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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2019-06-21孟祥虎

中国经贸导刊 2019年14期
关键词:能源行业社会性行业协会

摘要:能源行业的发展始终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能源监管也历来被人重视。我国在加强能源的社会性监管的工作中注重能源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并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促使能源行业企业严格遵守能源行业的信用监管。目前我国能源行业的信用体系的建设仍然存在问题,其中,失信惩罚的力度不足以及信用评价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能源行业信用体系信用监管

信誉关乎企业发展的生命,建立信用体系是加强对能源行业社会性监管强有效的方法。国家能源局在2016年印发的《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中提出,到2020年,信用制度和標准体系基本健全,全国统一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建设完成并良好运行,建设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全行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得到显著增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能源行业的社会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一、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能源行业的信用监管体系,并把“信用能源”网站平台作为能源监管的基础平台进行日常的信用信息发布和失信公告,各项能源信用标准也在逐步的出台,但是我国的能源信用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失信行为惩罚力度不强

当惩罚力度较轻时,能源企业在成本可堪负荷的范围内不会因为受到惩罚而停止当前违法或违规行为;只有当惩罚力度较重时能源企业才不得不停止企业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为企业的营利重新考量。我国当前的惩罚力度不足,例如个别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存在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国家能源局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但是对该行为的处罚仅为财产处罚。对欺诈、贿赂这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处罚仅为2-5万元或项目总投资额的2‰-5‰。由此看来处罚力度较轻,不能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和实现社会性监管的最终目的。

(二)对失信行为惩戒方式欠缺

建设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的原因,是因为寄希望于以企业的信誉为出发点来加强对能源企业的社会性监管,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要将失信企业及失信行为告知整个能源行业乃至全社会。然而当前情况下对于失信人员的公告仅出现在相关网站上,公告力度远不及法院对失信人员的相关处罚,对能源企业的信誉并未造成应有的影响,同时也不能培养普通消费者关注企业信用情况的习惯。

(三)对失信行为和方式列举不当

对于失信行为,国家能源局以列举方式不能完整涵盖所有失信行为,容易给一些能源企业提供漏洞。从国家能源局2017年12月发布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中可以看出,该清单共提供了上百种失信行为。这种列举的方式虽然能够在认定能源企业相关主体构成失信行为上提供便利,但客观上给一些企业开展新的恶意行为提供了机会,因为新行为并不在信用行为清单中,无法认定该行为构成失信进而给予处罚。

二、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

1应当加强政府与司法部门的联动,多方面加强对失信人员的监管。司法部门相比政府部门更具有法律代表性,更具有法律权威,而政府部门则因其管理事项全面,在对失信人员的监管方面更具灵活性,两部门应当优势互补,发挥司法部门的权威性与政府部门的灵活性,更好的监管能源行业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

2严格限制失信人员的经营行为。基于某些能源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水平较低,可以在招投标等多种业务上进行条件限制,要求只有信用良好或者较好的企业才能参与投标或者缔约相关合同。以招投标为例,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就明确限定信用等级,不符合信用标准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尤其是在国家主持的大型项目上。如果以此方法来限制不良企业参与投标,将会使更多的企业遵守信用,合法合规从事能源行业各项工作,实现社会性监管的目的。

3发挥政策在调动积极性方面的作用。对于信用良好的能源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对于信用较差的企业通过提高保证金、较高的贷款利率等手段作为惩戒。政策环境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对于失信企业,增加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一方面是处罚该能源企业失信的手段,通过增加成本从而减少其营利,起到处罚的目的;另一方面,增加的财政收入同样可以用于信用体系建设,从而完善信用体系的监管。

4开展领导负责的责任承担制度。通过对企业负责人的惩处达到对能源企业的有效监管,促进信用体系的功能全面实现。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形式,领导负责制始终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信用监督的一个发展方向就是信用评价不止于能源企业,更加精细化到能源企业的负责人,让企业的领导直接承担失信的后果,有利于发挥能源企业领导人遵守信用准则的积极性和主观性。

(二)扩大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的影响范围

目前,能源信用体系在经济生活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宣传和重视,仅在行业内部具有相关的影响受到一定的关注。然而信用的价值在于广大普通群众对企业的认知,将企业置于阳光下进行监督,让公众知晓,只有这样才可以充分展现信用体系的价值。能源的开发及能源安全事关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因此,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的影响力不仅应当在该行业内具有相应的威慑力,其影响力同样应当广布于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

(二)失信行为的法律表达应该由列举式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

当前实行的“清单式”的失信行为虽然容易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但是不免会致使有些失信行为遗漏在监管的范围之外,这是列举式的表达方法在法律表达上存在的固有缺陷。因此,为避免遗漏现象的发生,在很多法律中都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从具体到抽象全面的表述失信行为,保证对于失信行为的界定不会因为时间和技术的进步而失去意义。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施多层次的信用监管

能源行业的相关行业协会较为健全,但是在监管方面的作用较小。能源行业信用监管的功能和责任应当是多层次、全方位的,仅依靠国家行政部门的信用监管不仅不利于信用监管的高效实施,还会增加行政部门的工作压力。发挥行业协会在能源行业的领导和监管作用,既可以提高信用监管的效力,同时还为国家行政部门减负,显示社会组织的重要性。但是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过程中仍然要突出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行业协会因为对能源行业情况熟悉且协会成员均为专业人士,在信用监管能力方面毋庸置疑。但是因为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多与行业企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行业协会若要发挥其监管职责,最为重要的是保证自律。

能源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完成国家能源局制定的信用体系建设计划,在2020年建成科学合理的能源行业信用体系是加强能源行业社会性监管的重要内容。只有尽快解决当前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诸多相关问题,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和信用评价的宣传力度,提高信用体系的威信,发挥好能源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方面的作用,构建完善的能源行业信用体系,才能保障能源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2017(12).

[2]陈兴华以国家能源局2014—2017年监管报告为样本的能源监管实践考察——兼论能源监管立法[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8(08).

[3]林波社会责任与诚信建设的融合[J].WTO经济导刊,2017(11).

[4]吴波合同能源管理中的信用风险防范研究综述[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1).

[5]陈丽君,杨宇构建多元信用监管模式的思考[J].宏观经济管理,2018(12).

[6]毕俊杰,张靖,谢瑶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2018(04).

(孟祥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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