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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2019-06-20刘碧莹

青年时代 2019年15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作用对策

刘碧莹

摘 要: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工作的关注重点,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下国家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主要目标和方向,乡村振兴政策的实施需要在乡村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是乡村公共体系的分支,其完善对乡村各方面的建设至关重要。实现农村人口法治素养的整体提升是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在实践中城市和乡村基层法律服务供应的不平衡,导致我国以乡村法治推动乡村振兴的目标难以实现。基于此,本文通过探究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分析目前我国在鄉村法治建设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基础的乡村法治,促进乡村振兴。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乡村振兴;作用;对策

乡村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分支,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方式,而乡村法治建设的实现必须以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构建为主要路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当下党基于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和乡村建设的现状而做出的新的战略决策,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基础法律服务的内容之一,对于乡村振兴工作的落实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可以最大程度上满足乡民的法律需求,可以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法治基础。

一、公共法律服务概述

乡村转型下人们生产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的矛盾更加多样化,相应地,对法律帮助的需求也日趋增加,这使乡村法律服务在新时代面临新的问题。关注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理论及体系建设意义深远。

(一)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基本内涵

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内涵也在不断地扩大,不再仅仅是指政府法律服务的一部分,更加具有包容性和针对性,具有新的内涵。所谓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成员组织所提供的、由法律专业人士组成,面向公众法律需求,为公众提供法律援助、代理诉讼、提供咨询及针对性的普法工作的服务体系。

(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特点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内容,具有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属性和乡村地域下的独有特征。首先,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具有正义、公平等基本的法律属性,这是法律本身所具备的内在价值,同时,当公共法律服务针对相对弱势的乡村群体时,这种正义属性的价值更加光辉。其次,具有公益性,这是基于政府服务工作的特征和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非竞争性所共同成就的。

二、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振兴中的价值

(一)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促进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

基于党和政府对乡村振兴工作的具体指标,实现现代化要求的产业兴旺,乡村不仅要坚持绿色的发展方向、创新发展方式、实现技术更新,更要以法治思维作为产业选择和产业发展的基础思维。在产业选择发展的过程中,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以引导实现持续性的发展,对产业本身及发展方式的合法性加以甄别,保证乡村产业兴旺中的产业的合法性。基于此,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工作在乡村振兴和乡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加以保证。

在进行乡村建设的过程中,乡村环境污染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要想成功解决乡村建设中出现的垃圾围村、排污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建设生态宜居的家园,必须依靠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依托法治生态观。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能够位生态普法工作和环境问责的落实提供基础,公共法律服务机构通过与当地环保监督机构联合宣传执法,并组织相关基层人员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能够有效为乡村生态宜居环境构建提供法治保障。

(二)有利于乡村振兴中满足乡村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在管理体制和发展方式创新的过程中滋生出许多新的矛盾,急需法律加以解决;其次,乡村居民逐渐认识到法律在当代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对于在生活生产中的矛盾更加具有维权意识和法律思维,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急速增长。此外,在乡村转型过程中,城镇一体化带来的土地使用纠纷、集体财产、环境污染、债务纠纷等法律案件数量呈跳跃式增长。这些矛盾纠纷迫切需要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来解决。

(三)公共法律服务为乡村振兴工作提供法治基础

通过在乡村建立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乡村主体提供充足的法律资讯、进行法律代理帮扶和法治宣传工作,化解乡村主体生活中的民事纠纷,能够在农村树立良好的法治权威,改善乡村风气,推动乡村法治建设。同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能够将法治理念引入乡村建设,通过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活动,将法治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前置性标杆,为乡村振兴中的各项工作提供法治基础,使乡村振兴工作在合法背景下得以实现。

三、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问题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义重大,为了更好地进行乡村现代化建设,必须对目前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为探索解决策略提供基础依据。

(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投入不足

虽然我国很多地方的乡村已经建立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且对我国乡村建设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促进作用,但是实践中,基于国家和当地政府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司法资源投入上的匮乏,公共法律服务在基层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发挥不尽人意。国家和基层政府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资源投入的匮乏,使得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缺乏足够的司法资源加以支撑,比如乡村法律援助机构、乡村法庭、宣传组织、律师援助组织等建设因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在基础设施和人力设置方面不能满足乡村主体日益扩大的法律需求。

(二)乡村建设中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工作中的作用无法得到最大化发挥的重要原因在于服务主体法律信仰的缺失,这和长久以来城乡在法律体系建设上的差距息息相关。根据调查研究表明,即使在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服务体系的背景下,乡村人口每年的信访数量仍然在不断的增长,这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价值并未在农村发挥基本价值。在农村人民的传统观念中,采用法律的方式解决矛盾意味着浪费时间、耗费金钱,不如信访方式便利。法治权威和法律信仰在农村的缺失导致乡村大背景下,如果公共法律服务不注重对法律适用的宣传工作和对人们法治思维的培养,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只能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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