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治文化”论域下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

2019-06-22陈子盼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治文化文化保护少数民族

陈子盼

摘 要:培养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需直面独具个性的民族文化,二者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一方面,就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而言,它以少数民族的文化为背景,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成为一项不容忽视的内容。另一方面,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亟需纳入法治轨道,增强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实效。尽管法治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间存在着张力,但它们均体现了“人本”价值,均体现出“人化”与“化人”特征。为了实现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的协调共促,应采用“循序渐进式”、扩大“少数民族的有效参与”、建立中立的“文化评估”制度等,实现少数民族文化与法治文化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法治文化;协同共进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9)02-00 -0

一、问题的提出

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治应有之义的法治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培养却鲜有研究。“由于受传统宗族治理、人治思维和宗教文化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滞后,法律运行不畅,民众法治意识淡薄”[1]。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的培养理应得到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得到较快发展,权利意识与日俱增、更重视本民族的文化权利,于此背景下思考如何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促进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保护,成为一项重要的现实问题[2]。习近平在中共十九大中明确提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①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表明文化保护与繁荣是当代课题。“少数民族文化”是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劳动中形成并保存下来的民族习惯、民族宗教、民族性格、民族语言等,维系着民族的精神家园。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不仅意味着少数民族的文化权益应受保护,且意味“保护其文化特性及固有的生活方式”的必要性[3]。法治文化追求“良法”与“善治”,以法治思维、理念、精神、信仰等为内容,法治文化是一种值得追求的文化样态。法治建设的方向是“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法治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均为文化的组成部分。在文化自信与繁荣的要求下,二者的关系如何,如何实现交流互动、和谐共促?本文对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辨正法治文化对“民族魂,文化梦”保驾护航作用。培养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是实现少数民族文化与法治文化共同发展的正确选择。

二、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与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之关系

(一)张力与勾连:少数民族法治离不开少数民族的文化土壤

少数民族的文化具有民族特色、地域鲜明、颇具民族凝聚力等特点。少数民族的文化是少数民族同胞的精神家园,维系着民族情感与身份认同。当法治扩展到少数民族地区,成为“民族法治”的组成部分,决定了采用法治方式促进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是必要的。法治文化伴随着法治孕育而生,与少数民族的文化间并无直接的逻辑联系。作为整体法治的要求,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显然需进入法治的范围。“法治模式只有扎根民族文化传统,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融合才能生根开花结果”[4]。当法治文化进入少数民族文化场域:(1)法治的文明成果应为少数民族共享,少数民族有权利利用法治来促进本民族的发展;(2)“良法”“善治”的法治理想,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现,应立足于少数民族的利益,争取获得少数民族的认同。否则,于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便沦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难以获得良好的法治效果;(3)法治建设进入少数民族地区,被赋予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任务,且提出一项挑战,即如何在少数民族的文化现状中实现法治文化的社會化。

法治与文化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经培养法治文化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学界之共识。作为政治文明的成果,法治文化为一种符合“人性”的优秀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法治文化是必要的。与少数民族的文化相关的“文化保护”涉及到“文化权利”这一新型的权利,亦离不开法治文化的保障。“文化权利”字面含义为“享有文化的权利”,我国加入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在我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人民有享受文化活动的权利。①①例如,我国《宪法》第4条、第22条、第36条、第47条规定了“文化权利”;《刑法》第213-2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等,以不同形式提及“文化权利”。 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主要包括:(1)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与宗教信仰的权利;(2)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与节日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3)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等应得到尊重,不被篡改、歪曲的权利。

在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时,引入先进的法治文化契合少数民族文化的自我更新,且符合法治建设所需。通过符合法治的方式,积极推进民族文化与法治文化的良性互动,实现文化保护与法治建设携手共进。在利用法治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予以保护时,群众得以接触、感知法治及其文化之魅力,亦利于人民接受和拥护法治。法治文化关注少数民族的切身利益,在面对少数民族的文化现实时,结合少数民族地方的不同特点,及时改进和修正现有法治文化,以型塑更完善的法治文化。契合少数民族文化权利需要、符合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要求的法治文化,才系切合少数民族利益的法治文化。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应将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作为提升法治情感、观念、思维与信仰的示范田,认真对待少数民族文化与法治文化间存在的张力,并以妥适的方式加以化解。

