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几个特征
2019-06-18朱天芳
朱天芳
案情简介
2008年以来,肖某纠集来自老家的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本市某街道一带,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强迫群众提供场地并参赌,非法牟利。为控制赌场利益,采取恐吓、威逼、禁锢、殴打等方式垄断该地区赌博行业,独霸一方,逐渐形成以肖某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并掠取了大量不义之财。肖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后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虽受到两次刑罚但肖某不但不知收敛,反而变本加厉,重新组织人手形成以肖某为组织领导者,以多名老乡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基本以与肖某同一地方籍男子为主,骨干人员下属再指挥数个较固定的成员,架构稳定。
2016年7月份,因肖某身体出现问题,为巩固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并做好该组织的管理权交接转移工作,肖某要求手下听从其儿子小肖的指挥,意图让小肖接手管理该组织,自己逐步退居幕后操纵指挥,但因小肖资历尚浅,肖某手下有骨干成员不服小肖的领导而另立山头,导致该组织内部利益冲突进而出现分化。后于2016年11月发生严重内讧引起双方火拼。双方各自购买枪支、爆炸物和大量的砍刀、匕首、铁棍、电棍等作案工具,相互间为争夺赌场利益多次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造成多人受伤,当地群众深受其害,严重影响该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
肖某领导的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该地区长期通过引诱、恐吓、威逼等方式,强迫群众提供士多店做赌场并带人参赌,并在赌场出借高利贷,当本金和利息累积到借款人无法承受而躲避赌债时,肖某便派出成员携带凶器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迫债务人还款。与此同时,该组织的骨干及成员也利用肖某在吉山一带的强势地位,为他人暴力追收债务,从中牟利。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财产,为组织骨干和成员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肆意犯罪为恶一方,引起极大的民怨。肖某安排其妻子给骨干成员提供赌场分红,向组织成员提供食住按日发放工资,如有组织成员因违法被抓捕或受伤便立即进行营救和提供经济救济,以笼络人心并保障组织成员的稳定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黑社会手段牟取非法利益,再豢养组织成员,用以黑养黑方式确保组织存续和发展,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定和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肖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且对非法拘禁罪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肖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同案人分别判处两年十一个月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罚金若干。
案件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由于本案涉及罪名众多,但本文主要针对扫黑除恶的问题,且就本案而言,主要问题就是对于该组织黑社会性质是否能够认定,该性质是否足以认定是连通本案其他罪名的纽带,也是确定同案人各自罪名和量刑的前提和基础。综合本案的证据情况,笔者仅对本案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做如下法律分析:
一、该组织的组织、领导、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多人稳定性的组织特征。
该组织以肖某为组织、领导者,肖妻、小肖等人为核心骨干,若干积极参加者,若干参与者。组织内部骨干人员基本固定、联系紧密且具有较为明显的层级关系,组织领导者肖某与核心骨干之间还具有培养、传承关系,比如肖某和小肖。该组织经过较长时间和不同阶段的发展,后因组织领导者肖某身体疾病却又未能顺利交接传承的原因而引发对组织控制权争夺和利益分配的矛盾,导致该组织内部分化形成不同的利益团体并发生暴力争斗,充分反映了该组织的复杂性,也表明该组织明显区别于一般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二、该组织以黑养黑为组织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该组织以黑养黑的手段比较传统,未能脱离“黄赌毒”和广义的家族性的范畴,其主要依靠老乡中的闲散男子为骨干通过开设赌场的方式形成辐射经营,从固定地盘到利益分配和善后处理上均体现了严密的组织性和分工性,而为了保障其对地盘的控制权以及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又衍生出其它诸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后来还依靠人员众多形成的威慑力为他人暴力收债,最终达到以黑养黑的目的,为该组织在稳定生存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撑。
三、该组织行为上实施了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犯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模式只能是纯粹犯罪或者是犯罪+违法,单纯的违法性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所以数罪并罚性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显著特点。
本案中的肖某领导的组织自2008年以来直至2016年械斗案案发,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和犯罪行为,涉及多个罪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每遇都士多店老板不愿提供赌博场地,肖某马上派人前去“处理”,从开始的硬暴力解决到后来的软暴力威慑,都是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的无奈。所以我们说所有的软暴力背后都必须有硬暴力作为支撑。
四、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在一定区域对一定行业形成垄断和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显著。
(漫画/赵晓苏)
该组织人员以赌场经营为纽带,不断扩张人员和地盘,为了非法获取、争夺和维护赌场利益,大量购买、准备枪形物、砍刀、匕首、铁棍、电击棍等作案工具,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占、争夺地盘、追收债务,多次实施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行霸占交通便利、人流较多且正常经营的商铺设立赌档,以此非法敛财发展黑恶势力,打击竞争对手,垄断吉山地区赌博行业,称霸一方,严重破坏该地区的生产经营和治安秩序,欺压残害群众,造成群众恐慌,符合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对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形成控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
综上,该组织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上均符合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要求。
思考及建议
自2018年初中央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司法机关等对于涉黑的犯罪打击力度明显加大,黑恶份子纷纷落网,保护伞也纷纷倒台,我们在拍手称赞之余还是要深入思考怎样才能真正做到源头治理、打防结合的要求,对此,笔者有下列几点建议:
