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达标拒付工资法律支持吗
2019-06-20杨子
杨子
【案例】商女士于2017年1月入职某饮水设备销售公司,从事特种饮水机销售工作。2017年11月初,公司为创新销售模式,与商女士签订代理销售协议,约定公司每月向商女士支付基本工资2000元;商女士必须保证每个季度(3个月)内销售8台饮水机,否则,公司将停发基本工资。同时,商女士每销售一台饮水机,公司另付绩效工资500元。合同有效期为1年。事后,商女士第一季度销售3台,之后连续两个季度各销售2臺,每个季度均未完成销售指标,公司除第一季度向商女士支付基本工资外,后两个季度均停止支付。公司的做法法律支持吗?
【点评】公司按双方约定停发商女士的基本工资是错误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动,基本权利是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劳动者这一基本权利。本案双方代理销售协议中虽有明确约定,但因该约定剥夺了劳动者基本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在商女士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公司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商女士未完成销售任务,但并不等同于其未提供劳动,故公司至少应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拾得客人手机索要保管费酒店有权解除合同吗
【案例】齐某于2016年初入职某餐饮娱乐酒店,从事门卫保安员工作。2018年3月的一天晚问,齐某在酒店门外停车位处拾得酒店客人徐先生遗失的新款华为手机一部。次日早,经徐先生报警,酒店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手机被齐某拾得,遂要求齐某通过酒店将手机退还徐先生。齐某单独与徐先生协商时,提出索要500元酬金,徐先生无奈当即给付,齐某将手机归还给徐先生。事后,徐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酒店得知实情,经报工会同意后,将齐某辞退,并拒绝齐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之要求。
【点评】《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劳动者职业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其基本道德要求。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劳动者都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勤勉尽职,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本案齐某作为酒店服务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拾遗后应当主动告知单位、归还失物,这是行业规矩、职业道德的要求。齐某拾得客人失物后拒绝交酒店归还失主,却私自处理并索要酬金,其行为违背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酒店据此解除其劳动关系,并经工会同意,应属合法解除。因此,齐某无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之补偿金。
外卖小哥外卖受伤应否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2017年3月3日,农民晓晨按广告找到某某公司(系“饿了么”的地区代理),双方口头约定,公司雇用晓晨为外卖员。双方以3元/单按月结算计发报酬,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9月2日,晓晨在“饿了么”平台接到订单后,驾驶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前往客户家送餐途中,因在小区路段违章逆向行驶,与对向吕先生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和吕先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警方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晓晨负主要责任、吕先生负次要责任。晓晨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以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本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关键是口头明确约定“雇用晓晨为外卖员”,这就将双方关系定位在雇用(劳务)法律关系之上。故应认定为雇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晓晨虽没有与被告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其以公司名义接单、送餐,身着公司统一制服,对外代表公司,且送餐过程中需接受公司的管理,故晓晨与该公司实际形成雇佣关系,晓晨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雇主的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晓晨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过错,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应对晓晨所受损失承担部分责任(通常为5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