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性·自由·和谐:新时代美好生活的三个维度
2019-06-18易小兵
易小兵
摘 要:德性是美好生活的内核,自由是美好生活的基质,和谐是美好生活的目标。具体说来,德性生活是美好生活的应然存在,德性涵养是美好生活的价值应然,道德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美好生活的终极关怀;从自由的“目的”“权利”“能力”三因子看, “类自由”是美好生活的基础条件,“社会自由”是美好生活的基本保障,“个性自由”是美好生活的内在根据;新时代中国人民追求的和谐是全面和谐、人本和谐、动态和谐,全面和谐是美好生活的必然追求,人本和谐是美好生活的审美需求,动态和谐是美好生活的发展逻辑。
关键词:德性;自由;和谐;美好生活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9)05-0072-05
要创造美好生活,首先要厘清“什么是美好生活”。本文试从德性、自由、和谐这三个维度来阐释美好生活的内涵。
一、德性:美好生活的内核
对于什么是德性,人们有着诸多理解。本文所指的德性是指美好的、高尚的品德。从人性的视角看,德性是人的一种获得性的品质,这种品质又使人表现为一种优秀(excellence)的人性状态。这种卓越、优秀来自于人能能动地运用其特有的功能和能力。从个人的存在视角看,德性就是个体在一定心理定势下,在道德实践中,为自身和他活动于其中的共同体及其成员生存得更好,而日渐生成的具有稳定特质的心理习惯(状态)、人格特质和精神境界。德性流淌着道德的“血液”,是具有道德意义上的善的(好)的品质。从个体人格看,德性是指“个体所具有的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和成就自己的理想道德人格的品質与特性,个体具有的向善意愿、知善能力、为善勇气、履善行动等特性,以及获得的一种自觉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1]因而,德性是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以道德为核心内涵、反映真善美特性的、人的稳定的内在品质。德性的发展也是个体内在“道德自我”不断展现、自由人格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的过程。
1.德性生活:美好生活的应然存在。美好生活是一种物质富足的生活,但它绝不是一种奢侈享乐的生活。因为,美好生活应充满着高层次的精神文化追求和自我生命意义的期许。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2]充裕的物质生活需要高尚精神的指引,从而使之不断提升,获得“实质生活”。高尚精神生活就是追求“超越性”维度的 “真善美”的生活,而德性生活是“向真”“向善”“向美”的生活。“向真”从量的方面丰富人类的品质,“向善”从质的方面丰富人类的品质,“向美”从量与质的统一中对人类的品质做出回答。“向善”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最突出特质,“向善”就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追求“合目的性”,使人性的价值得以彰显。绝对为自己?绝对为社会?还是个体与社会的结合?这始终是对人性价值思考的三大焦点。
德性生活体现了生活领域的人生境界。德性内隐于“品质”,外显于“德行”,并渗透在人的各种生活领域。德性具有实践的品格,它在形成强烈的自律人格特质中,完善了个体的主体性道德人格,并以社会之善为善,追求自我与他人、与外在世界的统一。德性生活超越了功利世界中对狭隘个人利益的依恋,对奢侈、享乐的生活的迷恋,体现着个体对为他人、群体和社会奉献和牺牲的不懈追求。这样,个体在德性生活中获得了个人人生境界的提升。
2.德性涵养:美好生活的价值应然。“涵养”一词,用作动词时,就是指涵养德性;用作名词时,指修身养性或道德、学问方面的修养。因此,德性涵养既指德性又指涵养德性,既包括品德,又包括品德的培养和践行[3]。涵养德性的实质是获得“德”,它要经历道德理性的形成和道德习惯养成两个过程。但归根结底来说,德性涵养生成于人的“生活世界”。生活世界是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的合体。人拥有“现实的生活”,不仅如此,人又总是试图依据自身选定的价值理想,为“此生活”提供目的和意义参照。因而他自然而然地要在精神中构建起一种“可能的生活”。生命和生活的意义来源于人对现实生活和可能生活的无限追求与创造过程之中。实践与交往是生活世界的根本存在方式,因此,生活意义的构建,总离不开“他者”,离不开自我与他人、群体、类的交往与对话。德性是生活世界的意义存在,美好生活的过程也是德性涵养的过程,但德性不是生活中一个独立领域,德性涵养是渗透于各种各样的生活实践之中,具有生活世界的同一性的特质性。“合乎德性的结合”,就成为生活世界的关系性存在。德性涵养出自于道德主体内在本质的需要,但这种需要往往需要通过教化的形式来唤醒。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来唤起人的“德知”,激发人自身的自由自觉性,实质上就是要开发德性潜能,并使之现实化,逐渐趋于稳定。与此同时,德性涵养还应通过家庭生活、社会示范等方式,在不知不觉中将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和文化因素融入到每个人生活中,形成健康美好的行为范式,把社会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化为主体的生存价值。
