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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江流域少数民族碑刻习惯法研究

2019-06-22徐晓光徐斌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

徐晓光 徐斌

摘 要:清至民国时期,乌江流域是川黔少数民族聚集区,保存较多官府告示和村寨治理的乡规民约碑刻,这对研究该流域各民族习惯法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这一区域的有关打击贼盗、生态环境、商事管理、化解纠纷等碑刻习惯法规范的梳理,指出和分析了乌江流域民族地区碑刻中的法文化、“混合法”、环境法、商事习惯法文化特点和价值。

关键词:乌江流域;少数民族;碑刻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9)02-0090-10

乌江是长江上游右岸支流。北源六冲河出贵州省赫章县北,南源二河发源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东香炉山,两源汇合后流经黔北及渝东南,在重庆市涪陵区注入长江,流域面积115747平方公里(其中贵州境内为66807平方公里)。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碑刻整理分布很广,仅大方县的彝文碑刻就有几百块,仡佬族、土家族、苗族、布依族地区碑刻不在少数。近代著名史学家梁启超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一书中指出过碑刻资料在边疆史研究中的作用,他说“大抵碑版之在四裔者,其有助于考史最宏,……何则?边裔之事关于我族与他族之交涉者甚巨,然旧史语焉不详,非借助石刻而此种史料遂湮也”[1]。碑刻作为中国石刻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研究中十分重要的史料来源之一,大多数碑刻是对当时发生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的真实记录与见证,具有早于史书记载的先前性与原始性,对民族习惯法的记录真实而准确。乌江流域是多民族杂居地区,各少数民族在国家权力不断渗透和深入的过程中逐渐被“内化”,但历史传承下来的习惯法在各民族生产和生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有效约束族群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乌江流域各族人民勒石树碑以公示乡规民约,故流传下较多的相关碑刻文献。乌江流域民族碑刻习惯法文献涉及当地调整社会关系各门类的丰富规范,其中禁谕碑与乡规民约碑作为最为主要形式,对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政府管控、生态治理、民商制度、乡规民约民间纠纷矛盾及其解决方法等提供重要资料,在该流域民族地区法律治理问题提供很多历史经验,为今天的民族法治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具有重要的法学研究意义和价值。

一、乌江流域民族地区碑刻习惯法

(一)打击贼盗习惯法规范

西南地区土匪的暴戾在全国是出名的。在四川、贵州、云南茂密的丛山野菁和边界地区,数百至数千众的匪队各占一块地盘,啸聚一方。“西南地区土匪活动不易超越山野莽林和边界的地理位置,且彼此歧视,械斗内讧不止;由于少数民族集聚云贵地区,使那里的土匪带上民族色彩”[2]。当地民族群众为了躲避匪患,常常会团结起来进行预防和抵抗。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管控不断深入到该地区,匪患不断减少。虽然匪患近乎销声匿迹,但偷盗等行为仍屡禁不止,故当地民众为了减少这种状况,通常会在村寨显眼之处立碑,通过这种方式起到预防、警示该行为发生的作用。现以《安顺水塘寨“安良除贼”碑》为例进行分析:

碑1:安顺水塘寨“安良除贼”碑

万古留传

盖闻一乡之中,不在人户多寡,特患立心不一。想予寨自洪武奉调来黔,落业安顺府,□世世相承。举凡善道相化,号令一施,尊卑长幼皆然。故寨内风水,在昔时闻美,修上下河壋,何世不颂。浩荡汪洋,前后山林,时人均称荣扶畅茂。奈近有无知伍永生、伍玉生、伍老白、伍文交日用行习,时有不遵长老教号,或则离族而窃伐山林,或违众而偷挖河壋。众人平日橐识,而数人临事,全不甚拿获。不料至咸丰五年地方扰乱,七月内反贼烧杀至滥泥菁,外井,寨内老老幼幼战惊。是月,又蒙大人沈府王刘校命,日日拔如寓中路破堵关村,家得力人数诚无几人。众寨方将男女,货物衣服等件,耳环首饰及文书,尽藏于寨边洞头。阅至九月初三日,洞头货物及文书谁知一均失落,约计货物价银两大约有二三百两之数。众人遂将来往逆命数人审问,而数人招认。谓偷洞头货物文书,果予等几人!但口工(供)招之是实,众人得货甚少,众人寒心。又遇城中难入之岁,只得奉府县主格杀勿论旗令,遂将数人除制:并数人房屋众寨与他毁挞,数人田地众寨与他变卖。于除制后,众寨仍齐心访査,恐异日有人或将众人失落之文书抵借银两使用。众人查实决问放银两之主,以拿借银之人。且寨内前后左右地界及花户各自买之山林,众寨人禁护草木:一不许外井人伐,二不许寨内三四月搜巡蕨菜,五六月伐卖豆架,冬腊月开挖格兜(蔸),周歲月尽获溪草。如或开挖尽获搜巡,伐卖者惟在荒山野菁。不然各照本业而行,且众寨禁护不止此也。察中及上下坟茔风水尤为要事,故坝中河壋(凼)众人齐心修理。一不许外网取鱼,二不许寨内开挖,且每年中寨内瓜菜、辣子、鸡、狗、鹅、鸭并不许临财苟得。如顽梗不服敢为众蒙,日用间仍有东窃西盗,尽掳家财者,众寨拿获,仍照前人洗他家业,还抑且送官究办,决不虚言,故罚数两之银。立此碑,以垂万代矣!