(二)冲突化解: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需面对的挑战

1.少数民族的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张力问题。文化张力的存在,原因系少数民族的文化作为中性的、现实的概念,存在着优劣之分。夹杂着民族地区的文化传统,其中的“人治”文化,或“非法治特点”的民族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并不完全统一、有时甚至相互冲突。例如,侗族的款文化以血缘、地域为核心,带有较强的非法治内容[5],部分文化与法治文化间存在张力。虽然,这种张力于整体上较弱,在培养法治文化的当下日渐式微。但,这种张力应加以重视,关系到法治文化于民族地区的推进,亦影响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保护,应采取有效方式予以化解。

2.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如何共融于国家法治与民族法治的建设事业中。面对文化张力、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的培养,该如何进行抉择呢?笔者认为,无论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还是法治文化的培养,均应处于动态之中,已达到文化的最优状态。所以,于法治建设的视野中考量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需紧扣法治文化与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为长远目标。所以,笔者选择的路径为“以良性互动、实现少数民族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共同发展”。

(三)协同共促:少数民族法治文化培养符合少数民族文化保护

1.“文化保护”与“文化发展”的要求。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并非是孤立、片面地维持现有文化现状。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处于动态发展之中,少数民族文化存在内部更新与发展进步的需要,与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相一致。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不仅塑造着民族文化,而且促使少数民族文化更新换代。伴随少数民族的社会实践,少数民族的文化会不断发展进步,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与文化发展相勾连。

2.“法治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包容所需。作为一种先进的文化类型并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培养的“法治文化”,无疑需直面少数民族的文化现实。法治的目的在于实现“良法善治”,法治文化在弘扬法治精神与理念的同时,与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并行不悖。原因在于:(1)作为一种先进文化代表,法治文化在处理民族文化保护的问题时,应秉持正当性与可接受性相结合,少数民族文化与法治文化相互关切,采取合理有序方式进行调适;(2)“法治文化”的实质内容并非固定不变,应然层面的“法治文化”处在变化、发展中,在调适与少数民族的文化张力时,自身亦发生更新换代。“法律本质也像任何其他社会现象的本质一样,是在探究过程中认识的东西。它是结果,而不是起点”[6];(3)“法治文化”不仅应符合法治要求,而且关照现实的经济社会关系。“法治文化形成和发展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紧密相连的”[7]。

3.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与法治文化。重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建立不同级别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确保将民族自治权落到实处。于此背景下考察“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意指少数民族有权为本民族地区的文化保护事项制定具体方案、保护措施。文化权利系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应有内容,针对少数民族的实际所需,制定符合民族现实的文化保护法律规范、政策。于此背景下考察“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化。但需关注少数民族的文化现实,遵守《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法治文化附属于国家法治建设,少数民族的法治文化与民族法治相契合。少数民族自治要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展开,“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①①《宪法》第4条、116条、119条。 作为宪法原则的“民族区域自治”理应落实在民族法治中,少数民族自治权需彰显民族文化与法治文化。同时,培养少数民族的法治文化,亦助于实现少数民族自治权。

三、困境与出路:以“法治文化”化解少数民族文化保护难题

(一)少數民族的文化保护亟需纳入法治轨道

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于现实中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在现代网络科技作用下,民族文化不仅易受外来不良文化影响,而且在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与传承上难以有效推进。另一方面,少数民族的人口流动加快、少数民族的文化出现多元发展,这些均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少数民族文化难以适应现实的生活节奏,成为困扰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难题。需思考的问题:近年来,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意识虽得到提升,但如何运用法治手段实现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有待加强。法治作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为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提供保障。

1.发挥法治文化的引导作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人本主义”。“法治”与“人治”的重要区别在于,法治文化重视“以人为本”理念,贯彻法治的人性基础。“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矻矻(注勤勉不懈的样子)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8]。这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最终目的相一致。换言之,文化的基础在于“人化”,体现“人之为人”的价值,理应为一种优秀文化的基本要求[9]。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中的“文化”,采用“以人为本”的方式加以筛选,以符合少数民族的利益和价值追求,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引领。在此过程中,仍有助于实现法治文化的社会化[10]。

