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游乐设施现状的剖析和思考
2019-06-18黄美强
黄美强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福建 福州 350008)
1 引言
儿童游乐设施行业在经历十余年的快速发展之后,其分布已呈现遍地开花的局面,从城市中心到乡镇农村均随处可见,产品从设计到制造,各方面水平也都得到显著提高,从最初普遍性的简单粗糙,发展到今天型式多样,从室内到室外,地面到空中,有动力到无动力,固定式到移动式,单一到复合,产品经过不断地更新换代,有了质的飞跃(如图1、图2、图3所示)。然而近几年,儿童游乐设施事故却屡现媒体,让人触目惊心,上海一名14个月大的儿童因在海洋球池中玩耍不慎跌倒,头撞硬尖的塑料拼接玩具而受伤,万幸的是未出现生命危险;河南一名5岁女孩在一商场内儿童拓展训练设施玩耍时,因为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致其从该项目三层位置掉落到一层地板,造成重伤;福州一名女孩在一台室内小型溜索项目游玩时,从该项目上跌落而受伤;类似事故不胜枚举。这些的事故应当引起我们警觉和思考。文中就当前儿童游乐设施(未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小型游乐设施)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的见解。
图1 儿童蹦床项目
图2 儿童充气滑梯项目
图3 儿童拓展项目
2 儿童游乐设施的主要现状剖析
2.1 制造企业打擦边球,生产的设备避开特种设备监管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4〕114号公告)规定: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1]。在此基础上的共13类设备属于大型游乐设施。据此,设备制造企业生产不在特种设备目录内的设备或者虽在目录内但设计参数不在其规定范围的设备,或者接近规定参数的设备,因此规避了监管,有些不法商家甚至非法制造已达到相关参数的设备,但出具未达参数的虚假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提供给使用单位,以躲避监管部门监管,且儿童游乐设施制造企业大多家庭作坊式,技术力量相对落后,产品不规范问题时有发生,导致设备安全性能不稳定。
2.2 厂家违规翻新旧设备牟取暴利
大多儿童游乐设施属于“地摊式”经营,有些设备品牌隐秘、厂家不详,无任何出厂资料,甚至有些不法商家将二手报废的儿童游乐设施设备经简单翻新后,即以新设备的身份销售给经营者继而流入市场,其结果是设备因未更换任何已磨损或失效的重要零部件,也未对其重要销轴和焊缝进行检测,仅对其外观进行了更新,其安全性能无从保障,安全隐患随时暴露。
2.3 安全责任主体模糊
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存在场地租用,层层转包等现象,导致经营者与企业法人关系脱离,安全责任不明确,经营场所不固定,甚至无证经营等,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旦事故发生经营者一走了之,企业法人甚至毫不知情,造成相关责任追究困难。
2.4 经营者唯经济效益为目的,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
儿童游乐场管理人员多为个体经营户,经验不足,人员流动性大,可能出现设备现场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同一个人兼管理、维修保养、服务、操作等多个岗位的现象,还有将设备的运营管理操作交给年事较高的老同志等,即使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也可能由于眼花、耳背而无法及时发现,甚至可能影响自身安全。管理人员对游乐设施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不了解,对安全和管理不重视,过于看重经济利益,为节省成本,在日常维护保养上下工夫,对易损易耗件不按要求更换,过度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未建立,必要的日检、试运行、周检、月检等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检查结果不记录,安全技术检查保养不到位,运营单位管理水平低,手段落后。对整个运营管理过程的整体安全性缺乏分析和有效监控,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基本未进行。
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文化水平、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设备操作不当、违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足、保养不到位,设备检查的重点和要求不明确,不知道如何检查或检查不到位,不理解相关检查内容。不能正确判断设备的风险点和危险源,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未粘贴或粘贴不在显著位置,乘客须知不规范、不齐全。
2.5 设备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因设备未列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范畴,设备从设计制造到出厂后的安装使用都缺乏必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约束,导致设备各方面都存在安全隐患。在安全防护方面,安全栅栏仅摆放在设备周围,未进行固定,甚至未设置必要的安全栅栏,也未设引导栅栏和出入口或出入口门设置不当,可能导致儿童推搡挤压;设备未进行倾覆性能校验证,设备应设固定基础而未设,未设地脚螺栓或地脚螺栓未固定到位,未设安全带或安全拦挡,或设置不可靠;玻璃钢存在边角尖锐等都是引起儿童事故的安全隐患主要原因。
2.6 应急救援培训不够,能力不足
一般情况,城市综合体均设应急救护点,但绝大部分儿童游乐设施场所未设应急救护点,救护人员通常由非专业人士兼职,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缺乏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响应措施和救援组织,平常也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应急救援演练,遇到紧急情况,导致手忙脚乱,难以保证采取正确措施进行有效救援,甚至出现二次事故的安全隐患。
3 安全管理思考和建议
3.1 明确儿童游乐场所的监管部门,规范设备安全管理,加强设备监管
明确儿童游乐场所的监管部门,定期对儿童游乐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经常性开展现场巡查,旺季到来前应当增加巡查次数,重点对设备的日常检查、日常维护、作业人员及维修人员的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隐患及故障排除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未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上述工作的使用单位的处罚力度。杜绝出具虚假材料现象、“三无”设备和翻新设备,一经发现应坚决取缔,将相关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3.2 明确清晰的责任主体
明确儿童游乐场所的主体责任人,自主经营、租赁经营儿童游乐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儿童游乐设施。负有监管责任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经营单位、租赁单位经营合法性的审核,严禁没有资质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儿童游乐设施的运营工作,提高安全风险防控意识。
3.3 提高人员安全意识
儿童游乐设施运营场所,其监管方、经营方、游玩方、监护方应增加对儿童游乐设施的认知,杜绝安全隐患发生。如经营者应通晓设备的特点,针对游玩的人群,张贴安全须知并履行告知义务,杜绝不符合游玩条件的儿童进入游玩,注意防风防电,设立护栏对游玩区域的隔离,配带头盔及安全带等安全保护装置,切实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应加强对游乐设施使用单位的相关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其责任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力度。通过增加培训频次和覆盖范围,充实游乐设施使用单位的各岗位人员数量,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意识,加强从使用单位内部强化对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3.4 提高游客安全意识的宣传
一些游客本身的安全意识不强,忽略乘客须知,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告知和劝解;有些游客在乘坐游乐设施时,只考虑游玩项目的价格,忽略安全问题,无论什么设备都敢于乘坐,对游玩时的儿童疏于监护,乘坐时甚至做出不安全的举动。由此可见提高游客安全意识也极为重要,因此,应不断加强对市民乘坐游乐设施基本安全常识的宣传,使市民了解初步判定游乐设施安全状况的基本常识,通过群众力量强化对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3.5 要求使用单位制定健全、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应根据游乐设施自身特点,制定各类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按要求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增强使用单位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
3.6 建议投保商业保险
参照车辆保险, 鼓励儿童游乐场所投保商业保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经营单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的赔付能力。
3.7 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
儿童游乐场所,可参照GB 16767-2010《游乐园(场)服务质量》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2],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针对现阶段实际情况,应加快完善相应标准,规范设备制造企业的制造和安装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应抓紧制定游乐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价规则,规范指导游乐设施使用和管理等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