头人 伍廷桂 伍廷钦 伍上兹

管理人 伍廷甲 伍廷湘 伍上钦 伍上奎。

花户(均为伍姓的“廷”和“上”字辈,共三十八名,略)同心同德。

咸丰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立

匠人尹入胜[3]174

从上述碑文可知,该碑设立的背景是由于“伍永生、伍玉生伍老白、伍文交日用行习,时有不遵长老教号,或则离族而窃伐山林,或违众而偷挖河境。”为了教化民众,突出匪患的巨大危害,在碑文中援引“咸丰五年地方扰乱”的事例,之后又列举了“九月初三”的案例说“顽梗不服敢为众蒙,日用间仍有东窃西盗,尽掳家财者,众寨拿获,仍照前人洗他家业,还抑且送官究办,决不虚言,故罚数两之银。”从处罚方式可以看出,对于情节较轻的多半处以罚银两的方式,而对于情节严重且有累犯的情形,除罚钱外,还要送官办理。值得注意的是,在明了盗窃行为会导致的种种不利后果后,结合本村寨的实际情况得出本碑刻所要订立的目的和内容:“众人查实决问放银两之主,以拿借银之人。且寨内前后左右地界及花户各自买之山林,众寨人禁护草木:一不许外境人伐,二不许赛内三四月搜巡蕨菜……且众寨法禁护不止此也。”以及“一不许外网取鱼,二不许寨内开挖,且每类年中寨内瓜菜、辣子、鸡、狗、鹅、鸭并不许临财苟得。”相应的处罚方式为:“如顽梗不服敢为众蒙……故罚数两之银。”碑刻的落款处可知,有村寨的头人和管理者参与订立,体现了该碑是村寨民主协商的结果,具有很强的自治合意。类似的碑刻还有碑2。

碑2:道光新寨苗族跳厂规约古碑:

各寨公议

告白:为条陈旧规,以彰习俗事。盖缘此地名曰跳年厂,我等邻村历来借此踊跃之所。每年正月十三、四、五等日,各寨男妇老幼人等云集于此,名之日“跳年”。由来已久,不得紊乱。乃因近来均皆不遵旧模,延至十六、七以至二十日外,似无约東。今各寨公同商议,勒石垂碑,仍遵从前旧制,定期于是正月十三、四、五等日止,彼此齐集。至十六日,不准羁留此地。倘有不遵依者,并将不遵之人举出,公同处罚。

一议:被贼窃去耕牛者,追捕不获,公同酌量减半帮给。

一议:被贼偷窃家财什物,在约之人,追捕获贼,公同送究。

一议:容留窝户,公同访实,逐出境内。

一议:被恶徒砍伐树木者,估割青山,拿获,传齐在约之人,罚银三两入公。

道光二十七年三月吉日立[3]217

与碑一相比,碑二的适用范围更广一些,从“各寨公议、我等邻村”等词可以得知;该碑刻的另一个特点还体现在实施处罚的主体上,进行处罚时不是由单独的寨老或者头人进行处罚,而是共同处罚,原文表述为:“倘有不遵律依者,并将不遵之人举出,公同处罚。”该碑刻订立的时间还比较特殊,在几个村寨举行“跳年”(每年正月十三、四、五等日)的时候。对于窝藏罪犯的行为,则会被驱逐出村外,原文表述为:“容留窝户,公同访实,逐出境内。”《咸丰石板哨十寨乡禁碑》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碑3: 咸丰石板哨十寨乡禁碑

盖闻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自因乡规未启,盗窃滋犯,刻为碑记,永免贼害。

一议:贼入境盗窃家财、六畜等,不光齐集本寨,鸣锣吹角,分路追赶,邻寨闻声,各守要路,拿获送交县官究治。

一议:盗窃五谷、竹木,拿获交集本团甲长分议,除赔偿外,再议□罚。

一议:盗窃草木、菜、谷,拿交总甲,除赔偿外,再议□罚。

……以上诸条皆由众定。一寨有事,各寨同体。倘有坐视,公同议□,如再不遵,禀官究治。

所定乡规,春秋两禁。每年约定六月十五日一会,如有一人不至,罚钱一千。

天鹅赛、半边山、龙场坡、小高寨、大高寨、摆巷、摆笼、井猫洞、芦茨寨、茨凹。

咸丰八年六月十五日十寨公立[3]219

碑刻1、2、3集中体现了乌江流域少数民族群众对于偷盗等行为的态度及其对于不同程度的违法所应当受到的惩罚。碑刻1、2对于偷窃行为的态度基本相同,处罚方式大致相似,亦各有特点。而碑三规定的内容更为细致,如“盗窃五谷、竹木,拿获交集本团甲长分议,除赔还外,再议□罚;盗窃草木、菜、谷,拿交总甲,除赔偿外,再议□罚。”值得注意的是该碑对于偷盗行为除了赔偿或返还原物外,还要承担赔礼道歉的处罚,其惩罚的主体为带有官方性质的“总甲”。而处于民间自治的光新寨苗族地区处罚也是颇为严苛的,如若是本村人犯了偷盗罪,除了罚钱外,甚至会受到驱逐出村的严厉处罚。