2.以法治文化提升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普遍性与实效性。文化保护的手段和方式,直接影响到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实效。法治具有整全性和强制力,通过与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相结合,可发挥法治所具的普遍性、规范性优势。然而,在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问题上,我国各级部门虽出台各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专门规范较少、覆盖面不足、精细化不够[11]。上述不足制约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法治程度,若能以有效方式弥补缺陷,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各种规范加以整合,形成具有统一性与整全性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法典,势必有助于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文化保护的切实有序、明确高效。

(二)法治文化助力少数民族文化保护

1.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需法律的指引与规范。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是否可以突破现有制定法体系,以实现“区别对待”或追求“个案正义”?如何将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纳入到法律规范体系中是一项立法与实践难题。比如,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业发展旺盛,大多打着“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名义,从少数民族文化中获得经济效益。此种方式无疑为少数民族带来利益,但倘若一味将少数民族文化及其保护视为获得经济利益的工具,无异于“削足适履”,很容易偏离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初衷。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现实中的少数民族旅游项目,为少数民族的文化旅游开发提供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指导,无疑是必要且亟需的。2009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2016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关注。但与上述类似的规范条文依然有待细化、提升效力等级,以适应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需求,提升少数民族文化的生命活力与有序开发。

2.少数民族文化与其他文化的交流、融合需法治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并非孤立存在,在继承、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同时,仍需加强不同文化的交流、借鉴与和谐发展。如何把控少数民族的文化发展节奏,需法治加以保障。一方面,法治尤其是法治文化作为一种优秀的文化类型,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交流起到“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在法治的要求中,不断探索、挖掘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另一方面,在法治建设的要求下,克服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困境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不仅面临着传统与现代之爭,而且面临着外来文化的冲击。若隔绝文化交流、固步自封,会制约少数民族文化的更新进步;但一味追求融合、忽视民族文化之个性,会破坏少数民族的“精神家园”。因不同而产生交流需要,文化差异并不必然导致文化自闭与排斥;文化同质而产生融合动力,文化融合并不意味着文化之同化,文化交流与融合的关键在于文化实现自我更新、和而不同。因此,法治文化理应在具体的文化场域中推广、培养,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需推陈出新、开拓进取。于此过程中,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无疑是必要的。

3.少数民族的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者的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在少数民族的文化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越发突出。一方面,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体现出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独特性,并将其体现在文化产品中,以供人们体验与认识少数民族的文化个性,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另一方面,侵犯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行为在现实中不断增多,少数民族文化产业面临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侵犯知识产权的商业行为时常发生。例如,伪造、篡改或异化少数民族文化产品,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带来阻碍。有必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利用现代知识产权理念与规则,规范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是必要且亟需的,少数民族地区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意识、文化氛围,在遭遇法律纠纷时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予以化解,营造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及其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三)少数民族的法治认同与文化保护

法治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提供保障,与少数民族的法治认同相关。“法治认同是公众对法治建设客观历史进程的一种主观心理感受与判断”[12]。在缺乏法治认同的情况下,少数民族群体难以养成运用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意识,现有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规范难以发挥实效。有学者指出:“法治认同作为一种文化认同,不能离开传统文化,需要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形成法治认同的资源。”[13]那么,在少数民族建立法治认同,离不开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借鉴,文化保护构成少数民族法治认同的前提。现实中,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在力度与实效上有待加强,法治认同与文化保护的逻辑联系有待建立,少数民族的法治认同有待加强。

面对上述困境,法治文化可沟通法治认同与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一方面,法治文化中的人本价值,指明法治文化是优秀文化类型,且符合公平正义、良法善治,利于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少数民族的文化权益,为法治认同提供利益共识。①①利益共识是法治文化认同的基础,沿着“情感认同→价值认同→行为认同”的路径展开,从感性到理性、理念到实践。参见龚廷泰:《法治文化认同的机理与路径》,《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另一方面,法治文化是“状态论”与“方法论”的统一,法治文化中的法治情感、理念、思维、精神与信仰的养成,使得法治为一种值得践履或期待的行为方式。法治文化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提供保障,为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福祉奠定基础,符合人性的价值追求,将法治的美好图景展示在少数民族同胞面前,有助于获得少数民族的法治认同。