3.道德命运共同体:美好生活的终极关怀。美好生活蕴含人民、政党和人类的情怀。美好生活从来不局限于国内视野,也关涉着人类美好发展。习近平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先进理念,使美好生活纳入全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景。2017年12月1日,习近平在《携手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的主旨演讲中,描绘了世界各国人民美好生活的愿景:人人享有安宁祥和、富足安康、文化滋养、绿水青山。
建构“命运共同体”必然要有精神共同体,即伦理品质的价值共识。共创世界美好生活,也必然要有精神共同体。这一精神共同体是什么呢?由上文分析得知,它就是伦理道德共同体。对美好生活而言,伦理道德既是价值应然,也是追求的规范。同时,伦理道德更是每一时期主流文化和价值观的核心要义和评价标准。中国提出的 “真、实、亲、诚”“坚持正确的义利观”等外交理念,实质是通过人们精神层面激起的情感共鸣来达到道德领域上的价值共识。构建一个道德领域内的“命运共同体”,要求在本土化道德与全球化道德诉求激烈博弈的境遇下,打造一个超越国家界限,为多元主体认同的伦理共识。我们要在旗帜鲜明地高举民族化、国家化伦理道德旗帜的同时,加强本土化道德与全球化道德之间的“对话”,进行文明“交流互鉴”,并从中找到相互通约之处。比如,中国提出的国际关系道德准则——“费孝通规则”(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就是一个可能契合点。但是,“费孝通规则”要形成伦理道德共同体的价值共识,还需要共同摒弃“罗尔斯规则”。所谓“罗尔斯规则”,简单地说,就是“‘自由世界有权依据自己的评判标准合理正当地干涉所谓‘非自由世界内政。” [4]总之,多样文明世界的共生之道和多极世界的共处之道是构建伦理道德共同体价值共识的可能聚焦点。
二、自由:美好生活的基质
自由概念的种类,车载斗量。如个人主义的自由、共同体主义的自由,形而上学含义下的自由、政治哲学含义下的自由,等等。但是,自由从本质上看,是“某一行动主体免于束缚或强制去做某事”,自由包括目的(“利益”)、权利、能力(“主体性”)三个基本要素。因此,我们可以从自由的三因子的视角,来探讨自由与“美好生活”的关系。
1.“类自由”:美好生活的基础条件。马克思认为,自由而自觉的劳动实践,是人作为“类”的一个本质特性。“类自由”是指人作为“类”,在按照自己的意愿认识和改造自然世界的过程中,而获得的一种自觉、自为、自主的状态[1]。人要生活,首先要生存。生存是保全自然生命的活动,然而,人类在基本生存活动基础上,总要寻求对自然生命的超越,在物质生存世界之上建构文化生活世界。马克思认为,人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人类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5]。因此,“美好生活”的初始前提是丰裕的物质财富,而这种客观物质条件的基础前提是“类自由”。因为,“类自由”不仅反映了不被生存奴役的状态,而且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主要集中于对某种特定“利益”的确认、供给。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为了保障获得“物质利益”的自由,党和政府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提高要素生产率,推进公平收入分配体系建设。坚持发挥政府作用,实施有度的宏观调控、激发有活力的微观主体,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通过有效的市场机制建设,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类自由”的实现,有依赖于劳动实践。人作为实践的存在者,通过自觉、自为、自主的实践活动,摆脱了由内外条件所制约的“不自由”,而实现了自由。人在“类自由”活动过程中,创造着美好生活。
2.“社会自由”:美好生活的基本保障。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2],这表明人民美好生活的价值期许不仅是丰富的物质的满足,而且包括以权利正义诉求为核心的各种需求的满足,民众权利正义诉求的满足是实现美好生活的本质要求。在实现“强起来”的新时代,随着“人的现代化”“制度现代化”“民主与法治现代化”“党的建设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众权利内在正义和外在正义需求日益得到满足。权利的内在正义反映权利的历史正当性,它是权利体系(制度)需要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两者和谐发展的结果。权利的外在正义反映权利与权利制度的社会现实正当性,它是由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目标决定的。也就是说,权利制度内容和体系结构应顺应社会发展进步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以切实满足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提出的更高诉求与期待。