(二)生态环境保护习惯法规范

作为自然界的子系统,人类与自然生态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而人与人的关系也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乌江流域是我国喀斯特地貌的集中区域,资源丰富而土地贫瘠,气候适宜却雨水不均,极大影响甚至决定了各族人民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及处理自身与自然关系的心理和行为。“作为各族人民日常生活的全面具体反映,乌江流域民族地区历代碑刻文献折射和蕴含着深厚的生态伦理学内涵。”[9]现列举部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碑刻进行介绍和分析。

碑4:金沙公议“十禁”碑

会议

今将示禁十条开列于左……

一禁毁堰毒鱼

一禁捞秧盗种[3]181

碑4对于所禁止的事项描述言简意赅:该碑刻所设立的目的是为保护水源和稻田。碑文开宗明义:通过会议协商一致后,禁止村民做以下10件事项,其中就包含禁止“毁堰毒鱼”及“捞秧盗种”等保护生态方面的规定。前举碑3中也有类似规定:“一议:毒鱼打鸟者,拿获罚钱一万口千倘见者不说,□亦罚钱五百文。”)。可见,维护生态的平衡和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在很早以前,人们就已开始意识到维护生态循环的重要性了。接下来的两块碑刻是关于保护森林树木的,请看碑5、碑6:

碑5:千家山禁砍古树碑

法祖畏神

此二树爰我先祖留种至今,子子孙孙勿替,前迨咸丰三年七月内,有人焉,将此树窃售吴姓,载价一千二百文。众意圣临凡,遂传此树不可欲也,欲不可砍也,莫偿吴姓之钱,监视砍之,又恐神灵之责。于是公议,将庙会之钱捐偿吴姓,致使人时其外,何须御侮□□□有怒座前不尤降灾,树木阴医昔声等,上下不提两全无憾乎。余与众族约,务须父戒其子,兄勉其弟,协力同心,互相保守。如获窃使禁者,罚钱十千;如有贪谋财利者,罚银百两。凡我同姓绝不食言,若谁人敢来犯禁,至考犯挫折,不可窃至家中,风雨崩颠,亦用于庙上哉。心老敬守,同前吾子孙永防异,则神灵之传命先道,两先祖载,保也。是为序。

头人干庆礼 干庆青 干多贵 帅学书

咸丰四年三月初四日吉旦[3]195

贵州土家族人民十分注意保护森林,严森乱砍滥伐,特别是梵净山一带土家族人民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山林。清道光年间仅梵净山西麓地段几乎同时立有两块石碑,一块额题为“名播万年”,于清道光十二年(1832年)十二月初十立;另一块额题为“勒石垂碑”,也是同年同月立。虽然两块石碑均为官府所立,但仍然是土家族地区习惯法的官示化体现,当时因为有外地不法商人进山与寺僧勾结,将山林卖予外省商人,砍树掘窑烧炭,破坏了山林风水和风景名胜,于是立碑严禁采伐山林,充分体现习惯法保护山林的作用[4]313-316,同时说明官府对习惯法保护森林的规定是支持的。

印江自治县城南汪家沟,于清光绪七年(1882年)立有严禁盗砍树木的“功德碑”。该碑为当时“首事”(倡導者)37人倡导而立,石碑为方柱形,碑高1.57米,正面宽0.37米,侧面宽0.33米。正面横上部阴刻碑文,右侧则书37名倡导者的姓名和落款立碑时间等。

碑6:严禁盗砍树木“功德碑”

粤自我境,土块不实,地瘠民贫。护蓄柴薪,以充册税。熟竟前遭不法之徒,阳为借口割草,实阴以窃伐柴薪。蒙县尊刘主堂执重惩,更随给示,以靖地方,不致烧绕(骚扰),占其示期是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迄今经历数年,兹众帮修,勒石为□,并将示据书于其中,朗然陈列,竖垂千秋,以是为序。

石碑正面刻有同治十三年(1874年)印江官府文告,内容为:

钦赐花翎署思南府印县事升用清华府遵义县正营加五级纪录十次刘,为严禁盗砍树木,以靖地方事。案据九道溪各牌乡民宋洪照、汪积珍、邓良金、戴述珍、安洪俊、宋宗奎等禀称:九道溪一带地方,土多蚯,当有丁粮。乡民寒苦,全赖护蓄山林,卖柴以抵国课。横悍恶徒借割草为名,屡屡盗砍树木。失主拿获真赃,反被欺凌凶辱。乡民畏祸不敢同伊滋事。恳请出示严禁等情到县。据此除徒准立案外,合行出示仰谕。为此示,仰县属诸邑人等知悉,嗣后割草者只准在外割草,毋得盗砍树木,仰示之后,尚有恶徒结党成群在上借割草为名,暗中偷砍树木者,许各牌乡民等扭禀以凭惩究,各宜凛遵。[3]464