四、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协同共进的路径

(一)采用符合文化培养规律的“循序渐进式”

1.采用合适的方式才能达致预期目标,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培养而言依然如此。以尊重文化发展规律的方式处置民族文化与法治文化问题。文化的基本属性表明,文化是人化的结果,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相对稳定的文化状态,文化以渐进方式培养,从不是仅靠文化建构便得以形成。在对待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培养的问题上,理应采用柔性地渐进方式进行。

2.文化依赖于“培养”,并非“拿来主义”。文化形成具有漫长的历史过程,不可能通过强制方式直接建立起一种文化,亦无法将相互冲突的文化强行“拿捏”“揉搓”在一起。一旦形成某种文化,文化便具有了相对稳定性。因而,在少数民族推进法治文化时,民族文化在一定范围内会排斥法治文化。尤其是文化中的非法治传统,不仅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予以消除,而且有必要以其为切入点,关注其对少数民族的纠纷化解具有的积极作用[14]。此时,不可采用“强行建构模式”,采用符合文化培养的渐进式更合理。通过长期的交流与融合,法治文化的优秀指引与少数民族文化的优良品性相统一,如此才能实现文化保护与培养的双赢。

3.采用循序渐进方式培育少数民族法治文化。渐进方式强度柔和,类似春风细雨润物无声,于潜移默化中带来文化交流与融合,这样给少数民族文化带来的改造痕迹更小。此种方式符合法治文化认同的要求,即通过渐进方式使少数民族认同法治文化,实现法治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的协同共进。例如,以批评教育、公正调解等方法,进行说服教育,使冲突双方形成谅解、有效化解纠纷,“回复良性的社会关系”[15]。渐进方式重在以切合文化的方式,于少数民族地区推进法治文化培养,避免一刀切、有违人性方式,导致少数民族的排斥心理、文化阻力。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而言,渐进方式直面二者存在着的冲突,体现出对少数民族文化现实的尊重。通过文化之间长期的交流,实现法治文化深入民族文化之中,不断与当地民族文化相融合。

(二)扩大少数民族的“有效参与”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少数民族是人民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公民”是广于“人民”的、法律上的概念。“公民参与”为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公民参与”不同于“政治参与”,前者突出公民参与到政府决策、公共治理的行为,二者的判断标准是政府与公民是否存在良性互动。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构成文化保护的主体,也是法治文化培育的主体。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的培养而言,少数民族作为主体,应增大有效参与力度。应明确,不能仅靠政府部门来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亦不能将培养法治文化的全部工作均交给权力机关。扩大少数民族的参与积极性与参与实效,可为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增加保障、为培养法治文化提供持久的动力。

1.文化系“人化”的结果,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的培养均离不开“人”之参与。没有人的参与,无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法治文化,且无法将少数民族的文化落到实处。在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与培养法治文化时,应尽量扩大少数民族的参与实效。需明确少数民族的“文化主体”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的主体”同样在于少数民族自身[16]。在有效参与中,少数民族有机会亲身体会到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意义,体会到培养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所具有的重要性,认识法治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间密切联系。

2.文化具有“化人”的效果,在交流与传播中也需人的有效参与。文化能产生感染力与凝聚力,并通过人来传播和扩散,一旦少数民族同胞缺乏有效参与,那么法治文化便难以发挥“化人”作用。具体而言,在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中,应尽可能扩大少数民族同胞的有效参与,在文化保护中“化人”,在法治文化培养中“化人”。少数民族同胞更自觉认识到文化保护的重要性,更自觉实施文化保护措施。在法治文化的培育上,少数民族同胞的参与利于发挥“普法”作用,塑造少数民族同胞对法治的情感、思维与理念。