从人与社会关系的视角看,“社会自由”是作为“类”的一个成员的个人在谋求或获取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利的过程中所获得的一种自觉、自为、自主的状态[1]。“社会自由”是某种特定权利的确证,这种“自由”一旦丧失,就意味着个体享有的社会制度所承认的利益、要求、资格和权能等的丧失,以及个体在社会中制度性确证或保障的自身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的丧失。因此,“社会自由”是个体权利正义诉求得以满足的基本条件,它必然成为美好生活的基本保障。
3.“个性自由”:美好生活的内在根据。如上文所述,道德是美好生活实践的内在价值属性。但是,道德又是以“个性自由”为根据的。“个性自由”是立足于人与自身关系的视角而言的,它是个体在对自己本能的克制、对自己潜能的发挥和对自己个性的塑造过程中, 所反映出的一种自觉、自为、自主的状态[1]。“个性自由”主要集中在某种特定“主体性人格”的塑造上,这本质上是一种精神自由。精神的自由本性,又构成了道德的基础。因为,从道德实践的角度看,道德只有在个人的自由和有意识的选择中才有可能——“道德是在自由中被接受”。在此意义上,道德呈现的是一种自由。道德自由有两种紧密相关的表现形式:一是对一定道德准则的自觉认同;二是在此准则指导下自觉选择合乎自身意愿的行为。道德自由反映了道德生活的自主性,它是由美德调适的精神生活的始基。道德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呈现为一种“内省型自由”。“内省型自由”认为,自由是一种纯粹的个人心灵状态,它能否实现与客观环境无关,而主要取决于人们自身的行为和心态。这种自由以超然于现实世界、以内省自心为特征[6]。“内省型自由”强调不依托于现实世界,而是通过减少自身欲望,调整自身内在需求来获得自由。这种自由,一方面能使人与人为善,另一方面能缓解或减少现实中因利益矛盾而引发的冲突。幸福感是美好生活的试金石,现代幸福观更侧重于欲望、快乐、利益等的满足,但美好生活的幸福观也强调人对自身“欲望”的一种自律。
三、和谐:美好生活的目标
从享有的主体看,美好生活既属于个体,也属于全体人民;从时间维度看,美好生活既包括“当下”的美好生活,也包括“未来”的美好生活(过去的美好生活不在讨论之列)。美好生活是一种和谐的生活状态。从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后,“和谐”的价值追求正在由一种理想变为现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统筹推进,又把人们对和谐的追求推向一个新高度。新时代中国人民追求的和谐是全面的、人本的、动态的和谐。全面和谐反映了社会整体和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状态,人本和谐反映个体的美好生活状态,动态和谐体现美好生活的发展状态。
1.全面和谐:美好生活的必然追求。新时代中国人民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协调发展的社会,反映的是以经济富强、政治民主、精神文明、社会和谐、生态美丽为主要内涵的全面和谐。首先,经济富强是美好生活的物质基础。物质需求是美好生活的第一需求,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经济较快发展,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迅速提高,基本达到小康水平,美好生活才可以变得真实、可触。另一方面,基本物质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人民需求的结构和层次才日益扩展和提升。其次,政治民主是美好生活的基本前提。“人民当家作主”是国家政治生活本质的集中体现,从属性上看,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在从私人需求转向公共需求后,民主需求在众多公共需求中独占鳌头,已成为“刚性内需”。因为,民主法治建设,是民主之外的其他公共需求实现的保障性前提。再次,精神文明是美好生活的关键要素。美好生活之美好,本身就帶有丰盈的精神文化品位与追求。精神文化能使人获得物质生活之外的意义和价值,使人脱离单一的“物的依赖”,获得人的独立性,从而提升“美好”生活的品格属性。有小康水准的物质生活,而没有与之相匹配的精神文化生活,也只能是落入生活的“贫困”。尔后,社会和谐是美好生活的根本保证。社会和谐主要体现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得到解决,人民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等[7],总之就是生活得更好。最后,生态美丽是美好生活的应有之义。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关乎群众的生活幸福指数,保持良好的生态,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美丽的生活环境、怡悦的生活空间以及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