汪家沟的这通“功德碑”较一般的碑刻稍有不同:首先是同治十三(1874年)年九道溪各牌乡民向官府反映当地有“横悍恶徒借割草为名,屡屡盗砍树木。失主拿获真赃,反被欺凌凶辱”。于是印江县知事刘肇观颁发文告,以为禁绝。事过8年,出现汪家沟首事乡民用37名倡导立碑,用习惯法的形式将“严禁假割草之名行砍树实”的禁令固定下来,“正是借助官府权威增强乡规民约的权威性,同时用叙文重申严禁盗砍树木的禁令”[4]313-316,类似的碑刻还有《黄泥塘护林碑》:

碑7:黄泥塘护林碑

□□□批准立案,□□□禁处,令及勒石永禁。为此,示仰閤邑居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若再有违反禁令,偷伐树木者,准告该团约地邻事主,协力扭送来县,随时严予惩治,以保护林业而靖盗风。尔居民人等,亦各就近联络,守望相助;毋窝藏、毋徇隐、毋放纵、毋推逶,务使条示不遭残贱,数年之后同享美利,本署□有厚望焉。毋违特示。

宣统元年十一月初二日[5]

上述两块碑刻都是用于保护树木的,但二者所采取的方式却截然不同。碑5主要保护对象是古树。西南民族地区民众普遍相信万物有灵,特别是神树。他们认为当树木长到一定年岁的时候就能通灵,能护佑村寨的安宁。苗、侗、布依等民族都有祭祀树神的习俗,当纠纷发生时,也会采用神判的方式进行裁判。“神判”是民间审判方式的一种,它是通过神灵的意志来决断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是否成立。从碑5内容可以看出,当地头人利用民众对于神灵的敬畏和崇拜心理来设立公约,已达到保护古树的目的,这种方式多在古时使用,效果是很不错的。与之相比,碑6则选择了传统的扭送官府的方式来处罚偷砍伐木的行为,采取的是团结协作的办法来捉拿犯罪嫌疑人,且绝不允许“窝藏、徇隐、放纵、推逶”等情形的发生,如若违反,处罚是比较严厉的。前举碑2也规定:“被恶徒砍伐树木,估割青山,拿获,传齐在约之人,罚银三两入公。”可见,西南少数民族民众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十分重视的。

乌江流域民族地区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是很重视的,与之相关联的自然资源自然是当地民众所关心的。当地民众深谙竭泽而渔的道理,为了造福子孙后代,也是适当的对自然资源进行采集,并作了相应的规定:

碑8:贵阳下铺禁止碑

盖闻朝廷有律法,庶民有禁条。凡我堡之人,自古来黔,住此数百年。四面山坡,乃是堡内风水,理应培补。余以勒石立碑,禁止:

凉亭内不准挖泥;

小山坡不准开石,挖泥,割柴叶、茨草:

贵州坡不准开石、挖泥。大石板及敲邦候不准开山、挖泥、看牛、割柴、茨草;

官塘不准担水;

外面骑马与抬轿,不准进堡过道。

以上五条如若不遵,罚银四两六钱是实。

清咸丰元年冬月 立[6]347

该碑规定:“凉亭内不准挖泥、小山坡不准开石,挖泥,割柴叶、茨草;”以及“大石板及敲邦候不准开山、挖泥看牛、割柴叶茨草”等。人类中心论强调自然对人类的物质利益,其世界观在于主客二分世界观。而在西南山地民族观念中森林、水源、祖先、人类为一体,原文表述为:“凡我堡之人,自古来黔,住类此数百年。四面山坡,乃是堡内风水,理应赔补。”可见,当地民众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是比较看重的,且很早就有了保护本地自然风水的观念,因而才有了今天的森林之城“贵阳”。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的保护是代代相传的,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仍不能忘记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发展的生态观,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个人生活环境的好坏。

(三)商事管理习惯法规范

乌江流域各族人民为了便于本地的物资流通和人员往来, 同样关注该地区的商业贸易的发展与管理, 且该地区的商贸管理, 在强调官方管制的同时, 也允许民间力量的介入。普通大众以 “公议章程” 的碑文条款进行交通自治管理,以方便人员往来和保障商业贸易物资流通的顺畅”[7]。商业贸易的发展,自然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多半通过纳税来进行补充。以下碑刻很好的反映了这两个方面的情况:

碑9:思南来永场市场管理碑记事

贵州思南府正堂汪世印为永禁场集苛索弊端□商招来事。照得本府兴设来永场,一以培植风水,一以便利民生。每逢场期必有经纪许价交易方可两成,各行经纪□□□□重低昂,不无太过。本应概行革除,但念逢场之期,各行未免耽误一日之先□□□□概为屏绝,今本府酌定画一之规,逐条勒石胪列于左:

本府捐俸于府前右修建米市一间,凡米豆杂粮入店。有賣一斗者,许量抽牙用半厘,违者查究。

本府捐俸于场所修建盐店三间,每遇长期客盐至店,听法凭各客量买。不许兴贩私盐,违者按律究治。

囤积米豆杂粮,希图射利搬运出境者究治。

绸缎纱罗布疋至场,每买一疋,许量抽牙用。价重者一厘,价少者半厘,违者究治。

牛马驴骡至场,有买一只者,计抽牙用二厘,违者查究。

猪羊至场,有买一只者,量抽牙用一厘,违者查究。

花线至场,有买至十斤者,许量抽牙用一厘,违者查究。

油漆、茶、黄白蜡、烟、靛至场,有买至十斤者,许量抽牙用半厘,违者查究。

铁器、铜器、锡器、窑器、木器、篾席器物至场,概不许抽取牙用,违者查究。

牛马驴骡猪羊等畜,在场已买者,准其过渡。不得拒绝过河,违者査究。

戥称升斗务要公干使用,不得擅用重大,违者查究。

无知棍徒,凶酒赌博,肆闹场市者,立拿究治。

买卖务要公平,不许强压,严禁使用攒铅灌铜,低假潮银,违者拿究。

不买不卖之辈,窥探街坊,闲放猪只,乘人无知觉,私待窃去者査究。伙合诈计,串嘱牵卖猪只囤行诓谝者査究。

窃盗他人牛马猪羊等畜混入场市易卖者查究。场市歇店人等,不许容留匪类,窝藏赌博及巫师邪术设谝乡愚,累违者查究。

上下看船渡夫,除空身往来外,每猪羊一只过船者,许量给船钱半厘。一牛马一只过船者,许给船钱一厘。

花线、绸缎、纱罗、布疋、铜铁、锡、竹木诸器,及油、漆、茶烟、靛等物过船,每担许给钱一厘。

米豆杂粮过河者,每担许给船钱半厘,如多需索者究治。

各为民人来城易卖米豆杂粮者,必须归市,不许沿街易卖,违者拿究。

以上诸弊永远革除遵行,倘取阳奉阴违者重究。特示。

大清康熙四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吉旦[8]

碑10:大方市场管理碑

一议大小客商,买卖不气服,场头带到处理。若有凶横过格,罚银一两二钱;再有吃酒放风,借故闹事,经功诫不遵,不经场头,以气报气,罚银二两四钱;若有赌钱光棍入场,为地方之害,不准赛赌,若有贪利招留此人,罚银二两四钱;若有思牙乱题乱收,场头罚银六钱;若有猪市银要以牙照,更不准私买私卖,倘若有此事,罚银一两二钱。若有戈老入场,好打好杀,不依交达,估要入场,有抢、贪,解官究治;若有公事,场首上前商议,与杨国富、韩天光同心理处。若有奸估串盗,捆送解官究治。勿得为误!

光绪二十四年冬月中浣吉日谷旦立[3]94

碑9、碑10很好的反映了乌江流域对于商业贸易与市场管理两个方面的情况,说明当时政府对于该地经济的管控是比较严格有序的,从“以上诸弊永远革除遵行,倘取阳奉阴违者重究。特示”就可以看出。由于乌江流域水运便利,政府对于“米豆杂粮、盐、绸缎、布疋、铜铁、锡、竹木诸器,及油、漆、茶、烟、靛”等各行各业管控的比较严格,都会收取相应的税收,可见当时政府强加给民众的赋税是很重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经济贸易活动都是顺利无阻的,有时也会出现各种纠纷和矛盾。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总结,当地自发的形成了一些稳定市场秩序的规则,如碑10中就详细介绍了应对不同情况处理不稳定因素的各种方法,有些还具有一定的预防功能,如:“若有戈老入场,好打好杀,不依交达,估要入场,有抢、贪,解官究治”就说明了该条规则的预见和预防功能。碑10还反映出当时市场贸易多是民间自主管理的,即使出现了“公事”,也可由“场首上前商议”,若还不能解决,才请官府介入其中。

(四)化解纠纷习惯法规范

乌江流域的少数民族群众会用碑刻方式来规范和约束家族子弟,故留存较多反映家族宗祠文化,化解家族内部纠纷的碑刻文献如:《酉阳土家族摆手堂碑志》、清无名氏《酉阳南界土门村冉姓碑》、清无名氏《冉姓“龙脉”碑》、(清)戴可彦《冉土司白夫人墓志》等清楚地记录了相关的内容,对于外部的纠纷,则多采用礼仪教化的和解方式进行调解。现列举几例加以说明:

1.村寨(家族)内部纠纷的化解

碑11:乡约当遵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陸乡邻,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这六句包尽做人的道理,凡为忠臣,为孝子,为顺孙,为盛世良民,皆由此出。无论圣愚,皆晓此文义,只是不甘着实遵行,故自陷于过恶。祖宗在上,岂忍使子孙如此。今于祠堂内,仿乡约仪节。每朔日,族长督率子弟斋赴听讲,各宜恭敬体认,共成美俗[3]200。

碑12:祀典严规十五条

祠中木主,务序昭穆,不得以新大旧小紊序。

春秋二祭,丰俭务要适宜,坟茔不问亲疏,总要周治。

下殇不许入祠,罪人不许入祠,五伦太亏者不许入祠。

春秋二祭,首士须预报族长及示族中人等知悉,先期榜示,执事子孙教习礼仪,以免临时错杂,及期前夕,皆宜早入斋室,违者议处。

春秋二祭,务要整肃,失仪者照礼制议责。

言异姓不得乱宗,违者其产业罚归祠堂,已成者,议处。

祠内人等,支派各别,小宗或可绝,而大宗必当继也。

继律有应有爱,先议应,后议爱,不可徇私乱立。

祠中香灯,无论内姓外姓,总用老诚无后者。

祠中祭器,不准私用燕器,亦不准借用,违者以盗窃论。

祠堂乃森严之地,嫖赌浪荡,凡非正业之事,俱不许在祠中妄行,违者议罚,在正寝尤重。儿童辈,不许在祠游戏村话,犯者杖出,并责及家长,正寝尤重。

平时衣冠不洁,容仪不肃,不许到正寝,违者杖出。

祠中饮酒撒潑者,有责,因而犯伦者议罚。

正祠不许打牌,犯者杖,或因而生事者重处。

正祠无论亲疏内外,不许吸洋烟,临祭时尤重[3]208

碑13:释回惩章十二条

祠中公事,办事者不可从中图利,违者议罚。

祠内有犯十恶不赦者,请国法议处。

祠中家政,或有不修者,当首士者,无论内外尊卑,皆宜先论,不从,从公议处。

祠中钱谷,有限祠内人,不得以些小徽嫌,便央首士兴事。违者,首士及兴事人,归公议罚,盗用钱谷者,追赔。

首士公直,族中妒忌,或明行排挤,阴行陷害者,归族公议究办;其不赴公者,即以妒忌党论。若兴讼端,酌用公款。

祠中无事之时,不得因别事而用祠中酒食,违者追赔。

祠中有力之家,人少事简,务要从重踊跃,以劻不逮,如庇私误公者,该首士议捐,无后者更从重罚,其勤俭无妄费者,不拘此例。

尊卑贵贱,长幼次序,祠内祠外,都要循分,举凡坐作进退应对,总要中礼。舞蹈倨慢者,重责,临祭时尤重。

祠内人有嫖赌、盗窃、包揽词讼、会匪土豪、一切不务本业者,皆宜改过自新。如怙恶不悛,因而兹事者,或国法、或家法,家长与首士得毋贷。

祠中钱谷有余之时,或卖或借,不得徇私增减。至于赊拨,断然不准,违者无论取与皆罚。祠内人等,或有过失见闻者,当面相劝戒,庶几虚实洽心,实者即薄责罚,虚者责及见闻,如当面不相劝戒,而私行谤讪刁唆者,首士即请家长议处。

祠内人犯规,当自跪神主前诉罪,首士及家长知事人等侧坐 代先人议处。

以上四大款议罚议处皆照律中减等惟尝从重[3]210

从以上3则碑刻内容可以清楚的知道,对于村寨(家族)内部纠纷的化解,通常采用以村寨(家族)长老(族长)为首的领袖组织进行调解。这种方式的调解通常会选在特定的地方进行,如村寨显眼的地方或家族祠堂;然后村寨(家族)长老(族长)会宣读乡规民约或族规家训,根据当事人所犯之事选定适用的条款,然后大家商议其所犯之事的情节和各种细节后宣布对其所采取的处罚方式。通常,这类纠纷直接在村寨或家族内部就可以化解,无需借用官方的力量进行惩处。

2.村寨(家族)外部纠纷的化解

对于村寨(家族)外部的纠纷,则多采用礼仪教化的和解方式进行调解,请见碑14。

碑14:争讼当止

太平百姓完赋役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盖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走路,若造机关又坏心技。且不论官府廉明何如,到城市便被歇家撮弄,到衙门便被胥皂呵叱,俟候几朝夕才得见官,理直犹可,理屈到底吃亏,受笞杖,受罪罚,甚至破家、亡身、辱亲。冤冤相报,害及子孙。总之则为一念客气始不可不慎。经曰:君子以作事谋始。始能忍,终无祸。始之时义大矣哉。即有万不得已,或关系父母兄弟妻子事情,私下处不得,没奈何闻官,只能从直告诉,官府善察情更易明白,切莫架桥捏怪,致问招回;又要早知回头,不可终诉。圣人于讼卦曰,惕中言终凶。此是锦囊妙策,须是自作主张,不可听讼师棍党教唆,财被人得,祸自己当,省之省之[3]204。