(三)建立长期、有效的评估机制

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培养效果之评估,关系到二者能否实现协同共进。在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培养中建立长期、有效的评估机制,目的在于以透明化的定量分析,引入相对客观的评估指标,在中立的立场上,评估主体对评估对象于目标实现上的效果予以评定。鉴于我国正在探索的法治评估体系,在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培养上也有必要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①①笔者认为,鉴于现有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评估体系并不完善,应参考我国“法治评估”理论与实践成果,吸收其中的经验、教训。例如,“科学的法治评估机制”是有效评估的前提,创新重点在第三方评估模式,具体的量化工作应从专项评估入手。参见钱弘道,王朝霞:《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1.引入第三方主体以实现中立、有效评估。在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培养的评估上,选定的评估主体应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培养的实施机构之外的第三方。为了有效规避评估者与实施者的混同,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评估困境。有必要加强第三方评估主体的队伍素质要求,严禁于评估中徇私舞弊、伪造数据等,应当定时更换第三方评估主体与与评估人员,并尽量形成“多元评估——综合评定”的格局,通过所中方式促进评估主体廉洁高效、客观真实地评估。

2.制定明确、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围绕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培养的现实与未来、理论与实践,建立符合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与法治文化要求的评估指标体系。例如,将少数民族的参与度、认同度、主观评价等作为获取少数民族法治认同的重要评估指标;通过实地调研、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收集少数民族的法治评价;评估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培养两项任务是否相互协作、协同发展等。此外,在制定具体指标体系时,应尽可能实现民主评议与专家意见相结合,结合各个少数民族地方的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

3.注重评估的系统性,处理好整体与局部、主观与客观、形式与实质的关系。(1)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培养的评估具有整体与局部区分,前者为少数民族在该地域的整体状况,后者为少数民族各个层级的评估情况,应该将二者结合起来,应该将二者结合起来;(2)在少数民族同胞的主观评价与评估的数据统计基础上,分析概括出具有客观性的评估结论,兼顾主观与客观评估,重视人民群众的正义感受;(3)有效评估机制应包括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培养的形式性要求与实质性要求的评估,形式性要求与实质性要求相结合作为有效评估的指标;(4)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培养二者间是否实现有效交流、互动作为评估指标。以此研究二者是否处于协同共促的状态,反思、改进所采取的措施。

五、结语

“民族法治建设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民族地区繁荣和发展的重要基础”[17]。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培养之间的关系密切,理应协同共进。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法治文化,实现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是法治所包含的“良法善治”的突出体现。少数民族地区的价值多样性与文化的多元发展,成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法治文化培养需面对的共同问题[18]。为此有必要厘清相干概念、避免出现误识,以符合文化的方式促进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与发展,以循序渐进式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培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在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時,应符合优秀文化的价值导向,充分发挥法治在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法治的认同离不开法治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法治文化成为现代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在维护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同时,不要忽视法治文化的培养。少数民族地区加强法治文化的培养,有助于少数民族提升权利意识,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有益。总之,认真对待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间的互动、交流,以符合文化发展与法治所需的方式推进少数民族的文化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 邵银.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困境、成因及对策[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38-41.

[2] 刘晓希.少數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法律保障机制[J].贵州民族研究,2018(3):23-26.

[3] 司马俊莲.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26.

[4] 李冬,江游.论法治与文化[J].社会科学家,2015(6):111-115.

[5] 周世中,陈家达.侗族款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及互补[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8-14.

[6]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 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

[7] 王运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M]//王运声,易孟林.中国法治文化概论.北京:群众出版社,2015:6.

[8]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 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

[9] 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6-14.

[10]吴帅.民族地区法治文化社会化探究——以贵州省近年来若干典型事件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8(6):68-75.

[11]李扬.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立法实证研究[J].河北法学,2014(8):62-68.

[12]陈佑武,李步云.当代中国法治认同的内涵、价值及其养成[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9):16-21.

[13]于语和,吕姝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今的法治认同[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26-131.

[14]黄骏.面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6):57-61.

[15]菅从进.基于法律内在性的法治标准新探[J].法学论坛,2017(1):107-119.

[16]高兆明.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主体问题[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0):1-4.

[17]辛庆玲.青海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中的民族法治问题研究[J].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4(1):11-14.

[18]吕朝辉,李敬.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问题呈现与生成之道——以云南省为例[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6-22.

[责任编辑:吴 平]

猜你喜欢

法治文化文化保护少数民族
Jiao Ayi| 《娇阿依》
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
少数民族的服装
民族传统体育观光化开发模式构想
创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路径的思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从甘肃庆阳窑洞的发展来看传统建筑文化
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途径
《少数民族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