一、加强基层的普法宣传,扩大“知法”的范围。
行为人主观明知行为违法性并非所有犯罪定罪的必要条件,特别对于涉黑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专门指出:“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确实存在很多行为人在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认知不清的问题,而且这种“懵懂”的行为人还不在少数,因此笔者认为对这部分人的教化很重要,这其实主要是考虑社会影响问题。基层群众文化程度相对薄弱,不少人确实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沦为黑恶势力的参与者而不自知,如果我们普法工作做到位,一方面黑恶势力的面纱被撕开了就不容易忽悠人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已经上当受骗的人也有机会迷途知返。
二、在对黑恶势力和保护伞扫除的同时,还要重视不作为的危害性。
本案是查无保护伞的,但笔者还是有些疑虑,长达八年的时间到底是黑恶势力做得太隐蔽还是某些机关放任自流了呢?当然我们在案情中可以看到肖某在八年中曾经二次进宫,但每次复出都变本加厉,这种教而不改应该引起社会对于闲散人员的高度重视。最终该组织因为肖某病了想扶植儿子小肖接班,然而小肖压不住其他骨干,导致内讧而分崩离析,可以说是从内部瓦解,但我们不得不说外部监管的覆盖性罅隙过大。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正义从不缺席!然而正义迟到之殇却难以轻易平复。保护伞不除,黑恶势力就像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野草,总是会一茬茬地冒出来,在扫除黑恶势力的同时如果不能同时扫除保护伞,不但黑恶势力清扫不干净,而且受害人也会担心被打击报复。但是我们在考虑肃清保护伞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到不作为的危害性其实并不小于保护伞。
就如本案,在目前不断涌现的套路贷等新型涉黑犯罪下,本案的涉黑组织还是属于典型的传统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我们在该组织的行为模式上还是可以完整地看到“帮会”的缩影,这种现象如果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也不至于让当地群众困扰八年之久,何况刑罚执行完毕了继续大摇大摆地继续作恶,这样的情形会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结 语
鉴于黑恶势力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给群众带来的不安感,中央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这是一场及时雨。然而刑法要求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我们并不能因为专项行动就进行扩大化的解释和处置。法治要求让每个公民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如能让每个犯罪分子在受到刑罚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才是真正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宽严相济的救赎。
复仇的快感不是法治的追求,有罪必究且罚当其罪才是法治正义的呼唤!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更加期待黑恶除尽后的那一片蔚然蓝天!
(作者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怎么判断参加的组织是不是具有黑社会性质?
编辑同志:
我老公经常被村里的一群人叫去帮忙,我也没见他具体的做什么事,那帮人在镇里都挺有名声的,大家都认识他们。最近到处在说扫黑除恶的问题,我很担心,怎样才知道我老公那帮人是不是黑恶势力啊?有没有一些简单点的判断参考依据呢?
佛山市 陈女士
陈女士:
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黑恶势力有严格的法律标准,也只有法院能够最终根据证据认定是或者不是。这里提供一些判断的初步依据仅供参考。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人员应具有规模性,对于组织成员一般黑势力需要10人以上,恶势力需要3人以上。包括: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归案的人员;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黑恶势力的发展都存在一个渐进的过程,并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所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也并不是“一刀切”的规定。
2、行为上需要有犯罪行为。
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座谈纪要(2009年)》精神: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上两点应该可以给你提供参考并作出初步的判断。
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需要主观明知或者举行一定仪式吗?
编辑同志:
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根本不知道自己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没人跟我讲,也没举行什么仪式,这样也会被定罪吗?
广州市 叶先生
叶先生:
1. 关于入会仪式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逃避打击、增强隐蔽性,对内对外通常不明目张胆地举行入会仪式之类的广而告之。就法律规定而言,共同犯罪中的参加既包括明示的共同故意,也包括心知肚明的默示。特别是虽然没有什么入会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仍没有退出的等等,这些都是主观默示的一种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是“黑”,这个“黑”本身就是偷偷摸摸不见光的。
2. 关于主观认知问题。组织成员是否明知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而应依靠事实、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对于一个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识是一种法律判断,且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要求每一个参加者都明确知道所参加组织的违法性性质是不现实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指出:“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合法企业也能被认定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吗?
编辑同志:
我朋友所经营的公司是经过工商部门审批注册的合法企业,为什么也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了呢?
揭阳市 张先生张先生:
组织领导者设立各类公司企业,如建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拆迁公司、物流公司、托运部等,本身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如果这些公司在组织领导者的控制之下,为其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扩张和壮大提供经济支撑,是涉黑组织所依托的犯罪工具、作案平台和“钱袋子”,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涉黑组织。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也明确规定:在查处各类涉黑案件中,应注意政策法律界限,将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与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区别开来,将犯罪组织成员与公司其他守法员工区分开来,重点打击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者。