碑文开宗明义:“太平百姓完赋役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盖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走路,若造机关又坏心技。”说明了争讼是有害无利的,原文:“且不论官府廉明何如,到城市便被歇家撮弄,到衙门便被胥皂呵叱,俟候几朝夕才得见官,理直犹可,理屈到底吃亏,受笞杖,受罪罚,甚至破家、亡身、辱亲。冤冤相报,害及子孙。”更是说明了其危害性。因此,该碑的设立是为了劝诫人们“争讼当止”的。至于采取何种方式,碑文介绍说:“君子以作事谋始。始能忍,终无祸……圣人于讼卦曰,惕中言终凶。此是锦囊妙策,须是自作主张,不可听訟师棍党教唆,财被人得,祸自己当,省之省之。”事实上,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亦有弊,得分不同的情形对待。若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则通过调解化解是可行的;若涉及刑事,则在进入司法程序前,进行调解,实在调解不成,也只能进行司法程序了。

二、乌江流域民族地区碑刻习惯法的特点和价值

(一)区域法文化特点和价值

乌江流域世代杂居汉、土家、布依、苗、侗、彝等十几个民族,共同创造了特色鲜明的地域法文化,形成数量较多、内容丰富的碑刻习惯法文献资料。乌江流域多属单一民族聚居和多民族杂居之地,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特色鲜明的区域法文化, 这些碑刻习惯法资料呈现出很强的地域性、时代性、民族性,在反映各族人民历史时期的社会面貌、生存方式、生活状况、法治进程、理想追求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具有较高现实意义和价值。

在乡村治理方面,杨应龙《海龙屯骠骑将军示谕龙岩屯严禁碑》、清咸丰周大恩等《漆獠坝团会十规碑》、清民众《道光新寨苗族跳厂规约碑》等都从不同的视角对乡村治理进行了介绍。对此,乌江流域民族地区历代碑刻文献还有清道光民众《构皮滩管理渡口碑》、清光绪岑氏《贵定旧治晓谕碑》及《线店章程碑》等亦属此类。对于该类碑刻文献资料的整理与研究,可为研究乌江流域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与乡村治理提供研究的基础,是具有该流域特有民族地域特点的。

诚然,没有地方行政权力的介入,村寨法的效力还是有限的。清朝以后国家权力逐渐深入到各少数民族地方,村寨的寨老、款首、头人等在倡导、组织订立规矩时往往考虑地方政府因素,有时还报政府批准,以官府的名义立碑公布,这就是习惯法的“官示化”,通过官示化,民间就有了“送官惩究”是权力了。为增加习惯法的官府认可性,实际上是民间和官府“关联治理”的表现形式。如前述,同治十三年(1874年)印江县知事刘肇观就“严禁盗砍树木,以靖地方事”颁发文告,以为禁绝。事过八年,出现汪家沟首事乡民倡导立碑,用习惯法的形式将“严禁假割草之名行砍树实”的禁令固定下来,正是借助官府权威增强乡规民约的权威性,同时用叙文重申严禁盗砍树木的禁令。“官府告示和民间禁约同刊一碑,立碑以后,对不法之徒的震慑力就大不一样。事实也证明立碑后效果较前更好些”[4]313-316。“清道光十二年(1832年)梵净山区的2块官府所立石碑,仍属土家族地区的习惯法的官示化,是官府告示对土家族人民保护山林习惯法的确认与支持,依靠族内和社会势力执行和维护”[4]313-316。

综上可知,保存至今的乌江流域乡村治理碑刻文献资料是弥足珍贵,碑刻资料虽然比起正史文献来说显得较为稀少、零散、单一,缺乏系统性,但由于大多数碑刻习惯法是对当时发生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的真实记录与见证,具有早于史书记载的先前性与原始性,因此我们在研究西南少数民族村寨治理问题时就不能不对碑刻类文献格外关注与重视,并有意识的对其进行收集整理与研究。从当代历史文化研究史料的多元化与研究方法的多维度角度来说,其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混合法”文化特点和价值

