法律制度和经济法主体制度都其进行了响应,从而为我国的供给侧改革进一步深化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相信在经济法的响应背景下,我国的供给侧改革能够更加稳定的开展下去。本文对当前我国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经济法发展挑战进行分析,并从经济法改革的角度为供给侧改革的更深层次发展提供方法借鉴,以期为我国的经济更加长久、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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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