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国际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的借鉴
2019-06-20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 文 / 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转眼间,《中国农民合作社》已经创刊10周年了。10年来,该刊热情宣传合作社知识,积极助力合作社发展,为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了独特且显著的贡献。10年来,笔者有幸与该刊同行,在该刊发文若干,更从2013年开始就每期撰写特约评论员文章一篇,至今不辍。于此,借谈谈对国际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的借鉴,以表祝贺。
(一)
对于中国而言,合作社是舶来品。目前,国际合作社有五大类:采购合作社、营销合作社、服务合作社、消费合作社、金融合作社,通常我们比较关注由农业生产者为主体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涉及采购合作社、营销合作社、服务合作社。而且,美国、欧洲、日韩和其他欠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分别呈现出不同特点,通常我们比较关注前三者。显然,合作社国际经验值得借鉴,特别是要站在国际合作社实践发展和制度变迁的角度加以借鉴。
对于国际合作社发展经验的借鉴,我们需要特别注意这样几个问题:(1)合作社发展的历史轨迹究竟怎样?其历史轨迹我们是否都必然经历?(2)在哪些方面他们值得我们借鉴?其发展经验的历史背景和基本条件是什么?这些历史背景和基本条件我们是否具备?(3)他们的合作社法律变迁究竟怎样?这些法律变迁的历史背景和立法旨趣是什么?其中,也许重要的不是他们的经验,而是他们经验的适用性和制度旨趣。
(二)
从欧美农业合作社发展来看,近些年来,他们普遍受到了全球化进程带来的公司化挑战、农场差异化增强带来的社员异质性挑战、营农主体年轻化带来的合作认同减弱挑战等,由此,他们持续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创新和调整,以应对诸方面挑战。
总体上看,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欧洲农业合作社力图通过专业化、公司化、集团化、市场化、国际化来提升竞争力。其一,合作社以产品为纽带,推行标准化生产和专业化经营。收购社员产品,也按质论价,随行就市,坚持质量标准和品牌导向。其二,合作社不仅在日常管理上日趋公司化,而且兴办实体实现纵向一体化,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力求对农产品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控制。合作社公司化,或是合作社自我投资延长供应链价值链,由社员100%拥有企业股份,或是吸纳外部社会资本联合建立公司,双方按股分红,但合作社保持控股地位,所得红利再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进行分配。其三,通过合作社之间的合并与兼并,实现业务规模的扩大,在尽可能大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正因为此,欧美农业合作社在近些年来数量下降,但营业额上升。其四,努力在经营理念和营销方式上实现市场化转型,由传统合作社以产定销转为以市场为导向以销定产。而且,还大力发展农产品直销、加工流通、农场观光和农耕文明教育等业务,不断拓宽合作社的盈利空间。其五,国际化趋势明显,或是合作社开放式办社,积极吸纳国外社员加入,或是合作社主动开展国际业务,开发国际市场。
美国农业合作社也与欧洲农业合作社相似,力图通过专业化、公司化、集团化、市场化、国际化来提升竞争力,不过他们更注重通过组织制度创新来应对挑战。目前,美国农业合作社大致有三大类:传统农业经销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有限合作社,其法律也相应地应对于此三大类合作社发展实践。传统合作社的根本特征是社员资格开放、创办资本和创办出资少、资本流动性弱、社员只有交付权而没有交付义务、社员只能获得少量的“惠顾返还的现款”。它是由农民增强讨价还价力量的客观需要与股份公司这种组织方式之间的矛盾催生的。新一代合作社的根本特征是社员资格“闭锁”、合作社所需的资本量大和创办社员出资多、资本流动性强、社员有交易的权利和义务、社员可以获得大量的“惠顾返还的现款”。它是由农民进入食品加工环节的客观需要与传统合作社的束缚之间的矛盾催生的。有限合作社的根本特征是社员分为“惠顾社员”和“投资社员”,而“惠顾社员”的表决权和收益权受到特殊维护。它是农民借助“外部资本”进入食品加工环节的客观需要与传统合作社制度之间的矛盾催生的。
(三)
日韩农业合作社从一开始就走上了与欧美农业合作社截然不同的道路,亦即合作社的东亚模式或日本农协模式。
实事求是地说,我国与日本的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农业经营模式以及乡村社会情境、稻作农耕文化等多有相似之处。然而,尽管日本农协模式长期为我国部分官员和学者看好并加以力推,但始终难以落地,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一方面,二战后日本综合农协兴起的历史背景和发展条件在当前我国完全不具备。正如苑鹏(2015)所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百废待兴的“天时”、小农高度依赖综合农协的“地利”以及东亚小农水田文化的“人和”等历史条件助推了日本综合农协的发展壮大,并使综合农协具有社团组织、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的多元化组织属性。而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程、当前情状和未来趋势都大大不同于日本当时的情况。
另一方面,如今的日本农协虽屡经蜕变,依然日益呈现去农化、去合作化、体制官僚化的特征,已经异化为由决策层、职业经理阶层构成的势力强大的利益集团,成为政府农业改革的最大阻力。日本学界主流认为,综合农协组织体系的官僚化、臃肿化甚于政府部门。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在2016年进行了第85次修订,看似日本农协改革翻天覆地,其实并未触及农协体系的核心利益,其实质如日本学者所言“当今的农协改革,政治上对农协的警示意义大于经济意义”。
因此,无论如何,我国不宜简单借鉴日本农协模式,而应坚持以专业化为基本路径的农民合作社发展道路。
当然,我国农民合作社将继续以农产品营销、农资供应为主体业务,并逐渐由专业化经营向综合化经营方向发展。不过,要明确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综合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是指合作社业务将不再局限于某一类农产品的某些环节,而是扩展到某一大类或几类农产品的若干环节甚至所有环节;但是绝非日本农协模式的综合型合作社,这两者有着本质性差异,不可混淆。
(四)
总体上看,国际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有以下几点值得我国借鉴:
1.以家庭农业为基础。农业合作社是在家庭农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户自组织形式。因此,不管合作社如何演化和变革,应始终坚持以服务农户、满足农户需要为基本宗旨,这也是欧美农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所在。所以,我国应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的作用。
2.合作社发展模式必然是多元化的。我国农业农村领域中有小农、中农和大农(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其经营规模、生产方式和营销方式均有显著差异,其协作、合作和联合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因此必然是多元化模式并存、发展。如以美国的合作社类型为参照,我国既有传统农业经销合作社,也有新一代合作社和有限合作社。所以,我们既要立足传统农业经销合作社,更要包容新一代合作社和有限合作社形式,因为我国今后可能越来越多的合作社是后两种,而非前者。
3.合作社企业化(公司化)趋势不可避免。随着农户性质发生变化和农产品供应链迅猛发展,农业合作社必然要从生产者导向转向投资者导向,农户合作的需求点相应地会从解决生产经营问题向延伸产业链条、投资农产品加工领域、实现利润最大化转变。由此,合作社必将突破传统的以销售初级农产品为己任的合作社制度框架,呈现鲜明的企业化(公司化)趋势。
4.合作社法律当及时不断修订。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从1947年公布到2016年,70年间共修订了85次。显然,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合作社发展的新情况,合作社法律应当得到及时的调整和修订。
在借鉴国际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的同时,我们更应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创造性,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农情的农民合作社形态,努力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