“诸法合体”,实体法、程序法这在碑刻习惯法中也得到体现,呈现出民刑不分,程序实体不分、法律与道德合体等特点。贵州省惠水县摆金上摆放牛坪上,至今直立着一块石刻“民约”碑,虽因年代久远,风雨剥蚀,碑文有些模糊不清,但“民约”横额及部分条文仍依稀可辨,从中可以窥视古民约的内容之一斑。古民约共12条,内容是:1.纳粮缴税;2.孝顺父母;3.编甲连坐;4.齐心御盗;5.护卫牛马;6.严禁抢婚;7.勿生口角;8.力禁赌博;9.节制饮酒;10.重罚偷盗;11.保护庄稼;12.惩治邪恶。其中关于偷盗的规定就占了两条。即第4条“齐心御盗”和第10条“重罚偷盗”。其中的第4、5、10条对有关盗窃行为及其与盗偷相关问题作了规定。内容是:“四、议客民之蠢,莫甚于盗。倘有夜间偷取什物,本人乡邻齐持器械,捉拿送官。如故意不前,会议重罚,或被贼伤,同甲俱钱调理;伤重而死,同保俱派银十俩安葬。拿获为盗之人,同保赏银三两,杀毙贼犯,有事会团一律担当,至于挟隙藉故杀死者,不在此例,如有赃贼两全及其窝家,传齐东西,按照各团章程处治。……五、议牛耕马,最利人民,勿论日夜盗,本人传呼,同保齐执军器口粮,连日夜追赶,拿获牛马,失主出牛马之半价,以作车道,若拿不获,同保派半价以帮失主,拿获贼犯,送官究治,至于贼党、扛帮,众保同当。倘若与贼私和者,众议众罚。……十、议田园为民所需,山林栖身仗赖。如偷盗五谷杂粮、菜果及竹柴草者,除填还外,公议重罚,并访伊出结。永保所偷之地。”①①1939年上海大夏大学社会历史研究部在摆金也发现了古民约,他们认为这是清代光绪以前的碑刻。见何积全、刘之谦、张晓:《惠水县摆金区苗族村寨今昔之乡规民约状况调查》,载贵州省民族研究学会、贵州民族研究所编《贵州民族调查》(之四),1986年8月。从中可以看出是“综合法规”,重点还是打击贼盗。

乌江流域习惯法类碑刻文献涉及较宽的领域,很多碑刻是各种规范合在一起,如打击贼盗、生态环境(树木)保护、婚姻、民商事、家庭伦理、纠纷矛盾的化解等种类繁多。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及乡村治理研究方面,乌江流域习惯法类碑刻文献成为维护广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持社区村寨稳定的有效工具,反映了各历史时期、小地域范围内人们的生产生活及精神状况,具有较强的预防警示意义和突出的实用价值。

(三)民族环境法文化特点和价值

前述,乌江流域森林环保、水源保護等方面的规范十分丰富,并结合神明的力量加以强制推行,长期以来这一地区“山长绿,水长清”,生态环境良好,为长江提供了重要水源。在生态环境保护研究方面,通过前举习惯法碑刻可以开启我们对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新途径的思考。国家法律是由民间习惯转化演变而来的,但因法律的政治性和稳定性又使习惯并不全都演化为法律,在习惯被国家选择吸纳为法律后,习惯并不就此消亡,余下习惯和不断新生的习惯继续沿人类社会之河缓缓流淌。 因此,“在从习惯到法律的演进过程中,习惯与法律的分化和共存在是一个必然的客观现象,也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趋势”[10]。乌江流域各民族环境习惯法以其鲜明的民族特色价值作用保护了该流域地区优美的自然环境,体现了环境习惯法文化强烈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实效性特征。在当下国家环境法还不同程度存在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力、司法不公、守法不强的前提下,人们应该抛弃过去那种国家环境法自上而下的单一线性法律观,而应接受国家环境法与各族环境习惯法多元共生共存共同作用这一实然性现象。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蕴含独特文化的习惯法规范,这些生态环境保护习惯法规范,深埋于乌江流域各族人民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里,起着调节社会秩序,维护人民利益的有效作用,成为本民族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在今天挖掘、整理、弘扬各民族历史上和现存的保护环境、处理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习惯法经验,对从“国家法”外调动有益民间法资源共同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更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价值。

(四)商事习惯法文化特点和价值

商事习惯是人们在各种商事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习惯。“很多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都在立法和司法上确立了商事习惯的应有地位”[11]。清末的商事习惯调查为研究我国商事习惯法提供了许多宝贵的资料。乌江流域便利的水运促使该流域集市贸易获得迅速发展的历史机遇,这是乌江流域商事习惯法形成与发展的关键因素;其内容主要包括集市管理及交易惯例、山货贸易习惯法、盐业贸易习惯法、木材贸易习惯法等诸方面内容。透过乌江流域商事习惯方面发碑刻资料可以发现该流域商事习惯法所呈现的特点主要有:主体的多元性、客体的乡土性、内容的互惠性、文化的融合性和制度的封闭性等,它发挥着催生商品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维持市场秩序、制约商业行为和排解商业纠纷等制度功能。可见,近代乌江流域商事习惯法的产生与发展不仅是中国民间法的典型事例,更是近代中国商事习惯法产生与发展全貌的一个缩影,它以其特定的内容、特征和功能证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在民族地区运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与当地社会经济、历史自然环境相适应的商事习惯法。由此,作为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的研究者可得到一个启示:“在很大程度上,一个民族的法律价值取向是由该民族文化背景下某种秩序的承担者、传承者对生活意义的不同理解而赋予的”[12]。

当然,乌江流域民族地区碑刻习惯法的特点和价值应该还有很多方面,本文挂一漏万,目的是促进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碑刻习惯法研究的深入展开。事实上,乌江流域民族地区碑刻习惯法还涉及到婚姻、经济、教育、航运、农业等方面,由于篇幅所限,不能一一展开。只想通过几个门类的介绍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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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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